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
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j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監(jiān)督公約執(zhí)行情況的機構。按照公約規(guī)定,委員會由公約締約國選舉產(chǎn)生的18名委員組成。委員會委員必須是締約國的國民,具有崇高的地位和公認的人權方面的專長。他們以個人身份當選和進行工作,不代表他們所屬的國家。
委員會的基本任務和職能主要有以下幾項:第一,接受和審議公約各締約國關于為實施公約所載各項權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這些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在公約對其生效1年內(nèi)應向委員會提交第一次報告,以后每5年提交一次有關進一步情況的報告。第二,通過對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作出一般性評述,對公約的某些條款的范圍和含義作出解釋,協(xié)助各締約國實施公約條款和編寫報告。第三,接受和審議某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未執(zhí)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第四,接受和審議個人聲稱其人權遭到公約締約國侵害的來文。
委員會在審議某一締約國提交的報告時,首先確定報告是否已經(jīng)提供了所有必要的材料。如果委員會認為報告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請締約國提交補充材料。如果委員會認為某一締約國未充分履行公約義務,可以提出其認為適當?shù)囊话阈砸庖?。對指控來文的審議僅限于已參加了公約附加任意議定書的國家。審議來文的會議不公開舉行,如委員會某一成員與審議案有關,則不得參加對該案件的審議。委員會根據(jù)公約的規(guī)定,核查該來文是否應予受理。委員會一旦認定來文可以接受,將決定通知締約國,要求締約國在6個月內(nèi)對來文作出解釋。委員會對政府材料和個人申訴進行審議后,可對來文提出決定意見,并通知締約國。委員會的決定意見,對締約國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