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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居住權的法律保障:中國臺灣與大陸的比較

來源:《人權》2015年第2期作者: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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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保障人民的居住權是實現(xiàn)居住正義的要求,也體現(xiàn)國際人權公約關于適足住房權的要求。本文比較中國臺灣與大陸的居住權法律保障措施,尤其注重分析了臺灣住宅法的基本理念及其存在的問題。臺灣保障居住權的法律對中國大陸的相關立法或可具有啟發(fā)意義。

  關鍵詞:居住權 適足居住權 大陸保障房政策 臺灣“住宅法”

  一、前言

  2009年間臺灣“行政院研究發(fā)展考核委員會”為進一步了解當前臺灣民眾認為的臺灣行政部門應優(yōu)先處理之施政項目,進行了“十大民怨”網(wǎng)絡票選活動。調查結果發(fā)現(xiàn)臺灣人民的前三大民怨分別為“都會地區(qū)房價過高”、“電話及網(wǎng)絡詐騙泛濫”、“求職不易及失業(yè)問題”等,其中,“房價偏高”則為十大民怨之首。

  究其原因,乃因房價漲太多、薪水卻沒漲,造成房價所得比偏高。除此之外,所有房價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皆由業(yè)者提供,民眾常因房市信息的不對等而居于信息弱勢,這種房市交易不透明的情況,對購屋族相對不利。此種情形,引發(fā)臺灣行政部門對于合理房價的重視。其“住宅政策”中,除推出符合不同經(jīng)濟族群所需的住宅以外,還加強了對房地產(chǎn)的稅賦課征。其中,“奢侈稅”便是因勢力導之下所形成的產(chǎn)物。

  2014年5月20日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發(fā)表就職六周年演說,以“傾聽青年心聲,實現(xiàn)世代正義”為題回應青年所關心的議題,其中提到將“加速實現(xiàn)居住正義,讓青年住得起臺灣”。政府期待藉由公有土地活化及民間資金的導入,致力于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并針對社會經(jīng)濟弱勢者,給予特別的扶助與關懷,讓年輕人及低收入戶在都市中也能獲得良好的居住照顧。

  中國大陸因經(jīng)濟改革政策開放,有部分人先富起來,致近來貧富差距也逐漸擴大,而“住房”也成為目前中國大陸的社會問題。如何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已成為兩岸共同的重要議題,因為貧富差距過大,貧者無立錐之地,將破壞社會和諧。唯有保障人民的居住權,“使人人有屋住”,才能化解社會的貧富對立。

  二、居住正義與居住權的概念

  (一)居住正義的概念

  針對人民居住權之所以需要保障,需先談到“居住正義”。“居住正義”的內容,可從居住權的公平正義與居住正義兩方面來說明①:

  1.公平正義。這包括:(1)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著重強調在人群間適當分配諸事項,如財富、權力、報酬、尊敬等。(2)應報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著重強調對惡行的適當響應。

  2.居住正義。居住正義至少應該合乎居住公平,即在現(xiàn)代社會中,每一人不論其所得、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特性、族群文化如何,都應該獲得平等對待,且能住得有尊嚴;也就是說社會上不應有人無處棲身,或住在不合乎最低居住標準的住宅內。

  所謂“居住正義”應包含兩個主要目標:(1)健全房屋市場并抑制房價飆漲,讓一般家庭在合理負擔下能夠租屋、買屋、換屋。(2)興辦社會住宅并補貼照顧弱勢,讓青年與底層弱勢者的基本居住權益可以得到保障。

  (二)聯(lián)合國關于“居住權”的規(guī)范

  敘述“居住正義”之后,接著探討“居住權”的規(guī)范。

  國際上早已把公民居住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而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范。在國際人權公約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權利”,或稱住房權、住宅權。如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人都享有在其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的權利”。這里所指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空間意義上在什么地方停留的問題,其系與遷徙相對應的在某一地方常住的狀態(tài),對這種權利的保護是人身自由的重要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y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此指作為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意義上的居住的權利(又稱住房的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第1條中也指出:“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規(guī)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shù)纳钏?,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采取適當?shù)牟襟E保證實現(xiàn)這一權利,并承認為此而實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1991年,聯(lián)合國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還專門發(fā)表了《關于獲得適足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其第1條規(guī)定:“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于相當?shù)纳钏街畽嗬?,對享有所有?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這里所說的居住的權利是指為生存而必須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

