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及其運作程序是怎樣的?
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是1946年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第六十八條成立的,是經社理事會專門處理人權問題的職司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目前由聯(lián)合國53個成員國組成,成員名額依據(jù)地域來分配。人權委員會的成員任期3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可連選連任。我國于1981年當選為人權委員會成員,一直連選連任至今。
人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與人權有關的國際文書;調查關于侵犯人權的指控和處理與侵犯人權有關的來文;與在人權領域負有使命的所有其他聯(lián)合國機構密切合作;協(xié)助經社理事會協(xié)調聯(lián)合國系統(tǒng)內有關人權的活動。人權委員會就下列事項向經社理事會建議和報告:關于《國際人權憲章》的情況;關于公民自由、婦女地位、信息自由及類似問題的公約、宣言的情況;保護少數(shù)的情況;防止基于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的歧視;其他有關人權的事項。
人權委員會通常于每年3、4月份在聯(lián)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召開全體會議。出席會議的除了委員會成員國代表,還有聯(lián)合國其他會員國的觀察員、非會員國的觀察員以及各專門機構、區(qū)域組織、為聯(lián)合國所承認的民族解放運動組織和具有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委員會根據(jù)上屆會議臨時議程草案,在每屆會議上審議并通過其議程。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載于其每年向經社理事會提交的報告中。
人權委員會還設立了若干附屬機構,如1947年設立“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shù)小組委員會”,1999年改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近幾年,人權委員會成立了特定國家和地區(qū)以及針對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的機構。目前有以下幾個工作組:南部非洲人權情況特設專家工作組、審查有一貫嚴重侵犯人權跡象的情況工作組、被迫或非自愿失蹤問題工作組、發(fā)展權問題政府專家工作組、根據(jù)《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第九條設立的三人工作組、不限成員名額的非正式工作組等。委員會還任命特別報告員或代表對特定國家的人權狀況進行調查研究,或任命特別報告員就專門的人權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京公網安備 110101020039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