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中國共產黨開展人權運動和人權建設的“黨治史”,也是黨自身制度體系和執(zhí)政能力不斷完善提升的“治黨史”。在革命、建設和改革的百年歷程中,中國共產黨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認知逐步成熟并將其上升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其中,對作為人權主體的“人”的觀念認知和變化貫穿于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全過程和各環(huán)節(jié)。中國共產黨對人權主體的認知經歷了從探索到定型的過程,這一認知在較長一段時期不是直接以“人權”或“人權主體”的字眼或概念展開,而是以“人民”“敵人”“公民”“國民”等概念進行主體分類所衍生,表現(xiàn)出人權主體觀構成形態(tài)上的個體與集體相統(tǒng)一、演化形態(tài)上的變量與常量相結合、運作技術上的政治化與社會化相協(xié)同三個顯著特征。
關 鍵 詞:觀念史 人權主體 中國共產黨 尊重和保障人權
從觀念史研究的視角看,觀念通常是用關鍵詞表達的思想,人們通過關鍵詞表達某種意義,進行思考、會話和寫作,并在溝通中使其社會化,形成公認的普遍意義,建立復雜的言說和思想體系。觀念并非只是抽象的存在,它們生活在人的心靈中,激勵著人們,形塑著人們的生活,影響著人們的行動,改變著歷史的進程,因此,觀念與社會建構之間存在緊密的聯(lián)系,很多社會行動是在某一個或幾個觀念指導下產生的。
人權理念、道路、話語背后都有系列觀念支撐,其中居于基礎性位置的是人權主體觀念,它構成了理解人權的關鍵術語,“所有的人權理論都是建立在對人權主體預設的基礎之上,人權的全部內容最初都是從人權主體出發(fā)”。既然將人權定義為人之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不可剝奪和轉讓的權利,那么首先要明晰的便是人之為人的“人”指向誰,即享有人權的權利主體是誰,這關乎是否享有人權以及享有多少人權的問題。從中西之爭的視角看,學界較為一致的看法是,西方基于自由主義思想和個人本位理念,主張人權的主體是個體,而中國既注重個體,又強調集體,主張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有機統(tǒng)一。顯然,個體與集體相結合的人權主體觀在中國絕不是朝夕而成,也不是因為中西人權對立需要而生,乃是累月遞進的結果。研究中國,首先要研究中國共產黨,“研究好中國共產黨,實際上就抓住了研究中國的核心,就找到了解答當代中國從哪里來、向哪里去的‘鑰匙’”。研究中國的人權,也要首先研究中國共產黨的人權思想和觀念,梳理中國共產黨在各個時期如何表達人權主體,可以理解黨在不同時期所面臨的人權基本問題與解答范式,人權主體觀的形成路徑和話語表達,以及中國的人權保障面向誰,走向何處?;诖耍疚臄M借用觀念史方法,以中國共產黨人權主體觀的演進為線索,梳理建黨百年來人權主體觀的生成軌跡。
一、革命年代人權主體的收放與調適:1921—1949
自1921年誕生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共產黨團結和帶領各族人民,先后經歷了北伐戰(zhàn)爭、土地革命戰(zhàn)爭、抗日戰(zhàn)爭和解放戰(zhàn)爭,基于不同時期的社會背景,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和政治需求,對人權主體的認知經歷了階段性的收放與調適。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將“以無產階級革命軍隊推翻資產階級,由勞動階級重建國家,直至消滅階級差別”確立為黨的綱領之一。1922年7月,中共二大宣言指出,中國共產黨的目的是要組織無產階級,用階級斗爭的手段,建立勞農專政的政治。中共一大和二大都突出強調了“階級性”的概念,以“階級”為標準對社會主體進行類型化分析,既是根植于當時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也是源于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指導。馬克思指出了資產階級的剝削性、虛偽性和落后性,強調人民具有階級性、革命性和先進性的品質,真正的人民是無產者、小農和城市貧民,并反對將人視為抽象和孤立的人。馬克思有關“人”和“階級”的論述對早期中國共產黨產生了深刻影響,進而深深影響了中國共產黨的人民主體觀和人民權利觀。
1925年12月,毛澤東發(fā)表《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一文,文章開宗明義指出,“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是革命的首要問題,中國過去一切革命斗爭成效甚少的基本原因就在于沒能團結真正的朋友以攻擊真正的敵人,要分辨真正的敵友,就必須先分析中國的階級。在對中國各社會階級進行細致分析的基礎上,毛澤東認為,一切勾結帝國主義的階級以及附屬于他們的一部分反動知識界,是我們的敵人。工業(yè)無產階級是我們革命的領導力量。一切半無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是我們最接近的朋友。那動搖不定的中產階級,其右翼可能是我們的朋友。毛澤東除了強調工業(yè)無產階級是革命的領導力量外,還采用“朋友—敵人”的分析框架對社會各階層進行了類型劃分,這一分析模式不僅為以后“人民—敵人”的分析框架打下了基礎,也為不同階級類型下個人和集體享有人權的類型和程度奠定了基礎。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guī)定,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只有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沒有相關權利。憲法大綱還規(guī)定,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為目的,反革命的一切宣傳和活動,一切剝削者的政治自由,都絕對禁止。同年11月27日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選舉細則》規(guī)定,剝削他人勞動的,靠土地、資本的盈利為生而自己不勞動者,商人資本家及其代理人、中間人和買辦,一切以傳教為職業(yè)的人、國民黨及其他反動政府的警察、偵探、憲兵、官僚、軍閥及參加反對工農利益的反動派及其家屬,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無論是憲法大綱、選舉細則還是其他憲法性文件,都是立足于革命需要,以階級為標準對政治權利作出相關規(guī)定,地主、資本家、軍閥、官僚、豪紳、富農等階層屬于人民的范疇,但不能享有相關的政治權利。
自1931年九一八事變開始,日本不斷加大侵華步伐,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發(fā)動和團結一切可運用的力量抗日成為最現(xiàn)實最緊迫的任務,在此背景下,中國共產黨對“人民”和“敵人”的范圍作出調整,各階級所能享受的權利內容也相應發(fā)生變化。
1935年8月1日,中華蘇維埃政府、中共中央發(fā)表了《為抗日救國告全體同胞書》,呼吁全國人民“為祖國生命而戰(zhàn)!為民族生存而戰(zhàn)!為國家獨立而戰(zhàn)!為領土完整而戰(zhàn)!為人權自由而戰(zhàn)!”1937年8月25日,中共洛川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強調“全國人民除漢奸外,皆有抗日救國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以及武裝抗敵之自由”。1940年12月25日,毛澤東在《論政策》一文中強調:“關于人民權利,應規(guī)定一切不反對抗日的地主、資本家和工人、農民有同等的人權、財權、選舉權和言論、集會、結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權”。1941年5月,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下發(fā)給各縣的司法工作指示信中,強調除漢奸、罪犯及神經病者外,年滿18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請愿、訴愿及訴訟的權利;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以及信仰自由的權利。1941年7月,中共中央發(fā)表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為抗戰(zhàn)四周年紀念宣言》強調“給一切愛國人民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發(fā)動民智民力,反抗敵寇”,并指出中共在抗日根據地保證一切抗日階層(包括地主、資本家在內)的人權、政權、財權。1941年11月通過的《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和《陜甘寧邊區(qū)保障人權財權條例》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
根據毛澤東的相關論述和中共通過的綱領、條例和發(fā)表的宣言,與北伐和土地革命時期相比,抗日戰(zhàn)爭期間,為建立最廣泛的抗日統(tǒng)一戰(zhàn)線,人民的范圍擴大,部分原來屬于敵人范疇的階層被吸納到人民中,敵人轉變?yōu)?ldquo;日本帝國主義和勾結日本公開投降或準備投降的一切漢奸和反動派”。是否支持抗日成為判斷能否享受相關人權的核心標準,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夠享受人民權利。
隨著抗日戰(zhàn)爭勝利結束,國內的主要社會矛盾再次發(fā)生變化,中國人民同美帝國主義支持的國民黨反動派之間的矛盾成為主要矛盾,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主義成為黨和人民的主要任務。為適應革命形勢需要,階級的概念被強化,抗日戰(zhàn)爭時期被吸納進抗日民族統(tǒng)一戰(zhàn)線,成為人民中的一部分并享受廣泛權利的地主、資本家等剝削階級與革命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再度產生張力,人民的范圍和各階級享受的權利內容再次發(fā)生變化,剝削階級被剝離出人民的范疇,享受的權利被削減,人民的范圍收縮。
1947年2月,毛澤東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對黨內的指示《迎接中國革命的新高潮》一文中強調,在解放區(qū)內,除漢奸分子和反動分子外,一切公民不分階級、男女、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949年6月,毛澤東發(fā)表題為《論人民民主專政》的文章,對人民的構成和享受權利的范圍作出明確強調,毛澤東指出,人民在現(xiàn)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對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對地主階級、官僚資產階級、國民黨反動派等敵人,“實行專政”,人民民主專政分別對人民和敵人實行民主和專政,人民享受各項人權,對敵人主要采取專政,剝奪其選舉權等政治權利。當然,對專政對象權利的剝奪并不是終身性的,“只要他們不造反,不破壞,不搗亂,也給土地,給工作,讓他們活下去,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
