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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保護:根基、進展和體系

來源:《人權》2020年第6期作者: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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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容提要:隨著我國未成人權益的法律保護體系日臻完善,刑事法所起到的基礎性制度保障作用愈發(fā)突顯。“矜老恤幼”的文化傳統(tǒng)、區(qū)別對待的關愛法理以及多元開放的法律淵源共同構成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的根基。時至今日,我國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保護在權益范圍擴張、司法政策傾斜和刑事專項法制三個方面取得了富有成效的進展。當前,我國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保護體系集中體現(xiàn)在三大環(huán)節(jié):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制度、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嚴懲侵害制度以及未成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保護制度。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刑事法根基 刑事法進展 刑事法體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修改,對《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第237條(猥褻兒童罪)等條款分別進行了修改和增加;加之在同年10月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使得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主干更加堅實和完善,也加大了對于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打擊力度。國家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是多方面的,例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中所指出的監(jiān)護制度、健康權、財產(chǎn)權益保護、有利于兒童參與的社會環(huán)境、閑暇和娛樂的權利等等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規(guī)。這些法律法規(guī)相互協(xié)調(diào)配合,共同構建出未成年人權利及法律保護體系。在這一法律保護體系中,刑事法尤其占有重要的地位。有論者指出:“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護法益時需要刑法保護,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為嚴厲,這就使得刑法實際上成為其他法律的保障。即其他法律所調(diào)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法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調(diào)整和保護。”更有學者提出:“社會規(guī)范對于社會的調(diào)整,是一個由道德——刑法以外的法律——刑法的過程,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線。”正是基于刑事法的重要地位,本文擬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保護情況進行梳理研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切入:首先是厘清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的根基;其次是梳理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之后)在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方面所取得的巨大進展和成就;最后是將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方面的制度進行總結歸類,從而總結經(jīng)驗、展望未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一、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的根基

  根基有基礎之意。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的根基,從歷史角度看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繼承和發(fā)揚,從法理角度看符合公平正義且生發(fā)于我們的國情,從規(guī)范角度看具有國內(nèi)法兼國際法、多元且開放的法律淵源,三者共同為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提供支撐。

  (一)“矜老恤幼”的中華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

  未成年人自古以來就被視為不同于一般人的社會特殊群體,從而與成年人區(qū)分開來,被給予特殊對待,在古代刑事法中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在中華文明發(fā)端的西周時期,就有“三赦”的記載:“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漢代進一步明確刑事責任年齡,漢景帝曾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鞫系者,頌系之;”東漢光武帝有詔:“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女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系”。唐朝將未成年人寬宥年齡提高到十五歲,部分犯罪免除刑罰的年齡提高到十歲。第二,規(guī)定了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宥政策?!段簳?bull;刑罰志》中記載:“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明確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減輕處罰”。寬宥政策還體現(xiàn)在“贖刑”的適用上,《唐律疏議》規(guī)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以下收贖”,宋元兩代也做了相同的規(guī)定。第三,嚴厲制裁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如在有清一代,對于殺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從重論處,在清乾隆五十一年(公元1786年)定例,謀殺未滿十歲幼童者,首犯擬斬立決,從犯擬絞立決。而一般的謀殺,則是斬監(jiān)候和絞監(jiān)候,輕重之分可見一斑。同樣嚴格的懲戒也規(guī)定于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中。

  在漫長的歷史發(fā)展中,之所以我國能夠形成“矜老恤幼”的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并在刑事法領域體現(xiàn)為寬宥政策,主要是因為德主刑輔、明德慎罰、善待民眾、“仁政”等思想的影響。西周時期遵循禮法合一,以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為原則,禮是制定刑罰時最基本的標準。漢代之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成為統(tǒng)治思想,孔子“德政”、孟子“仁政”深刻地影響著傳統(tǒng)文化的發(fā)展走向。孟子認為,人皆有“惻隱之心”,用人性中最善良的本能治理國家即是“仁政”。而對于老弱婦幼廢疾等群體最能引起惻隱之心,因此“矜老恤幼”“體恤廢疾”是“仁政”最基本的要求,對于老弱婦幼的態(tài)度和政策恰恰是衡量是否“仁政”的重要標準。在寬宥政策的背后,更是中國文化對于緩和社會矛盾、宣告政治清明、促進社會和諧的不懈追求??鬃诱f:“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yǎng)。”這些都表達出中國古人對于包含未成年人保護在內(nèi)的大同世界的美好追求。

