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構造提供了權威的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可以由四大部分構成,即人權功能論、人權主體論、人權內涵論和人權保障論。人權功能論由人民利益論和自由全面發(fā)展論組成,前者是基礎功能,后者是終極功能。人權主體論包括集體人權和個體人權,個體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集體人權是個體人權的保障。人權內涵論包括首要人權、最大人權和各方面人權。人權保障論由人權法治保障與國際人權治理組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個組成部分均履行人權保障功能。中國廣泛參與了世界人權事業(yè),長時期地、全方位地保障世界各國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積極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改革、促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注重人權的國際法治保障。
關鍵詞:集體人權 首要人權 最大人權 人權法治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話語的正式誕生,以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為標志。此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得到了迅速發(fā)展,各種理論觀點層出不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的體系化持續(xù)展開。體系(system)概念來源于古希臘哲學,是指一個由各個構成要素按照確定的、內在的關聯有機組合而成的整體。自古希臘以降,科學理論往往以體系的形成出現,理論的體系化是理論科學性的必要條件。我國第一份人權白皮書發(fā)布之后,不久就出現了關于“努力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呼吁。但是,這一理論體系的研究姍姍來遲。2010年12月,《人權》雜志召開了“人權理論體系”研討會,主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及人權發(fā)展模式。之后,學術界開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研究,形成了一些有影響力的成果。總體來看,迄今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研究數量還較少。
建黨100周年之際,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編輯的《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論述摘編》出版,第一次集中呈現了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人關于人權的系統(tǒng)論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研究的開展和理論體系的構造提供了權威的指導。該書收集了習近平總書記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關于人權的各種論述,進行了精心的分類編排,分為九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與人權的關系,第二部分是人權發(fā)展道路,第三部分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第四部分是首要的基本人權,第五部分是第一位的人權,第六部分是人民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權利,第七部分是特定群體權益,第八部分是人權的法治保障,第九部分是世界人權事業(yè)。這九大部分完整涵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的功能、主體、內涵和保障等體系要素,涉及人民利益論與自由全面發(fā)展論、集體人權與個體人權、首要人權與最大人權、人權法治保障與國際人權治理等等不同范疇的人權主題。據此,我們可以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結構分為四大部分,各個部分有著鮮明的主題,相互之間有著緊密的關聯。
一、人權的功能論:人民利益論和自由全面發(fā)展論
關于人權功能的理論,有兩大觀點:利益論(the interest theory)和選擇論(或意志論,the choice or will theory)。利益論主張,權利是為了服務于權利所有者的相關利益而存在的,如果我們能夠區(qū)分哪些人可以從某個義務的履行中獲得利益,那么我們就建立了一種權利與義務之間的聯系;選擇論則主張,權利的宗旨是給予權利擁有者對他人義務的支配力,保護和促進權利擁有者的自主性。兩大理論各有優(yōu)缺點,一般認為利益論的解釋能力優(yōu)于選擇論。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持一種綜合的觀念:權利的本質既在于保護權利擁有者的利益,也在于維護權利擁有者自主的全面選擇,而自由全面選擇的實現以物資利益的充分滿足為前提。馬克思指出:“自由王國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規(guī)定要做的勞動終止的地方才開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來說,它存在于真正物質生產領域的彼岸。”自由王國是以必然王國為基礎的,借助于物質力量而實現,利益是人權的基礎功能,自由選擇是人權的最終功能。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權功能的論述,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進一步發(fā)展。這一論述把人民利益視為人權的首要功能,“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不斷提高尊重與保障中國人民各項基本權利的水平。”之所以把人民利益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這是中國共產黨的初心和使命所決定的,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在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主要體現為各種利益的滿足:“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wěn)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yōu)美的環(huán)境,期盼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發(fā)展經濟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我們黨要鞏固執(zhí)政地位、完成執(zhí)政使命,就必須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不斷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讓人民過上更好生活。”
權利的功能不僅限于利益的保障,還要滿足更為全面的自由選擇需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按照馬克思、恩格斯的構想,共產主義社會將徹底消除階級之間、城鄉(xiāng)之間、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之間的對立和差別,實行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真正實現社會共享、實現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的發(fā)展。“我們黨領導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發(fā)展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所以,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才是人權的最終功能,人民利益的滿足只是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的必由之路。馬克思指出:“全面發(fā)展的個人——他們的社會關系作為他們自己的共同的關系,也是服從于他們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產物,而是社會的產物。要使這種個性成為可能,能力的發(fā)展就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這正是以建立在交換價值基礎上的生產為前提的,這種生產才在產生出個人同自己和同別人相異化的普遍性的同時,也產生出個人關系和個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這里“個人關系和個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能夠真正實現每個人依其自主意志的自由全面選擇。2021年,我國實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人民的物質利益已經得到了比較充分的滿足,在此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人民的這些要求,都需要通過權利予以滿足。
二、人權的主體論:集體人權與個體人權
在人權理論領域,從歷史來看,人權觀念的誕生深受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個人作為人權的主體,早已眾所公認;集體人權的出現相對比較晚,其存在甚至面臨著不小的理論爭議。集體人權包括特定群體權利、民族權利和國家權利,我國既承認個體人權,也主張集體人權。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我國人民享有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選舉權等等個體性的權利,同時,我國國內也存在各類集體人權,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的群體都享有特定的集體人權。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目前,我國農村貧困人口、城市困難群眾、進城務工人員,農村留守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加起來有幾億人。這些都是特別需要關愛的群體。”這些特定群體之所以享有某些特殊的集體人權,是因為其在權利實現方面的困境和特別需求,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特別保障。民族和國家作為集體,也享有獨立的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發(fā)展道路的權利”,“我們要爭取公平的發(fā)展,讓發(fā)展機會更加均等。……要完善全球經濟治理,提高發(fā)展中國家代表性和發(fā)言權,給予各國平等參與規(guī)則制定的權利。”
