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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權利公約》與殘疾人保障的“中國經驗”

來源:《人權》2017年第4期作者:谷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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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殘疾人權利公約》在締約宗旨和原則、締約邏輯和技術、締約主體的實際參與等方面均有創(chuàng)新,在國際人權法領域獨樹一幟,是對國際人權法的倫理精神價值的肯認和加強。中國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積極踐行國際人權標準,并為國際殘疾人事業(yè)提供了富有鮮明特色的“中國經驗”。

  關鍵詞:《殘疾人權利公約》 國際人權法 中國經驗

  促進和保護人權,“一個都不能少”。從人權保護特別主體角度說,人權主體不僅包括婦女、兒童、老年人以及“民族、宗教和語言上的少數人群體及其成員”,①殘疾人也是一個特別重要的組成部分。②對殘疾人權利的特別保護,是在國際法治層面對殘疾人所經歷的“長期的、歷史性的”社會歧視的有效應對。而中國目前所倡導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更是對國際人權倫理精神價值的加強和弘揚。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倡議并積極推動和支持聯合國制定有關殘疾人權利保護國際公約的國家之一。加入《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來,中國將有效履約作為努力目標,將經濟社會發(fā)展作為根本途徑,將國際合作作為重要手段,為國際殘疾人事業(yè)提供了“中國經驗”,積極推動著國際殘疾人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一、《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創(chuàng)制過程

  就殘疾人權利保護而言,從國際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歷程看,自聯合國建立伊始,就一直在努力尋求提高殘疾人的地位。聯合國對殘疾福利和權利的關注,乃是基于其宗旨之一,即倡導“全人類”的人權、基本自由和平等。正如《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相關人權文書所確認的,殘疾人和非殘疾人一樣擁有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他們的公民、政治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聯合國專門機構對改善殘疾人的狀況做出了積極努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提供專門教育;世界衛(wèi)生組織在健康和預防方面協(xié)調提供技術支持;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支持殘疾兒童的項目,并在與非政府組織國際康復會的合作中提供技術援助;國際勞工組織推動殘疾人進入勞動市場,并通過國際勞動標準和技術合作活動提高了經濟的融合,等等。

  1983年11月22日,聯合國大會宣布,通過多部門、多學科的方法實施《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該綱領開創(chuàng)了一種新理念,尋求認同“殘疾”只是殘疾人與其環(huán)境的關系,并致力于完全排除由社會造成的不能使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的所有障礙。從廣義上說,該綱領的實施將使長期戰(zhàn)略融入到各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政策,包括發(fā)展與使用預防殘疾的技術,及通過立法消除障礙設施、社會安全、教育、就業(yè)等差別待遇。隨著國際人權合作的進步,對殘疾人權利保護采取一種全球“整體性戰(zhàn)略”,不僅成為一種主觀需要,也具備了客觀可能。這本身即是我國所倡導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關于“共建共贏”整體觀的具體體現。

  從法律層面對殘疾人權利進行保護,區(qū)域機制先于全球性機制。值得提出的是,領先一步的不是歐洲,而是美洲。早在1988年,《〈美洲人權公約〉附加議定書》即在“殘疾人保護”標題下宣布:“基于身心缺陷而致能力受到影響的所有人都有權獲得特別關注,以幫助其實現自身人格最大可能之發(fā)展。”該議定書第18條又列舉了特別計劃和培訓,并要求在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中將殘疾人納入考慮因素。1999年,美洲國家組織(OAS)通過了第一個專門針對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區(qū)域性人權公約,即《美洲消除對殘疾人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此后,歐洲、非洲相繼跟進,《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在第26條,《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在第18條,也分別專門規(guī)定殘疾人有(獲得)“特別措施的權利”。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美好追求,離不開國際法治建設。在國際人權法層面,應該進一步形成以聯合國為主體的多種形式、多個平臺的人權對話協(xié)商機制、人權經驗共享機制和人權政策協(xié)調機制。關于起草一項專門性的“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建立全球性機制的呼吁此前已有之,但直接動議是由墨西哥提出的。2001年,在南非德班召開的主題為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有關不容忍行為的世界會議上,墨西哥代表團提議訂立一項保護殘疾人權利的國際公約。時任墨西哥總統(tǒng)文森特·??怂梗╒incente Fox)在第56屆聯合國大會開幕式上重申這項建議。根據2001年12月19日通過的聯合國大會第56/168號決議,設立了一個特設委員會,“以便根據社會發(fā)展、人權和不歧視領域工作所采用的‘整體辦法’,并考慮到人權委員會和社會發(fā)展委員會的各項建議,審議關于保護和促進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全面和綜合國際公約的建議。”自此,制定《殘疾人權利公約》(下或簡稱“《公約》”)正式納入聯合國人權工作的議程。