  我們都生活在歷史長河之中,“矜老恤幼”這一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在今天仍然彌散在我們的思想觀念、社會認知、政策原則、制度構建之中,從而形成了現(xiàn)代與歷史的聯(lián)系。如果說西方當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政策”更多得益于近現(xiàn)代犯罪學發(fā)展成果的話,那么我們的未成年人刑事法保護則是深深地植根于中華文明傳統(tǒng)之中。

  (二)未成年人獨立地位和特殊對待的關愛法理

  雖然我國有著“恤幼”的優(yōu)良文化傳統(tǒng),但同時需要注意到與之相伴隨的“親親父為首”傳統(tǒng)倫理綱常。在傳統(tǒng)文化中,未成年人并非如同現(xiàn)在一樣被作為權利主體,反而是被看做家長、父母的財產(chǎn)。近現(xiàn)代法律則實現(xiàn)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zhuǎn)變,所有人都成為法律的平等主體?!妒澜缛藱嘈浴访鞔_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因此在法理上,首要的是我們已經(jīng)真正地承認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同樣是獨立的法律主體,都具有固有的價值、尊嚴和權利。這意味著,未成年人是被作為主體而對待的,不再是成年人的“財產(chǎn)”和附庸,從而在法理上為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奠定了基礎。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與“天賦人權”等資產(chǎn)階級人權學說的重大區(qū)別之一是人權的邏輯起點不同。在后者來看,人是孤立、抽象的個人。正如有西方學者說“人權概念中的人,是一個幾乎沒有人性的抽象物,因為他已經(jīng)放棄了所有構成人類個體的特征”。而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中的人是“現(xiàn)實的個人”,是個體的存在、社會中的存在以及歷史的存在。與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相適應的是對于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予以特殊對待的關愛法理。我們每個人都從孩童時期走來,不可否認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發(fā)展不成熟,社會經(jīng)驗缺乏,人格也處于形成和完善的過程之中。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面對社會的能力上有較大差別,例如決斷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道德推理能力、社會交往能力以及自我理解能力等。因此,除了需要從人權角度承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同樣是權利主體之外,還需要從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社會群體的實際情況出發(fā),對其給予特殊的關愛、照顧和對待,制定不同的政策、法律措施以及實踐要求和標準,從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條件?!妒澜缛藱嘈浴访鞔_:“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這既是未成年人最大的人權,也是國家和法律對于未成年人最大的責任。這種針對社會特殊群體的特殊關愛并不違反正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毋寧說,這是一種超越形式平等之上的實質(zhì)平等。與司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同,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nèi)的特殊群體的區(qū)別對待和保障是在立法環(huán)節(jié)實現(xiàn)的,立法不排斥為了給予特殊群體以實質(zhì)平等而設置合理的差別待遇,這種實質(zhì)平等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糾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據(jù)各個人的不同屬性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對作為各個人發(fā)展所必須的前提進行實質(zhì)意義的平等保障。對于未成年人這一社會特殊群體的特殊對待,體現(xiàn)出一種充滿人文精神的關愛法理。

  在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鄭重宣布:“經(jīng)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是我國發(fā)展新的歷史方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jīng)轉(zhuǎn)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這種“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在權利以及保護體系方面集中表現(xiàn)在作為個體的人,尤其是社會弱者和社會弱勢群體的不充分發(fā)展、不平衡發(fā)展、不真實發(fā)展、不自由發(fā)展上。因此,在未成年人權利及保護問題上存在的規(guī)則不公平、權利不公平、機會不公平、利益不平衡問題,即是我國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體現(xiàn),更應當引起法理上的充分重視,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科學論述轉(zhuǎn)化到未成年人權利法律保護中,轉(zhuǎn)化為“人權法理”,從而為未成年人權利刑事法保護提供更加堅實的正當性基礎。

