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在當代中國人權話語中,從“殘廢”到“殘疾”,再到“殘障”,一字之易,體現出殘障理念的不斷演進。中國殘障人事業(yè)在新時代取得的成就,在制度和觀念維度,都已經逐漸超越了“殘疾”一詞的范圍,而進入了“殘障”這一更先進的層面。秉持社會主義人道主義旗幟,探索殘障權利保護的“憲法模式”和“人權模式”,是國家殘障事業(yè)繼續(xù)前進的現實策略,也是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兩個三十年”成就的話語主線。這一套殘障事業(yè)發(fā)展的中國方案,正是世界各國,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可以借鑒的人權治理策略,以及可以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所共享的人權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
關鍵詞:殘廢 殘疾 殘障 人權 話語
在當代中國人權話語中,從“殘廢”到“殘疾”,再到“殘障”,一字之易,體現出殘障理念的不斷演進——這也是社會制度變革的共生效果。從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仁愛”思想、慈善救濟制度,到現代社會的人道主義思想與醫(yī)療福利制度,再到新時代人權事業(yè)中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和殘障社會模式,中國人民正創(chuàng)造出人權與發(fā)展領域的全新實踐經驗和理論話語,貢獻著影響世界的中國方案。
一、從“殘廢”到“殘疾”:新中國殘疾人事業(yè)的第一次飛躍
從“殘廢”到“殘疾”的話語轉變,與中國社會從傳統(tǒng)進入現代的歷史進程同步,可謂時代潮流所趨。仔細審視我們走出這個“歷史三峽”的過程,其中有對中華文明悠久人道傳統(tǒng)的繼承,對古代傳統(tǒng)社會中觀念與制度的批判,也有出于社會主義人道主義這一新思想的創(chuàng)造。殘障人在中國歷史上首次被當作人民之中平等的一員,是憲法認可的勞動者和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
(一)悠久文明與人道傳統(tǒng)
中華文明源遠流長。說起中國悠久傳統(tǒng)中的人道價值,人們常常會引用《禮記•禮運•大同篇》的這一段:“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yǎng)。……是謂大同。”可以說,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有關心扶助殘障者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美德。
但也應該看到,在古代社會中,由于缺乏社會安全網絡,在貧困、災荒等的影響下,棄嬰、棄老、棄殘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殘障者實現“皆有所養(yǎng)”的理想大打折扣。在倚重體力勞動的農業(yè)社會,身心損傷被看作是大不幸,人們以因果報應等來解釋,將殘疾看作是一種惡。此外,在缺乏科學認知的情況下,關于生命的樸素“平等”觀促成了某種認知失調——身體缺陷成為具有某種特殊能力的來源,比如盲人算命。①再比如,從殘障人感官能力的不同,想當然認為其具備與健全人“不同”的“專才”,而剝奪其平等的社交、工作、參與生活的機會。②這種“迷思”“偏見”無助于從人的多樣性和平等尊嚴的角度來理解殘障,至今仍然在大眾觀念中造成負面影響。
殘障者成了家庭和社會的負擔。前述《禮記》設想的理想社會中,“皆有所養(yǎng)”雖然賦予了國家對于殘障者的責任,但也確立了殘障者需要被施舍和幫助的邊緣地位,這種觀念直到今天仍然具有相當的影響。③
(二)現代社會的人道價值
新中國成立后,在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社會逐漸認識到:“人們對待殘疾人的態(tài)度因社會情況和個人情況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別……僅僅憐憫殘疾人仍是沒有把殘疾人擺在與自己平等地位的心理表現……殘疾人是人民之中平等的一員。”④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殘疾人事業(yè)的快速發(fā)展也包括了大量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內容。聯合國確定1981年為“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s”,國內官方依舊翻譯為“國際殘廢人年”。198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1983年,聯合國大會又宣布1983年至1993年為“聯合國殘疾人十年”,使人們進一步開闊了視野,增強了全社會對殘障者和殘障者問題的關注。這一國際環(huán)境促使我國必須建立自己的新型的殘障者組織。