  在《公約》起草過程中,特設委員會提出了國際人權公約類型劃分的概念:其一,整體權利模式,如《兒童權利公約》便采用這種類型。殘疾人權利公約可以范圍更廣,其整體性和全面性類似《兒童權利公約》。其二,非歧視模式,這種模式基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此類公約不要求制定包含殘疾人具體條件和需求的新權利,而是要保證殘疾人能夠行使其基本人權。其三,混合模式。這一模式將非歧視和平等原則,與根據殘疾人的具體情況對現有權利的單獨保證結合起來。

  通過對上述三種模式的實質性和程序性方面可選方案的討論,各方均認同各種人權(包括公民、政治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等)之間的不可分割性、相互依賴性和相互關聯性,各類權利都同等重要。已有人權公約和監(jiān)督機制是創(chuàng)制《公約》的必要借鑒。鑒于已有人權機制均各有側重,擬訂有關殘疾人權利的公約必須將重點放在殘疾人問題上,處理特定人權問題——殘疾人權利。同時,采取混合模式,有利于將殘疾人問題納入一般人權機制的主流,對處理殘疾人特殊的需求具有必要性,并需要將所有利益相關者納入公約擬訂及監(jiān)督進程,以使公約得到廣泛支持和切實履行。

  《公約》磋商談判歷時5年。2004年5月24日6月4日,特設委員會在其第三次會議上,依照聯合國大會第58/246號決議,開始就工作組提交的草案文本進行協(xié)商。經過各方積極努力,《公約》于2006年12月13日在第61屆聯大正式獲得通過。2007年3月30日,《公約》開放簽署儀式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81個國家及區(qū)域一體化組織出席并簽署了《公約》。根據《公約》規(guī)定,經簽署國批準,《公約》在第20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后第30天生效。2008年4月3日,作為批準《公約》的第20個國家,厄瓜多爾派出的政府代表在聯合國總部遞交了該國批準加入《公約》的正式法律文件。同年5月3日,公約正式生效。

  二、《公約》有關權利保障的特點

  作為聯合國通過的第一部旨在保障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的國際公約,《公約》總結了國際殘疾人事務多年來的實踐、理念和方法,對國際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啟示和引領作用。這可以說是人類命運共同體重大理念在國際人權“特別法”層面的實踐詮釋。

  當代人權理念強調共同利益與共同價值、共同安全與共同發(fā)展、共同義務與共建共贏。《公約》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特別提出“多樣性”(序言第(九)款)、“多重性”等對人權具有特別意義的表述,倡導“關注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本源、族裔、土著身份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年齡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多重或加重形式歧視的殘疾人所面臨的困難處境”(序言第(十六)款),并指出,“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和人類的一部分”(第3條第(四)款)。這些在核心人權文書中均屬首創(chuàng)性規(guī)定。

  《公約》的訂立之前,無論在國際層面,還是國家層面,殘疾人在享有其民事、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時均面臨障礙,未能得到足夠重視。可以說,《公約》在一定意義上提高了人權“標準”?!豆s》從國際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愿景出發(fā),秉承人類命運共同體價值元素,為實現共同利益,應對共同危機,在殘疾人權利保護層面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新思路和新方案。以往人權公約雖然也涉及殘疾人的權利問題,但顯然呈分散的狀態(tài)。《公約》則專門針對殘疾人權利的保護,在哲學基礎理念和實踐層面形成一種整體性戰(zhàn)略,這標志著殘疾人權利保護的新紀元的開始,在人權思想和制度史上填補了重大空白。