集體人權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鮮明體現。馬克思生活于十九世紀,當時流行的是個人主義人權觀,馬克思對此持批評態(tài)度,他指出:“所謂的人權,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權)的droits de l’homme(人權),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就是說,無非是利己的人的權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體分離開來的人的權利。”馬克思指出,人是類存在物,“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個人之間通過特殊的社會關系形成了一個個集體,集體的存在是一個現實,不是虛擬的事物。無論是從利益論的角度,還是從選擇論的角度,集體人權都能夠得到證立。從利益論的角度來看,集體人權旨在保障集體利益,這里有個重要問題:何謂“集體利益”?有的研究指出集體利益具有四種表現形式:集合的利益,共同生產的利益,公共物品的利益,分享的利益。本文認為,集體利益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式:一是相對于其他集體的獨立利益,沒有其他集體就沒有這種利益,例如國家安全;二是相對于個體的獨立利益,這是個體自身無力創(chuàng)造和享有的利益,例如文化傳統(tǒng)、語言文字;三是集體和個體都可以享有的共同利益,例如環(huán)境資源。這些集體利益都是真實存在的,可以歸屬于特定的集體,相關的集體應該對這些集體利益享有權利。從選擇論的角度來看,集體作為一個存在主體,擁有獨立的行動空間,能夠決定自己的前途命運,例如一個民族可以對自己的政治地位進行自決,一個國家可以獨立選擇自己的發(fā)展模式。為了保障集體的自由選擇需求,集體人權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傊隈R克思主義人權觀,集體人權是一類現實的、可以獨立行使的人權,其與個體人權的關系在于,個體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集體人權是個體人權的保障,個體只有在集體中才能獲得全面的自由發(fā)展、通過集體人權享有特定的利益和選擇。
三、人權的內涵論:首要人權、最大人權與各方面人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一直把生存權和發(fā)展權視為首要人權,這一理論話語始于1991年的人權白皮書。生存權具有國際和國內的雙重向度,國際向度是指民族自決和國家的主權獨立,國內向度是指全體人民的安全生活,享有基本的生存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對于生存權高度重視,論述較多,指出“要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關天,發(fā)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生存權的保障,有多種措施。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論述,我國人民生存權的保障措施包括脫貧攻堅、健康中國建設、平安中國建設、安全生產等等。脫貧攻堅對于我國人民生存權的保障意義非常突出。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有很多重要指示,例如“要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堅持中央統(tǒng)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強化黨政一把手總負責的責任制,堅持大扶貧格局,注重扶貧同扶志、扶智相結合,深入實施東西部扶貧協作,重點攻克深度貧困地區(qū)脫貧任務”,以實現“兩不愁、三保障”。關于健康中國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施健康中國戰(zhàn)略。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志。要完善國民健康政策,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關于平安中國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決溫飽后的第一需求,是極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發(fā)展環(huán)境。”關于安全生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地區(qū)各部門、各類企業(yè)都要堅持安全生產高標準、嚴要求,招商引資、上項目要嚴把安全生產關,加大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權重,實行安全生產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一票否決’”。此外,生存權的保障措施還有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治理等等方式。
發(fā)展權是僅次于生存權的集體人權,也是一種動態(tài)發(fā)展的綜合性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共享發(fā)展”理念,為新時代的發(fā)展權注入了新的內涵。共享發(fā)展理念的內涵有四個方面:一是全民共享,這是就共享的覆蓋面而言的,共享發(fā)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數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二是全面共享,這是從共享的內容來說的,共享發(fā)展要共享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各方面建設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三是共建共享,這是從共享的實現途徑來說的,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過程也是共享的過程;四是漸進共享,這是從共享發(fā)展的推進進程來說的,共享發(fā)展有一個從低級到高級、從不均衡到均衡的過程,即使達到很高的水平也會有差別。落實共享發(fā)展理念,歸結起來是兩個層面的事:一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舉全民之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不斷把“蛋糕”做大;二是把不斷做大的“蛋糕”分好,讓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得到更充分體現,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根據共享發(fā)展理念,新時代的發(fā)展權應該做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漸進共享,黨和政府“要自覺主動解決地區(qū)差距、城鄉(xiāng)差距、收入差距等問題,堅持在發(fā)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統(tǒng)籌做好就業(yè)、收入分配、教育、社保、醫(yī)療、住房、養(yǎng)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農村、基層、欠發(fā)達地區(qū)傾斜,向困難群眾傾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發(fā)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七十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這一重要論斷。“最大人權”概念由此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的組成部分,幸福生活權也成為一項嶄新的人權。“人民幸福生活權”是一個綜合性權利,首先是集體人權,最終要落實為人民中的每個個體都享有的人權。人民幸福生活包括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兩個方面,人民幸福生活權是各項人權的高度統(tǒng)一,以生存權發(fā)展權為基礎,以經濟社會文化環(huán)境權利和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實現為內容,以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權利的實現為抓手,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為目的。在當前和之后的一個時期,人民幸福生活權將通過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方略來得以逐步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作為為人民謀幸福的著力點”。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一個綜合性概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說的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與人權之間存在著非常緊密的聯系,構成了“最大人權”的主要實質內涵。
各個人權之間關聯密切,首要人權是其他人權實現的前提,對于權利擁有者完全享有其他權利是不可或缺的;最大人權在人權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內涵豐富、綜合性強;各方面權利是首要人權和最大人權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等等領域的延伸和具體化。在這個意義上,首要人權和最大人權都屬于抽象人權,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環(huán)境權利等等各方面權利屬于具體人權。習近平總書記對于各方面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對于經濟權利,他多次指出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對于政治權利,他強調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特別是農村村民的民主權利,維護外出村民在本村的權利和權益,處理好“老村民”和“新村民”之間的關系,使“新村民”能夠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對于政治權利,習近平總書記一方面指出要保障人民的選舉權,同時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所以還要更加有效地落實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對于社會權利,習近平總書記尤其關心勞動者的權利,對于就業(yè)政策、教育事業(yè)、體育事業(yè)、宗教事務、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等等直接影響社會權利的工作都提出了諸多要求。對于文化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fā)展文化事業(yè)是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文化權益的基本途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全面繁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哲學社會科學事業(yè),著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讓人民享有更加充實、更為豐富、更高質量的精神文化生活。”對于環(huán)境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良好生態(tài)環(huán)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對人的生存來說,金山銀山固然重要,但綠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環(huán)境保護和治理政策,持續(xù)有效地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wèi)戰(zhàn)。
