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是國際社會的最高價值。不論是在集體層面還是個人層面,和平都是享受人權所不可或缺的前提。在人權規(guī)范的等級體系中,和平的根本原因,即生命權,是實現(xiàn)包括政治權、經(jīng)濟權、社會權、文化權等在內的所有其他權利的基礎。在國際社會中,國家只有在其主權和獨立不受暴力侵犯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繁榮發(fā)展?!堵?lián)合國憲章》所載的禁止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的規(guī)定,是國際法治的一個基本準則。
各國具有以和平方式處理國際關系的一般義務,這意味著各國應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內政。這也符合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其中就包括各國有權按照自己的傳統(tǒng),并根據(jù)具體國情和優(yōu)先事項處理其事務。
聯(lián)合國將這些普遍準則視作其指導宗旨和原則。鑒于這些準則,享受人權不能,也絕不應該以服從強權政治為前提。人權反映了人類不可剝奪的尊嚴——不論是對于(作為公民的)個人,還是由(作為主權國家的)個體構成的集體組織而言,都是如此。這意味著任何國家——無論大小、強弱——都不會試圖支配其他國家,或將其國內制度、社會文化傳統(tǒng)和世界觀強加于世界其他國家。
在上述意義上,作為(個人和集體)人類尊嚴表現(xiàn)的人權具有普遍性。然而,人權的普遍性并不意味著其在適用上具有一致性。全球范圍內存在著豐富多樣的文明和社會文化傳統(tǒng)。不同歷史條件下,傳統(tǒng)的多元性與多樣性也反映在不同歷史條件下對人權的認識和落實上。因此,如果要致力于建立和平的秩序,不僅要承認文化、種族和宗教等方面存在的多樣性,還要承認涉及人權的社會方面也具有多樣性。隨著文明和文化的發(fā)展,在諸如“公民”“國家”“個人”“家庭”或“集體”等概念及其在不同語境下的結構性聯(lián)系上,確實存在復雜多樣的觀念和范式。在國際上,這導致人們根據(jù)特定的民族和文明傳統(tǒng),對社會標準、社會禮儀慣例、禮節(jié)等作出了不同解釋。
因此,就人權而言,任何國家都無權將其獨特的社會文化傳統(tǒng)或價值體系(總的來說,即其世界觀)強加于其他民族和國家。雖然某些傳統(tǒng)可能更為重視個人相對于國家的主張,但另一些傳統(tǒng)遵循的是本質上以社區(qū)為導向的方法,從更為綜合的意義上界定公民的作用。而在這種意義上,國家與社會并不并列。因此,處理人權觀念多樣性唯一適當?shù)姆椒ㄊ窃谙嗷プ鹬氐幕A上開展對話。在和平的國際秩序中,根本不存在“模范國家”,也不能容忍只為最強大國家的利益服務的侵入式的人權理論。
各國在與社會和歷史特殊性相關的觀念與優(yōu)先事項上存在差異,國際人權文書的批準狀況就清楚地反映了這一點。僅舉一例:美國沒有批準全球人權體系的核心條約之一——《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國于1997年簽署并于2001年批準了該公約。不言而喻,非條約締約國不能充當該條約所載權利的權威解釋者或審判者,更不用說是自封的執(zhí)行者了。即使對于條約締約國而言,任何國家也都無權將其獨特的社會文化傳統(tǒng)和生活方式強加給其他成員國,因為這可能會影響該國執(zhí)行條約的規(guī)定。
各國在批準方面的差異對應著這樣一個事實,即在當今的全球化世界中,文化和文明并不統(tǒng)一。否認多樣性就相當于采取一種本質上屬于極權主義的做法,這不僅在本質上與人權背道而馳,而且與上述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不符。虛假的人權普遍主義,即宣稱某一民族傳統(tǒng)的特殊性具有“普遍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立場,實則基于殖民主義,特別是歐洲(或西方)中心主義的后遺癥。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是關于人類尊嚴的原則,而不是在特定(社會文化)背景下實施該原則。尊嚴的概念既存在于儒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教義之中,也存在于馬克思主義或歐洲啟蒙運動(伊曼紐爾•康德)的世俗傳統(tǒng)之中。
虛假的普世主義往往服務于隱藏在其下的地緣政治目的。它為干涉別國內政提供了貌似合理的意識形態(tài)框架。特別是自19世紀以來,所謂的“人道主義”干預的歷史證實了將人權工具化的做法。最近,政治和經(jīng)濟制裁已成為別有用心的人“強制執(zhí)行人權”的工具。正如針對伊拉克的全面經(jīng)濟制裁(1990年到2003年)所表明的那樣,這些做法本質上是自相矛盾的。(十多年來)堅持繼續(xù)執(zhí)行這些懲罰性措施的國家非但沒有保護人權,反而系統(tǒng)地侵犯了目標國家全體人民的基本人權。
