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大學副教授 胡世恩 (趙一帆 攝)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知識商品化的產物。知識產權法禁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使用其創(chuàng)新成果,使得具有消費外部性特征的創(chuàng)新成果變得具有獨占性,外部收益內部化,確保創(chuàng)新者獲得利益回報。這種獨占利益的法律設計具有促進技術成果創(chuàng)造與循環(huán)的功能。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燦爛多姿,要對其進行全面地保護,就必須通過相應的、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解決。目前對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最恰當、最有效的的法律保護方式之一,就是通過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進行權利確認和利益分配。“湯瓶八診”療法是回族傳統(tǒng)醫(yī)藥的代表,是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瑰寶。“湯瓶八診”文字商標在商標權侵權訴訟和商標權異議行政訴訟中遭遇現(xiàn)實困難。“湯瓶八診”商標權侵權訴訟主要是圍繞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與商標通用名稱的博弈展開的。歷時三年,從中級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中院的判決未曾涉及通用名稱問題;高院的判決則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認定而認定涉案商標屬于通用名稱;最高院最終裁定,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公有領域的內容雖有重疊,但不等于一經(jīng)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就當然地進入公有領域。成為通用名稱。然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卻裁定對爭議商標“湯瓶八診”予以無效宣告,“湯瓶八診”商標權異議行政訴訟則主要圍繞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展開,法院認定“湯瓶八診”系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般性傳承,而非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判決爭議商標不具有顯著性。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商標權保護中的這種悖論,應從開拓知識產權保護視野、提升知識產權法律技術手段、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等方面體現(xiàn)對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文化的尊重與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