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殘疾兒童 康復權 國際法 國內法
一、提出問題
在我國,殘疾兒童主要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兒童。根據(jù)2006年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結果推算,我國0-14歲殘疾兒童數(shù)量為387萬,占殘疾人口總數(shù)的4.66%,15-18歲殘疾兒童 170 萬,占總人口的2.04%①;我國又是出生缺陷和殘疾高發(fā)國家,每年約有20到30萬可見的先天畸形兒出生,加上出生后才顯現(xiàn)的缺陷,人數(shù)更多,且有增長的趨勢②。遺憾的是,我國多數(shù)殘疾兒童并沒有享有有效的康復服務,他們在兒童期就失去了與普通兒童相近的成長與發(fā)展機會,原因主要在于我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存在諸多問題,如殘疾篩查體系不健全,康復服務重項目開展而輕制度建設,康復機構不規(guī)范,康復服務范圍覆蓋有限,康復服務經費投入不足,康復服務長效追蹤機制不完善③,因而不能滿足我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需求多元化、專業(yè)化的需求。
有學者提出,我國要進一步加強殘疾康復服務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殘疾康復服務體系滿足殘疾兒童康復需求,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權④,那么殘疾兒童應該享有哪些康復服務?法律賦予殘疾兒童享有什么樣的康復權?政府和社會應該承擔哪些責任?雖然目前有研究指出殘疾兒童享有特別的康復權⑤,但并沒有對殘疾兒童康復權進行專門、具體的研究和闡述,已有對殘疾兒童權利的專項研究主要集中在殘疾兒童平等受教育權、受特殊教育權⑥、生命權⑦和財產權⑧的法律保護以及權利保護的法律原則等⑨方面。筆者認為,在進入到“權利時代”的背景下,梳理出國際法對殘疾兒童康復權的具體規(guī)定,從權利視角整體把握國際法保護殘疾兒童享有康復服務的基本內涵,有助于發(fā)現(xiàn)我國目前給予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法律保護中所存在的問題,并為尋找和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殘疾兒童康復權保障機制奠定基礎。本文中所指殘疾兒童享有的康復權是指殘疾兒童基于自身獨特的主體地位,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所應享有的各類康復服務權利。
二、國際法對殘疾兒童康復權的保護
伴隨殘疾康復理念的演進和發(fā)展,殘疾兒童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進入國際法立法領域。由于殘疾兒童兼具兒童和殘疾兩重性,殘疾兒童康復權主要在兩部特殊群體的國際法《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和《殘疾人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中得以確認和保護。當前,康復權作為殘疾兒童權利的一項主要內容并予以法律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
(一)《兒童權利公約》對殘疾兒童康復權的保護
《兒童權利公約》規(guī)定殘疾兒童享有獲得預防保健以及醫(yī)學治療、心理治療和功能治療、康復援助等為主要內容的康復服務,而政府有責任要保障所有殘疾兒童享有這些康復服務。1990年生效的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社會迄今規(guī)范兒童權利保護內容最豐富、最全面、最被廣泛認可的國際法。《兒童權利公約》第23條是專門針對殘疾兒童享有特別照顧權利的條款,該條款明確了殘疾兒童應該能有效地獲得康復服務,這些康復服務包括預防保健以及醫(yī)學治療、心理治療和功能治療,并可以從接受特別照顧的權利中得到援助。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應本著國際合作精神,在預防保健以及殘疾兒童的醫(yī)療、心理治療和功能治療領域促進交換適當資料,包括散播和獲得有關康復教育方法和職業(yè)服務方面的資料,以其使締約國能夠在這些領域提高其能力和技術并擴大其經驗。⑩此外,《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包含殘疾兒童在內的兒童醫(yī)療、康復服務權利的責任主體是政府,因為《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明確規(guī)定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并享有醫(yī)療和康復設施;締約國應努力確保沒有任何兒童被剝奪獲得這種保健服務的權利。?
(二)《殘疾人權利公約》對殘疾兒童康復權的保護
《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有專項保護殘疾兒童的條款,在健康條款、適應訓練與康復條款中對包含殘疾兒童在內殘疾人康復權進行了專門保護,不僅羅列了康復服務的內容和形式,還明確了政府承擔提供康復服務、培訓康復服務專業(yè)人員與工作人員以及設計、開發(fā)、推廣輔助用具與技術的主要責任。2008年生效的《殘疾人權利公約》是聯(lián)合國自1982年頒布《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World Program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和1993年頒布《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guī)則》(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后頒布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并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該《公約》第7條為殘疾兒童專項條款,要求締約國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殘疾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的基礎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豆s》第25條健康條款首先明確要求締約國需要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fā)展的能力并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在一切關于殘疾兒童的行動中,應當以殘疾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一項首要原則;然后強調了殘疾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不受基于殘疾的歧視;要求締約國應當采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殘疾兒童獲得考慮到性別因素和特別需要的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包括酌情提供早期診斷和干預,并提供旨在盡量減輕殘疾和預防殘疾惡化的服務;提倡盡量就近在殘疾兒童所在社區(qū),包括在農村地區(qū),提供這些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公約》第26條適應訓練與康復條款要求締約國組織、加強和推廣綜合性適應訓練和康復服務和方案,尤其是在醫(yī)療衛(wèi)生、就業(yè)、教育和社會服務方面,這些服務和方案應當根據(jù)對個人需要和體能的綜合評估盡早開始,并盡量在殘疾人所在社區(qū),包括農村地區(qū)就近安排;促進為從事適應訓練和康復服務的專業(yè)人員和工作人員制訂基礎培訓和進修培訓計劃;為殘疾人設計輔助用具和開發(fā)輔助技術以及推廣對這些用具和技術的了解和使用。?
