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真相委員會是過渡司法中最具特色的機制。在目前存在過的所有真相委員會中,最受世人關注的當屬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它進一步發(fā)揮了真相委員會的功能,不僅澄清真相,更試圖通過真相的講述來促進種族間的和解。其對世界人權事業(yè)的作用主要包括:成功避免國家陷入內戰(zhàn),捍衛(wèi)人民最基本人權;成為重建社會、實現民族和解的關鍵;為民主轉型提供了新的參考模式,為世界處理過渡司法問題貢獻了寶貴經驗。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制度為諸多轉型國家仿效。
關鍵詞:曼德拉 過渡司法 人權 真相 和解
2013年12月5日,著名的人權斗士、南非前總統(tǒng)納爾遜·曼德拉逝世。全世界幾十個國家的領導人親自前往參加了在南非舉行的悼念活動。中國國家副主席李源潮在追悼會上致辭:“偉人已逝,精神長存”。值此曼德拉逝世一周年之際,又恰逢南非廢除種族隔離制度二十周年,本文回顧了曼德拉主導的南非過渡司法進程,特別是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機制,進一步認識其對世界人權事業(yè)產生的影響和作用。藉此緬懷偉人,以示追思之意。
一、過渡司法的基本理論
(一)過渡司法的概念
“過渡司法”譯自英文transitional justice。我國臺灣地區(qū)也將此詞譯為“轉型正義”。它是近年來學界和日常政治中的一個流行語。這一概念最早見于美國和平研究所學者內爾·克里茲(Neil Kritz)于1995年主編的三卷本著作《過渡司法:新興民主國家如何應對前體制》(Transitional Justice: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它最初是指一個國家由非民主體制過渡到民主體制后,對舊政府侵犯人權行為的處理。①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二十年間有幾十個國家從非民主體制過渡為民主體制,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稱之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當時,隨著多個國際人權組織的出現,以及美國卡特政府“人權外交”的推行,人權逐漸成為最引人矚目的詞匯之一。冷戰(zhàn)結束后,戰(zhàn)爭和國內武裝沖突越來越受關注,這一概念又被用來指戰(zhàn)爭或沖突結束后,如何在重建和平、追求和解的過程中追究過去的各種暴行。近年來,一些發(fā)達國家政府對歷史上受主流社會欺侮、壓迫的群體采取的道歉與賠償等補救措施,也被稱之為過渡司法。
上述情境盡管形態(tài)各異,但之所以都被歸入到過渡司法的概念之下,正是因為它們面臨一個共同的對象:系統(tǒng)性或大規(guī)模的人權侵犯。因此,就核心意義而言,過渡司法就是對系統(tǒng)性或者大規(guī)模人權侵犯的回應。②這一概念首先明確了過渡司法的對象和范圍,即既不是毫無原則的政治清算,也并非與老牌民主國家絕緣;其次,它意味著過渡司法具有常態(tài)性和普遍性。阿根廷法學家璐蒂·泰鐸(Ruti Teitel)認為,由于戰(zhàn)爭和暴力沖突時常發(fā)生,對暴行的處理成為一種經常和普遍的現象,它不斷通過國際法的形式予以擴張和規(guī)范化,過渡司法逐漸成為定態(tài)(steady-state)③;最后,盡管不存在統(tǒng)一的“回應”模式,但是“回應”本身就體現了一種基本的道德態(tài)度:人們有“責任”去對暴行做出積極的反應,而不是無動于衷。④
(二)過渡司法的主要機制
過渡司法“包含與一個社會為撫平過去的大規(guī)模虐害行為所遺留的傷痛,確保究問責任、伸張正義、實現和解而進行努力的所有相關進程和機制”。⑤這一定義認為,這種進程和機制既可以是司法性質的也可以是非司法性質的,其中包括司法程序、真相調查、賠償、制度改革、人事清查等。該報告還強調,在進行過渡時期司法活動時,戰(zhàn)略必須是“全面的,兼顧起訴個人、賠償、澄清真相、機構改革、審查和革職等方法,或其中任何方法的適當組合”⑥。