  (三)多元開放的實證法律淵源

  從法律淵源的角度來看,規(guī)定未成年人權益及相關保護的法律文本首先包括國內(nèi)法和國際法。從國內(nèi)法看,主要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與地方規(guī)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規(guī)范、國際條約等七部分組成。從法律部門的角度看,我國涉及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文本涵蓋了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jīng)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門,且以行政法和社會法為主。從一般性立法和專門性立法區(qū)分的角度看,專門性立法主要有《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三部全國性法律,另有諸如《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未成年人節(jié)目管理規(guī)定》《兒童個人信息網(wǎng)絡保護規(guī)定》等16部部門規(guī)章,其余皆為一般性立法。從國際法看,《世界人權宣言》《世界兒童權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專以或具有對未成年人權利的明確規(guī)定。

  從確立、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體系全貌看,以《憲法》為統(tǒng)領,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主干,以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為支撐,通過《母嬰保健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收養(yǎng)法》《體育法》《科學技術普及法》《精神衛(wèi)生法》《疫苗管理法》等為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人身安全、醫(yī)療保健等權利保護提供法律依據(jù),以《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其他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大量的司法解釋性文件為補充的未成年人權益綜合性體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通過,經(jīng)過2006年、2012年、2020年三次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通過,歷經(jīng)2012年、2020年兩次修訂。前者是未成年人保護中的綱領性法律,側(cè)重于對未成年人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對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都作出了規(guī)定,并通過積極施策,最大限度地為未成年人的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后者與前者起到了有機的互補作用,著重于預防應對,明確了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千方百計采取辦法防止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重新犯罪。兩部法律相互支撐,共同構成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主干。

  有權利就需要有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涉及生存權、受保護權、發(fā)展權和參與權等方方面面,彌散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在這些一般部門法中,我們往往會發(fā)現(xiàn)刑事制裁規(guī)定的存在,例如,《教育法》第60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反家庭暴力法》第33條規(guī)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在涉及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中較為普遍地存在。而這正是刑事法對于未成年人權利保障規(guī)范的依據(jù)。有學者說:“刑法是保障其他一切法律得以實施的制裁力量,一般部門法與刑法不是平行并列的關系,而是一種普遍實施與最后保障的關系”。因此,未成年人的權利設定和保護所涉及的法律有兩類:一類是主要規(guī)定未成年人權利的,而另一類則主要保障上述法律的實施和實效。兩者不可偏廢,沒有前者,則后者無從發(fā)揮保障功能;沒有后者,則前者也無法得到保障。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未成年人權利刑事法保護的規(guī)范基礎。前者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一般部門法,而后者則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guī),《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等工作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也包括諸如《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意見》《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等規(guī)范性文件,它們與公報案例、指導性案例等一起,共同構成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規(guī)范基礎。

  二、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的進展

  
同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發(fā)展歷程一樣,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及刑事法保護同樣經(jīng)歷了一個發(fā)展過程,我們可以從未成年人被保障權益范圍的逐步擴張、刑事司法傾斜政策日益強化和刑事法保護制度不斷深化完善這三個方面來認識這一發(fā)展過程。

  (一)未成年人權益范圍的逐步擴展

  未成年人權益范圍的擴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新中國成立以后至上世紀90年代初的初創(chuàng)階段。在這個階段,首先在憲法中確立了未成年人的人權主體地位,并且在四部憲法中均明確規(guī)定“兒童受國家保護”。

  其次是對于未成年人健康權的重視。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第48條規(guī)定:“提倡國民體育,推廣衛(wèi)生醫(yī)藥事業(yè),并注意保護母親、嬰兒和兒童的健康。”最后是注重保護受教育權。1957年教育部頒布了旨在保護特殊兒童受教育權的《辦好盲童學校、聾啞學校的幾點指示》。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規(guī)定了年滿6歲的兒童應當接受義務教育??傮w來說,這段時期未成年人權益規(guī)定尚處于發(fā)展起步期。