  從殘疾問題的社會根源角度看,《公約》將殘疾視為社會自生的問題,而不是一個人所固有的:每個人都可能會經歷健康受損的磨難,遭受某種殘疾。③殘疾只是對殘障人士與他們存在接觸障礙的外部環(huán)境之間的狀態(tài)的一種描述。正如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在人權主體上強調人類整體,在人權內容上強調共同發(fā)展?!豆s》認為,殘疾是一種普遍性的人類體驗,而不僅是少數人的問題,需要以“整體視野”對待,并在第1條開宗明義:“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都能充分和公平地享有一切人權,并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

  從法律權能角度看,《公約》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對待殘疾人的態(tài)度和方法的轉變。一般性人權保護機制對殘疾人權利的有效保障顯得欠缺。在《公約》機制下,殘疾人作為人權保護對象的主體地位發(fā)生了質的變化,并不再被當作受害者或少數人看待,而是作為具有確定權利的法律主體和權利的持有人。普通健全人享有的權利,他們一樣擁有。他們有權能對自身的權利提出主張,決定自己的生活。

  從權利實現角度看,殘疾人在行使自己作為人的人權時的“能力不足”源于社會本身。機會平等對殘疾人具有關鍵重要性。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實質在于如何在人權框架內,在非歧視和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將殘疾人的權利從應然變?yōu)閷嵢?。反對歧視殘疾、合理寬容,則需要通過具體指征和對應措施加以保證?;谶@種理念,《公約》用社會與人權關系這樣一種模式取代了原來的“醫(yī)學模式”下的殘疾概念,確認殘疾人是積極的社會成員,而不是作為慈善的目標。《公約》超越殘疾人融入周圍物質環(huán)境的問題,把對殘疾人權利保護的著重點轉移到平等享有權利,消除殘疾人在參與社會活動、社會機會、健康、教育、就業(yè)和個人發(fā)展等方面所存在的法律與社會障礙上。

  從國際條約法和人權法綜合視角看,以下方面不僅是《公約》的鮮明特點,也奠定了《公約》的地位:

  其一,《公約》為殘疾人權利確定了人權原則和具體內容。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有助于擴大各國利益的“最大公約數”、落實國際行為主體的共同責任,推動面向未來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理念的塑造。④《公約》是第一部系統(tǒng)性保護殘疾人權利的國際法律文書,以國際法形式對殘疾人權利加以界定,涵蓋殘疾人生命、家庭、教育、健康、就業(yè)、人身安全、獲得司法保護、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等各方面權利,豐富和擴展了國際人權法律規(guī)范。無論是否實際加入《公約》,世界各國都需要這樣一份“清單”指引?!豆s》為各國制定有關殘疾人問題的國內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權威的國際參照。

  其二,《公約》既是權利保護法,又是事業(yè)促進法。這是中國基于發(fā)展殘疾人事業(yè)的經驗提出的觀點。雖然公約確立了一種“標準”,但公約宗旨與目的的達成,一方面受到經濟、社會等方面客觀條件的制約,另一方面在主觀上依賴締約國的善意履行。為了避免履約“折扣”,在不違背公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締約國可以對《公約》明示保留,保障“說到做到”。無論如何,權利保障與事業(yè)發(fā)展相輔相成。只有通過殘疾人事業(yè)的發(fā)展,才能促進和實現殘疾人的權利,體現人權的真實性和普遍性,所以中國強調生存權與發(fā)展權的觀點在《公約》中也得到反映。這也是《公約》全面性和完整性的一個具體體現。