四、人權的保障論:人權法治保障與國際人權治理
人權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中和紙面上,更應該轉化為行動和實踐。如何從理論轉化為實踐,這是人權理論的一大難題,國際上不少人權理論在此問題上戛然而止。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中,人權的保障論恰恰構成了其中的一大塊內容,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這里的原因在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來源于實踐,是中國共產黨人權保障百年實踐的結晶和升華,自誕生起就帶有實踐品格。如今,中國已經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路徑模式: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相統(tǒng)一,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本國具體國情相結合,堅持以發(fā)展促進人權保障。在不斷提高本國人權保障水平的同時,中國還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治理,為世界人權事業(yè)作貢獻,開展全球性的人權保障行動,彰顯了大國的責任擔當。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權保障的重要論述,我國的人權保障分為兩個領域:人權法治保障和國際人權治理。
人權法治保障這個命題,由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正式提出,是對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人權司法保障”的全面延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由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具備一個比較完整而成熟的體系結構。這一法治體系由五個子體系組成: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jiān)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guī)體系。人權保障是中國法治體系的重要功能之一。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論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個組成部分均履行人權保障功能。
第一是法律規(guī)范體系的人權保障。中國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以憲法為根本法,以憲法和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7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所構成。習近平總書記對于憲法的人權保障功能非常重視,指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我們要通過不懈努力,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此外,習近平總書記對于民法和社會法也高度重視,指出《民法典》“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提出“要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相關法律,依法落實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個人、社會的社會保障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是法治實施體系的人權保障。法治實施體系由執(zhí)法和司法兩類制度構成,分別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履行具體職能。對于執(zhí)法的人權保障功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執(zhí)法應該堅持公正文明原則,“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是一個整體,要準確把握、全面貫徹,不能畸輕畸重、顧此失彼。執(zhí)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讓人心服口服。要樹立正確法治理念,把打擊犯罪同保障人權、追求效率同實現公正、執(zhí)法目的同執(zhí)法形式有機統(tǒng)一起來,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對于司法的人權保障功能,習近平總書記重視司法改革,提出通過改革來解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等問題,以人民群眾對問題解決的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準。此外,司法工作“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如果不懂群眾語言、不了解群眾疾苦、不熟知群眾訴求,就難以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正所謂張飛賣豆腐——人強貨不硬。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
第三是法治監(jiān)督體系的人權保障。法治監(jiān)督體系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監(jiān)督、人民民主監(jiān)督等內容,監(jiān)督的范圍包括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等各個法治環(huán)節(ji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來展開和推進國家各項事業(yè)和各項工作”,“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尊嚴、權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法治監(jiān)督的重點是執(zhí)法不公和司法不公。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指出:“堅決反對執(zhí)法不公、司法腐敗”,“黑惡勢力怎么就能在我們眼皮子底下從小到大發(fā)展起來?我看背后就存在執(zhí)法者聽之任之不作為的情況,一些地方執(zhí)法部門甚至同黑惡勢力沆瀣一氣,充當保護傘。執(zhí)法部門代表的是人民利益,決不能成為家族勢力、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法治監(jiān)督不僅要開展反腐敗斗爭,更應該健全權力監(jiān)督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政法機關和政法隊伍中的腐敗現象,還不僅僅是一個利益問題,很多都涉及人權、人命。……要健全政法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通過完善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執(zhí)法司法權的監(jiān)督制約,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出軌、個人尋租的機會。”
第四是法治保障體系的人權保障。法治保障體系包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等等,直接關系著人權保障是否能夠實現。習近平總書記對于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高度重視,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盡快建成覆蓋全業(yè)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對于困難群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加強法律援助,“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決有些地方沒有律師和欠發(fā)達地區(qū)律師資源不足問題。如果群眾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沒有錢去打,二沒有律師可以求助,公正司法從何而來呢?”。除了法律職業(yè)者的法律援助以外,習近平總書記還提出群團組織也應保障困難群眾:“群團組織要更多把注意力放在困難群眾身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體組織更要在這方面下功夫”。
第五是黨內法規(guī)體系的人權保障。黨內法規(guī)體系是我國最具原創(chuàng)性的規(guī)范體系,呈現出“1+4”的框架結構:以黨章為統(tǒng)領,由黨的組織法規(guī)制度、黨的領導法規(guī)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guī)制度、黨的監(jiān)督保障法規(guī)制度四大部門構成。黨內法規(guī)調整黨務事項,不直接規(guī)范人權,但是可以通過改善黨的領導和執(zhí)政方式、強化黨的監(jiān)督、限制公權力的濫用等方式來間接保障人權,這一功能是國家法律無法承擔的。具體而言,黨內法規(guī)對于人權的保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黨的領導法規(guī)制度保證人民民主、維護人民權益,二是通過黨的監(jiān)督保障法規(guī)制度開展反腐敗斗爭、避免公權力的濫用。習近平總書記對此都有著明確的論述。對于前者,他指出:“要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要健全重大決策充分聽取民意工作機制,審議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議題要依法依程序進行,該公示的公示,該聽證的聽證”。對于后者,他指出:“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嚴厲整治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開展扶貧民生領域專項整治,對膽敢向扶貧民生、救濟救災款物伸手的決不手軟,對在征地拆遷中違反有關政策和侵吞挪用補償資金的決不客氣,對基層站所、街道干部吃拿卡要、盤剝克扣、優(yōu)親厚友的堅決查處,切實把黨的惠民好政策落實到群眾心里”,“要加強對脫貧工作績效特別是貧困縣摘帽情況的監(jiān)督,督查鞏固脫貧成果、穩(wěn)定扶貧政策情況”。對于人權保障而言,黨內法規(guī)體系的功能是獨一無二、不可或缺的。