1984年3月15日,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應時而生。1988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成立。鄧樸方1983年主持制定的《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宣傳提綱》,第一次在人道主義的旗幟下提出殘障者的定義,宣言“認為‘殘疾’對一個人生活、勞動的影響大小,取決于社會為他提供的條件。在一定的條件下,殘疾人可以成為社會財富的創(chuàng)造者,成為推動社會前進的力量而不是社會的負擔,不是‘廢人’。”
與此同時,1982年《憲法》第45條第2款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yōu)待軍人家屬”;第3款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⑤這被認為是“發(fā)展殘疾人福利事業(yè)最根本的國家保證”。⑥
從此,國家就已經在全社會倡議用“殘疾”取代“殘廢”,以提倡“殘而不廢”,尊重人的固有尊嚴,彰顯人道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人道主義是我國殘疾人事業(yè)的旗幟”“殘疾人首先是人,忽視甚至歧視社會上這個有特殊困難的群體,就是不尊重人的意義和價值,也會使社會失去一筆財富。”“我們也努力激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克服‘心理障礙’,實現‘自我完善’,勇敢地追求殘疾人的崇高權利,即勞動的權利、奉獻的權利。”⑦
這一用語轉變對普通民眾,特別是殘疾人自身的意識,有很大影響。例如,1985年,著名作家蕭乾在《人民日報》上發(fā)表文章《這個詞用錯了》,講了一個故事:有一天他收到一封由《人民日報》文藝部轉寄來的信,是一位成都的讀者寫給他的,信中說:“你原是我敬重的作家之一,最近,我發(fā)覺你在我心中的地位動搖了。為甚么?我看了2月14日你在人民日報上的《歐行冥想錄之五•文明之道》。你在文章中用的‘殘廢’一詞刺痛了我。我是個失去了左臂左腿的人;但我并不是個‘廢人’。我還開著書店,并且在賣著你寫的書。我有殘疾是事實,可我是否就‘廢’了呢?去年3月,中國成立了殘疾人福利基金會,難道你沒有看報?”⑧蕭乾先生說,他立即給《人民日報》寫了短文,向公眾承認,他把“殘廢”這個詞用錯了。
已有研究表明,改變公眾對殘障者的傳統(tǒng)印象、形成積極態(tài)度,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公眾接觸殘障者的途徑值得關注。直接接觸殘障者,與殘障者互動交往是他們了解殘障者的有效方式,擁有較多接觸經驗的公眾更容易理解和接納殘障者,并且對殘障者人格、權利等方面給予較高評價。閱讀描述殘障者積極形象的文字或圖片、間接接觸殘障者,是改善公眾對殘障者態(tài)度的另一路徑。⑨在這一過程中,新聞媒體用語的影響至關重要。⑩
二、從“殘疾”到“殘障”:新時代中國殘疾人事業(yè)的話語創(chuàng)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人權治理體系、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過程中,毫無疑問,殘障人是不可缺少的一份子。殘障人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主體力量之一。
同時,殘障相關新制度與新理念的共生演進,是一個相互反饋的動態(tài)過程。有時候,是新的社會制度,包括規(guī)則和機構,催生了人們的殘障新理念,比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后帶來的“正名”。社會制度可以自上而下、移風易俗。有時候,是新的行動理念和社會共識在先,而后制度跟進。比如制定《殘疾人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過程中,殘障社群倡導對“殘障”的最新界定。
由此,在以《公約》為開端的國際人權新理念與新制度語境下,新時代中國殘障人事業(yè)的人權話語創(chuàng)新,應該成為中國在人權與發(fā)展領域的全新實踐經驗和理論話語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走向全面小康:從《公約》出發(fā)的新理念與新制度
中國獨立自主發(fā)展殘障權利事業(yè),在夯實國內的各項殘障民生和政策制度基礎的同時,也保持開放態(tài)度,積極參與殘障領域的國際事務。在“聯合國殘疾人十年”中,中國是公認最活躍的力量。在國際雙邊、多邊合作中,在各個相關國際組織中,也都可以看到我國在殘障國際事務和殘障權利保障領域的重要影響。
從國際社會的角度看,我們在殘障權利保障領域的進展和成果主要有三類:第一,對國際先進經驗的借鑒,如最新修訂的《殘疾人教育條例》積極推進在國際上廣為接受的融合教育。第二,中國推動國際殘障權利機制發(fā)展的貢獻,如中國推動起草《公約》并成為首批批準的締約國,切實履行締約國義務。第三,對殘障領域國際合作事務的擔當,如中國殘聯主席張海迪女士2016年當選康復國際新任主席。?
