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生成邏輯、價值面向與實踐機理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堅持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之學理闡釋
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要“堅持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推動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生成于近現(xiàn)代中國“全體優(yōu)先于個體”歷史邏輯、“公性先于私性”文化傳統(tǒng)邏輯、“全體/個體并立”實踐偏好邏輯的統(tǒng)一。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以平等為原則,而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則以自由為底色,平等與自由之間的張力構成當代中國人權超越性價值構造。在縱向歷史軸上呈策略先后關系的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與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在當代中國橫向實踐面上已經(jīng)發(fā)展到了并行共進的新階段,我們需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下,補齊、補足、補強個體面向人權制度體系,以實現(xiàn)當代中國人權二象性功能的衡平輸出。
關鍵詞:中國人權 發(fā)展道路 生成邏輯 價值面向 實踐機理
目錄
導言
一、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生成邏輯
二、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價值面向
三、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實踐機理
結語
導言
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繼闡明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全過程人民民主本質屬性之后,強調要“堅持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推動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這標志著當代中國人權進程已經(jīng)從“以西方為主體、以中國為客體”階段進入“以中國為主體、以人類人權文明為鏡鑒”新階段。中國人權理論亦應由“以西方為范本”轉向“以中國為本體”。有學者指出,中國學術界的多數(shù)研究工作尚未脫離“國家與社會”簡單的二元對立理論范式和理論想象,在對改革開放以來社會治理模式轉型的總體機制進行概括和分析時,尚缺乏一種整體性視野和新的理論思維。具體到人權學界,上述問題就體現(xiàn)為“自上而下”研究有余而“自下而上”研究不足,即由先在的人權理念出發(fā)審視中國人權進程的研究有余,而由中國人權實踐出發(fā)的新的理論構建明顯不足。有學者認為,對于中國政治學當中關于國家建設的研究而言,最大的、最根本的“實存”性問題是“中國性”(Chineseness)命題,亦即中國所以為中國的“國家性”(stateness)問題。而那種“自上而下”的人權研究,在某種程度上便遺忘或有意規(guī)避了對中國人權的“中國性”的研究。
中國人權研究要啟程回歸“中國性”,首先需要在方法上顛倒西方/中國、抽象/具體、理念/實踐之邏輯關系。2022年2月25日,十九屆中共中央政治局進行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就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在講話中指出:“要依托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生動實踐,提煉原創(chuàng)性概念,發(fā)展我國人權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當代中國的人權理論研究,需要不斷反思以實現(xiàn)對西方理念和自身歷史傳統(tǒng)的不斷超越,但前提是要從中國自身具體的、現(xiàn)實的人權實踐出發(fā)。
中國現(xiàn)行憲法與當代中國人權實踐當中存在著“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與“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雙重制度體系,故而中國人權是根本不同于西方那種偏執(zhí)的“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的人權新形態(tài)。包括法學界在內的人文社科學界引入的“二象性”這一概念,所表達的原本是量子力學上的一種現(xiàn)象,即量子客體在“不同環(huán)境條件”下呈現(xiàn)波粒二象性,波與粒子是量子客體不同的現(xiàn)象學顯現(xiàn)。“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與“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屬于人權在不同社會環(huán)境條件下的兩種并立制度形態(tài),這兩種制度形態(tài)是當代中國人權不同的制度現(xiàn)象學呈現(xiàn),分別擁有獨立的制度價值,分別承擔相應的實踐功能。中西人權學界之所以圍繞此問題紛爭不斷,乃是因為其中的一些研究者違背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混淆人權本質與現(xiàn)象所致。