除了國內的人權法治保障以外,我國還廣泛參與了世界人權事業(yè),這些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首先是全方位地保障世界各國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新中國自成立以來就積極開展對外援助,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保障其他國家、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長期以來,中國為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提供了大量無償援助,支持和幫助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fā)達國家消除貧困、改善民生、建設發(fā)展,這些援助都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中國還積極參與國際安全治理,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勢力,是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主要出兵國和出資國,讓世界各國人民共同享受安全保障。新中國成立初期就參與全球健康治理,1960年代派出醫(yī)療隊出國,半個多世紀以來救治國外患者超過二億六千萬人次。此次新冠疫情爆發(fā)以來,中國始終本著公開、透明、負責任的態(tài)度,及時向世界衛(wèi)生組織及相關國家通報疫情信息,毫無保留地同各方分享防控和救治經驗,盡己所能為有需要的國家提供了大量支持和幫助,開展疫情防控國際合作,支持世界衛(wèi)生組織發(fā)揮全球抗疫領導作用,發(fā)揮全球抗疫物資最大供應國作用,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世界各國人民的生存權。
其次是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改革,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展人權的國際法治保障。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在致首屆“南南人權論壇”的賀信中提出:“中國人民愿與包括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人民同心協力,以合作促發(fā)展,以發(fā)展促人權,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70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指出:“中國人民愿同各國人民一道,秉持和平、發(fā)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推動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創(chuàng)世界美好未來。”全球人權治理的推動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都可以通過國際法得以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對此高度重視,多次提到了相關的國際法文件,例如“將落實好《中國與非洲聯盟加強減貧合作綱要》《東亞減貧合作倡議》等,更加注重讓發(fā)展成果惠及當地民眾”,“中國為達成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作出重要貢獻,也是落實《巴黎協定》的積極踐行者”,“中方將在今年十月承辦《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同各方一道推動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邁上新臺階,支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六次締約方會議取得積極成果”。
五、結論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重要論述繼承發(fā)展了馬克思主義人權的基本原理,緊密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和時代需求,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理念新論斷,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構造提供了權威的指導。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可以由四大部分組成:人權功能論、人權主體論、人權內涵論和人權保障論。
人權的功能論包括人民利益論和自由全面發(fā)展論,前者是基礎功能,后者是終極功能。人權的主體論包括集體人權與個體人權,個體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集體人權是個體人權的保障,個體只有在集體中才能獲得全面的自由發(fā)展、通過集體人權享有特定的利益和選擇。人權的內涵論包括首要人權、最大人權和各方面人權。首要人權由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組成,是其他人權實現的前提;最大人權是人民幸福生活權,在人權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首要人權和最大人權都屬于抽象人權,是綜合性權利;各方面權利是抽象人權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等等領域的延伸和具體化,包括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和環(huán)境權利。人權的保障論由人權法治保障與國際人權治理組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的重要內容,來源于中國的具體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個組成部分——法律規(guī)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jiān)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guī)體系——均履行人權保障功能。我國廣泛參與了世界人權事業(yè),長時期地、全方位地保障世界各國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積極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改革、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彰顯了大國的責任擔當。
人權的功能論界定了人權的本質和價值,論證了人權的存在意義。人權的主體論指出了人權的擁有者,使得人權各有歸屬。人權的內涵論明確了人權的各種類型和相互關系,充實了人權理論的具體內容。人權的保障論提供了人權的實現路徑,是人權從理論轉化為現實的橋梁。四個理論之間各有分工、相互銜接、關聯密切,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體系。至此,本文基于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初步完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構造,有待補充和完善的地方仍然很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人權問題上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也同樣如此。
【孟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當代中國人權理論和話語研究”(項目批準號:22XNA006)的階段性成果?!?br />
Abstract: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statements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provide authoritative guidance for constructing socialist human rights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t human righ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uld be composed of four major parts:Functions of human rights,subjects of human rights,connotations of human rights,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The functions of human rights consist of people’s interests and free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The former is the basic function,while the latter is the ultimate function.The subjects of human rights includ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individual human rights.The latter is the basis of the former,while the former is the latter’s guarantee.The connotations of human rights cover basic human rights,foremost human rights and specific human rights.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composed of legal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All five parts of the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distinctive Chinese features guarante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China has participated extensively in 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protected the rights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people in every corner of the world for a long time,actively promoted the reform of global govern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mmunity of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and highlighte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Collective Human Rights;Basic Human Rights;Foremost Human Rights;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責任編輯李忠夏)