二、建設時期的改造“舊人”為“新人”:1949—1978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對權利主體的界定采用的是“人民”立場,“人民”是與“國民”相區(qū)別的概念。1949年9月22日,周恩來在向政協(xié)第一屆全體會議所作的的報告中指出了“人民”與“國民”的不同:“‘人民’是指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以及從反動階級覺悟過來的某些愛國民主分子。而對官僚資產階級在其財產被沒收和地主階級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極的是要嚴厲鎮(zhèn)壓他們中間的反動活動,積極的是更多地要強迫他們勞動,使他們改造成為新人。在改變以前,他們不屬人民范圍,但仍然是中國的一個國民,暫時不給他們享受人民的權利,卻需要使他們遵守國民的義務。”
根據周恩來的報告,“國民”的范圍要寬于“人民”。對于官僚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要采取改造“舊人”為“新人”的辦法,在完成改造之前,他們屬于國民但不是人民,不能享受人民的權利,但要遵守國民義務。權利的主體——“人民”,是一個基于一定階級劃分的抽象集體概念,而不是如“公民”這樣的平等化和形式化的個體概念。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五四憲法”。盡管“五四憲法”對公民所應當享有的各類人權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影響。1956年,國家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黨的八大提出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國內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階級矛盾。黨和國家領導人雖然強調要“不斷革命”,但同時也指出革命的重心要有所轉變。
1957年2月,毛澤東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中指出,“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于人民的范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 因“人民”和“敵人”的劃分產生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敵我之間的矛盾是對抗性的矛盾……人民內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的矛盾”。解決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辦法是采取人民民主專政,根據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分別實施民主制度和專政制度,“人民”和“敵人”所享有的權利存在差別,人民擁有廣泛的權利,專政要求在一個時期內不給地主階級分子和官僚資產階級分子選舉權及言論自由權。
1957年4月,鄧小平在西安干部會上說革命的任務基本上完成了,今后的主要任務是搞建設。毛澤東在1958年初指出,“從今年起,要在繼續(xù)完成政治戰(zhàn)線上和思想戰(zhàn)線上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同時,把黨的工作的著重點放到技術革命上去”,他同時強調要注意把政治和技術結合起來。但從1957年開始,反右斗爭被嚴重擴大化,政治革命壓倒社會革命成為革命的主線,從1966年開始,實施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xù)革命。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憲法規(guī)定必須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xù)革命,將國家機構規(guī)定在公民權利義務之前,公民義務設在公民權利之前,大幅縮減公民權利,并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guī)定。
三、從人權“姓氏”之爭到“全體中國人民”:1978—2012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停止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口號,開啟了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的偉大征程。自此,“改革”取代“革命”,成為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話語體系中的主流話語和正當性基準,中國人權事業(yè)也由此揭開了新篇章,對人權主體的認知從差別性、階級性向平等性、全民性過渡和發(fā)展。
十一屆三中全會前的較長一段時期內,不少人認為提倡和堅持“法律平等原則”是沒有同資產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劃清界限,是沒有“階級觀點”,是主張“革命與反革命一律平等”。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夕,有學者開始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點。1978年12月6日,李步云在《人民日報》發(fā)文,認為“即使對于沒有改造好的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只要他們不再違法,我們就只是依法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其余的權利和義務……則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1979年10月30日,李步云等再度撰文,指出罪犯也是公民,公民是純粹的法律術語,人民是相對于敵人而言的政治術語,國民主要適用于經濟領域。
從1978年底開始,學界展開了一場人權問題大討論。一部分學者提出“要民主”“爭人權”的訴求遭到了很多人反對,反駁者認為,離開社會主義談“民主”“人權”,只能陷入資產階級的泥坑, “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口號,從來都不是無產階級的戰(zhàn)斗旗幟。針對人權姓“資”論主張,部分學者針鋒相對地提出了批判性觀點。認為對人權要作歷史的具體的分析,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都可以使用人權口號,區(qū)別在于二者的內容和目的不同。無產階級以徹底消滅階級,實現(xiàn)全人類的解放作為自己的遠大理想,必然是徹底的“人權論”者。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xiàn)行憲法(八二憲法)。八二憲法改變了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把公民基本義務置于公民基本權利之前,以及將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后的做法,先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再規(guī)定國家機構,理順了公民和國家之間的邏輯關系,體現(xiàn)出人民授權是國家機構權力來源的依據。并且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恢復了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大幅削減的公民權利,擴充了權利內容,規(guī)范了權利表達,展現(xiàn)出尊重人的主體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
雖然八二憲法在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推動人權保障上邁出了歷史性的步伐,但關于人權問題的討論并未就此終止。當理論和實務界對某一問題爭執(zhí)不休時,領導人的表態(tài)往往能起到舉旗定向的作用。1985年6月,鄧小平同志發(fā)表了對人權問題的看法,他指出:“什么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所謂的‘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鄧小平關于人權問題的講話實際上明確了三層意思:第一,談及人權,首先要明確人權的主體,是少數人,多數人還是所有人。第二,人權不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我們社會主義中國也講人權。第三,中國和西方國家所講的人權,本質和觀點不同。中國所講的人權是全國人民的人權而非少數人的人權,人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是所有的人民。而西方國家所講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人權主體具有局限性,是資產階級的人權,用馬克思的話說,“無非是利己的人的權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體分離開來的人的權利”,“沒有超出封閉于自身、封閉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為、脫離共同體的個人”。
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了首部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旗幟鮮明地指出,中國人權具有廣泛性的特點,體現(xiàn)為享受人權的主體不是少數人,也不是某一些階級和階層的一部分人,而是全體中國人民。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強調中國的人權享受主體是全體中國人民,并且從個體和集體兩個層面對人權主體進行了劃分,自此正式出現(xiàn)了中國人權發(fā)展語境下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表述。從白皮書的闡述中還可以看出,雖然有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二元劃分,但采取的是協(xié)同并重的保障方式,既重視個體人權,也注重集體人權。20世紀90年代末,江澤民同志多次在有關人權問題的講話中談到,在中國,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是緊密結合、不可分割的,這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必然道路。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提出,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就是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強調,要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進入21世紀后,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了科學發(fā)展觀,科學發(fā)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要求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各項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以人為本,強調把實現(xiàn)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泛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這也是對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基本要求。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從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到2004年人權入憲,中國共產黨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治國理政原則,人的主體性價值進一步凸顯,人權主體徹底告別了以階級作為區(qū)分標準的差異性時代,開始向全民性和全面性邁進。