  其三,《公約》建立了國際合作框架、監(jiān)督機制和評估指南。《公約》通過殘疾人權利保護這一特殊國際法域,體現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引領下的全球人權治理與國際法治的價值。根據《公約》有關條款規(guī)定,各國政府應為殘疾人事業(yè)互相合作,與聯合國和非政府組織共同努力。對于批準《公約》任擇議定書的國家,個人或團體就《公約》實施不充分提出的申訴,在用盡國內救濟的情況下,專家機構可以發(fā)揮進一步的作用。盡管國際法不能像國內法那樣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其實施,但它與權力、利益、觀念、倫理、道德、文化等因素一起,為國際行為主體提供遵循的規(guī)范和標準,引導國際行為規(guī)范化。

  其四,對宗旨和目的的處理,強化了《公約》的普遍性基礎。在《公約》第一條,對“目的”作了非定義式的表述,并在第46條重申不能對條約的目的和宗旨加以排除,突出了公約的宗旨和目的,最大限度約束締約國正式限制《公約》的適用,實現《公約》的普遍性的造法意圖。

  其五,《公約》以特別方式突出了一般性原則的基礎作用。特別是對“平等原則”、“非歧視原則”等,⑤通過列舉性規(guī)定使這些原則延伸到該公約所有條款,如同大樹的根基將各個枝干莖蔓連接起來,對于《公約》起到了統(tǒng)帥作用,可以說是理解《公約》精神的“魂”。這種列舉一般原則的處理方式,也是《公約》區(qū)別于其他核心人權條約的一個重要特色。

  其六,《公約》對區(qū)域法律實體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規(guī)定。一般來說,只有“國家”才能成為公約的締約方。基于第44條的規(guī)定,歐盟已經簽署了《公約》,成為條約締約方(歐盟有關指令明確禁止對殘疾進行歧視)。《公約》對“地區(qū)一體化組織”的定位,對于促進《公約》宗旨和目的的國際合作、充分實施《公約》,具有積極意義。

  其七,《公約》制定吸收了民間社會的積極力量。從結果看,基于殘疾人作為權利主體的規(guī)定,《公約》倡導建立國家獨立機構來負責公約的實施與監(jiān)督,并吸納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代表參加,“當家做主”,推動殘疾人事務發(fā)展。從過程看,許多殘疾人組織實際全面參與了文本起草和協(xié)商,并結合他們的社會經歷提出了案文修正意見,對《公約》的達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這也反映出,國際條約在制定過程中對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的“軟實力”和“賦能”作用某種程度的認可。⑥

  總之,與之前的國際法律文件相比,《公約》從殘疾人的定義, 到相關權利條款的解釋, 再到公約談判過程中的參與主體, 以及公約條文的具體化與可操作性等多個方面,都體現了對殘疾人權利和需要的特殊關切,⑦體現了條約創(chuàng)制的創(chuàng)新和進步。《公約》作為國際人權約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文書一起在各個領域和層面構建具體規(guī)則,引導國際行為主體的行為規(guī)范化,促進不同人權文化順暢交流,推動國際社會共建共享,邁向人類命運共同體,可謂異曲同工。⑧