關鍵詞:集體人權 首要人權 最大人權 人權法治保障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話語的正式誕生,以1991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為標志。此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得到了迅速發(fā)展,各種理論觀點層出不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的體系化持續(xù)展開。體系(system)概念來源于古希臘哲學,是指一個由各個構成要素按照確定的、內在的關聯有機組合而成的整體。自古希臘以降,科學理論往往以體系的形成出現,理論的體系化是理論科學性的必要條件。我國第一份人權白皮書發(fā)布之后,不久就出現了關于“努力探索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呼吁。但是,這一理論體系的研究姍姍來遲。2010年12月,《人權》雜志召開了“人權理論體系”研討會,主題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及人權發(fā)展模式。之后,學術界開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研究,形成了一些有影響力的成果。總體來看,迄今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研究數量還較少。
建黨100周年之際,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編輯的《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論述摘編》出版,第一次集中呈現了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人關于人權的系統(tǒng)論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研究的開展和理論體系的構造提供了權威的指導。該書收集了習近平總書記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關于人權的各種論述,進行了精心的分類編排,分為九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與人權的關系,第二部分是人權發(fā)展道路,第三部分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第四部分是首要的基本人權,第五部分是第一位的人權,第六部分是人民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權利,第七部分是特定群體權益,第八部分是人權的法治保障,第九部分是世界人權事業(yè)。這九大部分完整涵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的功能、主體、內涵和保障等體系要素,涉及人民利益論與自由全面發(fā)展論、集體人權與個體人權、首要人權與最大人權、人權法治保障與國際人權治理等等不同范疇的人權主題。據此,我們可以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結構分為四大部分,各個部分有著鮮明的主題,相互之間有著緊密的關聯。
一、人權的功能論:人民利益論和自由全面發(fā)展論
關于人權功能的理論,有兩大觀點:利益論(the interest theory)和選擇論(或意志論,the choice or will theory)。利益論主張,權利是為了服務于權利所有者的相關利益而存在的,如果我們能夠區(qū)分哪些人可以從某個義務的履行中獲得利益,那么我們就建立了一種權利與義務之間的聯系;選擇論則主張,權利的宗旨是給予權利擁有者對他人義務的支配力,保護和促進權利擁有者的自主性。兩大理論各有優(yōu)缺點,一般認為利益論的解釋能力優(yōu)于選擇論。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持一種綜合的觀念:權利的本質既在于保護權利擁有者的利益,也在于維護權利擁有者自主的全面選擇,而自由全面選擇的實現以物資利益的充分滿足為前提。馬克思指出:“自由王國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規(guī)定要做的勞動終止的地方才開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來說,它存在于真正物質生產領域的彼岸。”自由王國是以必然王國為基礎的,借助于物質力量而實現,利益是人權的基礎功能,自由選擇是人權的最終功能。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權功能的論述,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進一步發(fā)展。這一論述把人民利益視為人權的首要功能,“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不斷提高尊重與保障中國人民各項基本權利的水平。”之所以把人民利益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這是中國共產黨的初心和使命所決定的,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在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主要體現為各種利益的滿足:“我們的人民熱愛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穩(wěn)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yōu)美的環(huán)境,期盼孩子們能成長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發(fā)展經濟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我們黨要鞏固執(zhí)政地位、完成執(zhí)政使命,就必須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不斷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讓人民過上更好生活。”
權利的功能不僅限于利益的保障,還要滿足更為全面的自由選擇需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按照馬克思、恩格斯的構想,共產主義社會將徹底消除階級之間、城鄉(xiāng)之間、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之間的對立和差別,實行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真正實現社會共享、實現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的發(fā)展。“我們黨領導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發(fā)展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所以,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才是人權的最終功能,人民利益的滿足只是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的必由之路。馬克思指出:“全面發(fā)展的個人——他們的社會關系作為他們自己的共同的關系,也是服從于他們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產物,而是社會的產物。要使這種個性成為可能,能力的發(fā)展就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這正是以建立在交換價值基礎上的生產為前提的,這種生產才在產生出個人同自己和同別人相異化的普遍性的同時,也產生出個人關系和個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這里“個人關系和個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能夠真正實現每個人依其自主意志的自由全面選擇。2021年,我國實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人民的物質利益已經得到了比較充分的滿足,在此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人民的這些要求,都需要通過權利予以滿足。
二、人權的主體論:集體人權與個體人權
在人權理論領域,從歷史來看,人權觀念的誕生深受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個人作為人權的主體,早已眾所公認;集體人權的出現相對比較晚,其存在甚至面臨著不小的理論爭議。集體人權包括特定群體權利、民族權利和國家權利,我國既承認個體人權,也主張集體人權。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我國人民享有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選舉權等等個體性的權利,同時,我國國內也存在各類集體人權,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的群體都享有特定的集體人權。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目前,我國農村貧困人口、城市困難群眾、進城務工人員,農村留守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加起來有幾億人。這些都是特別需要關愛的群體。”這些特定群體之所以享有某些特殊的集體人權,是因為其在權利實現方面的困境和特別需求,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特別保障。民族和國家作為集體,也享有獨立的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發(fā)展道路的權利”,“我們要爭取公平的發(fā)展,讓發(fā)展機會更加均等。……要完善全球經濟治理,提高發(fā)展中國家代表性和發(fā)言權,給予各國平等參與規(guī)則制定的權利。”
