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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基于基本需要的底限人權

——戴維·米勒對羅爾斯人權觀的改造

來源:《人權》2017年第1期作者:吳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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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約翰•羅爾斯在《萬民法》中所提出作為調節(jié)多元世界社會關系的底限人權引起了政治哲學家們關于人權理論的紛爭。英國政治哲學家戴維•米勒繼承并進一步改造了羅爾斯的底限人權觀。在論證過程中,米勒采用了人道主義策略以取代羅爾斯的重疊共識策略,并把人類的共同特征、基本需要作為人權的立論基礎,同時引入可實踐性原則劃定底限人權的上限范圍。因此,與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人權觀相比,米勒基于基本需要的人權觀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實踐上都具有更強的可辯護性。不過,他的這種人權觀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基本需要”概念的明晰、“最低限度”的界定、“權利清單”的劃定、“人權優(yōu)先性”的確立等尚待更加充分的說明。

  關鍵詞:戴維•米勒 羅爾斯 底限人權 基本需要 人道主義

  一、人權論爭:從羅爾斯的萬民法說起


  我們知道,為了論證調節(jié)國際政治關系的萬民法可能性,羅爾斯試圖在持各種不同完備性學說的世界社會中確立一種普遍認可的底限人權觀。這種人權是衡量社會內部制度正派性和國際干預的最低標準,包括生存權、安全保障、個人財產權及法治的各種基本要素等,還包括如良心自由權、結社自由權和移民權等權利。①與“厚”的《世界人權宣言》人權內容相比,羅爾斯“薄”的人權清單相對簡短,去掉了前者所包含的諸如言論自由、民主參與以及任何超越單純的生存權利的經濟社會權利等多項內容。

  然而,羅爾斯雖然被視為西方自由主義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對人權清單的刪減也招致了自由主義理論家的諸多批評。費爾南多•特松(Fernando Tesón)認為,羅爾斯對“壓制的嚴重形式太過寬容,因為他的人權清單沒有包含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民主參與的自由,尤其他對非自由等級社會中的民主異議人士和人權改革者的問題也不夠關心。” ②查爾斯•貝茨(Charles Beitz)指責羅爾斯“對歧視性或非民主的制度畢恭畢敬”源自其“對國際政治中人權角色的狹隘理解”。③約翰•塔斯奧拉斯(John Tasioulas)指出,羅爾斯的理論退卻實際上是因將理想理論中權利與非理想理論中權利的實踐問題攪和在一起了。④還有艾倫•布坎南(Allen Buchanan)、戴維A雷迪(David AReidy)、詹姆斯•格里芬(James Griffin)等人也認為羅爾斯的人權清單太過簡略,批評羅爾斯忽視了人權的理論基礎即共同人性,故指責其以政治自由主義為途徑的重疊共識論證理路肯定行不通。⑤

  可能羅爾斯早就預見到了這些批評。他在《萬民法》中反復強調,萬民法的目標在于為自由民主社會確立一種外交原則,以其作為國際干預與發(fā)動戰(zhàn)爭的理論依據(jù),并要讓這些原則同樣被一些非自由民主社會如正派的協(xié)商等級制國家所一致認可。但是,要想達成不同社會間的共識是非常困難的。如果萬民法固守于厚的人權學說,必然遭到正派等級制人民的抵制,“因為他們覺得它們是屬于自由主義的或民主的,或者以某種方式凸顯了西方政治傳統(tǒng)而對其他的文化懷有偏見。” ⑥將自由民主價值強加給非自由社會的做法必然導致兩者間激烈沖突。

  為此,羅爾斯保持小心謹慎的態(tài)度,退而求其次。一方面他訴諸自由主義一貫倡導的寬容原則,在不違反道德緊迫性的情況下對正派社會給予足夠的尊重,承認它們在世界社會中平等代表地位,以確保其參與原初契約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他又盡可能地保證人權觀的中立性,避免被指為“西方文化中心論”的批評。所以,從實現(xiàn)不同社會共同合作的目標來看,羅爾斯從自由民主學說退向政治自由主義而縮減人權清單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雖然羅爾斯的理論“退步”事出有因,但這不代表他的做法是在理論上是可辯護的。在大多數(shù)批評者看來,羅爾斯底限人權觀缺少充分的哲學基礎,而且令人不解的是其標準定得實在太低。詹姆斯•格里芬批評說:“在落到單純的生存那樣低的水平之前,我們可能就會喪失我們作為規(guī)范行動者的尊嚴。” ⑦