1.司法程序。這些司法程序構成懲罰政策的多種形式。當代的懲罰政策最初是通過建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來實施的:國際刑事法庭、準國際性法庭、國際刑事法院和國內法院。其目標是打擊國際罪行(戰(zhàn)爭罪、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并根據其宗旨,懲罰嚴重踐踏人權的行為。
司法程序主要是刑事訴訟。以當代的人權視角來看,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無疑是過渡司法的典范。通過法院實現正義,這是以人權活動者和法律專家為代表的守法主義者不懈的追求。⑦然而,在政治現實主義者看來,進行刑事訴訟卻是民主、和平、和解等目標的障礙。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各種武裝沖突中,懲罰與赦免也是影響?;鹫勁械闹匾h題。不僅如此,以刑事訴訟來處置暴行甚至也不能讓極端的守法主義者滿意,其表現正如荷蘭法官洛林在東京審判中的矛盾心態(tài)。洛林一生都對審判的全部目的和公正性保持贊許的態(tài)度,但卻在很多方面對判決持保留意見。⑧
2.真相委員會。該機制將在下文進行詳細闡述。
3.賠償。在國際法上,賠償的歷史和戰(zhàn)爭一樣悠久。但是,過渡司法中所說的賠償不同于以往的戰(zhàn)爭賠償,其對象是受害人及其親屬或繼承人。1952年,聯邦德國政府給予納粹滅絕政策和集中營生還者的賠償是其最初嘗試。國外學者往往是在相當寬泛的意義上使用賠償這一概念。根據《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受害人獲得補救和賠償的權利基本原則和導則》,賠償包括五種形式:恢復原狀、補償、康復、滿足、保證不再發(fā)生,其中每一形式下又有若干具體內容,幾乎涵蓋了過渡司法的所有機制。⑨雖然賠償的準確定義還有待進一步探討,但其主導精神應是一切從受害者角度出發(fā),向為數眾多的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彌補,以滿足他們在物質和心理上的各種需求并避免悲劇的重演。狹義的賠償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實質性賠償,如恢復權利(rehabilitation)、恢復職務、返還原物、經濟補償等;二是象征性賠償,如官方道歉、設立哀悼日、建造紀念碑等。
賠償在處理暴行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在過渡司法的諸多機制中,能給受害者帶來直接利益的只有賠償,賠償是承認受害者遭遇、恢復尊嚴、改善境遇、實現和解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次,賠償還有重要的政治含義。泰鐸認為,在過渡司法的情境中,賠償的正當理由主要不是傳統(tǒng)的矯正正義,而是政治價值,其道德上的象征意義遠甚于對物質損失的彌補。賠償一方面表明政府承擔了過去遺留的義務,因而是法律上的合法繼承者;另一方面又表明政府對暴行的徹底否定,確立了與過去不一樣的價值觀,如此可以實現繼承與決裂這兩個看似不可兼得的目的。
4.機構改革和人事審查。改革公共機構,進行人事審查,是過渡司法的另一重要機制。這里的機構改革主要是指對軍隊、警察、法院、監(jiān)獄等暴力機關的革新。允許這些機關壟斷暴力的出發(fā)點本應是捍衛(wèi)人權,然而在那些飽經創(chuàng)傷的社會,它們要么因欠缺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資源不能切實履行其職責,要么直接變成侵犯人權的工具和幫兇,因此有必要進行改造。機構改革涉及到諸多方面,但由于機構的行為只能通過其成員實施,其最終責任也只能落實到個人;而以機構名義實施的暴行通常也源于其成員的惡意,因此,任何有效和長久的機構改革進程,其核心部分都是人事改革。人事改革的方式主要是審查(vetting),它是指對機構成員的操守(integrity)進行評估,以決定其是否適合擔任公職。所謂操守,主要是指機構成員對國際人權標準的遵守情況、職業(yè)行為、以及個人的財務狀況。