集體人權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鮮明體現。馬克思生活于十九世紀,當時流行的是個人主義人權觀,馬克思對此持批評態(tài)度,他指出:“所謂的人權,不同于droits du citoyen(公民權)的droits de l’homme(人權),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就是說,無非是利己的人的權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體分離開來的人的權利。”馬克思指出,人是類存在物,“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個人之間通過特殊的社會關系形成了一個個集體,集體的存在是一個現實,不是虛擬的事物。無論是從利益論的角度,還是從選擇論的角度,集體人權都能夠得到證立。從利益論的角度來看,集體人權旨在保障集體利益,這里有個重要問題:何謂“集體利益”?有的研究指出集體利益具有四種表現形式:集合的利益,共同生產的利益,公共物品的利益,分享的利益。本文認為,集體利益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式:一是相對于其他集體的獨立利益,沒有其他集體就沒有這種利益,例如國家安全;二是相對于個體的獨立利益,這是個體自身無力創(chuàng)造和享有的利益,例如文化傳統(tǒng)、語言文字;三是集體和個體都可以享有的共同利益,例如環(huán)境資源。這些集體利益都是真實存在的,可以歸屬于特定的集體,相關的集體應該對這些集體利益享有權利。從選擇論的角度來看,集體作為一個存在主體,擁有獨立的行動空間,能夠決定自己的前途命運,例如一個民族可以對自己的政治地位進行自決,一個國家可以獨立選擇自己的發(fā)展模式。為了保障集體的自由選擇需求,集體人權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傊隈R克思主義人權觀,集體人權是一類現實的、可以獨立行使的人權,其與個體人權的關系在于,個體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集體人權是個體人權的保障,個體只有在集體中才能獲得全面的自由發(fā)展、通過集體人權享有特定的利益和選擇。
三、人權的內涵論:首要人權、最大人權與各方面人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一直把生存權和發(fā)展權視為首要人權,這一理論話語始于1991年的人權白皮書。生存權具有國際和國內的雙重向度,國際向度是指民族自決和國家的主權獨立,國內向度是指全體人民的安全生活,享有基本的生存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對于生存權高度重視,論述較多,指出“要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關天,發(fā)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生存權的保障,有多種措施。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論述,我國人民生存權的保障措施包括脫貧攻堅、健康中國建設、平安中國建設、安全生產等等。脫貧攻堅對于我國人民生存權的保障意義非常突出。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有很多重要指示,例如“要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堅持中央統(tǒng)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強化黨政一把手總負責的責任制,堅持大扶貧格局,注重扶貧同扶志、扶智相結合,深入實施東西部扶貧協作,重點攻克深度貧困地區(qū)脫貧任務”,以實現“兩不愁、三保障”。關于健康中國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施健康中國戰(zhàn)略。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國家富強的重要標志。要完善國民健康政策,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關于平安中國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決溫飽后的第一需求,是極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發(fā)展環(huán)境。”關于安全生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地區(qū)各部門、各類企業(yè)都要堅持安全生產高標準、嚴要求,招商引資、上項目要嚴把安全生產關,加大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權重,實行安全生產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一票否決’”。此外,生存權的保障措施還有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治理等等方式。
發(fā)展權是僅次于生存權的集體人權,也是一種動態(tài)發(fā)展的綜合性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共享發(fā)展”理念,為新時代的發(fā)展權注入了新的內涵。共享發(fā)展理念的內涵有四個方面:一是全民共享,這是就共享的覆蓋面而言的,共享發(fā)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數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二是全面共享,這是從共享的內容來說的,共享發(fā)展要共享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各方面建設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三是共建共享,這是從共享的實現途徑來說的,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過程也是共享的過程;四是漸進共享,這是從共享發(fā)展的推進進程來說的,共享發(fā)展有一個從低級到高級、從不均衡到均衡的過程,即使達到很高的水平也會有差別。落實共享發(fā)展理念,歸結起來是兩個層面的事:一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舉全民之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不斷把“蛋糕”做大;二是把不斷做大的“蛋糕”分好,讓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得到更充分體現,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根據共享發(fā)展理念,新時代的發(fā)展權應該做到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漸進共享,黨和政府“要自覺主動解決地區(qū)差距、城鄉(xiāng)差距、收入差距等問題,堅持在發(fā)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統(tǒng)籌做好就業(yè)、收入分配、教育、社保、醫(yī)療、住房、養(yǎng)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農村、基層、欠發(fā)達地區(qū)傾斜,向困難群眾傾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發(fā)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七十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這一重要論斷。“最大人權”概念由此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的組成部分,幸福生活權也成為一項嶄新的人權。“人民幸福生活權”是一個綜合性權利,首先是集體人權,最終要落實為人民中的每個個體都享有的人權。人民幸福生活包括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兩個方面,人民幸福生活權是各項人權的高度統(tǒng)一,以生存權發(fā)展權為基礎,以經濟社會文化環(huán)境權利和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實現為內容,以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權利的實現為抓手,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為目的。在當前和之后的一個時期,人民幸福生活權將通過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方略來得以逐步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須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作為為人民謀幸福的著力點”。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一個綜合性概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說的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與人權之間存在著非常緊密的聯系,構成了“最大人權”的主要實質內涵。
各個人權之間關聯密切,首要人權是其他人權實現的前提,對于權利擁有者完全享有其他權利是不可或缺的;最大人權在人權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內涵豐富、綜合性強;各方面權利是首要人權和最大人權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等等領域的延伸和具體化。在這個意義上,首要人權和最大人權都屬于抽象人權,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環(huán)境權利等等各方面權利屬于具體人權。習近平總書記對于各方面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對于經濟權利,他多次指出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對于政治權利,他強調要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特別是農村村民的民主權利,維護外出村民在本村的權利和權益,處理好“老村民”和“新村民”之間的關系,使“新村民”能夠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對于政治權利,習近平總書記一方面指出要保障人民的選舉權,同時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所以還要更加有效地落實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對于社會權利,習近平總書記尤其關心勞動者的權利,對于就業(yè)政策、教育事業(yè)、體育事業(yè)、宗教事務、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等等直接影響社會權利的工作都提出了諸多要求。對于文化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fā)展文化事業(yè)是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文化權益的基本途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全面繁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哲學社會科學事業(yè),著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讓人民享有更加充實、更為豐富、更高質量的精神文化生活。”對于環(huán)境權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良好生態(tài)環(huán)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對人的生存來說,金山銀山固然重要,但綠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環(huán)境保護和治理政策,持續(xù)有效地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wèi)戰(zhàn)。