當代中國人權的本質呈現(xiàn)于由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所構成的二象總體之中,而非其中一極,它既實現(xiàn)了對西方個人主義的超越,又實現(xiàn)了對自身群體主義的超越,以社會主義平等的自由為原則,以民生權利為優(yōu)先,以人民民主為基石。作為一種民生—民權型人權而非西方那種政治—對立型人權,當代中國人權將使命型執(zhí)政黨和國家的人權責任置于個人主觀救濟之前,在憲法制度體系和人權實踐上開辟了一種全新的人權形態(tài),即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與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的雙重制度體系形態(tài)。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人民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過程,本質上就是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和不斷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進程。”中國人權建設事業(yè)踏上新征程,在縱向歷史軸上呈先后關系的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已經(jīng)發(fā)展到了在當代中國橫向實踐面上的并行共進新階段。
一、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生成邏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權是歷史的、具體的、現(xiàn)實的,不能脫離不同國家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空談人權。” “人權”概念在西方思想邏輯和制度實踐中誕生,是基于西方的歷史性、具體性和現(xiàn)實性的一次革命。其革命性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在精神思想層面上,實現(xiàn)了自古希臘肇始的“公共之善”優(yōu)先向私性個人人權優(yōu)先的轉型;二是在制度實踐層面上,實現(xiàn)了對教會制度和宗教生活世界的革命,實現(xiàn)了從神權本位到個人本位的轉型。有別于西方個體面向人權的一維獨尊、獨立與獨支,當代中國人權的顯著特質在于其呈現(xiàn)出“全體”與“個體”的二象性形態(tài);這一人權形態(tài)建基于近現(xiàn)代中國“全體先于個體”歷史邏輯、“公性先于私性”文化傳統(tǒng)邏輯、“全體/個體并立”實踐偏好邏輯的統(tǒng)一之上。
(一)歷史際遇奠定“全體優(yōu)先于個體”歷史邏輯
2022年5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會見來訪的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時指出:“人權是歷史的、具體的、現(xiàn)實的,各國國情不同,歷史文化、社會制度、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存在差異,必須也只能從本國實際和人民需求出發(fā),探索適合自己的人權發(fā)展道路。脫離實際、全盤照搬別國制度模式,不僅會水土不服,而且會帶來災難性后果,最終受害的還是廣大人民群眾。這方面的例子很多,要引以為戒。”社會行動的合理解釋,往往首先深藏于歷史邏輯之中。鴉片戰(zhàn)爭以后,西方以科技文化、法治文化、宗教文化、霸權文化為基礎和以殖民、掠奪和戰(zhàn)爭為手段主導的“世界體系”,擊碎了中國以儒家思想、和合文化為基礎和以禮治、教化、賓服為手段主導的“天下體系”,中國陷入內憂外患、山河破碎、任人宰割之境地,國家蒙辱,人民蒙難,文明蒙塵。中國近現(xiàn)代的歷史際遇,奠定了中國道路選擇和制度選擇的基本歷史邏輯。《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jīng)驗的決議》將中國共產黨建黨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二十八年浴血奮斗、實現(xiàn)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結束少數(shù)人剝削的歷史、結束舊中國的一盤散沙局面、廢除列強特權的歷程,概括為實現(xiàn)了中國從幾千年封建專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偉大飛躍。由救亡救貧、救國救民和現(xiàn)代民主國家構建的歷史任務之性質所決定,近現(xiàn)代中國歷史展開的是面向“全體”而非“個體”的社會歷史運動。這里的“全體”,首先含有聚合散沙狀個體而成合力共御外敵之意,其次含有改造各自為政的國民個體散漫性而為共和民主公共生活所需的公性之意,更含有先實現(xiàn)“全體”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后再言個體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之意。孫中山提出的三民主義革命綱領,就是著眼實現(xiàn)全體而非個人更非個別人一己之私性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其目標首先是實現(xiàn)國家的完全自由、民族的真正自由??梢?,從中國憲制探索伊始,中國人權就走向了與西方基于個人本位、三權分立、黨爭掣肘之上的政治—對立型人權截然不同的道路。這一道路是朝向“全體”的生存、基于“民眾”平等民主權利、實現(xiàn)“人人”平等民生的人權道路;這一人權道路在哲學基礎、制度根基上不是以個人為本位,也不以個體人權司法保障為核心制度支撐。
中國共產黨人選擇馬克思主義作為指導思想和選擇社會主義作為救國救民之道,亦是基于對其時中國社會狀況的分析和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把握。“近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是帝國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封建主義和人民大眾的矛盾。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進行反帝反封建斗爭。”實現(xiàn)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徹底結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歷史,結束極少數(shù)剝削者統(tǒng)治廣大勞動人民的歷史,徹底廢除外國列強強加的不平等條約和帝國主義一切的特權,都是在面向“全體”的思想指導下依靠“全體”的行動實現(xiàn)的。