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理便利是《殘疾人權利公約》的一個關鍵概念,《公約》規(guī)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構成歧視,締約國“確保”提供“合理便利”的規(guī)定是一個保障殘疾人權利的重要的有用的規(guī)定?!豆s》對中國生效以后,中國在教育領域實施合理便利方面有了突出進步。中國在批準《公約》之前修訂了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沒有直接規(guī)定“合理便利”概念,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出版的《殘疾人保障法釋義》一書明確規(guī)定,《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中“基于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并且該書對“合理便利”的定義與《公約》中的定義完全一致,為在中國以反歧視手段實施合理便利提供了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在實施合理便利方面發(fā)揮了重要影響。2015年4月21日教育部和殘疾人聯(lián)合會聯(lián)合發(fā)布了《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是中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殘疾人參加普通高考而專門制定的管理規(guī)定,要求為殘疾人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這也是“合理便利”概念第一次明確正式出現(xiàn)在中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中。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通過了《殘疾人教育條例》,除了積極推進融合教育,還規(guī)定,“殘疾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請。教育考試機構、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提供。”教育部考試中心多年來也為參加大學英語考試的殘障考生提供了多種合理便利和優(yōu)質服務,2017年開始提供盲文試卷。根據中國殘聯(lián)的統(tǒng)計數據,2017年高考共有5626名殘疾考生申請了合理便利。由于合理便利則不僅涉及殘疾人的權利保障,還涉及到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等憲法性權利,因此在《殘疾人保障法》和《教育法》中明確規(guī)定“合理便利”的定義及相關要求,對保障中國殘疾人的受教育權更有意義。在融合教育推進的過程中,在教育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產生大量的關于提供合理便利的需要。這就要求中國法律能夠將提供合理便利從考試這一環(huán)節(jié)擴大到殘疾人教育的所有事項和所有環(huán)節(jié),并明確規(guī)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構成歧視。隨著殘疾人權利意識的提高和行動能力的增強,以提供合理便利為要求的訴訟也可能會增多,將對司法機關保障合理便利提出請求。
關鍵詞:合理便利 殘疾人權利公約 教育
一、關于合理便利的簡單介紹
合理便利是《殘疾人權利公約》(下文簡稱《公約》)的一個關鍵概念,是《公約》的一個特色和亮點,《公約》關于締約國“確保”提供“合理便利”的規(guī)定也被譽為《公約》中最重大和最有用的規(guī)定。 《公約》中有5個條文直接使用了合理便利措詞。 《公約》第2條“定義”條文 中規(guī)定,“基于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并將“合理便利”定義于下:“合理便利是指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改和調整,以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5條“平等和不歧視”條文規(guī)定,“為促進平等和消除歧視,締約國應當采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提供合理便利”。《公約》第14條“自由和人身安全”條文規(guī)定,“締約國應當確保,在任何程序中被剝奪自由的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guī)定的保障,并應當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和原則的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便利的待遇。”《公約》第24條“教育”條文規(guī)定,為了實現(xiàn)殘疾人的受教育權,締約國應當確保“提供合理便利以滿足個人的需要”。“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能夠在不受歧視和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普通高等教育、職業(yè)培訓、成人教育和終生學習。為此目的,締約國應當確保向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第27條“工作和就業(yè)”條文規(guī)定,“確保在工作場所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概念起源于美國和加拿大,起初被用于就業(yè)領域的反宗教歧視,后來逐漸擴展至其他領域,并被用于反對殘疾歧視?!堵?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起草之初,少數國家已經有了一些關于合理便利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但大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合理便利尚不明了,國際人權法中也沒有關于合理便利的明確定義?!