雙重標準政策是這種形式的意識形態(tài)帝國主義在當今全球權力斗爭背景下的必然結果。事實證明,那些打著人道主義的旗號將其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國家往往在以下兩面具有選擇性:其一,目標國家(其選擇取決于地緣政治的考慮,而非人權)。其二,在解釋的優(yōu)先次序或在權衡人權的層面,后者指國家根據(jù)政治便利,在一種情況下強調特定的權利,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忽視同樣的權利。這些國家往往在本國領土上侵犯了國民的基本人權,或者甚至沒有批準他們要求其他國家執(zhí)行的人權條約。
被強權政治玷污的人權活動有可能破壞并最終抹殺聯(lián)合國在公正性和包容性的基礎上為促進人權所作的努力。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主席納扎特•沙米姆•汗大使在其就職演說中指出:“公正性和包容性這兩項標準對于全球層面可信的人權監(jiān)測而言至關重要。”只有遵守公正性和包容性,基于尊重國家主權的人權監(jiān)測才有助于加強國際法治,進而建立穩(wěn)定的和平秩序。這包括每個國家作為合法組成的公民集體所享有的自我保護權,同時,它也喚起了每個國家遵守其所批準的國際條約的義務。這也是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國所面臨的挑戰(zhàn)。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和平共處的必要性,在落實人權方面不存在意識形態(tài)傲慢的余地。任何國家都無權對他人的世界觀、價值體系或社會文化傳統(tǒng)進行說教。人權絕不能成為地緣政治的工具。在各國共同承諾為人類的共同利益進行合作的基礎上,人權對話應該成為不同文明和文化之間基于相互尊重的全球對話的一部分。聯(lián)合國應促進有關落實這些權利的經(jīng)驗交流。辯論絕不能被用作灌輸思想或進行全球對抗的工具。在當今的多元文化以及日益多極化的環(huán)境中,再也不能以人權的名義壓制人權觀念的多樣性。因此,國際政策和倡議必須遵循多邊主義的方法,并以平等合作的心態(tài)為指導。這將符合聯(lián)合國創(chuàng)始人所作的莊嚴承諾,即“力行容恕,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
?。h斯•考施勒(Hans Köchler),奧地利國際進步組織主席,因斯布魯克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 郭曉明)
各國具有以和平方式處理國際關系的一般義務,這意味著各國應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內政。這也符合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其中就包括各國有權按照自己的傳統(tǒng),并根據(jù)具體國情和優(yōu)先事項處理其事務。
聯(lián)合國將這些普遍準則視作其指導宗旨和原則。鑒于這些準則,享受人權不能,也絕不應該以服從強權政治為前提。人權反映了人類不可剝奪的尊嚴——不論是對于(作為公民的)個人,還是由(作為主權國家的)個體構成的集體組織而言,都是如此。這意味著任何國家——無論大小、強弱——都不會試圖支配其他國家,或將其國內制度、社會文化傳統(tǒng)和世界觀強加于世界其他國家。
在上述意義上,作為(個人和集體)人類尊嚴表現(xiàn)的人權具有普遍性。然而,人權的普遍性并不意味著其在適用上具有一致性。全球范圍內存在著豐富多樣的文明和社會文化傳統(tǒng)。不同歷史條件下,傳統(tǒng)的多元性與多樣性也反映在不同歷史條件下對人權的認識和落實上。因此,如果要致力于建立和平的秩序,不僅要承認文化、種族和宗教等方面存在的多樣性,還要承認涉及人權的社會方面也具有多樣性。隨著文明和文化的發(fā)展,在諸如“公民”“國家”“個人”“家庭”或“集體”等概念及其在不同語境下的結構性聯(lián)系上,確實存在復雜多樣的觀念和范式。在國際上,這導致人們根據(jù)特定的民族和文明傳統(tǒng),對社會標準、社會禮儀慣例、禮節(jié)等作出了不同解釋。
因此,就人權而言,任何國家都無權將其獨特的社會文化傳統(tǒng)或價值體系(總的來說,即其世界觀)強加于其他民族和國家。雖然某些傳統(tǒng)可能更為重視個人相對于國家的主張,但另一些傳統(tǒng)遵循的是本質上以社區(qū)為導向的方法,從更為綜合的意義上界定公民的作用。而在這種意義上,國家與社會并不并列。因此,處理人權觀念多樣性唯一適當?shù)姆椒ㄊ窃谙嗷プ鹬氐幕A上開展對話。在和平的國際秩序中,根本不存在“模范國家”,也不能容忍只為最強大國家的利益服務的侵入式的人權理論。