  因此,必須反思的問題將是,我們到底需要何種人權觀?這種人權觀如何才能獲得普遍認可?權利范圍如何劃定?它是否具有實踐可行性?對此,英國著名政治哲學家戴維•米勒(David Miller)受到了羅爾斯底限人權觀的啟發(fā),在繼承羅爾斯主張的人權最低標準觀點的基礎上,用他所稱的“人道主義”論證策略取代羅爾斯的“重疊共識”策略,并為這種底限人權觀作理論辯護和限定。

  二、道德緊迫性:引申底限人權觀

  
前文已提到,羅爾斯站在自由民主的立場提出一種既能在自由民主國家又能在非自由民主國家中普遍通行的外交原則。為了確保原則的可行性,羅爾斯訴諸最底限人權標準。雖然與羅爾斯不同,米勒站在更加廣泛的世界社會立場上思考全球正義問題,但他認可羅爾斯的底限人權觀,認為它不僅能合理地反映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道德緊迫性,又在理論上具有更強的辯護性。本部分將重點分析如何從道德緊迫性引申出我們所需要的人權觀即最低限度人權的觀點。

  所謂道德緊迫性,就是指個人或團體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而迫切需要盡快阻止侵害行為并且得到補救的緊急狀態(tài)或程度。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對道德緊迫性予以說明。

  首先,它反映了關于人的看法。作為需要得到幫助的脆弱存在物,每個人必須擁有滿足自己溫飽需求的資源,否則就會受到傷害。反之,如果這些生活條件得不到滿足,那么,那些條件更好的人們似乎就負有義務去給這些人提供幫助。因此,道德緊迫性依賴于一種清晰、合理的人權概念,后者包含了對體面生活所必需的自由、機會、資源等條件的規(guī)定。但當前最棘手問題是,人們在人權的概念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米勒指出:“人權概念也存在著含糊之處,存在著多種解釋的可能性。” ⑧詹姆斯•格里芬也對這種模糊狀況加以批評:“‘人權’這個術語幾乎毫無標準。幾乎沒有什么標準來決定它何時得到、何時沒有得到正確運用——不僅在政治家當中,在哲學家、政治理論家以及法理學家當中,也是如此,人權的語言就這樣降低了自身的價值”。⑨人權的模糊性不僅削弱了自身的理論價值,也干擾了人們對人權及其義務的道德緊迫性程度的合理評估,影響了對全球正義的正確判斷。因此,對于我們而言,不僅要確立一種合適的人權觀,還要為其找到一種可辯護的理論基石。

  其次,道德緊迫性是一種關于程度的比較性概念,能準確區(qū)分道德上的可容忍性與不可容忍性。比如,我們可能直觀地認為,食物充饑的緊迫性比享用美味佳肴的緊迫性要高,某人生命垂危急需治療的緊迫性要比矯正牙齒的緊迫性高得多,前兩者比后兩者在道德上更加不可容忍。它們之所以具有更強的道德緊迫性和不可容忍性,那是因為我們賦予了人的生存需要以更多的重要性,而且這種判斷被大多數(shù)社會認可。

  但不被人們一致認可的情形也存在,比如公民權利中的平等參與政治的權利。羅爾斯并不主張將這種權利納入到人權之中,而他的批評者們卻極力主張。還有,人們關于自己身體器官的自由交易、墮胎、安樂死、死刑的存廢等問題一直存在分歧。我們認為,分歧產生的原因在于持不同觀點的人可能對諸如政治參與等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人的看法不同。人權的界限越寬,緊迫性就越低,人們之間分歧就越大。為了減小分歧,劃定人權在道德上最為緊迫的界限十分必要,這就預示著人權內容和清單隨之要盡可能地簡短。

  再次,道德緊迫性與義務密切聯(lián)系,因為“這種緊迫性意味著其他行動者負有強制性的義務去保護這種權利。” ⑩也就是說,道德緊迫性產生出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就個體而言,如果一個人給另一個人造成了傷害,那么維護權利的道德緊迫性就迫使這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補償義務。就集體而言,出于維護基本生命權的道德緊迫性,一個國家不僅要確保本國人民免遭饑荒、殺戮,而且還要對其他的貧困國家負有一定的援助義務。