  三、國際人權治理視野下的中國殘疾人保障經驗

  中國殘疾人事業(yè)立足本國實際,以人為本,契合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價值元素,成為展示我國改革開放、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權保障成就的一道靚麗風景。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倡議并積極推動和支持聯合國制定有關殘疾人權利保護國際公約的國家之一。中國在參與《公約》談判過程中提出的一系列建議和主張,實際上也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和思想豐富內涵的實際反映。諸如儒家“仁愛”和多元主義的價值取向、倫理主義型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美輪美奐的終極境界” ⑨、國家綜合國力的增強和國際地位的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等,都是這一理念的有機元素和理論與實踐支撐。加入《公約》以來,中國將有效履約作為努力目標,將經濟社會發(fā)展作為根本途徑,將國際合作作為重要手段,為國際殘疾人事業(yè)提供了富有成效的“中國經驗”,推動國際殘疾人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一是積極采取立法、行政等各種措施,認真履行《公約》各項義務。2008年4月24日,我國通過了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⑩并第一次引入“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概念,突出“以殘疾人權利為本”的理念,對原有法律規(guī)范進行了充實和完善,其中很多條款都是《公約》內容的具體化,實現了與《公約》的進一步銜接。隨著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的殘疾人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我國已基本構建起比較完備的殘疾人事業(yè)法律法規(guī)政策體系,已經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殘疾人組織充分發(fā)揮作用的殘疾人事業(y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初步建立了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初步構建起保障殘疾人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制度框架,為殘疾人事業(yè)長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大力推進殘疾人各項事業(yè),殘疾人權利保障水平顯著提升。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國已經探索出一條中國特色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道路。隨著《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就業(yè)條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和《無障礙建設條例》等專項法規(guī)以及《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劃》的先后頒布實施,我國8,500萬殘疾人生存發(fā)展狀況顯著改善,平等參與條件更加充分,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很多殘疾人當選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擔任政協(xié)委員,積極參政議政。政府幫助殘疾人創(chuàng)造更多的就業(yè)機會,讓殘疾人真正融入社會,提升獲得感。國務院出臺《“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guī)劃綱要》,許多殘疾人及其家庭在此綱要推動下進一步擺脫貧困,幸福指數顯著提高。?

  三是大力推動《公約》傳播,使平等、融合、共享的價值觀漸成社會共識。國家設立全國助殘日,并另圍繞國際殘疾人日、國際盲人節(jié)、國際聾人節(jié)等,通過大眾媒體、專題研討和座談會等方式,宣傳與倡導《公約》理念,提升殘疾人權益保護意識。?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發(fā)揮牽頭作用,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大力弘揚人道主義思想,倡導友愛、互助、融合、共享的理念。各級殘聯按照平等、參與、共享的目標要求,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促進殘疾人全面發(fā)展。廣大殘疾人緊跟時代步伐,積極進取,奮力拼搏,不斷超越自我,譜寫精彩人生華章,詮釋著生命的真諦和價值,成為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生動寫照,全社會扶殘助殘的氛圍更加濃厚。

  四是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努力推動國際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中國積極支持和參與人權各個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制定《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guī)則》,積極參與“聯合國殘疾人十年”(1983-1992年)行動,倡導并促成兩個“亞太殘疾人十年”行動,認真執(zhí)行聯合國《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從上世紀90年代起,中國就曾在多個國際場合呼吁制定《公約》。2000年3月,世界盲人聯盟、世界聾人聯合會、融合國際、殘疾人國際等五大殘疾人組織以及各大洲10多個國家的殘疾人事務負責人應邀在北京召開“世界殘疾人非政府組織領導人會議”,通過了《北京宣言》,對聯合國啟動《公約》制定進程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隨后,中國參與了《公約》談判的全過程,并發(fā)揮了建設性作用。2007年3月,中國首批簽署《公約》。?2010年8月,按照《公約》有關條款規(guī)定,中國首次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遞交履約報告。2016年,中國殘聯主席張海迪就任康復國際主席。?為促進世界各國殘疾人獲得平等、融合、幸福生活的機會,促進世界殘疾人事務的均衡發(fā)展、幫助發(fā)展中國家殘疾人更好地生存與發(fā)展,中國還提出成立世界殘疾人組織(World Disability Organization)的積極倡議。?中國殘聯等先后獲得“聯合國和平使者獎”、“聯合國殘疾人十年特別獎”、“聯合國—中國二十五年合作杰出貢獻獎”等?2003年,中國殘聯主席鄧樸方榮獲“聯合國人權獎”,成為歷史上首個獲得此獎的殘疾人,也是第一個獲此榮譽的中國人。該獎根據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217號決議設立,1968年首次頒發(fā)。,表明國際社會對中國為保障殘疾人人權所做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以及“深入參與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責任和擔當予以高度認可。

  人權事業(y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保障殘疾人權利、全面增進殘疾人福祉、提高殘疾人發(fā)展能力、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是社會公平正義和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是當代中國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世界意義的一個重要體現。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定性階段,殘疾人事業(yè)已站在新起點上。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隨著國內立法與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中國殘疾人事業(yè)必將取得更大進步,并為國際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做出更大貢獻。