各國在與社會和歷史特殊性相關的觀念與優(yōu)先事項上存在差異,國際人權文書的批準狀況就清楚地反映了這一點。僅舉一例:美國沒有批準全球人權體系的核心條約之一——《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國于1997年簽署并于2001年批準了該公約。不言而喻,非條約締約國不能充當該條約所載權利的權威解釋者或審判者,更不用說是自封的執(zhí)行者了。即使對于條約締約國而言,任何國家也都無權將其獨特的社會文化傳統(tǒng)和生活方式強加給其他成員國,因為這可能會影響該國執(zhí)行條約的規(guī)定。
各國在批準方面的差異對應著這樣一個事實,即在當今的全球化世界中,文化和文明并不統(tǒng)一。否認多樣性就相當于采取一種本質上屬于極權主義的做法,這不僅在本質上與人權背道而馳,而且與上述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不符。虛假的人權普遍主義,即宣稱某一民族傳統(tǒng)的特殊性具有“普遍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立場,實則基于殖民主義,特別是歐洲(或西方)中心主義的后遺癥。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是關于人類尊嚴的原則,而不是在特定(社會文化)背景下實施該原則。尊嚴的概念既存在于儒教、基督教和其他宗教教義之中,也存在于馬克思主義或歐洲啟蒙運動(伊曼紐爾•康德)的世俗傳統(tǒng)之中。
虛假的普世主義往往服務于隱藏在其下的地緣政治目的。它為干涉別國內政提供了貌似合理的意識形態(tài)框架。特別是自19世紀以來,所謂的“人道主義”干預的歷史證實了將人權工具化的做法。最近,政治和經(jīng)濟制裁已成為別有用心的人“強制執(zhí)行人權”的工具。正如針對伊拉克的全面經(jīng)濟制裁(1990年到2003年)所表明的那樣,這些做法本質上是自相矛盾的。(十多年來)堅持繼續(xù)執(zhí)行這些懲罰性措施的國家非但沒有保護人權,反而系統(tǒng)地侵犯了目標國家全體人民的基本人權。
雙重標準政策是這種形式的意識形態(tài)帝國主義在當今全球權力斗爭背景下的必然結果。事實證明,那些打著人道主義的旗號將其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的國家往往在以下兩面具有選擇性:其一,目標國家(其選擇取決于地緣政治的考慮,而非人權)。其二,在解釋的優(yōu)先次序或在權衡人權的層面,后者指國家根據(jù)政治便利,在一種情況下強調特定的權利,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忽視同樣的權利。這些國家往往在本國領土上侵犯了國民的基本人權,或者甚至沒有批準他們要求其他國家執(zhí)行的人權條約。
被強權政治玷污的人權活動有可能破壞并最終抹殺聯(lián)合國在公正性和包容性的基礎上為促進人權所作的努力。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主席納扎特•沙米姆•汗大使在其就職演說中指出:“公正性和包容性這兩項標準對于全球層面可信的人權監(jiān)測而言至關重要。”只有遵守公正性和包容性,基于尊重國家主權的人權監(jiān)測才有助于加強國際法治,進而建立穩(wěn)定的和平秩序。這包括每個國家作為合法組成的公民集體所享有的自我保護權,同時,它也喚起了每個國家遵守其所批準的國際條約的義務。這也是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國所面臨的挑戰(zhàn)。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和平共處的必要性,在落實人權方面不存在意識形態(tài)傲慢的余地。任何國家都無權對他人的世界觀、價值體系或社會文化傳統(tǒng)進行說教。人權絕不能成為地緣政治的工具。在各國共同承諾為人類的共同利益進行合作的基礎上,人權對話應該成為不同文明和文化之間基于相互尊重的全球對話的一部分。聯(lián)合國應促進有關落實這些權利的經(jīng)驗交流。辯論絕不能被用作灌輸思想或進行全球對抗的工具。在當今的多元文化以及日益多極化的環(huán)境中,再也不能以人權的名義壓制人權觀念的多樣性。因此,國際政策和倡議必須遵循多邊主義的方法,并以平等合作的心態(tài)為指導。這將符合聯(lián)合國創(chuàng)始人所作的莊嚴承諾,即“力行容恕,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
?。h斯•考施勒(Hans Köchler),奧地利國際進步組織主席,因斯布魯克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 郭曉明)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1020039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