中國的人民憲法“成功建構了人民主權與公民權利的同構關系,并體現(xiàn)出極富中國傳統(tǒng)文化思考的民權觀念,成功塑造了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民主權者’”。在西方國家行進于現(xiàn)代人權與法治中途之時,中國尚處于要解決民族生存問題、構建統(tǒng)一主權、爭取身份承認的階段,這就決定了,其時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倡導的以西式人權來建設中國政治合法性、實現(xiàn)社會現(xiàn)代轉型的主張,是不適應其時中國國情和社會需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實現(xiàn)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為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根本政治前提、制度基礎和社會條件。這一任務的實現(xiàn),同樣是沿著面向“全體”邏輯進行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時期的主題是“解放和發(fā)展社會生產力,為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充滿新的活力的體制保證和快速發(fā)展的物質條件”。此時期是從“以階級斗爭為綱”向“以經(jīng)濟建設為中心”的轉型時期,是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jīng)濟體制向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轉型的時期,是從封閉半封閉向全方位全領域改革開放歷史性轉型的時期。在這一歷史性轉型過程中,中國汲取了蘇東劇變的教訓,在有效平衡秩序穩(wěn)定、改革開放、經(jīng)濟轉型、民生福祉、人民民主、法治建設、人權保障等價值基礎上,開創(chuàng)了民生—民權型人權新形態(tài)。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以來,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中國的經(jīng)濟總量、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長,而來自外部的風險與挑戰(zhàn)又正變得日益嚴峻。“全體—公性”邏輯依然是當下中國面對國內新時代的主要矛盾和應對國際風險與挑戰(zhàn)的基本邏輯。
就西方長時段歷史而言,自古希臘開啟城邦直接民主政治伊始,西方傳統(tǒng)政治道路的實質就是“全體”邏輯的,中世紀千余年的宗教生活本身也是一種全體的公共生活形態(tài)。西方自文藝復興開始的朝向個體的人性張揚和人權建設,正是對其前在歷史的反思與回調。而對中國來說,我們久遠的歷史中并沒有西方自古希臘城邦時代就已經(jīng)廣泛普遍的公共生活、公共政治和公共精神,有的是皇帝的一家之私、貴族階層的一己之私以及蕓蕓眾生的散沙狀家族之私。要救國救民,就必須興共和、行民主,而共和民主制度的前提是首先要締造適應民主政治生活和公共精神的國民和公民,并且必須要全體國民和公民一起用力方能達成。此外,西方社會的現(xiàn)代化轉型之完成遠遠早于中國,西方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政治機制穩(wěn)定程度、法治治理水平在較長歷史時間內也高于中國,中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政治條件最近幾十年才有了突飛猛進的發(fā)展和歷史性巨變,歷史際遇、時空背景決定了人權制度與實踐的進路取舍。由于具體國情、歷史際遇、發(fā)展時序的不同,“全體先于個體、全體與個體相平衡”而非“個體先于全體、只見個體不見全體”,就成為中國人權的基本歷史邏輯。
(二)文化傳統(tǒng)支撐“公性先于私性”理論邏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有堅定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質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傳承基礎上的文化自信。”當代中國人權的“全體”性維度,源自中國近現(xiàn)代歷史開出的“公性”思想和文化。孫中山倡導的天下為公觀念、毛澤東提出的為人民服務思想,就是這一“公性”思想和文化的精華濃縮和集中體現(xiàn)。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等原則,更是這一“公性”思想與文化的現(xiàn)代表達和時代升華,其為當代中國人權實現(xiàn)基于自身傳統(tǒng)又超越自身傳統(tǒng)、學習西方人權又超越西方人權,奠定了思想根基和理論基礎。當代中國人權的“公性先于私性”與“全體先于個體”歷史邏輯相伴而生。“公性先于私性”理論邏輯是中國文化傳統(tǒng)的產物。一個人、一個國家的存在,歸根到底是文化的存在,文化為之提供行動內驅和行動的社會算法決策邏輯。當下人們行為偏好的原因、行動策略選擇的邏輯,都可以在文化傳統(tǒng)中獲得解釋。
在中國源遠流長的思想脈絡中,“天下為公”思想一直為士人階層所尊崇,但就現(xiàn)實層面而言,在家族宗族本位和皇權一統(tǒng)的歷史背景下,中國又是一個缺乏公性國民意識和公性國民精神的國度。分析中國文化傳統(tǒng)的特征,首先需要劃分近代之后和之前這兩個不同的時期來看,同時還要注意區(qū)分觀念理念與生活實踐;而在觀念理念上,還需區(qū)分社會上層和普通民眾此方面的差異。在知識階層的理論論述中,并不乏公性觀念;而在普通民眾的生活世界中,卻又是私性一統(tǒng)的,“公性”觀念與公共精神孱弱不彰,“私性”意識與觀念才是主流。“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句話表達的就是帝王一己之私之極致,整個天下均為帝王所私有。“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這句話表達的是普通民眾趨利益而蜂擁、為利益而奔波之情狀?!抖Y記·禮運》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需要注意的是,中國思想史早期所言的“公”的倫理道德要求,主要指向的是帝王,即要求統(tǒng)治者不能只顧一己之私,要求統(tǒng)治者行使權力要具有公義性。這與近代以后要求人人都要走出“個人、個體、家族、宗族”之“私”而走向“國家領域、公共領域”之“公”是不同的。