四、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2012至今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在深化“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中推進人權事業(yè),尤其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權發(fā)展進入歷史上最好的時期,取得歷史性成就。貫穿人權發(fā)展全過程的,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
重視人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對馬克思主義人民觀的繼承和發(fā)展,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人民”一詞出現(xiàn)203次,并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不是一個抽象的、玄奧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止步于思想環(huán)節(jié),而要體現(xiàn)在經濟社會發(fā)展各個環(huán)節(jié)。以人民為中心自然也體現(xiàn)在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全過程和各環(huán)節(jié),概括而言,便是將以人民為中心作為人權保障的鮮明價值取向。
習近平總書記曾先后就人權問題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其中多次強調以人民為中心。2016年12月4日,在致“紀念《發(fā)展權利宣言》通過30周年國際研討會”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2017年12月8日,在致首屆“南南人權論壇”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不斷提高尊重與保障中國人民各項基本權利的水平。”2018年12月10日,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70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奉行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將“以人民為中心”同“人權保障”進行有機結合,有效確立了最深層次、最廣泛的人權主體,在人權保障的主體更加明晰的同時,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和目標更為明確。
第一,以人民為中心指向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的有機統(tǒng)合。
人權的主體是人民,但人民并不是一個抽象、玄奧的概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不是抽象的符號,而是一個一個具體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愛恨,有夢想,也有內心的沖突和掙扎。”人民是一個個具體的人,但絕不是封閉、孤立的人,也不是他們的簡單疊加。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xiàn)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本質是其社會聯(lián)系,處于社會關系中的人民不僅是一個個體概念,還是一個集體概念,“是一個以公共德性凝聚起來的倫理共同體”,個體與集體不是簡單的對立和排斥關系,人民凝和了個體和集體。由此,人權的主體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集體,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既強調個體差異,承認個體人權,又主張個體差異之上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強調集體人權。
正是由于“以人民為中心”中的“人民”對個體和群體進行了有機統(tǒng)合,所以人民的范圍達到了有史以來最廣。2018年修改后的憲法序言中規(guī)定,“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tǒng)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據此,人權的權利主體也達至了最大范圍。
第二,以人民為中心將人民幸福生活作為最大的人權。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70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將人民幸福生活作為最大的人權,反映了人權保障的根本要求,與中國共產黨的初心和使命進行了無縫對接,“賦予了新時代發(fā)展中國人權事業(yè)新的內涵”。
在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指導下,最大的人權是人民的幸福生活。幸福生活是一種美好狀態(tài),既有主觀感受,又有客觀標準,并且隨著社會發(fā)展階段的變化處于變動之中。進入新時代后,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之下,既有的物質文化硬需求繼續(xù)存在,與此同時,人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環(huán)境、安全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希望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要求人的全面發(fā)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反映到人權保障層面,便要求全面保障所有人所應當享有的所有人權。也正是源于此,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中國努力促進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第三,以人民為中心構鑄了人權保障的同心圓結構。
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明確了新時代人權保障的兩個核心概念,“人民”和“中心”。將人民置于人權保障的中心位置,不僅確立了人權保障的權利主體是人民,還明晰了人權保障的義務主體是黨和政府,以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為支撐共同構鑄了人權保障的同心圓結構。
在人權保障的同心圓結構中,人民作為人權的權利主體呈現(xiàn)出“一個中心,兩個廣泛”的特點。“一個中心”即人民位于同心圓結構的中心位置,猶如一個強大的磁場,各類力量環(huán)此展開,向此匯聚;“兩個廣泛”指人權主體的廣泛和權利內容的廣泛,人權主體包括全體人民,人民享有的人權內容囊括各類人權。中心之外,從中央到地方,作為義務主體的黨和政府圍繞中心“一環(huán)環(huán)”漸次鋪陳,共同向中心發(fā)力。黨和政府不僅要對人民行使消極權利承擔不干預義務,更要對人民能享有積極權利承擔主動作為義務,這突出體現(xiàn)在黨和政府的系列舉措是圍繞人民的人權需求而生,指向人民,不斷提高尊重與保障人民各項基本權利的水平。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把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體現(xiàn)在經濟社會發(fā)展各個環(huán)節(jié),做到老百姓關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進什么,通過改革給人民群眾帶來更多獲得感”。
第四,以人民為中心構成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的鮮明特征。
理論和實務界較為一致的認識是,經過多年不斷努力,中國成功走出了一條符合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其中,人權主體層面與西方的差異,特別是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是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的鮮明特征。
根據《改革開放40年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進步》白皮書的表述,改革開放40年以來中國成功走出了一條符合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其中之一便是堅持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核心理念?!稙槿嗣裰\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70年》白皮書更是用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總括了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指出經過70年的人權發(fā)展實踐,中國已經形成了較為系統(tǒng)的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
五、從個體人權、集體人權到全體人權:人類命運共同體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不僅對中國人民有著深厚情懷,而且對世界各國人民有著深厚情懷,不僅愿為中國人民造福,也愿意為世界各國人民造福。中國共產黨為世界各國人民造福的深厚情懷反映到人權領域,便是秉持“天下一家”“命運共同”的理念,堅持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為推動全球人權治理的使命擔當,努力為世界人權事業(yè)發(fā)展作貢獻。