機構改造與人事審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東歐劇變后,該地區(qū)的許多國家紛紛采取了這一措施,推行所謂的清洗法(lustration law)。為了避免借保障人權之名行侵犯人權之實,聯合國特別強調審查工作必須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尤其是要向被審查者提供申辯和救濟渠道,例如,被審查人有權獲知被審查的事由,有提出抗辯的權利,有權向法院或其他機構就不利本人的裁判提出上訴,等等。安南認為,這些正當程序的內容,使正式的審查進程有別于某些國家的大批清洗做法,后者不是根據個人記錄,而是根據所屬黨派、政治觀點,或與前國家機構的聯系而大規(guī)模革除人員和剝奪任職資格。
(三)過渡司法的基本原理
過渡司法建立在兩個基本且互為補充的原理之上。第一個原理是,以“胡蘿卜加大棒政策”為后盾,通過灌輸人權的觀念,促使某些不尊重人權的國家向國際社會看齊,從而確立起應遵守的規(guī)范和準則。即所謂遵紀守法的優(yōu)等生可得到獎賞,而操守不良的“壞學生”將受到懲罰。這種模式注重對政治精英和軍事人員的教化,是自上而下的過程。
第二個原理源于這樣一個理念:即經歷了內戰(zhàn)血雨腥風的社會和飽受獨裁之苦的人們只有獲得慰藉方可忘卻那段布滿創(chuàng)傷的歷史。這個“國民宣泄”的過程旨在通過將社會成員的情緒導向民族認同方式的重建上,從而使人們擺脫精神壓力,擺脫一味沉浸在歷史中的沉重負擔。這種模式通過建立規(guī)范來實現和平與和解,是自下而上的過程。
(四)過渡司法的評價標準
國際社會賦予了過渡司法幫助實現國內和解、區(qū)域穩(wěn)定和國際安全的宏大目標,普遍認為共有10項評價過渡司法的標準:(1)國際性和混合性刑事法庭的刑罰效用;(2)“示范性”審判(show trial)的影響;(3)司法程序的威懾作用;(4)“真相”的產生;(5)“真相”的表述;(6)對制度改革和實施的建議;(7)平復創(chuàng)傷的作用;(8)公開道歉的效用;(9)賠償的效用;(10)達成共識的過程。其中,第1條至第3條是評價國際(半國際)刑事司法的標準,第4條至第6條是評價真相委員會的標準,第7條至第10條是過渡司法的共同標準。
二、真相委員會機制
真相委員會是過渡司法中最具特色的機制。它一般是指由某國官方設立的非司法性質的臨時性事實調查機構,負責調查歷史上發(fā)生的一系列侵犯人權或違反人道主義法的行為。⑩真相委員會以受害人為導向,構成司法外程序,根據具體的環(huán)境,輔助或替代刑事司法程序。自1974年烏干達成立失蹤人士調查委員會以來,目前世界上已經出現過近四十個類似的真相委員會。
歷史上,國際人道法曾規(guī)定家屬有了解其親屬命運的權利,以及沖突各方有搜尋失蹤人員的義務。20世紀70、80年代,由于拉美國家的軍人政府普遍采用強制失蹤的手段鎮(zhèn)壓異見人士,這一問題受到極大關注。以阿根廷為例,在近八年的軍人專政中,有不下一萬人“被失蹤”;民選總統(tǒng)阿方辛上臺后,立即成立了旨在調查失蹤者下落的“失蹤者全國委員會”。阿根廷的真相委員會本是針對該國侵犯人權暴行的性質和特點而采取的一種處理機制,但此后被其他國家有意識地當作訴訟的替代機制。雖然各個國家成立真相委員會的初衷和側重點并不完全相同,但大致有以下幾種目標:
1.還原歷史的真相。顧名思義,真相委員會的首要目標是要記錄和澄清真相。真相的查明可以通過包括刑事司法在內多種方式進行,但由于侵犯人權暴行的規(guī)模,建立專門的機構更有助于查明真相。更為重要的是,真相委員會在查明真相方面遠比刑事司法更為靈活。這種真相與刑事司法所要查明的真相相同,是指客觀地查明什么人、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以什么方式對他人進行了侵犯。