豆s》的起草者通過一系列調查研究和廣泛深入的討論,將合理便利發(fā)展成為《公約》的一個關鍵概念,并且規(guī)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構成歧視”從而將提供合理便利置于“平等和反歧視”的法律原則之中。在《公約》生效之后,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通過審議締約國報告和個人來文等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合理便利的相關內容及締約國確保提供合理便利的義務。關于合理便利的主要內容、特征、判斷方法、考量基準、保障手段等等,筆者已另有文章詳細論述。 簡單來說,《公約》所規(guī)定的合理便利非常廣泛和全面,包括物質性“便利”和非物質性“便利”,可以與所有類型的障礙對接;“合理”意味著“有效”(effective)、“必要”(necessary)、“適當”(appropriate)、“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not imposing a 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便利”時,應綜合各種相關因素根據比例原則進行個案衡量,堅持“特定個案情況下的合理性”;合理便利具有個人化、協(xié)商性、一般要求義務主體盡積極義務和要求義務主體根據權利人的具體情況提供“區(qū)別對待”的特征,合理便利應建立在提供一般性無障礙設施的基礎之上或作為其臨時補充;締約國保障合理便利的義務包括直接提供合理便利、確保提供合理便利和促進合理便利水平等幾個方面;在履行確保提供合理便利的義務時,締約國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合理便利,并明確規(guī)定拒絕提供合理便利構成歧視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理便利的證明責任可遵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證明“過度或不當負擔”的責任分配給應當提供合理便利的一方,權利主體即身心障礙人則有責任證明其所要求的便利或調適是合理的。
二、中國教育領域實施合理便利的現(xiàn)狀
(一)立法機關的實施
中國不僅推動并在一定程度上領導了《公約》的起草和通過,在《公約》開放簽署日當天(2007年3月30日)就簽署了《公約》。2008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公約》,并且沒有提出任何說明或保留,2008年8月31日《公約》在中國正式實施。
為了與《公約》保持一致,中國在批準《公約》之前(2008年4月24日修訂)修訂了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下文簡稱《殘疾人保障法》)。雖然《殘疾人保障法》的修訂并沒有嚴格比照《公約》中的“合理便利”條款,《殘疾人保障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合理便利”概念,但是《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規(guī)定了“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而200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出版的《殘疾人保障法釋義》一書明確規(guī)定,《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中“基于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并且該書對“合理便利”的定義與《公約》中的定義完全一致。 這為在中國以反歧視手段實施合理便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殘疾人保障法》第25條對殘疾人受教育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要求“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jiān)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該條還明確規(guī)定,“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并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殘疾人保障法》第54條還規(guī)定,“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yè)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xié)助。”
(二)行政機關的實施
2015年4月21日教育部和殘疾人聯(lián)合會聯(lián)合發(fā)布了《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下文簡稱《管理規(guī)定(暫行)》),是中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殘疾人參加普通高考而專門制定的管理規(guī)定?!豆芾硪?guī)定(暫行)》中明確提出,從2015年高考開始,各級教育考試機構需根據殘疾考生的殘疾情況和需要以及各地實際,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通過報名資格審查的殘疾人考生提供一種或幾種必要條件和合理便利。這也是“合理便利”概念第一次明確正式出現(xiàn)在中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中?!豆芾硪?guī)定(暫行)》提到的合理便利包括:提供現(xiàn)行盲文試卷;提供大字號試卷;優(yōu)先進入考點、考場;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如引導輔助人員、手語翻譯人員等)予以協(xié)助;考點、考場設置文字指示標識、交流板等;允許視力殘疾考生攜帶答題所需的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盲文作圖工具、橡膠墊、無存儲功能的盲文打字機、臺燈、光學放大鏡、盲杖等輔助器具或設備;允許聽力殘疾考生攜帶助聽器、人工耳蝸等助聽輔聽設備;允許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使用輪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考生可以自帶特殊桌椅參加考試;對使用盲文試卷的視力殘疾考生和使用大字號試卷、因腦癱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無法正常書寫或無上肢等書寫特別困難的考生延長考試時間。此外,針對聽力殘疾考生,經申請批準后可免除外語聽力考試。免除外語聽力考試殘疾考生的外語科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