1953年,周恩來總理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4年,周恩來分別與印度總理和緬甸總理發(fā)表聯(lián)合申明,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5年,在中國的大力推動下,印尼萬隆會議通過了《亞非會議最后公報》,提出了和平共處和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并且將“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lián)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作為第一條。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不結盟運動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原則。1970年聯(lián)大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lián)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特別聯(lián)大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包含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有力維護了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權益,為國際人權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
進入新世紀后,和平與發(fā)展是時代主題,但與此同時,世界面臨的不確定性不穩(wěn)定性突出,傳統(tǒng)安全威脅和非傳統(tǒng)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在深入思考“世界怎么了、我們怎么辦?”這一全球性重大問題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理念,呼吁各國人民同心協(xié)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十九大報告將“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2018年,“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被載入修改后的憲法。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重要理念不僅為應對全球性挑戰(zhàn)指明了道路,也為更好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提供了中國方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超越了作為單個個體的“人”和作為單一國家主體的“人民”,著眼于全人類,從人類社會發(fā)展整體和相互依存的角度考量全球人權治理事業(yè),呼吁國際社會應堅持以和平促發(fā)展,以發(fā)展促人權,以團結促合作,以合作促人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以人民為中心的升級拓展,超越了近代歐洲主權國家在人權理論和實踐上表現(xiàn)出的“極大排外性”。置此之下,人權保障的主體不再以國籍為限或局限于國界,而是以“寰球同此涼熱”的情懷囊括了世界各國人民,將中國的人權事業(yè)與世界各國的人權事業(yè)進行有機結合,更加注重人權的全面發(fā)展、共同發(fā)展、包容發(fā)展、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合作發(fā)展,不僅努力將中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變?yōu)楝F(xiàn)實,而且努力把世界各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變?yōu)楝F(xiàn)實。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重要理念提出后,相繼被載入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聯(lián)合國安理會等機構的決議,得到越來越多的國際認同。這一重要理念不僅在理論場域得到大量認可和傳播,也在實踐場域廣泛展開。以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為例,中國秉持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積極與國際社會分享疫情防控中國經驗,為保護世界各國人民生命權和健康權作出中國貢獻。
六、結論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百年歷史既是政黨自身的重要節(jié)點,也是政黨史研究的重要課題?;仡欀袊伯a黨成立以來的百年發(fā)展歷程,可以看到,每一思想變革處或多或少都留下了人權的明顯印記。從政黨史研究的兩個重要對象“黨治史”和“治黨史”的角度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中國共產黨開展人權運動和人權建設的“黨治史”,也是黨自身的制度體系和執(zhí)政能力不斷完善提升的“治黨史”。在革命、建設和改革的百年進程中,中國共產黨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認知逐步成熟定型并將其上升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融入政黨目標,其中,對作為人權權利主體的“人”的觀念認知和變化貫穿了全過程和各環(huán)節(jié)??v觀中國共產黨從革命走向改革的人權主體觀流變軌跡,并最終確立“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的演進過程,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共產黨的人權主體觀表現(xiàn)出如下特征。
第一,在人權主體觀的構成形態(tài)上,體現(xiàn)為個體與集體相統(tǒng)一。
學術界曾經就人權主體所指涉的對象產生過爭論,有觀點認為集體人權起源于種族權、民族權,其主體主要指主權國家、國家或政治意義上的民族和作為整體的人民,屬于國際人權法的范疇,國內法原則上不使用。另有學者則主張集體人權在國內法上是客觀存在的,可分為國內集體人權和國際集體人權。域外也有學者否認集體人權的概念,認為將集體權利視為人權將顛覆人權定義,帶來混亂的概念性偏差。從政府文件的相關表述和領導人的講話來看,中國共產黨在人權主體的構成上,強調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協(xié)調發(fā)展,1991年《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首次在官方層面使用了這一表述,但并未對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內涵及關系作出進一步闡述。2016年《發(fā)展權:中國的理念、實踐與貢獻》白皮書指出,“沒有個人的發(fā)展,就沒有集體的發(fā)展;同時,也只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fā)展”。2019年《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70年》白皮書重申了2016年發(fā)展權白皮書的表述,并且強調,“個人權利只有與集體權利統(tǒng)一起來,才能實現(xiàn)人權的最大化”。
根據白皮書的相關表述,我們在人權主體上主張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相統(tǒng)一,并且對集體人權中的“集體”這一概念作了廣義闡釋,使其展現(xiàn)出國際法意義上的集體人權、國內法意義上的集體人權、個體與共同體有機并存意義上的集體人權三個維度。中國所強調的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相統(tǒng)一與西方更側重于個體人權形成了人權觀念上的顯著差異,這一差別絕不是簡單的意識形態(tài)之別,而是可以從中國共產黨人權主體觀的觀念變遷中找到深層次的支配邏輯。革命年代和建設時期基于階級概念所作的權利主體類型的差異性劃分的背后便體現(xiàn)出了集體人權的敘事,農民階級和工人階級作為一個描述性的整體或集體,享受規(guī)范性意義上的較為完整的權利,而地主、資本家等剝削階級作為另一個集體,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被剝奪了相關權利。在現(xiàn)代化建設的進程中,我們逐漸認識到,個體和集體缺一不可,二者并重才能推動人權事業(yè)更好發(fā)展。
第二,在人權主體觀的演化形態(tài)上,展現(xiàn)為變量與常量相結合。
回顧建黨百年來人權主體觀的觀念史演化歷程,可以看到,中國共產黨對人權主體的認知經歷了一個從變動到定型的過程,這一認知在較長一段時期不是直接以“人權”或“人權主體”的字眼或概念展開,而是以“人民”“敵人”“公民”“國民”等概念進行主體分類所產生。在革命年代,先是以“朋友—敵人”的二元框架對各社會主體進行類型劃分,并以此確定所能享受的人權內容。隨著抗戰(zhàn)期間民族矛盾成為社會主要矛盾,“朋友圈”范圍擴大,一切抗日人民都能享受人民權利??箲?zhàn)結束后,社會矛盾再度發(fā)生變化,人民范圍收縮,權利內容克減。新中國成立后,依“人民—國民”的框架對各社會主體進行劃分,采取改造“舊人”為“新人”的辦法逐步恢復屬于“舊人”的國民或敵人的相關權利。改革開放后,停止了“階級斗爭為綱”的口號,“改革”取代“革命”,以“階級”為標準對人和其享受的人權進行劃分的做法被全面舍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和意識形態(tài)中的主流話語。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權主體范圍全面擴容,形成了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
人權主體觀的變動發(fā)展過程,也是一個“常量”和“變量”相結合的過程。不同的世情國情和社會矛盾形成了影響黨的人權主體觀的變量,人權主體和權利內容據此處于從收縮到擴充,再收縮再逐步擴充的變動之中。與變量相伴隨的還有常量,在“敵人”享受的人權經歷調適的同時,工人階級、農民階級等“人民”所擁有的人權總體處于恒常狀態(tài),這與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先鋒隊和無產階級政黨,與工人和農民有天然聯(lián)系密切相關。概言之,實踐塑造了中國共產黨人權主體觀演進的變量,自身立場和定位塑造了中國共產黨人權主體觀演進的常量。
第三,在人權主體觀的運作技術上,表現(xiàn)為政治化與社會化相協(xié)同。
無論是革命和建設年代以“階級”為標準對人進行敵我劃分并據此確定相關權利,還是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通過首部人權白皮書強調中國人權主體的廣泛性,抑或是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把“依法治國”和“尊重與保障人權”同時寫進黨的大會報告,而后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中國共產黨的人權觀都展現(xiàn)出較強的政治性,以政治觀念、政治認知和政治實踐推動人權觀念的變更。并且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持續(xù)至今的中西方政治角力中,人權一直作為“批判的武器”被反復提及,其中,囊括全體還是只涵蓋部分的人權主體觀長期被作為批判與反批判的關鍵一環(huán)。