2.回應受害者的利益與需求。與以加害者為中心的審判不同,真相委員會主要是為了照顧受害者一方。絕大多數真相委員會都是通過查閱秘密檔案、加害者和受害者的講述來再現和記錄暴行,這不僅有助于滿足那些急于知道自己親友下落的受害者親屬了解真相的訴求,而且也為受害者提供了一個訴說親身經歷和發(fā)泄憤怒的平臺。
3.厘清舊制度的責任。不可否認,系統(tǒng)性或大規(guī)模的侵犯人權是制度和政權的產物。真相委員會可以全面地展現隱藏在暴行背后的整個制度的罪責,進而彌補刑事審判只能追究個人責任的局限。對于絕大多數新政府來說,查明真相并不是單純地搜集歷史事實,而是要通過血淋淋的真相,徹底否定過去那些用來對暴行予以正當化的理由,進而確立新政府的正當性,以此推進制度和體制改革。
4.促進社會和解。在那些飽經戰(zhàn)亂和壓迫之地,長期的集體暴力和政治宣傳,勢必在沖突各方之間形成一種敵對意識,各方都把自己想象為受害者,進而形成排他性的集體認同和歷史認知,嚴重阻礙著社會關系的重建。以官方委員會的方式來澄清真相,有助于建立一種被各方都認可的、具有說服力的歷史記錄,進而消弭隔閡,終結“觀念中的戰(zhàn)爭”。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迫于政治現實的壓力,許多人認為,為了和平與民主,寧愿要真相而不是正義,拉美不少國家都是通過放棄司法來尋求真相的。經歷了十幾年的爭論和實踐,目前一般認為,真相委員會不能完全替代其他機制,它與起訴、賠償等機制相互補充,各自都發(fā)揮著獨特的重要作用。(11)
三、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機制
在目前存在過的所有真相委員會中,烏干達失蹤人士調查委員會是最早的真相委員會機制,但最受世人關注的當屬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后者進一步發(fā)揮了真相委員會的功能,不僅要澄清真相,更試圖通過真相的講述來促進種族間的和解。
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曾經區(qū)分了四種真相,(12)第一種是客觀的、事實的或者司法性的(forensic)真相。第二種是個人的或者敘事的(narrative)真相。真相委員會通常會讓受害者就自己的經歷進行真相訴說(truthtelling),這種深入細節(jié)的、活生生的真相往往會發(fā)人深省,效果遠遠超過那些體現為數據的真相;第三種是社會的或者對話形成的真相。對話形成的真相不同于微觀真相(microscope truth),前者是可以被記錄并且被證明的事實,后者則是通過互動、商談和論辯而形成的被社會所接納的真相。在很大程度上,形成真相的過程與真相本身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為對話的過程具備了透明、民主和參與等諸多因素,這些都是確認人類尊嚴和操守的基礎;第四種是愈合性(healing)和恢復性(restorative)真相。真相不僅記錄過去,它也警示未來,因此它既有助于彌補過去,也有助于促進未來的和解。當然,如果要使之成為可能,知道(knowledge)本身是不夠的,它還必須輔以承認(acknowledgement)。
1995年1月24日,南非公布《促進民族團結與和解法案》。該法案提議由11至17名獨立人士組成真相與和解委員會。7月19日,曼德拉總統(tǒng)簽署了《促進民族團結與和解法》。
1995年11月29日,南非政府宣布組成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委員會將自己的宗旨確立為“在弄清過去事實真相的基礎上促進全國團結與民族和解”。其具體任務是:(1)盡可能全面地調查自1960年3月1日至1994年5月10日這段歷史時期內各種嚴重侵犯人權事件的真相;(2)通過讓受害者講出真相以恢復他們的公民尊嚴,并提出如何對這些受害者給予救助;(3)考慮對那些出于政治目的嚴重侵犯人權但已向真相委員會講出所有事實真相的犯罪者實施大赦。真相委員會工作的最終目的是在南非建立“人權文化”,實現民族和解,以使過去因社會不正義所發(fā)生的種種災難不再重演。將調查期限限定為1960年3月1日至1994年5月10日的理由是,自1960年3月1日起,非洲國民大會(簡稱“非國大”)等解放運動組織和政黨被宣布非法。自那時起,當局以更為殘暴的手段加緊了對民主斗爭的鎮(zhèn)壓,許多人被殺、被禁、遭折磨或致殘。此后,被取締的解放運動組織也放棄了非暴力抵抗原則,拿起武器進行反抗,但也因此發(fā)生了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作為下限的1994年5月10日則是新南非總統(tǒng)正式就任之日,標志著一個新時代的開端。