中國歷史呈現(xiàn)的是思想觀念領域與生活實踐領域的極化背反。在思想觀念領域,是見“公”不見“私”;在生活世界中,是見“私”不見“公”。圣賢之說充滿無私無我、天理天道,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上至帝王將相,下至平民百姓,并沒有多少“公”的觀念。在明末清初的思想界,開始出現(xiàn)反叛程朱理學的聲音,開始了從“公/私”二元關系視角重構新的思想體系的嘗試。“這樣,君主一己的‘公’被否定了,明末的‘公’作為指稱皇帝與富裕階層之間社會性關聯(lián)的共概念提升到了更高的層次。”在清末革命思想的激蕩中,中國歷史上源遠流長的那種局限于經(jīng)濟領域的公天下、均貧富的要求,被擴展至政治領域的自由與權利上的“公”與“均”。在救亡圖存的背景下,為服務于其興共和、行民主的建國方略,孫中山創(chuàng)造性地以民有、民治、民享為基礎,賦予了“天下為公”新的意涵,創(chuàng)造了集大同思想、平等思想、民主共和思想乃至社會主義思想于一體的“公”的新觀念。所以,就中國社會生活世界的整體來看,并不是自古以來就有今天這種發(fā)達強勁的“公性”觀念和公共精神;此種“公性”觀念與公共精神是在近代救亡救貧、救國救民和共和民主國家的創(chuàng)建過程中才發(fā)展壯大起來的。
中國共產黨誕生后選擇馬克思主義作為意識形態(tài)之本,選擇社會主義作為制度之本,乃文化傳統(tǒng)、現(xiàn)實需要與實踐驗證共同作用的結果,而這當中的最關鍵之處在于其對資本主義社會的個人本位、自由本位、資本本位的否定與超越,并基于馬克思主義理論形成了中國的發(fā)展主義人權觀。基于“社會主義平等的自由”原則,中國形成了“公性優(yōu)于私性”、以“全體”性思維、“整體”性行動實現(xiàn)“人人的”而非特權階層的權利與利益的觀念,這一觀念支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社會主義憲法的底層邏輯和人權體系的“公性”邏輯。近人由于受到近現(xiàn)代中國民主革命所締造的“大公無私”以及新中國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jīng)濟時代遺留的“有公無私”觀念版本的影響,極力倡導“公/私領域”的明確界分,以便為市場經(jīng)濟、民主政治、法治建設提供必要的社會結構,這種主張是非常富有見地和制度建設價值的。但是進而主張將私性利益、私性權利作為實踐層面上的制度建構和人權制度之基礎,就是逆近現(xiàn)代中國歷史邏輯的,也與近現(xiàn)代中國形成的“公性先于私性”思想觀念不相容。
行文至此,我們會發(fā)現(xiàn)中國近現(xiàn)代思想史上有兩條一直處于相互沖突、激蕩的線索,一是“全體”思維、“公性”觀念,二是“個體”思維、“私性”觀念,而最終勝出的是前者。“全體”思維、“公性”觀念、“整體”性行動本是為了實現(xiàn)人人福祉的理論工具、制度手段和實踐技術,在現(xiàn)實中如果走向極化,那么就背離了其宗旨與目標,就需要在觀念、制度與實踐中予以回調。改革開放至今的發(fā)展歷程,就是當代中國人權制度走向“全體/個體”權益并立并重、平等保護的歷程。
(三)現(xiàn)實需要締造“全體/個體并立”實踐邏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權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數(shù)人享有的特權,而是廣大人民群眾享有的普惠性人權。”當下中國人權建設面臨的時空背景,是否已經(jīng)可以動搖中國現(xiàn)代化的“全體—公性”邏輯?對此問題的回答顯然是否定的。理論上的原因有三:其一,“全體—公性”邏輯是社會主義思想?yún)^(qū)別于資本主義思想的本質特征,在社會主義思想版圖上,它只可能被豐富和擴展,而不可能被替代;其二,“全體—公性”邏輯是在“私性個體”意識萌茁發(fā)展后必要的制衡和必然的回歸,也是私性的個體自由、權利與利益有效保障的必要機制;其三,在實踐上,“全體—公性”邏輯與“私性個體”邏輯并非是形而上學意義上的“二選一”關系,而是一種歷史的、具體的、現(xiàn)實的平衡關系。從現(xiàn)實政治上看,西方明確界分了公的領域與私的領域,但兩個領域的底層邏輯卻又統(tǒng)一于“私”的邏輯,這首先體現(xiàn)在其憲法法律統(tǒng)一于私法原理這一關鍵點上。而在中國生活世界中,公的領域與私的領域之界分相對比較模糊,但政治實踐和憲法法律上公的原理與私的原理、公法法理與私法法理之界分卻又十分明顯。而正是后者的這種明晰界分,奠定了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的并立實踐邏輯。
前文提到,當下中國人權建設面臨的時空背景不足以動搖“全體—公性”邏輯,一個有著十四億人口的大國面臨的問題、風險和挑戰(zhàn)的復雜性,在任何時候都不足以動搖這一邏輯。但當下的“全體—公性”邏輯,與黨的十八大之前、與改革開放之前乃至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是一樣的嗎?對此問題的回答顯然是否定的。當下中國面臨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tài)文明時代課題,為中國人權制度進路和實踐模式選擇提供了全然不同于前序發(fā)展階段的現(xiàn)實需要和實踐背景。在國內實踐面向上,我們國家經(jīng)濟與社會發(fā)展進入新時代,踏上新征程。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從現(xiàn)在起,中國共產黨的中心任務就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強國、實現(xiàn)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以中國式現(xiàn)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國際實踐面向上,當今中國與百年前任人宰割、飽受欺凌的中國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語,但這并不意味著就已經(jīng)沒有了風險與挑戰(zhàn)。