  不過,需要指出,如果人權觀存在明顯分歧的話,道德緊迫性也可能與義務脫節(jié)。比如,雖然《世界人權宣言》以及有關人權公約、人權協(xié)議被大部分國家一致同意,但只有少數(shù)國家如最初期望的那樣真正遵守人權條款。一種原因是強制力的缺乏而使得很多條款沒有被嚴格執(zhí)行,還有一些原因是,有的條款超出了簽約國的執(zhí)行能力,有的本身就在政治上不可接受或者存在爭議。人權實踐的混亂與維護人權的道德緊迫性不相符。

  所以,當務之急就是要確立一種更加清晰、更少爭議的底限人權觀。與公民權利不同,作為人權文件人權清單的真子集,這種底限人權觀,不僅準確反映合理解決國際援助、國際干預、全球分配等全球正義問題,維護個人基本權利如生命和人身安全等權利的道德緊迫性,合理界定全球補救責任,而且還要得到各國人民的普遍認可。

  因此,我們首先要對自由主義者所懷有的根深蒂固的人權清單加以修正與清理。一方面,米勒將只包含在公民權利之中的生存權也納入其中,以凸顯這種責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與羅爾斯的做法一致,縮減基本人權的清單,將某些備受爭議的公民權利如平等參與政治權利移出清單,盡可能地避免人權建立于宗派主義的基礎之上。這樣,經過重新界定、深思熟慮的最低限度人權觀和人權清單將會在各種宗教、道德和政治文化中得到普遍認可,正確反映人權的道德緊迫性。

  三、人道主義策略:論證范式的轉換

  在確定了底限人權觀念之后,我們將轉向底限人權的理論可辯護性問題,討論米勒如何選擇采用人道主義策略為底限人權探尋合適的立論基礎。人權觀的辯護理路有重疊共識策略和實踐為基礎的策略,但它們都存在理論邏輯上的矛盾。米勒斷言,他的人道主義策略卻能很好地避免這些問題。

  先討論羅爾斯的“重疊共識”?策略。正如我們在本文的開頭提到的,由于萬民法的計劃是在具有不同社會價值觀的兩種人民之間達成人權共識,故羅爾斯就不能將某一方的價值學說全盤強加于其他方,否則他的計劃就會落空。所以,羅爾斯放棄自由主義以人性理論為基礎的道德完備性學說,轉而采用政治自由主義論證思路。他認為,在自由民主國家中合理多元論盛行的狀態(tài)下,持有各種完備性學說的人們之間達成關于正義觀念的重疊共識是可能的。?同樣地,在合理多元論事實更加明顯的世界社會中,這種人權觀就是自由人民與正派社會人民所達成的重疊共識觀念。換言之,它就潛存于世界人民的價值觀中,能夠獲得普遍認可。

  羅爾斯的辯護策略確實很有吸引力,但問題是,那種可被一致認可的理想觀念真的存在嗎?在分析重疊共識策略兩種論證的不融貫性后,羅爾斯給出了否定的答案。第一種是試圖發(fā)現(xiàn)散布于各種世界觀的人權內容的論證,邁克爾•沃爾澤是此論證的倡導者。沃爾澤研究發(fā)現(xiàn),一些禁止性的道德規(guī)誡如反對謀殺、欺騙、酷刑、壓迫以及暴政規(guī)則被西方人權話語表達,而且也被其他社會認可。?可這種道德底限主義并不可行,因為那些規(guī)誡主要從消極方面規(guī)定禁止行為而忽略了對人權保護所要履行的積極義務,而且它們的適用范圍不對稱,即在國內適用而在國外不適用。

  另一種是從所有社會的世界觀中推導出人權倫理資源的論證。它認為,伊斯蘭教、猶太教、佛教、儒學等非自由文化傳統(tǒng)中包含與人權觀相一致的思想元素。比如,泰國的佛教流派信奉的非暴力學說支持人權和民主。?米勒卻不認為如此,因為這種論證選擇性地詮釋傳統(tǒng)文化中包含的人權因素片段,而忽視了文化整體中的非平等、非自由的特征。因此,我們很難找到像羅爾斯所說的那種被所有人認可的人權觀。