1995年12月16日,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舉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成員肩負著揭開一段黑暗歷史真相、埋葬舊時代幽靈的使命。該委員會成立4個月后,在南非東南部港口城市東倫敦一個破舊的市政廳內舉行了第一場聽證會。一名女證人向委員會的成員講述了她的丈夫、一名黑人活動家在1976年被警方押走后,就再也沒有活著回來的悲慘經歷。在此后的數年時間里,該委員會聽取了21,000名證人的陳述。這些人中有種族隔離制度的受害者,也有當年推行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政策的作惡者。
該委員會于1996年5月開始在全國各地舉行了一系列聽證和申訴工作。同年8月,國民黨和非國大等先后向侵犯人權委員會提交了材料。為了體現民族和解的精神,赦免適用期限、申請大赦期限和真相委員會的工作期限都曾被延長。1998年10月29日,真相委員會向總統(tǒng)提交了長達數千頁的5卷本報告,對近3年的工作作了全面的總結。該報告介紹了委員會完成預定任務所使用的方法和途徑,說明了南非歷史上種族沖突各方所犯的侵犯人權問題,分析了南非發(fā)生粗暴踐踏人權的社會特性等情況。2003年3月,完成使命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將其編寫的厚厚7卷報告遞交給時任南非總統(tǒng)的姆貝基。
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為南非種族隔離制度的受害者提供了一個控訴種族隔離時期白人統(tǒng)治者侵犯人權暴行的平臺。南非人普遍認為,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改變了南非的歷史,讓南非人認清了自己和自己的國家;撫平了南非人心中的怨恨,為南非今天的穩(wěn)定與和解奠定了堅實基礎。當然,必須承認的是,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也并非十全十美。許多當年推行種族隔離政策的南非高層領導人,包括前總統(tǒng)博塔和軍方領導人馬倫等都對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不屑一顧,拒絕向該委員會作證。一些南非白人還戲稱真相委員會是“面巾紙委員會”,對受害人聲淚俱下的陳述嗤之以鼻。出于種種原因,盡管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當年承諾要將拒絕作證的作惡者繩之以法,但實際上,這些前政府的高官至今都未受到起訴。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讓一些受害人失望的另一個原因是,只有極少數在該委員會作證的受害者得到了經濟補償。這些受害人在向真相委員會作證的同時,就自動放棄了通過法律尋求補償的機會。
四、南非轉型模式對世界人權事業(yè)的影響與作用
(一)成功避免國家陷入內戰(zhàn),捍衛(wèi)人民最基本人權
南非政治轉型成功與否,換句話說,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能否發(fā)揮預期的作用,關系著國家和平與發(fā)展的宏大命題,更關系著千千萬萬南非人最基本的人權——生存權和發(fā)展權。