恰恰相反,在世界正經(jīng)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背景下,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面臨的風險與挑戰(zhàn)是史無前例的。在上述這兩種背景下,“全體”邏輯必然會聯(lián)通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貫通制度建設和實踐展開的全過程,這一邏輯也必然會輻射進當代中國人權觀念、思想、理論體系的孕育和締造之中。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jīng)濟體,伴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國已進入從“富起來”走向“強起來”的新階段。“強起來”不僅是指國家和民族的“強起來”,更是指每一個人的“強起來”,而人的強大首先在于個人人權得到堅實保障和不可侵犯。這就為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和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的并立、并行、并重,提供了現(xiàn)實需要和現(xiàn)實基礎。
推動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就需要夯實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和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的政治前提、制度基礎和社會條件,二者不可偏廢,不可偏于其中一極。這是中國人權實踐的經(jīng)驗結晶,也是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突出特征。可以說,當代中國人權既實現(xiàn)了對西方原個人本位人權的超越,又實現(xiàn)了對自身群體本位傳統(tǒng)的超越,還實現(xiàn)了對改革開放之前教條主義全體思維、公性邏輯的超越。當代中國人權的發(fā)展進程,已經(jīng)進入“全體/個體”雙策略并行共進的新階段。
二、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價值面向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只有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堅持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才能正確回答時代和實踐提出的重大問題,才能始終保持馬克思主義的蓬勃生機和旺盛活力。”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是當代中國并立的兩種人權制度形態(tài),屬于人權在不同社會環(huán)境條件下的“不同的現(xiàn)象學呈現(xiàn)”。在中國憲法教義學層面,我們既不能說當代中國的人權體系是全體性的,也不能說它是個體性的,更不能說它既是全體性又是個體性的。全體面向的人權與個體面向的人權分屬不同前提條件下的人權規(guī)范,分別體現(xiàn)相應的價值。在人權學術史上,自由權本位與平等權本位人權之分雖有爭議,但自由與平等這對范疇的確是現(xiàn)代政治與法哲學的基石范疇,人權哲學領域的一切紛爭也均可被納入其中予以討論,各種針鋒相對的人權學說,最終都可以在這對范疇上找到根據(jù)和歸宿。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之價值,正是分別主要面向平等與自由這對對立范疇中的某一端。其中,全體面向的人權促進以平等為原則,而個體面向的人權保障則以自由為底色。
(一)“社會平等的自由”與全體面向的人權價值
自由與平等是一對內含緊張關系的價值范疇。在具體的生活世界而非抽象的理念王國中主張自由,就需要忍耐平等水準的降低;如果追求平等,那么就需要承受自由質量的減損。在社會生活中,有的人喜歡更自由一些,有的人喜歡更平等一些。在有的時候,一個人渴望自由;而在另外一個時間,同一個人可能會轉向渴求平等。這本就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且對國家而言同樣如此。“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中國文化中公認的特征之一。近現(xiàn)代歷史上,無論是孫中山的三民主義,還是中國共產黨選擇的馬克思主義,都是以社會平等為首要理論原則和實踐目標。概而言之,中國人所追求的自由是“社會平等”下的自由,而非西方的“個人自治”下的自由。人人都追求自由,但對來自外在的對自由的限制的忍受程度又大有不同,例如羅素(Bertrand Russell)就認為中國人的寬容是歐洲人無法想象的。寬容和忍耐力程度的高低,并不代表自由意識與水平的高低,而是只能說明歷史境遇、文化傳統(tǒng)和現(xiàn)實需要的差異。歷經(jīng)五千年悠久的群體本位歷史之浸染洗禮的中國人,也是在數(shù)千年中因為人口龐大而生存條件惡劣、生存資源極度有限而一直疲于解決吃飯與生存問題的中國人,對共抗災、共御敵、共存亡的需求,對平地權、均貧富、公天下的渴望,遠遠超過從千年教會制度和封建莊園禁錮中走出來的西方人。相較于教會之下教民之間的平等和封建莊園中溫飽的解決,西方人因缺乏而熱望的是自由。就像孫中山總結的那樣,呈散沙狀的中國人歷來不缺乏這種個人自由(當然這種自由不同于政治自由,僅僅是自由自在意義上的自由)。太平天國運動中提出的“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的理想,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思想,中國共產黨人以實現(xiàn)人人平等和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的主張,都鮮明體現(xiàn)了中國歷史和文化的特質。
在中國近現(xiàn)代思想史上,并不乏自由的呼號,尤其是對革命家和政治家而言更是如此,但如果仔細分析會發(fā)現(xiàn),在近現(xiàn)代中國歷史里面主流的自由觀念和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口號也是大異其趣的。“不自由,毋寧死”中的“自由”,在西方是指個人擺脫封建制度與教會制度之束縛的自由,在中國近現(xiàn)代歷史上則首先指“全體”人與他國人平等共享之自由,普通民眾與權貴平等共享之自由。先有平等再有自由,自由乃社會平等下的自由,就是近代以來中國人的訴求邏輯。社會主義平等的自由觀是為應對資本主義社會的自由極化問題而生。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平等的自由原則,是為解決中國人平等的生存與發(fā)展問題而生。平等共享人權,而非孤立的個人以自己的能力“自行享有”人權、“自行救濟”人權,就是當代中國人權“人民性”——也就是“全體性”——價值的體現(xiàn)。