三、我國法律對殘疾兒童康復權的保護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殘疾兒童享有康復權
我國1991年頒布、2006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專門針對殘疾兒童的特殊照顧條款,沒有明確規(guī)定殘疾兒童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只是在家庭保護中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不得歧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該法在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內容中明確了衛(wèi)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wèi)生保健和營養(yǎng)指導,提供必要的衛(wèi)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二)《殘疾人保障法》明確了優(yōu)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原則
我國1991年制定、2008年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的第二章為康復專章,一共6條,涉及康復服務責任主體、指導原則、組織實施、康復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和輔助器具開發(fā)應用等內容,如該法第15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chuàng)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并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第17條明確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組織、醫(y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qū)康復工作。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單位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殘疾人在專業(yè)人員的指導和有關工作人員、志愿工作者及親屬的幫助下,應當努力進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的訓練等。?應當說,該法保護的對象包含所有的殘疾兒童。但該法第16條有關康復服務指導原則中要求在重點康復項目中優(yōu)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所突出的是殘疾兒童在接受康復服務中的優(yōu)先原則。
(三)《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了學校要為在校殘疾兒童康復提供場所和設施
義務教育階段有視力殘疾、聽力言語殘疾和智力殘疾的兒童應享有康復權在我國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中得到進一步保護,該法明確了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應當為在校殘疾兒童康復提供支持和服務。我國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第5條和第9條是針對殘疾兒童接受教育的專門條款,但是沒有涉及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相關內容,但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19條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四、殘疾兒童康復權的國際法和國內法保護之比較
(一)國際法和國內法保護殘疾兒童康復權的共同點
第一,國際法和國內法保護的殘疾兒童康復權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賦予殘疾兒童特別保護的權利之一,是殘疾兒童發(fā)展權的一項主要內容。發(fā)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馬克思、恩格斯有一個精辟的論斷:“要不是每一個人都得到解放,社會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 ?在馬克思看來,真正的人的發(fā)展只能是全社會每一個人的發(fā)展,而不能是一部分人的發(fā)展和另一部分人的不發(fā)展。因為“一個人的發(fā)展取決于和他直接或間接進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發(fā)展。” ?發(fā)展的主體只能是每一個人,發(fā)展的權利屬于“每一個人”。每一個人都得到了發(fā)展,相互聯(lián)系的個人才能夠得到發(fā)展。
第二,國際法和國內法保護的殘疾兒童康復權是一項社會賦權,以享有康復服務為核心。該權利是殘疾兒童除了享有其他普通兒童普遍享有的共同權利外還特別享有的基于身體機能、智能處于不利境地而得到的某些傾斜性、優(yōu)惠性的與醫(yī)療和康復相關的特殊權利,是基于殘疾兒童生理弱勢導致社會性發(fā)展弱勢特征而賦予的特別保護的發(fā)展權,是殘疾兒童發(fā)展權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三,就保護殘疾兒童享有康復權的目標而言,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都是期望通過提供康復服務促進殘疾兒童的生理和心理功能恢復到盡可能好的水平,以便在身體、心理等方面最大限度正常地發(fā)育成長,享有普通公民應有的各項權利從而融入社會。
第四,就殘疾兒童康復權的責任主體而言,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都強調政府承擔主導責任,并要求社區(qū)組織、學校、殘疾教育機構、殘疾兒童家庭、殘疾人組織等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國際法和國內法保護殘疾兒童康復權的不同點
第一,國際法《兒童權利公約》有單獨條款針對殘疾兒童的特殊情況進行康復援助和提供康復服務的規(guī)定,而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并沒有單獨條款給予殘疾兒童特別保護,更沒有體現(xiàn)《兒童權利公約》在殘疾兒童保護方面的內容要求。
第二,相比國際法規(guī)定提供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內容而言,我國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比較少。如前文所述,《兒童權利公約》和《殘疾人權利公約》保護殘疾兒童享有的康復服務內容主要包括預防保健、康復服務方案制定、早期診斷與評估、醫(yī)學治療和護理服務、心理咨詢和輔導服務、功能治療、輔助器具服務、康復救助等,但我國法律對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權利內容的規(guī)定比較少,如在《義務教育法》中只涉及到提供康復場所和設施這樣的概念,在《殘疾人保障法》中只涉及提供社區(qū)康復和開展康復工作這樣的規(guī)定,具體的康復服務內容也就是康復訓練活動、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訓練,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提供輔助器具服務等,并沒有出現(xiàn)國際法和國際文件中要求的康復服務方案制定、早期診斷與評估、醫(yī)學治療和護理服務、心理咨詢和輔導服務等內容。
第三,在法律規(guī)定的行文方面,國際法就殘疾兒童康復權的保護更為具體、明確,而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和模糊。如《兒童權利公約》和《殘疾人權利公約》都有殘疾兒童權利保護的單獨條款,而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殘疾人保障法》中都沒有單獨保護殘疾兒童的條款。
五、殘疾兒童康復權的國際法保護對我國相關立法的啟示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應當是包括殘疾兒童在內的所有人的發(fā)展,而接受有效的康復服務是殘疾兒童發(fā)展的重要事項。中國作為正在走向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的大國,作為殘疾兒童數(shù)量最多的國家,無疑應提高全社會對保護殘疾兒童康復權重要性的認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愛護、幫助和保護殘疾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xiàn),是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迫切要求和重大任務。應該不斷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設,積極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工作,有效促進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的規(guī)范化、長效化,切實保障殘疾兒童實現(xiàn)康復權。