2017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殘疾人教育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稓埣踩私逃龡l例》規(guī)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優(yōu)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稓埣踩私逃龡l例》第52條規(guī)定,“殘疾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請。教育考試機構、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提供。”
2017年5月16日,教育部考試中心表示,在中國殘聯(lián)的大力支持下,2017年6月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CET)為視障人士提供盲文試卷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可以滿足盲人考生參加大學英語考試的愿望。
(三)司法機關的實施
2017年5月10日,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針灸推拿專業(yè)一名四年級的視障女生對教育部提起了行政訴訟。原告臨近畢業(yè),為了有資格報考普通高校的心理學研究生,需要參加大學英語四級考試。2016年9月原告報名12月份的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并向當地教育部門申請使用盲文試卷而未果。2017年3月的四六級報考中,原告通過學校再次向吉林省教育考試院遞交了申請,同時向國家教育考試院寄了申請材料,始終沒有答復。5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師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教育部公開視力殘障人參加四級考試能夠獲得的合理便利措施。法院當日受理該案?;?月16日教育部考試中心官方回應表示2017年6月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CET)將為視障人士提供盲文試卷,訴訟結束。
(四)實施合理便利的成就
2014年6月,中國第一份高考盲文試卷誕生,這被視為《公約》中的“合理便利”在中國教育領域實施的第一個重大事件,標志著殘疾人受教育權保障的一個重大進步。據報導,這第一張盲文高考試卷實際上是普通考生所使用的高考試卷的盲文版,只是去掉了普通試卷中的同音詞以及圖表內容,因為視力障礙者無法通過盲文來判斷這些試題的確切含義。另外,在這次高考中,還為盲人考生提供了其他形式的合理便利。例如,為考生從進校門起就配備了兩名引領員,引領考生進考場,并專門為考生配備了一名懂盲文的答疑員,負責解答考生對考題中表述有疑問的地方。
據中國殘聯(lián)統(tǒng)計,2015年全國有8505名殘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約占當年普通高等教育本??其浫】倲?37.85萬人的0.12%。2015年共有8位盲人考生參加高考,其中7人考入大學。
2017年5月16日,教育部考試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教育部考試中心多年來一直高度重視為殘障考生參加考試提供方便,為參加CET的殘障考生提供了多種合理便利和優(yōu)質服務,如為聽障考生提供免聽力考試試卷及分數轉換,為視障考生提供大字卷及延長考試時間等便利。2016年12月的CET就有18位視障考生使用了大字卷,得到了考生及社會的充分肯定。近一年來,針對申請盲文試卷的新需求,考試中心與中國殘聯(lián)密切合作,對命制CET盲文試卷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準備。
根據中國殘聯(lián)的統(tǒng)計數據,2017年高考共有5626名殘疾考生申請了合理便利,有7位盲人考生參加高考。
三、對中國教育領域實施合理便利的分析
(一)法律淵源
盡管200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出版的《殘疾人保障法釋義》一書明確規(guī)定,《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中“基于殘疾的歧視”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并且該書對“合理便利”的定義與《公約》中的定義完全一致。但是,《殘疾人保障法》中畢竟沒有使用“合理便利”概念,而且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出版的《殘疾人保障法釋義》雖然具有權威性,但畢竟不是正式法律淵源。
《教育法》是中國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其第9條規(guī)定了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教育法》有兩個條款提到殘疾人,其第10條規(guī)定“國家扶持和發(fā)展殘疾人教育事業(yè)”,第39條規(guī)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這些條款都是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的條款。不過,盡管《教育法》在2009年和2015年分別經歷過一次修訂,這兩次修訂的時間都是在《殘疾人權利公約》在中國生效之后,但《教育法》仍然沒有規(guī)定合理便利概念。