社會平等的自由之實現(xiàn),首先有賴于政治前提的完備和制度基礎的夯實。中國共產黨的“使命性”和民主制度的“人民性”,催生了當代中國全體面向人權的積極促進與個體面向人權的司法保障并立,而非像西方那般局限于個體面向人權的消極義務。作為執(zhí)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使命性”,不同于西方政治邏輯中政黨的“競爭性”,后者是以西方傳統(tǒng)政黨所代表階層的特殊利益為圭臬,前者則是以全體人民的平等利益為追求。西方所謂的民主制度,是建立于三權分立之上,是偏重民主形式和形式人權的制度。而當代中國的人民民主制度,是形式民主和實質民主、形式人權和實質人權相統(tǒng)一的制度。中國式民主是全體規(guī)模上的人民民主,不是“金主”主導的精英民主;是全過程的民主參與,不是僅僅體現(xiàn)在票決環(huán)節(jié);是為人民謀幸福的民主,不是福利承諾拍賣;是共識性民主,不是族群撕裂;是效能型民主,不是程序上的否決機制。人民民主中的“人民”是一個全稱概念,“人民利益”就是“全體”人的、“人人”的利益之意思。“全體性”在當代中國就體現(xiàn)為“人民性”。“人民”這一概念自先秦時期出現(xiàn)在文獻中,一直以來就是平民百姓的意思。在近現(xiàn)代興共和、行民主的革命過程中,“人民”被賦予了民主政治的意涵。如果說新中國成立前的“人民”僅具有形式上的政治意涵,那么新中國成立后,“人民”則具有了形式與實質上的雙重意涵,即政體形式上的人民民主與國家價值觀上的為人民服務。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上升為基本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的應有之義。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這其中蘊含了對社會主義平等觀、民主觀、人權觀的新理解,即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形式民主和實質民主、形式人權和實質人權的有機統(tǒng)一。
“全體”思維、“公性”邏輯需要強健的“個體”思維、“私性”邏輯進路予以有效制約,否則,出發(fā)點良好的制度設計與實踐謀劃,也可能會走向人民利益的反面。解決之道就是以憲法法律為“私性”正名,為“個人”自由、權利與利益厘定不可侵犯之界限。唯有基于對現(xiàn)實的具體的個體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深切關懷的,才是真實的而非虛假的“全體”,也唯有這樣的“全體”,才有可能保持“向善”避免異化為“向惡”。西方人權因其緣起就以個人人權立基,所以其當下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重建社會的公共責任;中國人權制度與實踐從公性“全體”切入,其在當下和未來面臨的問題,則是個人獨立與自由意識、個體權利與利益觀念的持續(xù)活化、培育與保護。
當代中國人的自由的“個體性”面向,是在改革開放后的思想解放運動和實踐探索中開掘出來的。以“公性”之名義、以“全體”之進路推進國家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最終目的在于人的解放和自由的實現(xiàn),而且其正當性也有賴于對每一個具體的人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的有效保障,此點在改革開放過程中逐漸成為社會共識,進而成為制度建設和實踐改革的指針。憲法法律上的個體自由與權利,還可再細分為“公性”面向和“私性”面向兩個方面,而不僅僅是西方總體上的“私性”一方面。“公性”面向的部分主要是民主政治權利部分。這部分權利首先體現(xiàn)為“公性”,蓋因其是民主政治制度運行所憑借的基礎。民主政治權利之外的自由與權利,首先屬于私領域,屬于國家不得隨意干涉的范圍。自由與平等在哲理上是對立統(tǒng)一的,而偏重平等或側重自由的制度是不同的制度現(xiàn)象呈現(xiàn),不是對立統(tǒng)一關系,而是分別有其各自獨立的價值。
(二)全體面向與個體面向的人權價值張力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呵護人的生命、價值、尊嚴,實現(xiàn)人人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 “平等共享人權”是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區(qū)別于西方人權道路的根本特征。西方人權基于個人本位,“通過確定個人權利的絕對性和神圣性,在私域與公域之間筑起了一道堅實的防火墻。”而在中國,從道德哲學上看,個人本位是近現(xiàn)代中國批判的對象;從政治哲學上來看,個人自由沒有成為近現(xiàn)代中國政治的出發(fā)點;從法哲學上看,公法原理也并非像在西方那樣是由私法原理推導而成,這就奠定了當代中國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的價值——也就是平等與自由這兩種價值——之間的張力關系。
人權在西方社會中起源,其思想價值是以個人自由對抗宗教不自由,其制度價值是以人權設定個體邊界對抗國家的為所欲為。職是之故,學術界就當然地將個體意識、價值與利益視為現(xiàn)代文明轉型的原動力和現(xiàn)代人權法治的價值原點。“人人共享人權”這一共同價值與追求是不存在爭議的,但具體的人權觀念、人權制度樣態(tài)與人權實踐進路則是千差萬別的。撇開西方國家為一己之私將人權政治化、工具化而奉行雙重人權標準干涉他國內政不談,人權觀念的碰撞蓋因文化有異,人權制度與實踐的沖突蓋因人權觀念有別。有學者認為,馬克思主義“人的自由”這一根本命題是建立在區(qū)分兩種自由觀的基礎之上的:一是基于社會平等的自由觀,二是基于法律平等的自由觀;前者是全體社會成員平等的自由,后者是“小寫的人”的自由。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追求的狀態(tài)是“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而為了實現(xiàn)這一最終目的,就應優(yōu)先夯實全體面向的人人平等的自由得以實現(xiàn)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