四、人權的保障論:人權法治保障與國際人權治理
人權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中和紙面上,更應該轉化為行動和實踐。如何從理論轉化為實踐,這是人權理論的一大難題,國際上不少人權理論在此問題上戛然而止。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中,人權的保障論恰恰構成了其中的一大塊內容,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這里的原因在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來源于實踐,是中國共產黨人權保障百年實踐的結晶和升華,自誕生起就帶有實踐品格。如今,中國已經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路徑模式: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與尊重和保障人權相統(tǒng)一,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本國具體國情相結合,堅持以發(fā)展促進人權保障。在不斷提高本國人權保障水平的同時,中國還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治理,為世界人權事業(yè)作貢獻,開展全球性的人權保障行動,彰顯了大國的責任擔當。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權保障的重要論述,我國的人權保障分為兩個領域:人權法治保障和國際人權治理。
人權法治保障這個命題,由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正式提出,是對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人權司法保障”的全面延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由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具備一個比較完整而成熟的體系結構。這一法治體系由五個子體系組成: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jiān)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guī)體系。人權保障是中國法治體系的重要功能之一。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論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個組成部分均履行人權保障功能。
第一是法律規(guī)范體系的人權保障。中國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以憲法為根本法,以憲法和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7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所構成。習近平總書記對于憲法的人權保障功能非常重視,指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我們要通過不懈努力,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此外,習近平總書記對于民法和社會法也高度重視,指出《民法典》“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提出“要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或修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相關法律,依法落實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個人、社會的社會保障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是法治實施體系的人權保障。法治實施體系由執(zhí)法和司法兩類制度構成,分別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履行具體職能。對于執(zhí)法的人權保障功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執(zhí)法應該堅持公正文明原則,“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是一個整體,要準確把握、全面貫徹,不能畸輕畸重、顧此失彼。執(zhí)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讓人心服口服。要樹立正確法治理念,把打擊犯罪同保障人權、追求效率同實現公正、執(zhí)法目的同執(zhí)法形式有機統(tǒng)一起來,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對于司法的人權保障功能,習近平總書記重視司法改革,提出通過改革來解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等問題,以人民群眾對問題解決的滿意度作為評判改革成效的標準。此外,司法工作“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如果不懂群眾語言、不了解群眾疾苦、不熟知群眾訴求,就難以掌握正確的工作方法,難以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正所謂張飛賣豆腐——人強貨不硬。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
第三是法治監(jiān)督體系的人權保障。法治監(jiān)督體系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監(jiān)督、人民民主監(jiān)督等內容,監(jiān)督的范圍包括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等各個法治環(huán)節(ji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來展開和推進國家各項事業(yè)和各項工作”,“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尊嚴、權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法治監(jiān)督的重點是執(zhí)法不公和司法不公。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指出:“堅決反對執(zhí)法不公、司法腐敗”,“黑惡勢力怎么就能在我們眼皮子底下從小到大發(fā)展起來?我看背后就存在執(zhí)法者聽之任之不作為的情況,一些地方執(zhí)法部門甚至同黑惡勢力沆瀣一氣,充當保護傘。執(zhí)法部門代表的是人民利益,決不能成為家族勢力、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法治監(jiān)督不僅要開展反腐敗斗爭,更應該健全權力監(jiān)督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政法機關和政法隊伍中的腐敗現象,還不僅僅是一個利益問題,很多都涉及人權、人命。……要健全政法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通過完善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執(zhí)法司法權的監(jiān)督制約,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出軌、個人尋租的機會。”
第四是法治保障體系的人權保障。法治保障體系包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等等,直接關系著人權保障是否能夠實現。習近平總書記對于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高度重視,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盡快建成覆蓋全業(yè)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對于困難群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加強法律援助,“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決有些地方沒有律師和欠發(fā)達地區(qū)律師資源不足問題。如果群眾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沒有錢去打,二沒有律師可以求助,公正司法從何而來呢?”。除了法律職業(yè)者的法律援助以外,習近平總書記還提出群團組織也應保障困難群眾:“群團組織要更多把注意力放在困難群眾身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體組織更要在這方面下功夫”。
第五是黨內法規(guī)體系的人權保障。黨內法規(guī)體系是我國最具原創(chuàng)性的規(guī)范體系,呈現出“1+4”的框架結構:以黨章為統(tǒng)領,由黨的組織法規(guī)制度、黨的領導法規(guī)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guī)制度、黨的監(jiān)督保障法規(guī)制度四大部門構成。黨內法規(guī)調整黨務事項,不直接規(guī)范人權,但是可以通過改善黨的領導和執(zhí)政方式、強化黨的監(jiān)督、限制公權力的濫用等方式來間接保障人權,這一功能是國家法律無法承擔的。具體而言,黨內法規(guī)對于人權的保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黨的領導法規(guī)制度保證人民民主、維護人民權益,二是通過黨的監(jiān)督保障法規(guī)制度開展反腐敗斗爭、避免公權力的濫用。習近平總書記對此都有著明確的論述。對于前者,他指出:“要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要健全重大決策充分聽取民意工作機制,審議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議題要依法依程序進行,該公示的公示,該聽證的聽證”。對于后者,他指出:“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嚴厲整治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開展扶貧民生領域專項整治,對膽敢向扶貧民生、救濟救災款物伸手的決不手軟,對在征地拆遷中違反有關政策和侵吞挪用補償資金的決不客氣,對基層站所、街道干部吃拿卡要、盤剝克扣、優(yōu)親厚友的堅決查處,切實把黨的惠民好政策落實到群眾心里”,“要加強對脫貧工作績效特別是貧困縣摘帽情況的監(jiān)督,督查鞏固脫貧成果、穩(wěn)定扶貧政策情況”。對于人權保障而言,黨內法規(guī)體系的功能是獨一無二、不可或缺的。