  《住宅人權宣言》也明確提出“具有良好的環(huán)境并適宜于人類居住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權”②。

  (三)居住權的內涵

  “居住權”內涵十分豐富,在國際人權公約、憲法、行政法等公法領域以及物權法等私法領域含義并不相同。有關居住權與適足住房權的內涵,可分為下列三個部分來說明③:

  一般而言,居住權具有多種涵義,其主要的觀念是,居住權是人權的一種,是一項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居住與遷徙自由是同等的概念,把居住權當作承租權,以及國際移民法上的居留權等。因此,居住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即:

  1.狹義居住權。狹義居住權為私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房屋以及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2.廣義居住權。若居住權有時被定位為私權、公權、福利權,有時被定位為人權,甚或被定位為其他的權利,則屬廣義的居住權。因此,若從公權、人權、居留權等的觀點,則有關居住權的認定,可能要從適足住房權來加以考慮。

  國際人權公約和各國憲法中的居住權與物權法中的居住權在適用范圍上明顯不同。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居住權是要求締約國承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其適用的主體是國家。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其中的居住權主要是調整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住房財產(chǎn)關系,以保護公民的居住權利,防止遭受公權和他人的侵害。物權法中的居住權則是用于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房屋用益關系。

  (四)適足住房權的內涵

  按照居住正義的要求,居住權并非僅是以具有房地產(chǎn)所有權為主,而是進一步考慮保障“適足住房權”。

  根據(jù)于1991 年公布之《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ICESCR)之第 4 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另外,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然不應該被侵犯?;旧?,“適足住房權”是一種凌駕所有權的基本權利。

  “適足住房權”相關內涵主要見于《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其中提到“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shù)纳钏?rdquo;;而1991年頒布、用以闡釋該條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4)開宗明義即揭示“適足的住房人權由來于相當?shù)纳钏街畽嗬?rdquo;(第1段)。

  此外,《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適足住房權”涵納對象適用于“每個人”(第6段);對居住權利的保障不應狹隘地把住所視作商品,而是安全、和平與尊嚴地居住某地的權利(第7段)。從這個觀點具體延伸,只要有“使用權”,租用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guī)居住區(qū)等,都應受一定程度的保障(第8段第a點)。

  適足居住權近10年來的重大演進,是逐漸將適足居住權與還返權,也就是返回原始住居、土地與財產(chǎn)的權利合并?!督?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確立適足的居住權為基本人權。依照當代國際人權法的發(fā)展與趨勢,適當足夠的居住權不只是提供一座遮風蔽雨的屋頂而已的狹義解釋,也不是被等同于住屋商品的狹義價值,而是被視為安全并有尊嚴地居住權利。

  三、大陸的保障房政策

  了解“居住正義”與“居住權”之后,兩岸對于住房政策,如何實現(xiàn)“人人有屋住”的理想,各有不同的做法,首先談談中國大陸保障房的政策。

  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將“居住權”也放在突出的位置,并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將《住房保障法》納入立法規(guī)劃。大陸在目前未完成《住宅保障法》立法之前,已有各項住房保障的措施和政策。其中主要包括:

  (一)經(jīng)濟適用房

  在大陸的保障房政策中,首先要談到“經(jīng)濟適用住房”,其簡稱為“經(jīng)濟適用房”。它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政策。國務院于1991年6月就在《關于繼續(xù)積極穩(wěn)妥地進行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要“大力發(fā)展經(jīng)濟適用的商品房,優(yōu)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④。經(jīng)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來左右(參見《經(jīng)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15條前段)。

  (二)廉租住房

  了解“經(jīng)濟適用住房”之后,接下來要談到“廉租住房”,其簡稱為“廉租房”。城鎮(zhèn)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非農(nóng)業(yè)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宅”。中國大陸于2006年5月17日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其中有關針對樓市提出的整改措施中有一條明確要求各地加快“城鎮(zhèn)廉租房制度”建設,規(guī)范發(fā)展“經(jīng)濟適用房”,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⑤依《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5條前段規(guī)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與“實物配租”相結合?,F(xiàn)分述之如下:

  (1)貨幣補貼方式。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xiàn)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標準確定。

  (2)實物配租方式。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xiàn)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參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7條第1款、第8條第1款)。