以“個體人權”為社會合作和政治運作供給正當性,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及西方社會的現(xiàn)代轉型中曾發(fā)揮過歷史性作用,但也導致了其自身難以克服的深刻矛盾,那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沖突,階級與階級之間的利益對立,以及整個社會的責任喪失。個人的自由與權利,無論從“公性”還是“私性”來理解,在當代中國政治、法治和人權關系中,都不具備近代以來西方個人人權的那種價值至上屬性,也不承擔供給社會合作和政治運作以正當性之功能。在當代中國的政治話語體系、政治理論體系、法律理論體系乃至更為一般化的倫理體系中,個人人權都不具備其在西方社會中的那種地位與功能;在當代中國承擔供給政治正當性之功能的,是在個人人權之上施加“平等”要求后的“全體”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即人民利益。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改革開放后“私性”思維、“個體”觀念以及人的尊嚴與價值在思想、制度與生活實踐的彰顯與張揚,并不表明“公性”思維、“全體”進路的退后或衰退,二者在制度與實踐上并非此消彼長,而是呈現(xiàn)為相輔相成的態(tài)勢。這與西方社會最近呈現(xiàn)的個體自由對國家領域、公共領域的侵害日甚一日的趨勢,形成了鮮明對照。
而且,我們還需要注意區(qū)分國家公權力強大與國家領域、公共領域之發(fā)達。國家公權力強大,等同于生活世界中“國家領域、公共領域”發(fā)達乃至已達肥胖癥境地了嗎?公權力的強勢,必然意味著個人權利的脆弱,但并不必然意味著“公”對“私”的絕對勝利;恰恰相反,這意味著“私”的絕對化,因為公權力的不可一世依然屬于“私”的彰顯。當代中國的“公性”“全體”人權制度的建設進路,并不是要建設一個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所批判的那種“冒充的”“虛幻的”共同體,而是要借以實現(xiàn)人人的自由、權利與利益。
當代中國人權追求“平等的自由”與“自由的平等”兩種價值并立,這一點還根源于中國文化中人之價值的二重性,即前文提到的公性價值與私性價值的并行不悖。
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傳統(tǒng),對人的價值的理解可謂大相徑庭,進而導致中西方所謂的人權理論交流往往呈現(xiàn)“井水不犯河水”的情狀。西方人權觀特別是其原教旨人權觀,先行預設的是一個原子化的抽象的“個人”。而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并沒有這樣的“個人”,有的是基于血緣、宗族、家族本位的人,近代之后則是把自己與國家、民族融為一體的人。有學者認為,在文化上,中國人把自己理解為類的存在物,視個人為群體的一分子和為其所屬社會關系的派生物,其價值因群體而存在,并借此得以體現(xiàn)。也有學者指出,中國文化中的人是基于互動關系的“共在”之人,故而個體原則的絕對性和優(yōu)先性,應當為關系原則的絕對性和優(yōu)先性所取代。而在跌宕起伏的近現(xiàn)代中國歷史當中,雖有學者倡導、張揚西方的個人理念和天賦人權觀念,意圖達到在中國改造國民性和救國救民之目的,但并未成為主流和顯學,也并沒有被革命家和政治家所采納。從近現(xiàn)代中國救亡救貧、救國救民和民主共和的探索中走出來的,是“公性”個人。個人的“私性”面向主要是在改革開放后孕育、發(fā)展、成長起來的,當然,這里指的主要是思想理論層面“個人”觀念的出現(xiàn)。這樣的“個人”與西方的“個人”就有著質的差別,從而分殊了中西方人權觀。西方人權觀是個體面向的私性人權,而當代中國的人權形態(tài)則是全體面向的公性人權與個體面向的私性人權并立。
中國近現(xiàn)代面向“全體”的社會運動,為中國現(xiàn)代化和人權建設締造了“全體優(yōu)先于個體”的歷史邏輯,催生了“公性先于私性”的文化觀念。而改革開放以后的當代中國,在走出高度集中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一大二公”教條極左思想的禁錮后,迎來了思想的徹底解放和人的徹底解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協(xié)調增進全體人民的經(jīng)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權利,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在“全體”思維之外,“個體”思維得以確立、拓展;在“公性”文化之外,“私性”觀念得以彰顯、肯定。在思想上,“個體”意識、“私性”思維與“全體”意識、“公性”思維構成必要的思想張力。在制度上,個體面向的人權規(guī)范在憲法上得以擴展、完善,與“全體”面向的權益實現(xiàn)構成必要的制度張力。在實踐上,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界分日益明顯,兩大領域的活力在兩相激發(fā)中,不僅不是此消彼長,而是呈現(xiàn)為共同成長的態(tài)勢,兩大領域的內涵在兩相支撐下,得以不斷豐富、擴展和升華。
在思想上的“公性”之外肯定“私性”,在價值上的“公共之善”之外肯定“私性之善”,在制度上保護公權之外肯定個體人權,以此激發(fā)個體的創(chuàng)造力,進而匯成社會活力,是當代中國人權正在呈現(xiàn)的演化趨勢。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演化過程并不是西方自由主義者所期盼的那種以“私性”個體人權來置換、替換“公性”的全體的自由、權利和利益這一中國人權邏輯的過程,而是一個在“公性”之下肯定、活化、激發(fā)“私性”,在“全體”的自由、權利和利益之基礎上,肯定、尊重、保障、促進個體性人權的過程。在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上,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與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屬于人權本質的兩種不同制度現(xiàn)象的呈現(xiàn)。二者之間形成的價值張力,構成中國人權的內在價值平衡機制,一方面發(fā)揮抵御西方式個人人權極化沖擊國家領域、公共領域的作用,另一方面發(fā)揮防范公權力越界越權侵犯個人領域的作用;前一方面維護的是社會平等價值,后一方面維護的是個人自由價值。平等與自由之間的價值張力,構成當代中國人權超越性價值構造。