除了國內的人權法治保障以外,我國還廣泛參與了世界人權事業(yè),這些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首先是全方位地保障世界各國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新中國自成立以來就積極開展對外援助,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保障其他國家、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長期以來,中國為廣大發(fā)展中國家提供了大量無償援助,支持和幫助廣大發(fā)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fā)達國家消除貧困、改善民生、建設發(fā)展,這些援助都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中國還積極參與國際安全治理,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勢力,是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主要出兵國和出資國,讓世界各國人民共同享受安全保障。新中國成立初期就參與全球健康治理,1960年代派出醫(yī)療隊出國,半個多世紀以來救治國外患者超過二億六千萬人次。此次新冠疫情爆發(fā)以來,中國始終本著公開、透明、負責任的態(tài)度,及時向世界衛(wèi)生組織及相關國家通報疫情信息,毫無保留地同各方分享防控和救治經驗,盡己所能為有需要的國家提供了大量支持和幫助,開展疫情防控國際合作,支持世界衛(wèi)生組織發(fā)揮全球抗疫領導作用,發(fā)揮全球抗疫物資最大供應國作用,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世界各國人民的生存權。
其次是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改革,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展人權的國際法治保障。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在致首屆“南南人權論壇”的賀信中提出:“中國人民愿與包括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人民同心協力,以合作促發(fā)展,以發(fā)展促人權,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致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70周年座談會的賀信中指出:“中國人民愿同各國人民一道,秉持和平、發(fā)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推動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創(chuàng)世界美好未來。”全球人權治理的推動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都可以通過國際法得以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對此高度重視,多次提到了相關的國際法文件,例如“將落實好《中國與非洲聯盟加強減貧合作綱要》《東亞減貧合作倡議》等,更加注重讓發(fā)展成果惠及當地民眾”,“中國為達成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作出重要貢獻,也是落實《巴黎協定》的積極踐行者”,“中方將在今年十月承辦《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同各方一道推動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邁上新臺階,支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六次締約方會議取得積極成果”。
五、結論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重要論述繼承發(fā)展了馬克思主義人權的基本原理,緊密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和時代需求,提出了很多新思想新理念新論斷,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構造提供了權威的指導。根據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可以由四大部分組成:人權功能論、人權主體論、人權內涵論和人權保障論。
人權的功能論包括人民利益論和自由全面發(fā)展論,前者是基礎功能,后者是終極功能。人權的主體論包括集體人權與個體人權,個體人權是集體人權的基礎,集體人權是個體人權的保障,個體只有在集體中才能獲得全面的自由發(fā)展、通過集體人權享有特定的利益和選擇。人權的內涵論包括首要人權、最大人權和各方面人權。首要人權由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組成,是其他人權實現的前提;最大人權是人民幸福生活權,在人權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首要人權和最大人權都屬于抽象人權,是綜合性權利;各方面權利是抽象人權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等等領域的延伸和具體化,包括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和環(huán)境權利。人權的保障論由人權法治保障與國際人權治理組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的重要內容,來源于中國的具體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個組成部分——法律規(guī)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jiān)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和黨內法規(guī)體系——均履行人權保障功能。我國廣泛參與了世界人權事業(yè),長時期地、全方位地保障世界各國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積極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改革、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彰顯了大國的責任擔當。
人權的功能論界定了人權的本質和價值,論證了人權的存在意義。人權的主體論指出了人權的擁有者,使得人權各有歸屬。人權的內涵論明確了人權的各種類型和相互關系,充實了人權理論的具體內容。人權的保障論提供了人權的實現路徑,是人權從理論轉化為現實的橋梁。四個理論之間各有分工、相互銜接、關聯密切,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體系。至此,本文基于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初步完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的構造,有待補充和完善的地方仍然很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人權問題上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也同樣如此。
【孟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當代中國人權理論和話語研究”(項目批準號:22XNA006)的階段性成果?!?br />
Abstract: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statements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provide authoritative guidance for constructing socialist human rights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t human righ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uld be composed of four major parts:Functions of human rights,subjects of human rights,connotations of human rights,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The functions of human rights consist of people’s interests and free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The former is the basic function,while the latter is the ultimate function.The subjects of human rights includ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individual human rights.The latter is the basis of the former,while the former is the latter’s guarantee.The connotations of human rights cover basic human rights,foremost human rights and specific human rights.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composed of legal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All five parts of the system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distinctive Chinese features guarante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China has participated extensively in 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protected the rights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people in every corner of the world for a long time,actively promoted the reform of global govern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mmunity of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and highlighte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Keywords:Collective Human Rights;Basic Human Rights;Foremost Human Rights;Leg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責任編輯李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