  (三)限價商品房

  “限價商品房”,其簡稱為“限價房”,又稱“兩限房”。它是指經(jīng)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以競地價、競房價的方式,招標確定住宅項目開發(fā)建設單位,由“中標單位”按照約定標準建設,按照約定價位面向符合條件的居住銷售的“中低價位、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因為它限制地價,也限制房價,所以,又稱之為“兩限房”。限價商品住房政策不同于“經(jīng)濟適用住房”,但同樣都屬于大陸城鎮(zhèn)住房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⑥以北京市為例,其訂有《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藉此規(guī)定,做為推動此政策的依據(jù)。

  (四)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房”,簡稱為“公租房”。大陸住房和城鎮(zhèn)建設部等七部門聯(lián)合制定《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盼能立足國情,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推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適應民眾基本住房需求。⑦以北京市為例,其為此訂有《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2款定義“公共租賃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五)棚戶區(qū)改造安置住房

  棚戶區(qū)是城市建成區(qū)范圍內、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筑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huán)境衛(wèi)生臟、亂、差的區(qū)域及“城中村”。對這些區(qū)域實施棚戶區(qū)改造安置住房,是城鎮(zhèn)實物性住房保障改革中的一項。

  (六)住房公積金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大陸已于1999年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四、臺灣地區(qū)“居住正義”的政策理念

  臺灣地區(qū)為落實保障人民之居住權業(yè)已有所作為。臺灣在“居住正義”理念實踐方面,以建立符合社會公義之整體住宅政策,減輕公民居住負擔及營造具有美感及永續(xù)觀念之城鄉(xiāng)環(huán)境,提升公民居住質量為目標。其策略如下:

  1.提供中低收入戶及弱勢者住宅補貼

  主要措施包括:(1)賡續(xù)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yōu)惠貸款”,提供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不增加自用住宅稅率,合理調整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xiàn)值。

  2.平衡都會地區(qū)住宅供需

  主要措施包括:(1)興建合宜及社會住宅等,紓緩住宅供需失衡地區(qū)居住問題及協(xié)助公民居住于適居小區(qū)。(2)針對房價偏高地區(qū)可建而未建之閑置土地,推動限期建筑及課征空地稅;加速開發(fā)都會外圍地區(qū),增加住宅土地供給。

  3.推動不動產(chǎn)交易信息透明化

  主要措施包括:(1)建構不動產(chǎn)交易實價登錄制度。(2)配合不動產(chǎn)實價登錄制度之建置,逐步落實不動產(chǎn)交易實價課稅。(3)推廣與輔導不動產(chǎn)租賃服務產(chǎn)業(yè)專業(yè)化經(jīng)營,并建置成交案件資料庫。

  4.實現(xiàn)土地征收以市價補償

  主要措施包括:(1)確保土地征收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并加強優(yōu)良農(nóng)地保護。(2)建立符合正義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明定以市價進行協(xié)議價購及市價補償。

  5.提升城鄉(xiāng)居住環(huán)境質量

  主要措施包括:(1)加速都市更新,每年輔導25件以上更新案核定實施,改善都會居住質量。(2)推動原住民族意象造景,并經(jīng)由文化場域及景觀塑造、傳統(tǒng)住屋興建,強化部落認同感及辨識性,促進部落永續(xù)發(fā)展。(3)均衡城鄉(xiāng)文化發(fā)展,活化演藝場館,協(xié)助縣(市)政府充實文化設施,以提升藝文活動參與總人次達30%以上;推動文化資產(chǎn)歷史環(huán)境整合示范點20處及美學計劃,以提升生活空間、環(huán)境之美感新意象。

  五、臺灣“住宅法”中的“居住權”保障理念

  (一)臺灣為實現(xiàn)“居住權”,已頒行“住宅法”

  臺灣有鑒于住宅供需失調,價格起伏波動過大,住宅市場信息匱乏,以及民眾對于提升居住環(huán)境質量與各項居住需求有殷切的期望,臺灣于2011年12月13日,經(jīng)“立法院”三讀通過“住宅法”,并于同年12月30日公布。該法第1條明揭立法目的在于:“為健全住宅市場,提供居住質量,使全體公民居住于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huán)境。”此乃基于臺灣“憲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權之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居住質量之規(guī)劃下,達到依公民所得水平、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等不同條件,均能擁有適宜且有尊嚴之居住環(huán)境之目標。