依照中國政府已經于2008年批準的《公約》,“殘障”本質上并不是一種個人疾病或缺陷,而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tài)度和環(huán)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殘障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2008年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huán)境”一章也反映出,殘障不只在于個人身心損傷,同樣關鍵的還有外部障礙。
隨著《公約》的簽署以及傳播,我們引進了新的話語體系和敘事模式,呼吁新聞報道從福利模式向權利模式、從關愛模式向賦能模式轉型?。2011年《新聞報道中的部分禁用詞》指出:對有身體殘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瞎子”“聾子”“傻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為此,在國家法律、政策調整的基礎上,中國政府以人道主義為出發(fā)點,在全社會宣傳現代文明的“新殘疾人觀”,其內容包括:認同“自有人類社會就有殘障人,殘障是人類發(fā)展進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種社會代價”“殘障人有人的尊嚴和權利,他們的人格和權利應得到尊重和保護”“殘障人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他們同樣是社會財富的創(chuàng)造者”“造成殘障人問題的主要原因不是殘障本身,而是外界障礙”“殘障人參與社會生活,需要社會的幫助,也取決于自身的奮斗”等。?在大力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的基礎上,逐漸發(fā)展和倡導“平等、參與、共享”的現代文明理念。?
綜上可見,中國殘障事業(yè)在新時期取得的成就,在制度和觀念維度,都已經逐漸超越了“殘疾”一詞的范圍,而進入了“殘障”這一更先進的層面。
(二)殘障與平等:再次影響世界的中國方案
2018年,是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成立三十周年,也是《世界人權宣言》通過70周年。人們回顧、認可中國社會以及殘障事業(yè)發(fā)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時銘記《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指出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由此人們意識到,從《世界人權宣言》到《殘疾人權利公約》,從《聯合國千年發(fā)展目標》(MDGs)到《2030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SDGs),中國已經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并將繼續(xù)創(chuàng)造人權與發(fā)展領域的實踐經驗和理論話語,貢獻出影響世界的中國方案。
《2030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一共有169條具體指標,其中有7項直接提到了殘障;該議程還要求在其他各類指標中,做出分類別的關于殘障的具體實現指標??沙掷m(xù)發(fā)展目標讓人們跳出殘障看殘障,把殘障議題放在更寬廣、更多元聯系的視角下。為此,中國政府已經將人權與殘障發(fā)展議題在國家政策層面聯系起來,并協調多個部門參與殘障權利保障事業(yè)。從中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中國落實2030年可持續(xù)發(fā)展議程國別方案》,再到具體部門的規(guī)章政策,比如司法部2017年《關于“十三五”加強殘疾人公共法律服務的意見》,一脈相承,既是對《公約》第13條“獲得司法保護”以及中國《殘疾人保障法》第8章的落實,也是對2030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第16項以及中國相應提出的國別方案的落實。
在國際人權體系和世界各國的人權實踐中,這些做法都是先進的、受到廣泛稱贊的,可以被歸納為殘障事業(yè)發(fā)展的“中國方案”。在此背景下,考慮到殘障者融入社會所面臨的“不只是障礙的社會制度與環(huán)境,還有文化的歧視與偏見”?,考慮到殘障者作為建成小康社會的參與者、勞動者,以及考慮到殘障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屬于新時代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關鍵一環(huán),中國殘障事業(yè)應當創(chuàng)新話語體系,推動殘障新理念與新制度的共生演化。
具體而言,在國內實踐層面,從“殘疾”到“殘障”的話語變革,有助于各利益相關方,包括研究者、決策者、實務工作者以及殘障社群厘清一個核心問題。亦即在中國語境下,殘障者作為市場中的勞動者參與經濟活動,實現平等權利的“績效模式”,及其作為憲法規(guī)定的享有國家權力的公民,平等參與社會和公共生活的“憲法模式”,如何銜接、轉換。?只有明確兼顧“績效模式”的效率目標和“憲法模式”的公平目標,才可以真正實現《公約》提倡的“社會模式”與“人權模式”?。這是中國殘障事業(yè)繼續(xù)前進的現實策略,也是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兩個三十年”成就的話語主線。
在國際交流層面,當我們已經探索、完成了“殘疾”到“殘障”的話語變革,才有實力和底氣,也有高超技巧,來講清楚殘障領域國際人權治理中的中國故事和中國方案。我們的成功經驗,既符合《公約》中集大成的人權原則,又將殘障平等保護與消除貧困、建設小康、實現發(fā)展聯系起來。這正是世界各國,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可以借鑒的人權治理策略,以及可以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所共享的人權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
(張萬洪,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副院長;丁鵬,武漢東湖社會發(fā)展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項目“西方最新人權法理論、實踐與中國人權法學創(chuàng)新”<項目號:15JJD820023>、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殘障者平等獲得司法正義機制研究”<項目號:CLS(2016)D04>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參見姜生、李書文:《崇信盲人現象的文化解釋》,載《山東大學學報》2004 年第5期;陳建華、潘玉虹:《弱勢還是強勢:中國盲人社會地位的悖論》,載《甘肅社會科學》2012年第2期。