在對人權主體的認知保留政治性的同時,可以看到,人權主體觀在運作技術上也展現(xiàn)出彌散化傾向,體現(xiàn)為階級性的隱退,政治性的弱化以及社會性的增強。在公民權利意識覺醒以及中國共產黨不斷推動自我革命和提升治國理政能力的需求之下,黨通過人權立法完善、人權文件發(fā)布以及人權觀念普及等方式努力推動人權成為公民意識、社會常識和大眾共識,民眾也不斷強化和更新自身的人權觀念,理直氣壯講人權,為人權而斗爭。自上而下的人權普及和自下而上的人權爭取使得人民逐漸認識到自己作為當然的人權權利主體而存在,人權不是只有少數人能享有的專利和專家學者書齋中的禁臠,而是全體人民的共同需求和一種公共話語;人權不但是一種政治話語,還是一種社會話語;人權保障不僅是一種政治需求,還是社會大眾日常生活的內在要求。
?。ㄐの洌髂险ù髮W人權研究院講師,法學博士。)
關 鍵 詞:觀念史 人權主體 中國共產黨 尊重和保障人權
從觀念史研究的視角看,觀念通常是用關鍵詞表達的思想,人們通過關鍵詞表達某種意義,進行思考、會話和寫作,并在溝通中使其社會化,形成公認的普遍意義,建立復雜的言說和思想體系。觀念并非只是抽象的存在,它們生活在人的心靈中,激勵著人們,形塑著人們的生活,影響著人們的行動,改變著歷史的進程,因此,觀念與社會建構之間存在緊密的聯(lián)系,很多社會行動是在某一個或幾個觀念指導下產生的。
人權理念、道路、話語背后都有系列觀念支撐,其中居于基礎性位置的是人權主體觀念,它構成了理解人權的關鍵術語,“所有的人權理論都是建立在對人權主體預設的基礎之上,人權的全部內容最初都是從人權主體出發(fā)”。既然將人權定義為人之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不可剝奪和轉讓的權利,那么首先要明晰的便是人之為人的“人”指向誰,即享有人權的權利主體是誰,這關乎是否享有人權以及享有多少人權的問題。從中西之爭的視角看,學界較為一致的看法是,西方基于自由主義思想和個人本位理念,主張人權的主體是個體,而中國既注重個體,又強調集體,主張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有機統(tǒng)一。顯然,個體與集體相結合的人權主體觀在中國絕不是朝夕而成,也不是因為中西人權對立需要而生,乃是累月遞進的結果。研究中國,首先要研究中國共產黨,“研究好中國共產黨,實際上就抓住了研究中國的核心,就找到了解答當代中國從哪里來、向哪里去的‘鑰匙’”。研究中國的人權,也要首先研究中國共產黨的人權思想和觀念,梳理中國共產黨在各個時期如何表達人權主體,可以理解黨在不同時期所面臨的人權基本問題與解答范式,人權主體觀的形成路徑和話語表達,以及中國的人權保障面向誰,走向何處?;诖耍疚臄M借用觀念史方法,以中國共產黨人權主體觀的演進為線索,梳理建黨百年來人權主體觀的生成軌跡。
一、革命年代人權主體的收放與調適:1921—1949
自1921年誕生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共產黨團結和帶領各族人民,先后經歷了北伐戰(zhàn)爭、土地革命戰(zhàn)爭、抗日戰(zhàn)爭和解放戰(zhàn)爭,基于不同時期的社會背景,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和政治需求,對人權主體的認知經歷了階段性的收放與調適。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將“以無產階級革命軍隊推翻資產階級,由勞動階級重建國家,直至消滅階級差別”確立為黨的綱領之一。1922年7月,中共二大宣言指出,中國共產黨的目的是要組織無產階級,用階級斗爭的手段,建立勞農專政的政治。中共一大和二大都突出強調了“階級性”的概念,以“階級”為標準對社會主體進行類型化分析,既是根植于當時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也是源于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指導。馬克思指出了資產階級的剝削性、虛偽性和落后性,強調人民具有階級性、革命性和先進性的品質,真正的人民是無產者、小農和城市貧民,并反對將人視為抽象和孤立的人。馬克思有關“人”和“階級”的論述對早期中國共產黨產生了深刻影響,進而深深影響了中國共產黨的人民主體觀和人民權利觀。
1925年12月,毛澤東發(fā)表《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一文,文章開宗明義指出,“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是革命的首要問題,中國過去一切革命斗爭成效甚少的基本原因就在于沒能團結真正的朋友以攻擊真正的敵人,要分辨真正的敵友,就必須先分析中國的階級。在對中國各社會階級進行細致分析的基礎上,毛澤東認為,一切勾結帝國主義的階級以及附屬于他們的一部分反動知識界,是我們的敵人。工業(yè)無產階級是我們革命的領導力量。一切半無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是我們最接近的朋友。那動搖不定的中產階級,其右翼可能是我們的朋友。毛澤東除了強調工業(yè)無產階級是革命的領導力量外,還采用“朋友—敵人”的分析框架對社會各階層進行了類型劃分,這一分析模式不僅為以后“人民—敵人”的分析框架打下了基礎,也為不同階級類型下個人和集體享有人權的類型和程度奠定了基礎。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guī)定,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只有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沒有相關權利。憲法大綱還規(guī)定,中國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為目的,反革命的一切宣傳和活動,一切剝削者的政治自由,都絕對禁止。同年11月27日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選舉細則》規(guī)定,剝削他人勞動的,靠土地、資本的盈利為生而自己不勞動者,商人資本家及其代理人、中間人和買辦,一切以傳教為職業(yè)的人、國民黨及其他反動政府的警察、偵探、憲兵、官僚、軍閥及參加反對工農利益的反動派及其家屬,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無論是憲法大綱、選舉細則還是其他憲法性文件,都是立足于革命需要,以階級為標準對政治權利作出相關規(guī)定,地主、資本家、軍閥、官僚、豪紳、富農等階層屬于人民的范疇,但不能享有相關的政治權利。
自1931年九一八事變開始,日本不斷加大侵華步伐,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發(fā)動和團結一切可運用的力量抗日成為最現(xiàn)實最緊迫的任務,在此背景下,中國共產黨對“人民”和“敵人”的范圍作出調整,各階級所能享受的權利內容也相應發(fā)生變化。
1935年8月1日,中華蘇維埃政府、中共中央發(fā)表了《為抗日救國告全體同胞書》,呼吁全國人民“為祖國生命而戰(zhàn)!為民族生存而戰(zhàn)!為國家獨立而戰(zhàn)!為領土完整而戰(zhàn)!為人權自由而戰(zhàn)!”1937年8月25日,中共洛川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強調“全國人民除漢奸外,皆有抗日救國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以及武裝抗敵之自由”。1940年12月25日,毛澤東在《論政策》一文中強調:“關于人民權利,應規(guī)定一切不反對抗日的地主、資本家和工人、農民有同等的人權、財權、選舉權和言論、集會、結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權”。1941年5月,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下發(fā)給各縣的司法工作指示信中,強調除漢奸、罪犯及神經病者外,年滿18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請愿、訴愿及訴訟的權利;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以及信仰自由的權利。1941年7月,中共中央發(fā)表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為抗戰(zhàn)四周年紀念宣言》強調“給一切愛國人民以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發(fā)動民智民力,反抗敵寇”,并指出中共在抗日根據地保證一切抗日階層(包括地主、資本家在內)的人權、政權、財權。1941年11月通過的《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和《陜甘寧邊區(qū)保障人權財權條例》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
根據毛澤東的相關論述和中共通過的綱領、條例和發(fā)表的宣言,與北伐和土地革命時期相比,抗日戰(zhàn)爭期間,為建立最廣泛的抗日統(tǒng)一戰(zhàn)線,人民的范圍擴大,部分原來屬于敵人范疇的階層被吸納到人民中,敵人轉變?yōu)?ldquo;日本帝國主義和勾結日本公開投降或準備投降的一切漢奸和反動派”。是否支持抗日成為判斷能否享受相關人權的核心標準,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夠享受人民權利。
隨著抗日戰(zhàn)爭勝利結束,國內的主要社會矛盾再次發(fā)生變化,中國人民同美帝國主義支持的國民黨反動派之間的矛盾成為主要矛盾,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主義成為黨和人民的主要任務。為適應革命形勢需要,階級的概念被強化,抗日戰(zhàn)爭時期被吸納進抗日民族統(tǒng)一戰(zhàn)線,成為人民中的一部分并享受廣泛權利的地主、資本家等剝削階級與革命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再度產生張力,人民的范圍和各階級享受的權利內容再次發(fā)生變化,剝削階級被剝離出人民的范疇,享受的權利被削減,人民的范圍收縮。
1947年2月,毛澤東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對黨內的指示《迎接中國革命的新高潮》一文中強調,在解放區(qū)內,除漢奸分子和反動分子外,一切公民不分階級、男女、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949年6月,毛澤東發(fā)表題為《論人民民主專政》的文章,對人民的構成和享受權利的范圍作出明確強調,毛澤東指出,人民在現(xiàn)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對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對地主階級、官僚資產階級、國民黨反動派等敵人,“實行專政”,人民民主專政分別對人民和敵人實行民主和專政,人民享受各項人權,對敵人主要采取專政,剝奪其選舉權等政治權利。當然,對專政對象權利的剝奪并不是終身性的,“只要他們不造反,不破壞,不搗亂,也給土地,給工作,讓他們活下去,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
二、建設時期的改造“舊人”為“新人”:1949—1978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對權利主體的界定采用的是“人民”立場,“人民”是與“國民”相區(qū)別的概念。1949年9月22日,周恩來在向政協(xié)第一屆全體會議所作的的報告中指出了“人民”與“國民”的不同:“‘人民’是指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以及從反動階級覺悟過來的某些愛國民主分子。而對官僚資產階級在其財產被沒收和地主階級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極的是要嚴厲鎮(zhèn)壓他們中間的反動活動,積極的是更多地要強迫他們勞動,使他們改造成為新人。在改變以前,他們不屬人民范圍,但仍然是中國的一個國民,暫時不給他們享受人民的權利,卻需要使他們遵守國民的義務。”