  “住宅法”總計分為7章,第1章為“總則”,揭示本法的立法意旨、各級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與住宅計劃研擬及審議程序。第2章“住宅補貼”,明定住宅補貼的種類、申請條件、辦理方式及定期查核機制。第3章“社會住宅”,明定關于“社會住宅”的辦理方式、核準程序、民間興辦者的獎勵及優(yōu)惠、經(jīng)營管理、收費及得終止租約等情形。第4章“居住質量”,明定基本居住水平與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及補助或獎勵推動提升住宅環(huán)境質量事項。第5章“住宅市場”,明定住宅市場與其他相關信息的搜集,及對于住宅供需失衡地區(qū)得采取市場調節(jié)措施。第6章“居住權利平等”,明定“住宅歧視”的情況、申訴處理機制及相關處罰。第7章“附則”,明定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筑物所為的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的租賃,排除相關公產(chǎn)管理法令的適用及政府原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的后續(xù)處理方式。

  (二)臺灣“住宅法”的四大目的

  1.對弱勢者的住宅補貼

  為協(xié)助一定所得及財產(chǎn)以下的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的住宅,政府部門得視財務狀況,辦理“補貼住宅的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包括“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等補貼。⑧

  2.興辦社會住宅

  所謂“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部門興辦或鼓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并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⑨的住宅。政府必須自行興建或鼓勵民間興建“社會住宅”⑩。

  3.健全住宅市場的發(fā)展

  政府部門應定期搜集、分析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定期公布住宅與不動產(chǎn)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及指數(shù)等信息。(11)

  4.維護公平的居住權利

  “居住”既為基本人權,政府部門必須保障任何人皆享有公平的居住權利、不受歧視對待。(12)“住宅使用人”如為下列行為時,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1)自費從事必要的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2)因協(xié)助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需要飼養(yǎng)導盲犬;(3)合法使用住宅的“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的“共享部分”空間、設備及相關服務(13)。

  (三)臺灣“住宅法”預期可達之效果

  1.將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法制化

  由于臺灣“住宅法”明定由政府興辦或鼓勵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確認“只租不售”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提供10%比例給特殊情形或身份者,包括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受家暴者等弱勢團體居住,偏向社會福利政策。

  2.提供住宅補貼方式

  政府提供一定所得及財產(chǎn)以下民眾,可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等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避免資源重復使用,也促使所需民眾均可獲得適當補貼。

  3.激勵民間主動興辦社會住宅

  臺灣有關主管機關為穩(wěn)定住宅市場,在供需失衡的地區(qū),得視實際情形采取興建住宅或其他必要的市場調節(jié)措施,招商方式、售價與租金方式、申請資格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14),且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主管機關提供優(yōu)惠,例如:臺灣“住宅法”第17條至第20條規(guī)定,藉此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4.訂定基本居住水平

  臺灣有關主管機關應該參考國外的作法,依照單位面積居住人數(shù)、家庭各成員私有空間(臥房數(shù))、家庭公共空間(衛(wèi)浴、廚房、餐廳數(shù)),來訂定基本居住水平,并大力推動無障礙住宅,另外促進整體住宅景觀之營造,得補助或獎勵興建具有客家、閩南、原住民等地方特色住宅。

  5.住宅市場信息健全化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fā)展,政府應定期搜集、分析住宅市場、交易價格等其他相關信息,并定期公布數(shù)據(jù)供民眾查詢,給予住宅及不動產(chǎn)市場信息揭露的法源。

  6.確保民眾居住權利

  確認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居住權利,對于住宅的承租戶承買戶或借款人不得有歧視對待,包括無障礙修繕、導盲犬之飼養(yǎng)等,均不得有拒絕之行為,違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15)


 

  (四)臺灣“住宅法”所存在的問題

  (1)“扶助弱勢”是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臺灣“住宅法”于草案階段,民間團體希望推動社會住宅比例應達至少“30%”,但于臺灣“立法院”三讀時卻遭行政部門“刪減”保障弱勢比例為10%。因此,已通過的“住宅法”能否能發(fā)揮社會福利政策目的,值得觀察。

  (2)社會住宅不應只是鼓勵民間興建硬件建設而已,弱勢族群遷入后,小區(qū)未來要如何規(guī)劃與管理更值得重視。依據(jù)臺灣“住宅法”第27條,直轄市、縣(市)興辦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托經(jīng)營管理,但是由哪個單位管理或者委托哪個民間單位經(jīng)營管理,住宅法并未規(guī)范,且未來經(jīng)營管理費用的來源何在,臺灣“住宅法”并未規(guī)定。