 ?。ü仁㈤_,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法學博士。)

  注釋:

 ?、僭趪H法上,對“少數人”的定義討論涉及客觀、主觀要素等多方面爭議。參見周勇:《少數人權利的法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頁。

  ②根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數據,世界上約有6.5億人患有各種各樣的殘疾,約占世界總人口的10%。包括殘疾人的直系親屬,受殘疾影響的人數即超過10億。由于殘疾導致貧困,造成教育和健康機會的喪失,使得殘疾人及其家人受到排斥與歧視,并使問題愈加突出。

  ③世界衛(wèi)生組織的數據表明,全球的殘疾人數仍在不斷增多。人口增長、醫(yī)療進步和世界人口老齡化都是造成殘疾人人數增多的原因。在人口預期壽命超過70歲的國家/地區(qū),個人生命期內與殘疾相伴的時間平均約為8年(占生命期的11.5%)。

 ?、芨淖儗埣踩说膽B(tài)度,這是實現公約目標的必要條件。《公約》與其他人權公約規(guī)定性區(qū)別之處表明,要實現公約中規(guī)定的權利,需要從根本上轉變態(tài)度,培養(yǎng)塑造殘疾人平等賦權的社會理念?!豆s》指出:“殘疾產生于有缺陷的人與社會中存在的態(tài)度上和環(huán)境上的障礙之間的關系,這些障礙妨礙了殘疾人士全面有效地參與社會活動。”為此,從1982年起,聯合國將每年12月3日確立為“國際殘疾人日”,旨在促進人們對殘疾問題的理解,鼓勵人們維護殘疾人的尊嚴,保障其權利和幸福,并促進和增強殘疾人融入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等。

  ⑤關于“非歧視原則”,參見A.F.Bayefsky, “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r Non-discri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11 Human Rights Law Journal(1990), p.1.

 ?、抻袑W者將這種“軟實力”歸納為全球視野、專業(yè)能力、草根意識等幾個方面。參見黃志雄主編:《國際法視角下的非政府組織:趨勢、影響與回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頁。

  ⑦例如,《公約》第49條規(guī)定,“應當以無障礙模式提供本公約文本”。

 ?、嘀袊?ldquo;一帶一路”倡議是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促進發(fā)展權的極好例證。這個倡議將有力地促進歐亞非經濟一體化,推動中亞、西亞、南亞和東非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提升發(fā)展權享有水平。

 ?、釁⒁姼邖咕骸秶H法的價值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216頁。

 ?、鈸鲊h會聯盟調查,只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地區(qū)制定了反歧視和其他專門針對殘疾人的法律。

  ?張高麗:《在實現中國夢的偉大實踐中 創(chuàng)造殘疾人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祝詞》(2013年9月17日)。

  ?2015年,全國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惠及2,000多萬殘疾人。

  ?例如,2008年北京殘奧會期間,以政府名義在殘奧村矗起了《殘疾人權利公約》紀念墻。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特命全權大使王光亞代表中國簽字。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呂世明出席簽字儀式,并在高級別對話中代表中國發(fā)言。200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公約》,同年9月《公約》對我國正式生效。

  ?中國殘聯于1988年加入康復國際,成為其國家會員。張海迪是第一位擔任國際非政府組織領導人的中國女性。

  ?參見張海迪在紀念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通過十周年大會上的致辭(2016年7月7日)。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網站,2017年6月20日訪問。

  ?依據《殘疾個體教育法》,殘疾兒童的家長范圍非常廣泛,包括親生父母、養(yǎng)父母、法定監(jiān)護人等。See 20 U.S.C.§1401(23).

  Abstract:Unique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s arguably innovative in terms of treaty-making purposes and principles,treaty-making logic and techniques as well as the actual participation of treaty-making subjects,and facilitates the recogni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ethical and spiritual value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China has actively adopted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when developing its program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and contributed the“Chinese experience”with its distinctive features to the international program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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