《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僅僅是行政機關的一個部門(教育部)與非政府組織(殘疾人聯(lián)合會)聯(lián)合發(fā)布的規(guī)章,不僅法律效力級別低,也只涉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這一事項。《殘疾人教育條例》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行政法規(guī),其地位僅次于法律,要高于教育部和殘疾人聯(lián)合會聯(lián)合發(fā)布的《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但畢竟也不是法律。
《殘疾人教育條例》對在殘疾人教育領域提供合理便利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合理便利”還沒有寫進具有法律地位的《殘疾人保障法》和《教育法》。合理便利則不僅涉及不歧視和殘疾人的權利保障,還涉及到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等憲法性權利,因此在《殘疾人保障法》和《教育法》中明確規(guī)定“合理便利”的定義及相關要求,對保障中國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可能更有意義。
2010年8月30日中國根據《公約》第35條關于締約國提交報告的規(guī)定,向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提交了《首次履約報告》(Initial Report of China),2012年10月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對中國的《首次履約報告》提出了《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在該《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在肯定中國為履行《公約》所作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就的同時,也對中國提出了一系列建議,其中一條建議就是關于“合理便利”。委員會表示中國法律還沒有關于“合理便利”的明確規(guī)定,在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方面存在著不足,建議中國“在法律中加入對合理便利的定義”,并且“該定義應反映《公約》中的定義,涉及在特定案例中在超越一般性無障礙問題之外應用必要和適當的修改與調整。”委員會還建議中國“應確保在法律中明確承認,拒絕提供合理便利構成基于殘疾的歧視。”
(二)實施范圍
《殘疾人教育條例》盡管多處提到了“便利”,并規(guī)定了許多便利措施,但是只有一處使用了“合理便利”語詞,即第52條規(guī)定,“殘疾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請。教育考試機構、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提供。”和《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下文簡稱《管理規(guī)定(暫行)》)相比,《殘疾人教育條例》擴大了提供“合理便利”的范圍,即不限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而是擴展到了“國家教育考試”,但是仍然只是局限于“考試”這一個教育環(huán)節(jié)。
而《公約》第24條“教育”條文的規(guī)定,則不限于考試環(huán)節(jié),廣泛地規(guī)定為實現(xiàn)殘疾人的受教育權締約國應當確保“提供合理便利以滿足個人的需要”,并規(guī)定“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能夠在不受歧視和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普通高等教育、職業(yè)培訓、成人教育和終生學習。為此目的,締約國應當確保向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另一方面,《公約》所保障的“合理便利”并不只限于殘疾人本人。即不僅殘疾人本人可以基于自己所面臨的障礙而提出“合理便利”的要求,與殘疾人有關聯(lián)的其他人(通常為殘疾人的家屬)也可以基于殘疾人的特殊需要而以其自己的社會身份和名義提出“合理便利”要求。“合理便利”的義務主體即提供者也十分廣泛,《公約》對提供“合理便利”的義務主體也沒有作任何限定,這種不列負面清單的方式大大增加了提供“合理便利”的可能性。根據《公約》,只要所要求的便利是“合理”的,即有效(effective)、必要(necessary)、適當(appropriate)和“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not imposing a 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提供者都有義務提供,否則就構成歧視。
而根據能夠獲得的公開資料,目前中國教育領域實踐中基于法定的合理便利義務而為殘疾人提供的合理便利只限于國家教育考試這一環(huán)節(jié),而且要求提供合理便利的權利主體只是殘疾人本人,提供合理便利的義務主體也僅限于考試院和學校。
四、在融合教育中提供合理便利的需要
在中國,雖然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就開始開展殘疾人的隨班就讀,但是研究表明,約50%的殘障兒童是在特殊教育系統(tǒng)就讀。 殘疾人教育隔離是影響殘疾人社會融合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國的殘疾人教育在2017年迎來了一個重大轉折。2017年1月11日《殘疾人教育條例》通過,融合教育成為殘疾人教育積極推進、優(yōu)先采取的教育方式?!稓埣踩私逃龡l例》第2條規(guī)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第3條規(guī)定,“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優(yōu)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殘疾人教育條例》還提出了許多具體措施和辦法。