在立法中注意和國際公約所確立的原則以及規(guī)定的內容保持統(tǒng)一和銜接,是履行國際公約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和《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簽署國,這兩部國際公約應該成為我國殘疾兒童康復權保護立法的重要依據(jù)之一。當前我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專業(yè)技術水平低,不能滿足殘疾兒童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專業(yè)化康復服務需求,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目前我國法律規(guī)定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主要內容及保障機制尚不夠健全。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殘疾人整體社會福利水平也將不斷提高。在今后的立法中,特別是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殘疾人保障法》的修訂中要有保護殘疾兒童的單獨條款,在《殘疾預防和殘疾康復條例》的制定和《殘疾人教育條例》的修訂中要有保護殘疾兒童康復權的專項條款,同時要將國際法中比較先進的康復服務內容,如康復服務方案制定、早期診斷與評估、醫(yī)學治療和護理服務、心理咨詢和輔導服務等專業(yè)康復服務的具體內容,予以明確規(guī)定,以彌補當前法律保護的不足。政府要承擔更多的主體責任,不斷增加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經費投入和康復服務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為專業(yè)化、高水平康復服務提供經費和人才保障,使法律所保護的殘疾兒童康復權得到真正的實現(xiàn)。
?。ㄔS巧仙,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教授、博士。本文為南京特殊教育師范學院立項課題“殘疾兒童權利及其保障研究”的成果之一。文章寫作也得到江蘇省高校2012首批中青年教師境外研修項目、江蘇省2014“青藍工程”和第四期“333”高層次人才工程項目的資助。)
注釋:
?、賲⒁姷诙稳珖鴼埣踩顺闃诱{查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tǒng)計局:《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主要數(shù)據(jù)公報》,載《中國康復理論與實踐》2006年第12期。
?、趨⒁姟吨袊忍鞖埣矁和磕昙s30萬》,載《文匯報》,2011年9月19日。
③參見曹躍進、納新、孫光:《0-6歲殘疾兒童康復研究》,載《殘疾人研究》2012年第2期;張琪、褚益平:《殘疾兒童康復狀況研究》,載《殘疾人研究》2012年第2期。
?、軈⒁婈愐t:《殘障兒童家庭康復需求的調查報告》,載《中國特殊教育》2007年第9期;孫樹菡、毛艾琳:《我國殘疾人康復需求與供給研究》,載《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9年第1期。
?、輩⒁娫S巧仙、丁勇:《試論殘疾兒童權利的形成與發(fā)展》,載《中國特殊教育》2014年第9期;趙啟峰:《論我國殘疾兒童權利的法律保護》,載《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劉劍:《殘疾兒童權利的立法保護》,載《河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
?、迏⒁婈愒朴ⅲ骸侗U咸厥鈨和慕逃龣嗬?,載《教育研究》2008年第5期;孟萬金、劉在花、劉玉娟:《采取有力措施促進殘疾兒童教育權利平等和機會公平》,載《中國特殊教育》2007年第4期;彭興蓬、鄧猛:《論全納教育思想與特殊兒童的教育權利訴求》,載《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
?、邊⒁娚袝栽骸稓埣矁和鼨啾Wo的個案研究》,載《山東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⑧參見彭麗容:《殘疾未成年人財產權的法律保護》,載《河北法學》2009年第10期。
?、釁⒁娎杞w:《殘疾兒童權利保障的法律原則》,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鈪⒁奤N.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90) [DB/OL].
?參見上注。
?參見UN.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6)[DB/OL].
?參見上注。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的有關規(guī)定。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08)的相關規(guī)定。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的相關規(guī)定。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18頁。
?同上注。
?參見注③。
Abstract: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may have similar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as normal children if they may receive effective rehabilitation service.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have special rehabilitation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with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disability rehabilitation.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rights has developed and perfected.In China,there is no special article to protect the rehabilitation rights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or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But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dopts the principle of the priority for the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to recieverescuing treatment and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and the Law on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requires schools to provide rehabilitation sites and facilities for the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t school.We did not establish connotation of the rights in the domestic law similar to those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by comparison.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on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and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safety net.
(責任編輯陸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