  同樣,以實踐為基礎策略也不可行。堅持該策略的理論家聲稱,我們直接從各種人權文件關于人權的日常組織、實施行為、實踐方式的通用準則、評判紀錄中獲取人權的理解即可,而無須深究人權的深層次哲學基礎。該策略試圖避開人們對人權理論基礎的無休止爭論,突出實踐可操作性,強調為人權的未來發(fā)展預留空間的必要性。貝茨說:“隨著經濟環(huán)境和技術環(huán)境的辯護,威脅的范圍和種類也會發(fā)生變化,因而,隨著時間的遷移,人權的清單也會隨之改變。” ?但是,它也避免不了非西方批評家認為人權話語主要表達的是自由主義優(yōu)先關切的指責,更何況世界上現(xiàn)有的人權實踐情況本身就已混亂不堪了。

  既然重疊共識策略和實踐策略都不可行,米勒主張一種人道主義策略。他說:“這種策略通過訴諸人類的某些普遍特征——這些特征能夠作為人權的基礎——來確認和證明人權的合理性”。?人權觀的建構必須要訴諸于某種基礎,這個基礎要盡可能地廣泛,以最大程度地獲得人們認可,而這點正是前兩種策略都缺乏的。重要的是,正如羅爾斯一再強調,它還不能屬于類似于某種人性哲學理論的任何完備性學說,否則就違反了普遍性要求。因此,依照這些條件,米勒將人權基礎鎖定于人類所共有的經驗性特征,而非抽象的自由、平等概念。

  那么,這種特征是什么呢?哲學家們在他們的人權理論中也曾提出過很多有關人類特征的清單,如A.格沃思主張的行為能力?、詹姆斯•格里芬所提出的自主性?,以及阿馬蒂亞•森、瑪莎•努斯鮑姆所提出的能力?等。但這些特征仍然不能擺脫宗派主義傾向,而且過于抽象,很難獲得普遍認可。對此,米勒另辟蹊徑,提出另一種人類特征即“基本需要”(Basic needs)以作為其人權的立論基礎。

  如此一來,一旦確定了人權基本需要的基礎,米勒從權利論證形式——“由于人類擁有特征F1……Fn,因而它們相應地擁有權利R1……Rn” ?——推導一種更加普遍的人權觀念就是一件順理成章的事情了。不過,至于這種論證形式有效與否的問題,本文在此處先暫且擱置不論,而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基本需要是什么的論題上。為何基本需要能夠作為人權的基礎及其所衍生的人權內容是什么等問題,是決定底限人權觀是否具有說服力的關鍵。

  四、基本需要:客觀的立論基礎

  根據(jù)米勒的觀點,人的需要可以被分成基本需要(亦可稱為內在需要)和工具性需要(亦可稱為社會需要)。內在需要是指這樣一些物品和條件,即人們如果想避免被傷害,他們就必須擁有它。比如,滿足溫飽條件的食物,還有維持生命所需的水和氧氣等等。工具性需要是指服務于人們的特定目標的物品和條件,即使人們沒有被滿足也不構成傷害,美味佳肴就是典型的例子。

  這兩種需要之間存在本質的區(qū)別。前者作為最低限度的條件,較為穩(wěn)定,很少受到主觀感覺或社會文化的影響。后者正好相反,相對隨意且個體間差異較大,容易因主觀和外在條件的不同而出現(xiàn)差異。相比較而言,顯然前者更滿足米勒人權觀的普遍性標準。

  為了進一步弄清基本需要的概念,我們將其與另一個關鍵詞——“傷害”聯(lián)系起來加以理解,因為后者作為一個臨界點,決定了前者的最低滿足程度與范圍。那什么是傷害呢?我們可以從雙重維度即生物學和社會意義上給予其合理的解釋。在生物學上,我們說,如果一個人不幸遭遇諸如殘疾、短命、疾病等痛苦時,那么他就受到了傷害。在社會意義上,一個人會因參與社會活動的條件和機會被剝奪而受到傷害。因此,為了避免受到傷害,人們在生物性與社會性這兩個維度上的利益都要得到滿足。從日常生活的角度而言,這種滿足就體現(xiàn)在每個人所過的體面生活。

  再轉移到關于生活的討論。由于生活的概念本身較為模糊,而且人們所處社會的文化背景又可能存在巨大差異,所以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將會是,體面生活指的是哪類生活?體面生活的限度是什么?這里,米勒引入了“核心人類活動”概念來界定體面生活的范圍。所謂核心人類活動,是指那些在不同文化社會中一再被重復的人類活動,像工作、供養(yǎng)家庭等之類的活動。這些活動在所有類型的社會中具有普遍性,僅其具體的表現(xiàn)形式隨社會文化的差異而有所區(qū)別。