  第二階段是上世紀90年代初至2006年前后的大發(fā)展階段。我國在1990年正式簽署《兒童生存、保護和發(fā)展世界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1991年制定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權利進行了全面的規(guī)定。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了女性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1994年《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在這個階段,未成年人健康權、受教育權、身心健康全面發(fā)展權、受撫養(yǎng)權和司法保護權得到國家持續(xù)關注,因此該階段的法律法規(guī)多集中于上述權益的保護。2006年是未成年人保護立法的重要年份,《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出臺,為未成年人生存權(以健康權為主)、發(fā)展權(以受教育權為主)、受保護權(以司法保護權為主)和參與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jù),未成年人權利體系已經(jīng)基本成型。

  第三階段是2006年之后至今的深化階段。在該階段,在已經(jīng)基本成型的未成年人權利體系之上,一是強化諸如未成年人發(fā)展權、參與權等權利;二是針對社會的高速發(fā)展,未成年人權利的外延不斷擴張,出現(xiàn)了諸如未成年人網(wǎng)絡保護等新問題;三是強化國家、社會對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責任。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強化了司法保護權?!秶胰藱嘈袆佑媱?2012-2015)》中強調(diào)保障健康權、保障享有閑暇和娛樂的權利、保護參與權利、消除對女童的歧視、逐步擴大福利惠及面、保護人身權利、禁止使用童工和對兒童的經(jīng)濟剝削;《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則進一步要求強化政府和社會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責任。2020年10月、12月先后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更加完善未成年人的權利體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個階段出現(xiàn)了以“美好生活權”(“幸福生活權”)為統(tǒng)領的新一代人權,具體包括安全人權、環(huán)境人權、數(shù)字人權等,它們與前幾代人權之間是一種遞進拓展性關系,共同構成新時代的人權體系,未成年人的權益體系也隨之遞進到新一代人權之中。

  總體來說,我國未成年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是國際公約中所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四項基本權利,即生存權、受保護權、發(fā)展權和參與權。第二是未成年人作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即《憲法》所規(guī)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如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及人身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住宅不受侵犯權;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財產(chǎn)權、文化教育權利等等。第三是未成年人作為我國公民中的特殊群體所依法享有的特殊權利,諸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而給予的特殊和優(yōu)先保護權利,包括獲得撫養(yǎng)和教育權、獲得衛(wèi)生保障權、受教育權、刑事訴訟中特殊的訴訟權利,獲得健康成長的環(huán)境權等等。這些權利之間相互聯(lián)系,形成少年兒童權利的總體內(nèi)容,也構成刑事法保護的對象法益。

  (二)刑事司法政策取向的發(fā)展完善

  1949年建國以后,在打擊與瓦解犯罪、感化與教育罪犯思想的指引下,我國確立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司法政策,這一政策不僅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同樣也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在適用該政策時強調(diào)對未成年人罪犯處罰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從寬”處理,但如何從寬,幅度如何、具體如何操作,并不十分明確。1979年《刑法》吸收了這一基本思想,明確了對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重視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但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社會進入轉(zhuǎn)型時期,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引發(fā)了諸多社會問題,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就是其中的突出問題。1983年8月,中共中央發(fā)出《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決定》,“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成為我國在這一時期的基本刑事司法政策,也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原有的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貫徹落實。

  1985年中共中央相繼批轉(zhuǎn)《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教育,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強調(diào)對未成年人要始終立足于教育的政策思想。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針”,1999年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確立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八字原則”。很快,這些原則性、指導性的政策被寫進司法文件中,成為指導刑事司法的政策。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六字方針”和“八字原則”有效地轉(zhuǎn)化為刑事司法政策。之后,通過于2001年頒布《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2006年出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上述刑事司法政策,并在具體措施、做法上予以落實。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施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在第2條中就明確規(guī)定“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以及區(qū)別對待的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該規(guī)定經(jīng)過2007年、2013年兩次修訂實施,上述原則方針始終是基本的指導思想。