根據周恩來的報告,“國民”的范圍要寬于“人民”。對于官僚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要采取改造“舊人”為“新人”的辦法,在完成改造之前,他們屬于國民但不是人民,不能享受人民的權利,但要遵守國民義務。權利的主體——“人民”,是一個基于一定階級劃分的抽象集體概念,而不是如“公民”這樣的平等化和形式化的個體概念。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五四憲法”。盡管“五四憲法”對公民所應當享有的各類人權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影響。1956年,國家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黨的八大提出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國內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階級矛盾。黨和國家領導人雖然強調要“不斷革命”,但同時也指出革命的重心要有所轉變。
1957年2月,毛澤東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中指出,“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于人民的范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 因“人民”和“敵人”的劃分產生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敵我之間的矛盾是對抗性的矛盾……人民內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的矛盾”。解決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辦法是采取人民民主專政,根據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分別實施民主制度和專政制度,“人民”和“敵人”所享有的權利存在差別,人民擁有廣泛的權利,專政要求在一個時期內不給地主階級分子和官僚資產階級分子選舉權及言論自由權。
1957年4月,鄧小平在西安干部會上說革命的任務基本上完成了,今后的主要任務是搞建設。毛澤東在1958年初指出,“從今年起,要在繼續(xù)完成政治戰(zhàn)線上和思想戰(zhàn)線上的社會主義革命的同時,把黨的工作的著重點放到技術革命上去”,他同時強調要注意把政治和技術結合起來。但從1957年開始,反右斗爭被嚴重擴大化,政治革命壓倒社會革命成為革命的主線,從1966年開始,實施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xù)革命。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憲法規(guī)定必須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xù)革命,將國家機構規(guī)定在公民權利義務之前,公民義務設在公民權利之前,大幅縮減公民權利,并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規(guī)定。
三、從人權“姓氏”之爭到“全體中國人民”:1978—2012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停止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口號,開啟了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的偉大征程。自此,“改革”取代“革命”,成為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話語體系中的主流話語和正當性基準,中國人權事業(yè)也由此揭開了新篇章,對人權主體的認知從差別性、階級性向平等性、全民性過渡和發(fā)展。
十一屆三中全會前的較長一段時期內,不少人認為提倡和堅持“法律平等原則”是沒有同資產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劃清界限,是沒有“階級觀點”,是主張“革命與反革命一律平等”。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夕,有學者開始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點。1978年12月6日,李步云在《人民日報》發(fā)文,認為“即使對于沒有改造好的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只要他們不再違法,我們就只是依法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其余的權利和義務……則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1979年10月30日,李步云等再度撰文,指出罪犯也是公民,公民是純粹的法律術語,人民是相對于敵人而言的政治術語,國民主要適用于經濟領域。
從1978年底開始,學界展開了一場人權問題大討論。一部分學者提出“要民主”“爭人權”的訴求遭到了很多人反對,反駁者認為,離開社會主義談“民主”“人權”,只能陷入資產階級的泥坑, “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口號,從來都不是無產階級的戰(zhàn)斗旗幟。針對人權姓“資”論主張,部分學者針鋒相對地提出了批判性觀點。認為對人權要作歷史的具體的分析,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都可以使用人權口號,區(qū)別在于二者的內容和目的不同。無產階級以徹底消滅階級,實現(xiàn)全人類的解放作為自己的遠大理想,必然是徹底的“人權論”者。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xiàn)行憲法(八二憲法)。八二憲法改變了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把公民基本義務置于公民基本權利之前,以及將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后的做法,先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再規(guī)定國家機構,理順了公民和國家之間的邏輯關系,體現(xiàn)出人民授權是國家機構權力來源的依據。并且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恢復了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大幅削減的公民權利,擴充了權利內容,規(guī)范了權利表達,展現(xiàn)出尊重人的主體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
雖然八二憲法在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推動人權保障上邁出了歷史性的步伐,但關于人權問題的討論并未就此終止。當理論和實務界對某一問題爭執(zhí)不休時,領導人的表態(tài)往往能起到舉旗定向的作用。1985年6月,鄧小平同志發(fā)表了對人權問題的看法,他指出:“什么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所謂的‘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鄧小平關于人權問題的講話實際上明確了三層意思:第一,談及人權,首先要明確人權的主體,是少數人,多數人還是所有人。第二,人權不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我們社會主義中國也講人權。第三,中國和西方國家所講的人權,本質和觀點不同。中國所講的人權是全國人民的人權而非少數人的人權,人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是所有的人民。而西方國家所講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人權主體具有局限性,是資產階級的人權,用馬克思的話說,“無非是利己的人的權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體分離開來的人的權利”,“沒有超出封閉于自身、封閉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為、脫離共同體的個人”。
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了首部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旗幟鮮明地指出,中國人權具有廣泛性的特點,體現(xiàn)為享受人權的主體不是少數人,也不是某一些階級和階層的一部分人,而是全體中國人民。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強調中國的人權享受主體是全體中國人民,并且從個體和集體兩個層面對人權主體進行了劃分,自此正式出現(xiàn)了中國人權發(fā)展語境下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表述。從白皮書的闡述中還可以看出,雖然有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二元劃分,但采取的是協(xié)同并重的保障方式,既重視個體人權,也注重集體人權。20世紀90年代末,江澤民同志多次在有關人權問題的講話中談到,在中國,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是緊密結合、不可分割的,這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必然道路。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提出,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就是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再次強調,要保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
進入21世紀后,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了科學發(fā)展觀,科學發(fā)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要求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各項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以人為本,強調把實現(xiàn)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泛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這也是對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基本要求。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從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到2004年人權入憲,中國共產黨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治國理政原則,人的主體性價值進一步凸顯,人權主體徹底告別了以階級作為區(qū)分標準的差異性時代,開始向全民性和全面性邁進。