例如,第16條規(guī)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統(tǒng)籌規(guī)劃,優(yōu)先在部分普通學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及專業(yè)人員,指定其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學校根據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學校為招收殘疾學生的其他普通學校提供必要的支持。”第17條規(guī)定,“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guī)定就近到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學習生活需要特別支持的,根據身體狀況就近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一定區(qū)域內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并納入學籍管理。”第36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以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提供便利和幫助,根據實際情況開設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yè)、課程,采取靈活開放的教學和管理模式,支持殘疾人順利完成學業(yè)。”
為了貫徹落實《殘疾人教育條例》,2017年4月20日教育部和中國殘聯(lián)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做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全覆蓋、零拒絕”的要求,“一人一案”落實殘疾兒童的教育安置,并要求“以區(qū)縣為單位統(tǒng)籌規(guī)劃特殊教育資源教室建設,配好資源教師,為普通學校招收殘疾兒童少年創(chuàng)造條件。按特教學校標準足額撥付隨班就讀和送教上門的殘疾學生生均公用經費,落實普通學校的特教教師和承擔隨班就讀工作教師的待遇,提高學校招收殘疾兒童少年的積極性。”
綜上,根據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和社會條件,殘疾人教育可以采取如下形式:送教上門或者遠程教育——康復機構——特殊學校——普通學校的特殊教育班級——普通學校的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普通學校的普通班級。從送教上門和遠程教育到普通學校普通班級的普通教育,殘疾人教育融合程度逐漸提高。《殘疾人教育條例》從2017年5月1日起已經開始實施,其實施情況還有待觀察。但根據已有的對中國普通學校和教師的調查,融合教育的推進將會是一個緩慢曲折的過程。首先是師資的不足。根據《隨班就讀師資狀況和家長需求抽樣調查報告》,盡管77%的教師表示正在或曾經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授課,但60%的教師從未接受過特殊教育培訓,不足30%的教師只接受過零星的特殊教育培訓。而融合教育首先需要對普通學校的老師進行特殊教育培訓。 其次是特殊教學資源的不足。根據教育部《普通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教室建設指南》,招收5人以上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一般應設立資源教室。推行融合教育所需要的資源中心、資源教室和專業(yè)的資源老師,不可能一次到位地建設起來。理念的改變也是推行融合教育的一大障礙。推行融合教育最后會要求教育理論的變革,教育的目標宗旨、教學方式的變革,需要推行個性化的教育、多樣化的教育、差異化的教育。如《薩拉曼卡宣言》所提出的,“教育要滿足所有兒童的需要,在一切可能的情況下,所有兒童應一起學習,而不論他們有無或有何種困難差異。”而據救助兒童會和全國心智障礙者家長組織聯(lián)盟聯(lián)合發(fā)布的《全納(融合)教育形式分析及政策倡導趨勢研究報告》,曾經就讀于普通學校的殘障學生中有27%表示曾經被要求退學。201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區(qū)玉泉小學一自閉癥學生因擾亂課堂而被其他學生家長集體拉橫幅要求其退學。
因此,在融合教育推進的過程中,在教育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產生大量的關于提供合理便利的需要。這就要求中國法律能夠明確規(guī)定合理便利,將提供合理便利從考試這一環(huán)節(jié)擴大到殘疾人教育的所有事項和所有環(huán)節(jié),并明確規(guī)定不提供合理便利構成歧視。
五、合理便利可能引發(fā)更多訴訟請求
法律只規(guī)定提供便利是不夠的。提供合理便利的義務是一項立即實現(xiàn)的義務,能夠更迅捷地消除殘障人所面臨的障礙,并且不提供合理便利時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隨著殘疾人權利意識的提高和行動能力的增強,以提供合理便利為要求的訴訟可能會增多。2017年5月10日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視障女生對教育部提起的行政訴訟是一個開端。在該訴訟中,當事人除了可以援引《殘疾教育條例》的合理便利條款,還可以援引《殘疾人保障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只要當事人能夠論證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屬于“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yè)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的范圍,則考試機構就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等便利。但是,殘疾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之外的教育環(huán)節(jié)要求提供合理便利,如果法律沒有關于合理便利的明確規(guī)定,司法機關如何判斷將成為一個問題。
?。ㄇ圉?,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