  參照核心人類活動的特征和體面生活所需要的物質和社會條件,我們就可以整理出一套基本需要的清單。米勒說:“這樣一些需要的清單將包括(但不限于):食物和水,衣服和居所,人身安全,醫(yī)療保健,教育,工作和閑暇,遷徙,良心和表達自由。”【21】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如果每個人能在他從事的核心活動中獲得了基本需要清單中的各種物品和條件,他就能免遭傷害,過上一種最低限度的體面生活,故基本人權也就得到了實現(xiàn)。

  現(xiàn)在再對本部分稍作梳理。與具有工具性特點的社會需要不同,基本需要是人權的基礎,而避免傷害原則是限定基本需要最低滿足程度的條件,并通過核心人類活動概念界定體面生活的范圍,最終得出了最低限度體面生活的清單。這份清單就是底限人權觀所規(guī)定的內容。

  可以說,相對而言,基本需要既能反映人權的道德緊迫性,又滿足普遍性要求。因為,一方面它是人類核心活動中最根本且至關重要的要素,這些要素的匱乏會不可避免地產生傷害的后果,并引申出傷害補救的正義義務或人道主義義務;另一方面,它又獨立于個人的選擇,基本上被世界上大部分社會所接受,不因個人的主觀想法或社會規(guī)范的不同而發(fā)生變化。

  五、可實踐性:一種限制性原則

  從前文中,我們可知,基本需要的滿足是體面生活所必需的條件,而且體面生活的滿足程度落在最低限度上,符合避免傷害原則。但是,“基本需要似乎具有一種道德緊迫性,以至我們可以通過訴諸它來為人權進行辯護。然而,更為棘手的似乎是,基本需要所衍生出來的具體要求在原則上沒有上限。”【22】關于這個問題,格里芬則給我們提供了思路。他說,人權觀“在某種上程度上必須依賴于,它是對他人提出的有效的、在社會的意義上是可操作的訴求。”【23】因此,我們需再引入實踐性原則,進一步考察存在爭議的人權訴求,以對人權上限也作明確的限定。

  第一種是人類的行為能力尚無滿足人們的需要的情形。人類一些重大疾病如癌癥,嚴重影響到了人類的健康和最低限度體面生活的實現(xiàn)。由于現(xiàn)有的醫(yī)療技術水平尚不能完全滿足治療癌癥的需求,所以對這些重大疾病的治療權利就不能被包含在獲得醫(yī)療救助的普遍權利之內,甚至也不能算作基本的公民權利。既然它們不屬于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那么沒有人被要求承擔相應義務。對于政府和相關世界組織機構而言,它們的責任只能限于盡可能最大限度支持治療癌癥方面的研究,而無須承擔不能滿足治療類似癌癥等重大疾病條件的責任。

  再一種是人們的需要不能要求其他行為體來給予滿足的情形。米勒把愛和尊重看作是最低限度的體面生活的重要因素【24】,但認為其須由其他人自愿賦予才有意義,否則就超出了可實踐性原則的范圍之外。因為一個人既沒有被愛和被尊重的權利,別人也沒有被強制給予這個人愛和尊重的義務。所以,當在考量人權的是否具有可實踐性時,我們需要考慮這樣的問題,即人們對他人的某些需要作出回應的方式(包括對他的某些態(tài)度)是否被強迫。

  第三種情形,即要求他人滿足人們的需要將會侵犯他人的人權。倫理學上著名的“內臟移植”案例就適用于這種情形。這個案例關涉這樣一個問題,即一個亟需通過腎臟移植手術來拯救生命的人,是否具有向一個健康的人提出獲得器官的人權訴求,就算在后者捐獻一個腎臟后很快就能康復的前提下?面對此種問題,米勒提出的解決方案是,考察其是否能夠通過理論一致性測試和兼容性測試【25】,否則就是不正當?shù)?。顯然,由于正常人與病人一樣,也擁有保持身體完整的健康人權,故那種訴求不能通過兼容性測試。