四、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2012至今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在深化“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中推進人權事業(yè),尤其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權發(fā)展進入歷史上最好的時期,取得歷史性成就。貫穿人權發(fā)展全過程的,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
重視人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對馬克思主義人民觀的繼承和發(fā)展,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人民”一詞出現(xiàn)203次,并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作為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不是一個抽象的、玄奧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止步于思想環(huán)節(jié),而要體現(xiàn)在經濟社會發(fā)展各個環(huán)節(jié)。以人民為中心自然也體現(xiàn)在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全過程和各環(huán)節(jié),概括而言,便是將以人民為中心作為人權保障的鮮明價值取向。
習近平總書記曾先后就人權問題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其中多次強調以人民為中心。2016年12月4日,在致“紀念《發(fā)展權利宣言》通過30周年國際研討會”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2017年12月8日,在致首屆“南南人權論壇”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不斷提高尊重與保障中國人民各項基本權利的水平。”2018年12月10日,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70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奉行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將“以人民為中心”同“人權保障”進行有機結合,有效確立了最深層次、最廣泛的人權主體,在人權保障的主體更加明晰的同時,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和目標更為明確。
第一,以人民為中心指向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的有機統(tǒng)合。
人權的主體是人民,但人民并不是一個抽象、玄奧的概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不是抽象的符號,而是一個一個具體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愛恨,有夢想,也有內心的沖突和掙扎。”人民是一個個具體的人,但絕不是封閉、孤立的人,也不是他們的簡單疊加。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xiàn)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本質是其社會聯(lián)系,處于社會關系中的人民不僅是一個個體概念,還是一個集體概念,“是一個以公共德性凝聚起來的倫理共同體”,個體與集體不是簡單的對立和排斥關系,人民凝和了個體和集體。由此,人權的主體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集體,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既強調個體差異,承認個體人權,又主張個體差異之上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強調集體人權。
正是由于“以人民為中心”中的“人民”對個體和群體進行了有機統(tǒng)合,所以人民的范圍達到了有史以來最廣。2018年修改后的憲法序言中規(guī)定,“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tǒng)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據此,人權的權利主體也達至了最大范圍。
第二,以人民為中心將人民幸福生活作為最大的人權。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70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將人民幸福生活作為最大的人權,反映了人權保障的根本要求,與中國共產黨的初心和使命進行了無縫對接,“賦予了新時代發(fā)展中國人權事業(yè)新的內涵”。
在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指導下,最大的人權是人民的幸福生活。幸福生活是一種美好狀態(tài),既有主觀感受,又有客觀標準,并且隨著社會發(fā)展階段的變化處于變動之中。進入新時代后,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美好生活需要之下,既有的物質文化硬需求繼續(xù)存在,與此同時,人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環(huán)境、安全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希望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要求人的全面發(fā)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反映到人權保障層面,便要求全面保障所有人所應當享有的所有人權。也正是源于此,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中國努力促進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第三,以人民為中心構鑄了人權保障的同心圓結構。
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明確了新時代人權保障的兩個核心概念,“人民”和“中心”。將人民置于人權保障的中心位置,不僅確立了人權保障的權利主體是人民,還明晰了人權保障的義務主體是黨和政府,以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為支撐共同構鑄了人權保障的同心圓結構。
在人權保障的同心圓結構中,人民作為人權的權利主體呈現(xiàn)出“一個中心,兩個廣泛”的特點。“一個中心”即人民位于同心圓結構的中心位置,猶如一個強大的磁場,各類力量環(huán)此展開,向此匯聚;“兩個廣泛”指人權主體的廣泛和權利內容的廣泛,人權主體包括全體人民,人民享有的人權內容囊括各類人權。中心之外,從中央到地方,作為義務主體的黨和政府圍繞中心“一環(huán)環(huán)”漸次鋪陳,共同向中心發(fā)力。黨和政府不僅要對人民行使消極權利承擔不干預義務,更要對人民能享有積極權利承擔主動作為義務,這突出體現(xiàn)在黨和政府的系列舉措是圍繞人民的人權需求而生,指向人民,不斷提高尊重與保障人民各項基本權利的水平。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把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體現(xiàn)在經濟社會發(fā)展各個環(huán)節(jié),做到老百姓關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進什么,通過改革給人民群眾帶來更多獲得感”。
第四,以人民為中心構成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的鮮明特征。
理論和實務界較為一致的認識是,經過多年不斷努力,中國成功走出了一條符合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其中,人權主體層面與西方的差異,特別是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是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的鮮明特征。
根據《改革開放40年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進步》白皮書的表述,改革開放40年以來中國成功走出了一條符合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其中之一便是堅持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核心理念?!稙槿嗣裰\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70年》白皮書更是用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總括了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指出經過70年的人權發(fā)展實踐,中國已經形成了較為系統(tǒng)的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
五、從個體人權、集體人權到全體人權:人類命運共同體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不僅對中國人民有著深厚情懷,而且對世界各國人民有著深厚情懷,不僅愿為中國人民造福,也愿意為世界各國人民造福。中國共產黨為世界各國人民造福的深厚情懷反映到人權領域,便是秉持“天下一家”“命運共同”的理念,堅持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為推動全球人權治理的使命擔當,努力為世界人權事業(yè)發(fā)展作貢獻。
1953年,周恩來總理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4年,周恩來分別與印度總理和緬甸總理發(fā)表聯(lián)合申明,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955年,在中國的大力推動下,印尼萬隆會議通過了《亞非會議最后公報》,提出了和平共處和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并且將“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lián)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作為第一條。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不結盟運動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原則。1970年聯(lián)大通過的《關于各國依聯(lián)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特別聯(lián)大通過的《關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包含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有力維護了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權益,為國際人權治理提供了重要遵循。