  從國際上看,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主要分為懲罰主義和保護主義兩種。前者認為犯罪人是抽象人,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之間并沒有本質(zhì)區(qū)別,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并不能給予特殊的刑事政策。而保護主義認為刑法視野中的人并不是千人一面的抽象人,而是各有特征,有血有肉。未成年人群體有其自身的特點,應當給予特殊的對待。因此,從理論脈絡上看,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屬于保護主義的路徑。未成年人犯罪的“六字方針”和“八字原則”本質(zhì)上都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雖然觸犯法律,造成法益受到侵害,但是其之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特別是對身體和人格發(fā)育中的未成年人更應當予以減輕或者輕緩處罰,突出強調(diào)刑罰的教育功能。強調(diào)未成年人群體特殊性,在未成年人犯罪審判過程中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寬嚴相濟、以寬為先”,重在教育感化,刑事懲罰為輔,把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作為司法實踐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側(cè)重于從再社會化角度教育未成年人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使未成年人更好地融歸社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發(fā)生。

  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2014年先后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通知》,更加強調(diào)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又共同頒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013)》《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2020)》,加大了打擊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

  (三)刑事法保護制度不斷深化創(chuàng)新

  未成年人死刑禁止的國際原則在我國有一個漸進的過程。1979年《刑法》第14條規(guī)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在1997年《刑法》中修改為一律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執(zhí)行,從而真正落實了未成年人死刑禁止的原則。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將“六字方針”和“八字原則”有效地融入司法實踐之中,對未成年人的出罪化、非刑罰化、刑罰個別化和緩刑適用等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2003年,兩高兩部聯(lián)合頒布《關于開展社區(qū)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將被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列入社區(qū)矯正的重點對象。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1995年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補充了未成年人在財產(chǎn)刑、減刑、假釋適用上的適度放寬條件和標準。并對未成年人實施的若干種行為做了“出罪化”的處理,如“對于在盜竊中處于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等,從而在總體上構建了未成年人“入罪”標準提高、“出罪”要求降低的保護機制。此外,對于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從事嚴重違法行為及嚴重不良行為的犯罪人規(guī)定了較重的刑罰。如《刑法》第29條(教唆犯)明確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作為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第253條第3款規(guī)定“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等。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除了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不起訴等刑檢業(yè)務方面制定了很多保障制度,2007年修訂版還在其他方面對未成年人權利保障提出了要求。例如,《規(guī)定》要求檢察機關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等人民團體以及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lián)系和配合,加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再如,《規(guī)定》要求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從而保障未成年人的隱私及未來生活的安寧。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guī)定》要求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根據(jù)其平時表現(xiàn)、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tài)度等,實施針對性教育,同時一般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檢察人員承辦。該《規(guī)定》2013年的修訂版則較為全面地體現(xiàn)了《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所獲得的制度建設成果,將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對未成年人有關情況進行調(diào)查等制度進行落實。

  三、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的制度體系

  
對于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保護,最終要通過各種刑事法的規(guī)定、制度等來加以落實。如果說在“刑事法保護制度不斷深化完善”標題下討論的主要是刑事法制度動態(tài)發(fā)展歷程的話,那么本部分則從相對靜態(tài)的角度對各種保護制度進行歸類、梳理、考察。大致看來,這些規(guī)定、制度可以歸為三類:首先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qū)分,可以分為實體性規(guī)定和程序性規(guī)定,實體性規(guī)定則可以根據(jù)其規(guī)范內(nèi)容以及對象的不同進一步細化為未成年人作為犯罪人和作為被害人的不同情況。因此,對于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的規(guī)定、制度的歸類梳理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一)教育挽救制度:未成年人作為犯罪人

  1979年8月,中共中央轉(zhuǎn)發(fā)《關于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報告》,提出了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之后《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上述方針完善為“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六字方針”和“八字原則”,并正式成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

  該刑事政策首先體現(xiàn)為死刑的絕對禁止,《刑法》第49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該“不滿18周歲”是以犯罪時為準,犯罪時不滿18歲,即使審判時已滿18歲的,也不適用死刑。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與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5款、《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17.2也有相同規(guī)定,因此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死刑禁止,是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要求的。