  (3)為促進住宅市場信息透明化,臺灣“住宅法”第39條至第44條,對于業(yè)者隱匿、不提供乃至于提供不正確市場信息,欠缺規(guī)范“罰則”,因此能否發(fā)揮實質效果,仍有待觀察。

  (4)針對人民的居住權利,現(xiàn)行常發(fā)生居住歧視行為。例如身體或精神障礙、老年養(yǎng)護中心等,最容易遭受房東拒絕出租,甚或鄰居擔心房價下跌而群起驅出小區(qū),甚或銀行擔心這些身心障礙之人無力支付利息而拒絕貸款,諸多歧視問題在“住宅法”中均未加以保護,卻僅針對無障礙空間、導盲犬等明文保障,因此是否能確實落實“反居住歧視”政策,亦是觀察重點。

  六、結語

  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在2014年5月20日的就職六周年演說中強調“要讓臺灣成為年輕人住得起的地方”;臺灣“內政部”也表示,將透過各種積極手段,新增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數(shù)量,并希望增加社會住宅的供給,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并優(yōu)先補助閑置建筑修建為社會住宅、運用引進民間資金、促進民間參與、推動都市更新及研議調整容積等方式,加入社會住宅的推動。另外,也將請臺灣“財政部”及“國防部”配合檢討釋出閑置土地及房舍,提供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種種政策顯示臺灣各界已逐漸重視“社會住宅”的問題及住宅政策的重要性。

  落實“居住正義”并非只是一個口號,臺灣“住宅法”關乎社會住宅、住宅補貼、住宅市場、居住質量及居住歧視,猶如“環(huán)境基本法”、“教育基本法”一般,是臺灣住宅政策的中樞神經(jīng)?,F(xiàn)今臺灣一些居住不正義現(xiàn)象乃因沒有落實臺灣“住宅法”之故。臺灣行政機構應一方面倡導“住宅法”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應落實“社會住宅”的建設計劃,并透過民眾參與及各界專家學者的相互對話,一同思考并建構出適宜健全的配套制度,如此才是真正保障人民的“居住權”!

  中國大陸目前已有相關的保障房政策,擬議中的住房保障法對于進一步保障人民的居住權,促進社會和諧,無疑會具有積極意義。

  (李永然,臺灣中華人權協(xié)會理事長、兩岸經(jīng)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注釋:

 ?、僦x瑞明:《居住正義之探討》,載社團法人臺灣中華人權協(xié)會《人權會訊》第111期,第28-30頁。

  ②邱道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理論與實踐》,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發(fā)行,2012年版,第1頁。

  ③謝瑞明:《居住義與適足住房權─兼論我國居住正義》,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13年。

 ?、懿虡s生、吳崇宇:《中國保障性住房政策與法律實務應用工具箱》,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頁。

  ⑤參見注②,第1頁。

 ?、迏⒁娮ⅱ?,第318-319頁。

  ⑦參見注②,第29頁。

  ⑧參見臺灣“住宅法”第8條第1項。

 ?、峋?ldquo;特殊情形或身分”,指下列規(guī)定之一者: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于安置教養(yǎng)機構或寄養(yǎng)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受家庭暴力或侵性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令病毒或罹患后天免疫缺令癥候群者;原住民;災民;游民;其他經(jīng)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參見臺灣“住宅法”第3條第2項。

  ⑩參見臺灣“住宅法”第3章。

 ?。?1)參見臺灣“住宅法”第39條第1項。

 ?。?2)參見臺灣“住宅法”第45條。

  (13)參見臺灣“住宅法”第46條。

 ?。?4)參見臺灣“住宅法”第40條。

 ?。?5)參見臺灣“住宅法”第57條。

 ?。?6)許翔茵:《我國當前住宅政策概述》,載《主計月刊》第683期,2012年11月。

Abstract: Safeguarding people's right of habitation is to fulfill the justice of habitation and satisfy the 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housing under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Human Rights.This paper compares legal measures on the right of habitation in Taiwan Province and Mainland China,with specific focus on the basic notion in the Housing Law of Taiwan Province and its existing problem.Taiwan Province‘s law to safeguard the right to habitation may shed light on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Mainland China.

  (責任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