進入新世紀后,和平與發(fā)展是時代主題,但與此同時,世界面臨的不確定性不穩(wěn)定性突出,傳統(tǒng)安全威脅和非傳統(tǒng)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在深入思考“世界怎么了、我們怎么辦?”這一全球性重大問題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理念,呼吁各國人民同心協(xié)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十九大報告將“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2018年,“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被載入修改后的憲法。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重要理念不僅為應對全球性挑戰(zhàn)指明了道路,也為更好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提供了中國方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超越了作為單個個體的“人”和作為單一國家主體的“人民”,著眼于全人類,從人類社會發(fā)展整體和相互依存的角度考量全球人權治理事業(yè),呼吁國際社會應堅持以和平促發(fā)展,以發(fā)展促人權,以團結促合作,以合作促人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以人民為中心的升級拓展,超越了近代歐洲主權國家在人權理論和實踐上表現(xiàn)出的“極大排外性”。置此之下,人權保障的主體不再以國籍為限或局限于國界,而是以“寰球同此涼熱”的情懷囊括了世界各國人民,將中國的人權事業(yè)與世界各國的人權事業(yè)進行有機結合,更加注重人權的全面發(fā)展、共同發(fā)展、包容發(fā)展、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合作發(fā)展,不僅努力將中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變?yōu)楝F(xiàn)實,而且努力把世界各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變?yōu)楝F(xiàn)實。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重要理念提出后,相繼被載入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聯(lián)合國安理會等機構的決議,得到越來越多的國際認同。這一重要理念不僅在理論場域得到大量認可和傳播,也在實踐場域廣泛展開。以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為例,中國秉持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積極與國際社會分享疫情防控中國經驗,為保護世界各國人民生命權和健康權作出中國貢獻。
六、結論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百年歷史既是政黨自身的重要節(jié)點,也是政黨史研究的重要課題?;仡欀袊伯a黨成立以來的百年發(fā)展歷程,可以看到,每一思想變革處或多或少都留下了人權的明顯印記。從政黨史研究的兩個重要對象“黨治史”和“治黨史”的角度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中國共產黨開展人權運動和人權建設的“黨治史”,也是黨自身的制度體系和執(zhí)政能力不斷完善提升的“治黨史”。在革命、建設和改革的百年進程中,中國共產黨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認知逐步成熟定型并將其上升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融入政黨目標,其中,對作為人權權利主體的“人”的觀念認知和變化貫穿了全過程和各環(huán)節(jié)??v觀中國共產黨從革命走向改革的人權主體觀流變軌跡,并最終確立“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的演進過程,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共產黨的人權主體觀表現(xiàn)出如下特征。
第一,在人權主體觀的構成形態(tài)上,體現(xiàn)為個體與集體相統(tǒng)一。
學術界曾經就人權主體所指涉的對象產生過爭論,有觀點認為集體人權起源于種族權、民族權,其主體主要指主權國家、國家或政治意義上的民族和作為整體的人民,屬于國際人權法的范疇,國內法原則上不使用。另有學者則主張集體人權在國內法上是客觀存在的,可分為國內集體人權和國際集體人權。域外也有學者否認集體人權的概念,認為將集體權利視為人權將顛覆人權定義,帶來混亂的概念性偏差。從政府文件的相關表述和領導人的講話來看,中國共產黨在人權主體的構成上,強調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協(xié)調發(fā)展,1991年《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首次在官方層面使用了這一表述,但并未對個體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內涵及關系作出進一步闡述。2016年《發(fā)展權:中國的理念、實踐與貢獻》白皮書指出,“沒有個人的發(fā)展,就沒有集體的發(fā)展;同時,也只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fā)展”。2019年《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70年》白皮書重申了2016年發(fā)展權白皮書的表述,并且強調,“個人權利只有與集體權利統(tǒng)一起來,才能實現(xiàn)人權的最大化”。
根據白皮書的相關表述,我們在人權主體上主張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相統(tǒng)一,并且對集體人權中的“集體”這一概念作了廣義闡釋,使其展現(xiàn)出國際法意義上的集體人權、國內法意義上的集體人權、個體與共同體有機并存意義上的集體人權三個維度。中國所強調的個體人權與集體人權相統(tǒng)一與西方更側重于個體人權形成了人權觀念上的顯著差異,這一差別絕不是簡單的意識形態(tài)之別,而是可以從中國共產黨人權主體觀的觀念變遷中找到深層次的支配邏輯。革命年代和建設時期基于階級概念所作的權利主體類型的差異性劃分的背后便體現(xiàn)出了集體人權的敘事,農民階級和工人階級作為一個描述性的整體或集體,享受規(guī)范性意義上的較為完整的權利,而地主、資本家等剝削階級作為另一個集體,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被剝奪了相關權利。在現(xiàn)代化建設的進程中,我們逐漸認識到,個體和集體缺一不可,二者并重才能推動人權事業(yè)更好發(fā)展。
第二,在人權主體觀的演化形態(tài)上,展現(xiàn)為變量與常量相結合。
回顧建黨百年來人權主體觀的觀念史演化歷程,可以看到,中國共產黨對人權主體的認知經歷了一個從變動到定型的過程,這一認知在較長一段時期不是直接以“人權”或“人權主體”的字眼或概念展開,而是以“人民”“敵人”“公民”“國民”等概念進行主體分類所產生。在革命年代,先是以“朋友—敵人”的二元框架對各社會主體進行類型劃分,并以此確定所能享受的人權內容。隨著抗戰(zhàn)期間民族矛盾成為社會主要矛盾,“朋友圈”范圍擴大,一切抗日人民都能享受人民權利??箲?zhàn)結束后,社會矛盾再度發(fā)生變化,人民范圍收縮,權利內容克減。新中國成立后,依“人民—國民”的框架對各社會主體進行劃分,采取改造“舊人”為“新人”的辦法逐步恢復屬于“舊人”的國民或敵人的相關權利。改革開放后,停止了“階級斗爭為綱”的口號,“改革”取代“革命”,以“階級”為標準對人和其享受的人權進行劃分的做法被全面舍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和意識形態(tài)中的主流話語。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權主體范圍全面擴容,形成了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
人權主體觀的變動發(fā)展過程,也是一個“常量”和“變量”相結合的過程。不同的世情國情和社會矛盾形成了影響黨的人權主體觀的變量,人權主體和權利內容據此處于從收縮到擴充,再收縮再逐步擴充的變動之中。與變量相伴隨的還有常量,在“敵人”享受的人權經歷調適的同時,工人階級、農民階級等“人民”所擁有的人權總體處于恒常狀態(tài),這與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先鋒隊和無產階級政黨,與工人和農民有天然聯(lián)系密切相關。概言之,實踐塑造了中國共產黨人權主體觀演進的變量,自身立場和定位塑造了中國共產黨人權主體觀演進的常量。
第三,在人權主體觀的運作技術上,表現(xiàn)為政治化與社會化相協(xié)同。
無論是革命和建設年代以“階級”為標準對人進行敵我劃分并據此確定相關權利,還是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通過首部人權白皮書強調中國人權主體的廣泛性,抑或是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把“依法治國”和“尊重與保障人權”同時寫進黨的大會報告,而后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中國共產黨的人權觀都展現(xiàn)出較強的政治性,以政治觀念、政治認知和政治實踐推動人權觀念的變更。并且從上世紀八十年代持續(xù)至今的中西方政治角力中,人權一直作為“批判的武器”被反復提及,其中,囊括全體還是只涵蓋部分的人權主體觀長期被作為批判與反批判的關鍵一環(huán)。
在對人權主體的認知保留政治性的同時,可以看到,人權主體觀在運作技術上也展現(xiàn)出彌散化傾向,體現(xiàn)為階級性的隱退,政治性的弱化以及社會性的增強。在公民權利意識覺醒以及中國共產黨不斷推動自我革命和提升治國理政能力的需求之下,黨通過人權立法完善、人權文件發(fā)布以及人權觀念普及等方式努力推動人權成為公民意識、社會常識和大眾共識,民眾也不斷強化和更新自身的人權觀念,理直氣壯講人權,為人權而斗爭。自上而下的人權普及和自下而上的人權爭取使得人民逐漸認識到自己作為當然的人權權利主體而存在,人權不是只有少數人能享有的專利和專家學者書齋中的禁臠,而是全體人民的共同需求和一種公共話語;人權不但是一種政治話語,還是一種社會話語;人權保障不僅是一種政治需求,還是社會大眾日常生活的內在要求。
?。ㄐの洌髂险ù髮W人權研究院講師,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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