  其次體現(xiàn)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寬緩?!缎谭ā返?7條第4款規(guī)定: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指的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內(nèi)就低選擇宣告刑,減輕處罰指的是在原法定刑的下一檔次中選擇宣告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對于14周歲至16周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對于16周歲至18周歲之間的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最后需要重點討論的是刑事責任年齡問題。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17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第3款:“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事實上在一定情況下降低了我國長期以來以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

  必須肯定的是,將14周歲設定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在綜合考慮我國歷史文化傳統(tǒng)、地理氣候條件、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發(fā)育情況、受教育時間及社會經(jīng)歷等因素后作出的綜合判斷,符合我國未成年人身心特點以及違法犯罪發(fā)生發(fā)展規(guī)律。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仍然堅持了滿14周歲犯8種重罪承擔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但是也需要看到的是,近年來校園霸凌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惡性案件時常見諸報端,因而低齡青少年犯罪問題引發(fā)了社會的持續(xù)關注。此次修改,也正是對相關社會關注的回應。

  修改仍然是堅持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指出:“……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diào)。”十二至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有非常嚴格的前提:一是犯罪行為只包括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二是犯罪后果必須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三是程序上必須經(jīng)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由此可見,該處修改既回應了社會的關注,同時也體現(xiàn)了對于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挽救的基本立場。

  (二)嚴懲侵害制度:未成年人作為被害人

  對于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情況,刑事法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guī)制和嚴懲。

  第一設置了若干專以未成年人為保護對象的罪名和法條,從而立體地構建起未成年人法益刑事法保護體系。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237條,具體化了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特征,同時規(guī)定具有“1.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中猥褻兒童,情節(jié)惡劣的;3.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4.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情形之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從而突破了之前猥褻兒童罪最高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加大了打擊力度。其次,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兒童的行為?!缎谭ā返?40條規(guī)定了“拐賣兒童罪”,第241條規(guī)定了“售賣被拐賣的兒童罪”,第242條規(guī)定了“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罪”。上述三個罪名,是對拐賣兒童犯罪產(chǎn)業(yè)鏈的全面打擊,尤其是對拐賣兒童罪,《刑法》規(guī)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體現(xiàn)了國家對此類犯罪嚴厲打擊的態(tài)度。第262條“拐騙兒童罪”對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處以5年以下刑罰,從而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家庭環(huán)境中健康成長的權利。再次,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及生活環(huán)境中的人身權利。《刑法》第260條規(guī)定了“虐待罪”,增加了第260條之一“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第261條規(guī)定了遺棄罪,從而要求家庭以及監(jiān)護人切實對未成年人加以關心關照,幫助他們健康成長。第四、禁止對未成年人的經(jīng)濟剝削和非法利用?!缎谭ā返?44條之一規(guī)定了“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第262條之一規(guī)定了“組織兒童乞討罪”,第262條之二規(guī)定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從而保護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健康權。

  第二,在部分犯罪中,規(guī)定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的,構成加重犯,從而強化對未成年人法益的保護。這突出地體現(xiàn)在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刑法》第236條的修改。第一是對原236條第3款第(三)項進行了修改,從而將“奸淫幼女”的行為與“在公共場所當中強奸婦女”一起作為加重犯,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是在原236條第3款中增加了第(四)項,將“奸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也作為加重犯的情況。第三是增加了236條之一,規(guī)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惡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通過對相關家庭、社會、國家對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行為的規(guī)范,設置了新罪名,強化了對未成年女性權利保護。

  第三,在司法政策及量刑環(huán)節(jié),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法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近年來,司法機關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保護,出臺了一系列司法文件要求強化保障,嚴厲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例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意見(2020)》中明確提出: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提出量刑建議,積極建議適用從業(yè)禁止、禁止令。在兩高一部《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中明確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于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在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各階段,要全面體現(xiàn)從嚴懲處精神。除了上述的這一類從嚴懲處外,在一般犯罪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也明確“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三)特別保護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