  需要特別說明的情形是:資源稀缺意味著,所有人的某種需要不能同時得到滿足。有人可能把資源的充裕程度看作是基本人權的前提條件,后者視前者而定。反過來,似乎說,如果資源稀缺使得任何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同時滿足,那么基本人權就不存在了。明顯地,這個判斷犯了循環(huán)論證的邏輯錯誤。就算在資源稀缺的情形下,我們仍然要以基本人權原則為依據(jù)對之實施分配,只是在主張的分配原則上有所差異而已,有的傾向于羅爾斯式的差別原則,有的傾向于密爾式的功利主義原則,或者平均主義原則,但原則的差異無關乎基本人權的存在與否。再說了,如果追究后果責任,造成資源稀缺的后果責任歸于政府或相關國際性組織的失職,這間接地侵犯了基本人權。

  由此,實踐可行性原則限定了人權的上限。在前三種情形中,當前人類無法滿足的需要、強迫他人給予滿足的需要、侵犯他人人權的需要不具有實踐可行性,故它們都不能被看作為人權的正當訴求。當然,因資源緊缺而導致實踐不可行的情形就屬例外了。在此情形下,基本人權不但沒有遭到任何程度的削弱,反而從積極行動的意義上延伸出了政府或相關國際組織理應承擔滿足基本需要的人權義務。

  六、總結:底限人權尚待進一步商榷

  讓我們回顧在前面所作的全部討論。本文首先從羅爾斯萬民法理論所引起的當代政治哲學家關于人權觀的理論紛爭開始,引出當前值得深入思考的人權問題,即人權的限度、論證策略、立論基礎以及實踐性可行性等。對照這些問題,文章逐步展開米勒的人權觀及其論證理路。

  對于米勒而言,當前的理論任務就是要發(fā)展一種既能解釋人權的道德緊迫性又可被人們普遍認可的人權觀?;诖耍覀兯枰膽撌且环N最底限的人權觀,這種人權內容只能算作聯(lián)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真子集,并且要與公民權利區(qū)分開來,盡量避開宗派主義和西方文化中心論色彩。【26】在這一點上,應該說,米勒的底限觀點和謹慎態(tài)度深受到了羅爾斯的影響,是值得借鑒的。

  不過,要想從非自由主義文化中推導出共同的人權觀確實不易。羅爾斯采用的重疊共識策略試圖從不同社會的世界觀中發(fā)掘出來的包含禁止性規(guī)誡的人權內容,不僅在適用范圍上受到成員身份的限制,而且太過放低了對人權積極行動的要求。就算挖掘出來文化元素能片段地體現(xiàn)人權觀念,但它們在本質上還是與整體文化不相容的。所以,羅爾斯重疊共識進路是有缺陷的。同樣,另一種實踐策略也行不通。

  在批駁了兩種策略之后,米勒轉向人道主義策略,把基本需要看作人類體面生活所必須得到滿足和避免傷害的必備物品或根本條件。作為人類共有特征,基本需要滿足了道德緊迫性和普遍性的條件,可作為人權的基礎。此外,為了進一步明確人權限度,我們訴諸實踐可行性原則,并特別考察了超出人權訴求以及因資源緊缺而否定人權的情形。這樣看來,相比羅爾斯,米勒的人權觀具有更高的理論價值,更符合當代全球正義理論對人權觀的欲求,因為其理論立場比羅爾斯更加開闊、中立,而且在理論上更具有可辯護性。

  可是,這種人權觀在很多方面還值得商榷。首先,作為人類基本特征,體面生活必需的基本需要如何優(yōu)先于諸如能力、自主性等其他特征?它是否真地通行于世界上所有社會?世界社會體面生活的標準是否都一樣?

  其次,米勒對體面生活的最底限度的界定還不夠充分。他也意識到,不同文化社會在實現(xiàn)體面生活的具體條件上存在差異,但體面生活的限度是否也與特定的社會規(guī)范或者條件有關呢?關于這一點,他沒有作出清晰的回答。

  再者,米勒沒有給我們提供一套明確的人權清單,而只是簡單地羅列了基本需要的清單。實際上,這兩種類型的清單是有差異的。他自己也承認:“在‘A對X擁有基本需要’與‘A對X擁有人權’之間不存在簡單對應關系。【27】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需要清單等同于人權清單。

  此外,米勒強調基本人權與公民權利的區(qū)分,但當兩類權利發(fā)生沖突時,哪類權利更具有道德緊迫性而獲得優(yōu)先性地位?還要特別指出的是,米勒對他從人類特征推導權利的辯護形式還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而這種解釋對人權理論基石的可辯護性論證非常重要。

  總之,米勒的人權觀存在很多尚待進一步明晰的問題,不一而足。大概因為他急于確立一個判斷全球正義補救責任的基本標準,而疏于對上述問題作更加充分、深入的說明。

 ?。▍菢瞧剑暇┕I(yè)大學講師,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參見[美]羅爾斯:《萬民法》,陳肖生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頁。

 ?、贔.R.Tesón,“The Rawlsian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9 Ethics & International Affairs(1995),pp.79-99.

