中國政府如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我國的《刑法》、《民法通則》、《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等法律還具體規(guī)定:公民不論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論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yè)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中,不得含有歧視民族、宗教的內容。
根據我國法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公民在宗教信仰上的選擇完全是個人私事,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
我國實行宗教與政治分離。國家對各種宗教一視同仁,沒有占特殊地位的宗教。各種宗教之間互相尊重,和睦相處。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和按習慣在教徒自己家里進行的正常宗教活動,都由宗教組織和教徒自理,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
我國還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2004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綜合性行政法規(guī)《宗教事務條例》。該《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宗教團體和信教公民在舉行宗教活動、開辦宗教院校、出版宗教書刊、管理宗教財產、開展對外交往活動等方面的諸多權利,同時規(guī)范了政府部門對宗教活動的管理行為,確保信教公民、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宗教活動場所10萬余處,各宗教教職人員約30萬人,宗教團體3000多個,宗教院校74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