  未成年人的身心發(fā)展尚未成熟,面對刑事偵緝的認識、給心理所造成的影響也與成年人的不同,但是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前,刑事訴訟程序?qū)τ诔赡耆撕臀闯赡耆说囊?guī)定,并沒有太多實質(zhì)意義上的不同?!秶胰藱嘈袆佑媱?2012-2015)》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后專設了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初步形成了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導向的刑事訴訟程序,對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首先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一般而言相對缺乏自我權利意識和行為能力,往往不能充分理解刑事法律賦予的權利,繼而使得自己在刑事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境地。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都明確了一般人在刑事訴訟中有獲得法律幫助及辯護的權利。在《兒童權利公約》《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聯(lián)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guī)則》中都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有權得到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guī)定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的責任。這意味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人,沒有委托的,則為其指派辯護律師,提供辯護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是國家的一種責任。同時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為了進一步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自2017年起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地試行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為所有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從而彰顯了我國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力度。

  其次是未成年人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只能做出三種不起訴的情況,即:“無罪不起訴”“疑罪不起訴”和“罪輕不起訴”。2012年《刑事訴訟法》設立了第四種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其適用于實施犯罪行為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xiàn)的情況。該制度給予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考驗期,未成年人在考驗期內(nèi)沒有法定情形的,檢察機關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該制度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得其免于被貼上犯罪者的標簽,從而減少了回歸社會的障礙,也減低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與該制度相配套的還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diào)查制度。”司法機關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了解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蓞⒁姉钚郏骸段闯赡耆诵淌掳讣猩鐣{(diào)查制度的運用》,載《法學論壇》2008年第1期;陳立毅:《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diào)查制度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第6期。調(diào)查的內(nèi)容包括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是否具備有效監(jiān)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條件,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現(xiàn)等情況,從而借以判定其主觀惡性程度、是否有再犯的可能性等等,為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以及適用何種刑罰提供可靠的參考。

  最后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未成年人承載著國家的未來和希望,但是,古話說“一失足成千古恨”,年少時犯下的過錯,可能影響到未成年人未來漫長的人生,從而在生存、發(fā)展、受保護和參與等基本權利上,包括受教育、就業(yè)、社會征信等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到各種限制?!缎淌略V訟法》第275條確立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比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對犯罪未成年人實行犯罪記錄封存,為有過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帶來的負面影響,使其能夠平等地享有與其他正常人一樣的權利,使其真正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保護并不僅僅止于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作為被害人的情況,未成年人人權的發(fā)展已經(jīng)開始強調(diào)保障未成年人生存、發(fā)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并且強化了政府和社會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責任。因此,更多的刑事法保護是彌散在諸多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之中的,這些法律設置了一定的責任,如果相關人員有所違背,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刑事法就可以介入,從而間接地起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作用。例如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保護或者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況的,要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結語

  
以上對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的根基、歷史進展以及制度體系的梳理論述,使我們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國的未成年人權益刑事法保護扎根于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之中,來源于由自身國情而生發(fā)的法理之內(nèi),有著多元開放的法律淵源;從刑事法保護進展的分析,可以形成對我國這幾十年未成年人權益法律保護發(fā)展歷程和成就的清晰認識;從對具體刑事法保護制度的考察分析,我們更加清楚可以利用的工作抓手,從而強化保護、查找不足。歷史地看,我國的未成年人權利法律保護正處于一個上升曲線之中,隨著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科學技術大變革,人權從第一代過渡到第二代、第三代以及新近發(fā)展到的“美好生活權”這新一代人權,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法保護需求會愈發(fā)突出和強烈。因此,我們要在實踐中落實好刑事法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防止“供給不足”和“無效供給”。同時我們要不斷摸索創(chuàng)新刑事法保護制度,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作出中國樣板和貢獻。

Abstract: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in China,the role played by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basic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China's tradition of“respecting the old and caring for the young”,the jurisprudence of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and the pluralistic and open sources of law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found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in China.Up to now,China's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min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made fruitful progress in three aspects:expansion of the range of rights and interests,preferential judicial policies,and special criminal legal system.At present,the criminal law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ree aspects:education and rescue system for juvenile offenders,severe punishment and infringement system for juvenile victims,and special protection system for juvenile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words:Protection of Minors' Rights and Interests;Foundation of Criminal Law;Progress of Criminal Law;Criminal Law System

  (責任編輯 葉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