②例如,清代的楊時齋曾言:“軍中無人不可用,即如聾者,宜給左右使喚,可免泄露軍情;啞者宜令送遞密信,可免添詞造語;跛者宜令守放炮座,可免輕率卻走;瞽者宜令伏地聽遠,瞽于目者必聰于耳”。引自《清朝野史大觀•清朝史料•楊時齋言用人》,轉引自陸德陽:《中國殘疾人史》,學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頁。這種將“刻板印象”當成“先進經驗”的做法,與今天人們認為聾人適合去做噪音大的工作,或者電腦編程、美術設計等,盲人適合做按摩、調教鋼琴,等等,如出一轍。
③參見李學會:《殘疾人的社會形象:對歷次殘疾人“全國自強模范”事跡的分析》,載《殘障權利研究》,第2卷,第1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第27-29頁。
④鄧樸方:《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宣傳提綱》,載鄧樸方:《人道主義的呼喚》,第1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頁。
⑤《憲法》第45條第3款中“幫助安排”這個用語,保留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特質,已經與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容,用“保障”一詞更契合《殘疾人保障法》等最新立法的精神。此外,殘障公民平等參與公共事務,享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成果,不只限于勞動、生活和教育這幾方面,而應擴及憲法保障的所有公民的各項平等權利。本款如果改為“國家和社會保障盲、聾、啞和其他殘障公民的各項平等權利”,既契合《憲法》《殘疾人保障法》中一以貫之的平等原則,又彰顯中國新時代法治和人權事業(yè)的成就。
⑥同注④。
⑦鄧樸方:《人道主義把我們聯結在一起》,載鄧樸方:《人道主義的呼喚》,第1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201頁。
⑧轉引自田小琳:《從“殘廢”說到“傷健”》,載《咬文嚼字》2001年第11期。
⑨參見馬婷等:《基于文本閱讀的間接接觸也可改善公眾對殘疾人的態(tài)度》,載《應用心理學》2014年第1期。
⑩參見高宇翔、劉晗煦:《對〈人民日報〉中聽力障礙者相關報道的內容分析》,載《殘障權利研究》,第3卷第1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頁。
?參見張萬洪:《大步向前的殘疾人權利保障事業(yè)》,載《人民日報》,2017年9月27日。
?參見孟書強:《弱勢群體報道理念的誤區(qū)與轉型——以殘疾人報道為例》,載《青年記者》2013年8月(下),第24-25頁。
?摘編自《編輯學報》2011年第4期,第334頁。
?參見王新憲:《樹立現代文明社會的殘疾人觀》,載《中國殘疾人》2001年第7 期,第47 頁。
?參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fā)(2015)7號]。
?張恒豪、蘇峰山:《戰(zhàn)后臺灣小學教科書中的障礙者意象分析》,載《臺灣社會學刊》2009年第42期,第173頁。
?關于平權運動的“績效模式”和“憲法模式”的討論,參見閻天:《川上行舟:平權改革與法治變遷》,清華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自序。
?關于《殘疾人權利公約》中社會模式的評價、反思,以及對“人權模式”的提倡,可參見張恒豪、蘇峰山:《殘障權利及其誤用》,《殘障權利研究(第3卷第1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201頁。
Abstract:In th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of China,the terminology used for“Canfei”(handicapped)was changed to“Canji”(disabled)and then“Canzhang”(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which has literally manifested the unfolding of the new idea of disability.In particular,the achievements of the China disability programs in the New Era shows that at both institutional and mindset dimension,it has stepped beyond the definition of“Canji”in the 1980s and entered into the higher level featured by the term“Canzhang”.As for the future practical strategies of the national disability programs,it is important to hold on the ideas of the socialism humanism,and to explore the“constitutional model”and“human rights model”for disability rights protection.This is also the major clue to conclude the achievements of the“two 30 years”disability program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C.Countries from worldwide,particularly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can draw experience from this China model of developing disability programs and strategies of human rights-based governance.The Chinese experience and theories also can be shared by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責任編輯葉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