 ?、跜.R.Beitz,“Rawls’s Law of Peoples”,110 Ethics,No.4(2000),pp.669-696.

 ?、躂.Tasioulas,“From Utopia to Kazanistan:John Rawls and the Law of Peoples”,22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2),p.367.

  ⑤參見Martin Rex,David A.Reidy eds.,Rawls's,Law of Peoples:A Realistic Utopia?John Wiley & Sons,2008;以及[英]詹姆斯•格里芬:《論人權》,徐向東譯,譯林出版社2015年版。

  ⑥同注①,第110頁。

 ?、邊⒁娮ⅱ?,詹姆斯•格里芬,第176頁。

  ⑧[英]戴維•米勒:《民族責任與全球正義》,楊通進等譯,重慶出版社2014年版,第162頁。

 ?、釁⒁娮ⅱ荩材匪?bull;格里芬,第17、18頁。

  ⑩同注⑧,第162頁。

  ?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在米勒《民族責任與全球正義》中被翻譯成“交疊共識”。本文采用了《政治自由主義》([美]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萬俊人譯,譯林出版社2011年版)的譯法。

  ?參見[美]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譯林出版社2011年版。

  ?參見M.Walzer,Thick and Thin:Moral Argument at Home and Abroad,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94.

  ?C.Taylor,“Conditions of an Unforced Consensus on Human Rights”,in The Politics of Human Rights,1999,pp.101-119.

  ?C.Beitz,“What Human Rights Mean”,132 Daedalus(2003),pp.36-46.

  ?同注⑧,第174頁。

  ?參見A.Gewirth,Human rights:Essays on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

  ?參見注⑤,詹姆斯•格里芬,2015。

  ?參見A.Sen,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OUP Catalogue,1999.和M C.Nussbaum,“Human Functioning and Social Justice in Defense of Aristotelian Essentialism”,Political theory(1992),pp.202-246.

  ?同注⑧,第174頁。

  【21】同注⑧,第178頁。

  【22】同注⑧,第179頁。

  【23】J.Griffin,“First Steps in an Account of Human Rights”,9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2001),pp.306-327.

  【24】我們注意到,米勒在這點上與美國著名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在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中,愛和尊重的需要屬于較高層次的需要。但是,我們要知道,一方面,兩個人關于尊重的含義也有區(qū)別;另一方面,米勒的需要層次與馬斯洛的并不存在對應關系,所以沒有必要將兩者的觀點進行對照。

  【25】一致性測試是指滿足A擁有的某項權利必須要與B、C、D的權利相同的條件;兼容性測試是指滿足A擁有的某項權利不能強加于B、C、D的條件。參見注⑧,第182頁。

  【26】與此相反的觀點,參見K.Oberman,“Beyond Sectarianism?On David Miller's Theory of Human Rights”,19 Res Publica(2013),pp.275-283.奧博曼認為,米勒的底限人權觀并沒有擺脫宗派主義,因為它依賴于一些非自由國家出現(xiàn)分歧的理由,但這種理由不能成為放棄廣泛人權觀的充分條件。

  【27】同注⑧,第181頁。

Abstract:John Rawls's ideas of Minimal Human Rights proposed in The Law of Peoples for the purpose of adjusting the relationships of world society caused the disputes of the political philosophers on theories of human right ideas.David Miller,British political theorist,inherited and reframed Rawls's ideas.In the process of arguments,Miller adapted the humanitarianism strategy in place of Rawls's strategy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took the human's basic needs as the fundamentals of human rights,and set the practice feasibility as a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Therefore,compared with Rawlsian political liberalism,Miller's human right ideas based on basic needs is more justifiable theoretically.However,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ith the concepts of basic needs,minimum margin of decent life,right lists,and priority of human rights.In this regard,further discussion is necessary.

  (責任編輯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