新南非在1994年首次民主選舉后,成功避免了全面內戰(zhàn),讓眾多有關未來南非終將血流成河的悲觀預言破產。外國學者曾普遍擔心新南非會陷入種族仇殺。回首二十年來南非轉型,卻出人意料的成功。整個轉型過程避免了南非歷史上屢見不鮮的仇殺、沖突和恐怖活動。南非從國際社會的“不可接觸者”(政治賤民)一躍成為非洲民主轉型的后來居上者,創(chuàng)造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奇跡。
這固然與冷戰(zhàn)結束后國際局勢劇變有關,也離不開南非前總統(tǒng)曼德拉的卓越領導。非國大也深知轉型比革命更為現實可取。南非民眾對抗種族隔離制度的勇氣,更為世人欣賞。民主就像生命力頑強的種子,能在最惡劣的環(huán)境中,生根開花,枝繁葉茂。
(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成為重建社會、實現民族和解的關鍵
曼德拉的最偉大之處,在于他并沒有為了黑人“站起來”而立志趕走白人,封鎖外交,建立一個“黑人王國”。相反,他寬恕白人在南非犯下的所有罪行,努力使白人和黑人和解?;蛟S在他看來,真正的“和諧”,是黑白水乳交融,而不是去白存黑。
廢除種族隔離制度20年來,新南非沒有像此前眾多分析家預測的那樣出現非洲裔和白人之間的種族沖突。相反,“彩虹之邦”正在從理念和實踐層面逐步成為現實。盡管今天的南非社會依然面臨眾多挑戰(zhàn),但我們可以認為種族隔離時代遺留的民族矛盾和仇恨巳經成為過去。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在這個過程中無疑發(fā)揮了最關鍵的作用。
南非經驗可以概括為平等、尊嚴、包容、責任四個關鍵詞。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分種族、民族,都必須在平等的基礎上對自己曾經犯下的侵犯他人正當權益的行為負責。在明確責任、坦承罪行的前提下,真誠地向受害者請求原諒,讓受害者了解真相、重獲尊嚴或許比單純的刑事懲戒意義更為重大和深遠。民族和解的關鍵是雙方發(fā)自內心的和解。為此,正確處理歷史積怨顯得尤為重要。
(三)為民主轉型和過渡司法提供了范例和寶貴經驗
種族暴行是當今世界為人不齒的人權罪。當年的南非必須轉型,而政治轉型處理歷史遺留的侵犯人權問題時,一般來說有三種模式。前兩種,一是“遺忘”,即普遍大赦;一是“懲處”,即紐倫堡模式。“遺忘”的代表國家有西班牙,這種“遺忘”導致了民主與和平轉型,人們只是本著現實和妥協(xié)的態(tài)度,“全民遺忘”了事。這種模式并不適合南非人,因為南非人對種族隔離有著可怕的回憶。
無法遺忘,那么就是第二種——紐倫堡審判。將所有嚴重違反人權的罪犯都捉拿歸案,讓他們經受正常司法程序的審判和嚴懲。然而,這種方式對南非風險巨大。曼德拉等南非領導人也已經看到,在南非,任何一方都不占據決定性勝利,所以無權實施“勝利者的正義”。如果貿然清算則可能事與愿違。對戰(zhàn)敗國的戰(zhàn)爭罪犯進行審判,與審判自己國家的罪犯可能分裂國家的危險相比,實在是小巫見大巫。
于是,政治轉型的難題已經顯露無遺:遺忘,則意味著毫無正義,轉型本是為了正義,沒了正義,談何轉型?而嚴厲審判,則可能造成更大的階級斗爭和種族分裂,整個國家可能付之一炬。
幸運的是,南非走出了第三條路——真相與和解。這一條路避免了兩個極端,它通過赦免具體個人的罪責,以換取對于赦免相關的罪行的完全披露,“必須寬恕,但絕不忘記”。獲得大赦的條件,要在盡力尋求正義、對受害人最大補償和防止國家分裂之間做出平衡,南非模式的第三條路規(guī)定具備可操作性:請求予以大赦的行為,時間必須發(fā)生在1960年沙佩維爾大屠殺到1994年曼德拉當選南非第一任民選總統(tǒng)之間;行為必須是政治行為,單純出于個人貪婪而殺人的刑事罪犯沒有資格申請;申請人必須如實披露所有與尋求大赦行為相關的事實;懺悔不能被作為大赦的條件,因為滿口道歉和懺悔的申請人很可能在裝模作樣;如果犯罪行為是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即綁架、殺害、酷刑或嚴重虐待的行為,申請必須通過公開聽證予以處理;等等。
盡管如此,質疑依然擺在曼德拉等領導人面前——第三條路會不會鼓勵犯罪?大赦一筆勾銷了被大赦者的民事和刑事責任,那么剝奪受害者向罪犯和國家要求民事賠償的權利合理嗎?而最大的問題則是,正義怎么辦?
所以,南非的第三條路,并不如前兩種方式輕松,相反,第三條路更為艱難。南非模式的成功,至少得益于兩方面——南非人的精神傳統(tǒng)和曼德拉等領導人的推動,它來自于民間社會和官方的共同合力。沒有這些正面因素,南非模式的第三條路,便無法實施。但幸運的是,南非躲過了種族屠殺、階級斗爭和國家分裂的噩夢,走出了為全人類所敬仰和學習的第三條路,為民主轉型提供了新的參考模式,為世界處理過渡司法貢獻了寶貴經驗。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被公認為在全世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和影響,為諸多轉型國家紛紛仿效。
(丁樂超,國防部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軍隊律師。)
注釋:
①參見朱力宇、熊侃:《過渡司法: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對系統(tǒng)性或大規(guī)模侵犯人權的回應》,載《浙江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谶^渡司法國際中心就持此種看法,“系統(tǒng)性或大規(guī)模人權侵犯”是有待進一步認識的現象,目前尚無精確定義,通常是指國際社會最關心的涉嫌種族滅絕罪、反人道罪、戰(zhàn)爭罪和侵略罪等行為,一般習語稱之為“暴行”(atrocities),本文在后面也簡稱為暴行。
?、跾ee Ruti Teitel,“Transitional Justice Genealogy”,16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2003),pp.89-92.
?、芎嗤㈩D認為,針對暴行的每一種作法都會產生嚴重后果,因此最滿意的情形也許是“不法辦、不懲治、不寬恕、不遺忘”,參見\[美\]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后期民主化浪潮》,劉軍寧譯,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285頁。關于“回應”與“責任”,參見\[日\]高橋哲哉,《戰(zhàn)后責任論》,徐曼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7-12頁。
⑤[加納]科菲·安南:《沖突中和沖突后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秘書長的報告》,聯合國文件S/2004/616,第8段。
⑥同上注,第26段。
?、呤胤ㄖ髁x(legalism)是指一種倫理態(tài)度,它把是否遵循規(guī)則當作道德行為的標準。由于正義的核心就是對既定規(guī)則的尊重,因此正義乃是“善之巔峰、德之縮影”,正義行為的典范無疑就是只服從于法律的司法程序,其極端者傾向于將所有的政治都融入到司法之中。參見\[美\]朱迪絲·施克萊:《守法主義:法、道德和政治審判》,彭亞楠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頁及以下。
⑧參見\[美\]約翰·W·道爾:《擁抱戰(zhàn)?。旱诙问澜绱髴?zhàn)后的日本》,胡博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432頁。
?、釁⒁姟秶乐剡`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受害人獲得補償和賠償的權利基本原則和導則》,聯合國文件A/RES/60/147,2006年。
?、獬斯俜降恼嫦辔瘑T會以外,還有許多民間性質的真相委員會。但是,如果不加特別說明,真相委員會通常都是指為調查過去的暴行而成立的官方性質的機構。See Priscilla B.Hayner,Unspeakable Truth:Confronting State Terror and Atrocity,Routledge,2001,p.23.
?。?1)See Bronwyn Anne Leebaw,“The Irreconcilable Goals of Transitional Justice”,30 Human Rights Quaterly(2008).
?。?2)See Alexander Boraine,“Transitional Justice:A Holistic Interpretation”,60 Journal of Internatioal Affairs(1)(2006).
Abstract: Th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 represents the most distinctive mechanism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has arguably attracted the most attention worldwide among all the truth commissions that have ever existed.The Commission has gone one step further in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a truth commission by not only bringing out the truth but also seeking to promote racial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ruth-telling.Its contributions to the world's human rights cause mainly include:successfully averting the country from falling victim to civil war and thereby defending the most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people;crucially paving the way for societal reconstruction and national reconciliation;and offering a new reference model for democratic transition as well as valuable experiences for the world to address democratic transition.Widely recognized as the biggest success story of its kind in the world,th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 has been emulated by many countries in transition.
(責任編輯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