三、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實踐機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國人權發(fā)展道路必須根據(jù)各自國情和本國人民愿望來決定。我們把人權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從我國國情和人民要求出發(fā)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人權。”當代中國面向全體的人權積極促進體系與面向個體的人權司法保障體系,既是同構性的,又是各具獨立制度功能的。沒有社會平等的政治前提、制度基礎和社會條件,就不可能有現(xiàn)實的、真正的自由;而沒有人的現(xiàn)實的、真正的自由,實現(xiàn)社會平等的制度和實踐便將失去精神和意義的支撐。
從本體論出發(fā)探究人權之功能,是人權學界由來已久的傳統(tǒng),人權理論界的無限紛爭也由此而生發(fā),因為根本不存在超歷史、超現(xiàn)實和超實踐的本體論人權。當我們從人權本體與本質轉向人權現(xiàn)象時,就可以引入結構功能主義理論,對全體面向的人權與個體面向的人權進行功能分析。結構功能主義大師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認為,社會是具有一定結構或組織化形式的系統(tǒng),“而社會角色、作為角色系統(tǒng)的集體,以及由價值觀和規(guī)范構成的社會制度等,則是社會系統(tǒng)的一些結構單位。”全體面向人權規(guī)范與個體面向人權規(guī)范都屬于社會借以組織化、有序化和結構化的手段,對整個社會的運維分別承擔獨立的制度功能。在結構功能主義的視域中,人權與金錢、權力、影響和價值承諾都是交換媒介,是滿足人們的特定需要、實現(xiàn)社會均衡穩(wěn)定、維持社會良好運行的必要手段。
(一)縱向歷史軸上的策略選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百年奮斗史,貫穿著黨團結帶領人民為爭取人權、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發(fā)展人權而進行的不懈努力。”從縱向歷史軸上觀察中國人權進程,可以發(fā)現(xiàn),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具有時序先后的關系,即“全體”的自由、權利與利益之實現(xiàn),先于個體的自由、權利與利益之保障。在“全體”的自由、權利與利益之實現(xiàn)上,政治前提、制度基礎、社會條件的直接保障,又先于個體主觀權利的被動救濟;在“個體”的自由、權利與利益之保障上,其“公性”面向的保障,又先于其“私性”面向的保障。辛亥革命勝利后,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頒布實施《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南京國民政府于1931年6月1日公布施行《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后來又在1947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憲法》,這三份憲法文本并不以西方個人人權為憲制基礎和政治正當性依據(jù),而是以全體的、人人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優(yōu)先實現(xiàn)和保障為基礎邏輯和根本宗旨,而且公性“全體”邏輯在民國時期前后接續(xù)的幾部根本大法中呈現(xiàn)出持續(xù)強化之勢。孫中山對中西思想觀念、政治制度、生活狀態(tài)進行深入比較后認為,中國欲救亡圖存,就必須改變一盤散沙之情形,就必須變家族、宗族主義為民族主義。他指出:“我們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在這樣一個歷史之門的旋轉處,中國選擇了一條截然不同于西方個人本位的民生—民權型道路。這一道路在結構功能主義視域中就能獲得合理的解釋,而不必陷入“理念主義”的糾纏不清之中。
在結構功能主義的視域中,如果社會的組織化、有序化和結構化出現(xiàn)嚴重問題,那么就會導致社會組織運維系統(tǒng)嚴重失衡,社會有機體如果想繼續(xù)存續(xù),那么就必須進行重大結構性和制度性調整。全體面向人權優(yōu)先于個體面向人權的社會整體性行動策略,就是針對近代以來中國內憂外患、民不聊生之情狀做出的選擇,是為了重新解決中國社會的組織化、有序化和結構化而做出的結構功能主義調整。因此,在中國近現(xiàn)代史上,自由與權利首先是“公性”的而非是西方式私性的,公權、民權之保障也優(yōu)先于西方式私性人權之保障。正如有學者所言:“在中國,自由、自治等自主性,具體說就是政治上的民權,是作為共同的、總體的國民權、人民權起作用的;個人、私人的權利,并不是有機地構成國家、社會的原理性因素。換言之,在中國沒有產生將個人之間的契約作為‘公’原理的國家論、社會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我們選擇了馬克思主義作為指導思想,選擇了“社會主義平等的自由”原則作為中國社會新組織、新秩序、新結構的底層邏輯。當代中國人權制度和實踐進路優(yōu)先邏輯和首先面向的“全體”性,在1954年憲法和現(xiàn)行1982年憲法中有著充分的體現(xiàn)。1982年憲法中的序言部分,對鴉片戰(zhàn)爭以來中國近現(xiàn)代面向“全體”的社會歷史運動歷程之內在邏輯進行了闡明:“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1982年憲法的總綱部分諸條款的布局,同樣循此“全體”性邏輯而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社會主義經(jīng)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1982年憲法中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章,亦由“公民資格”“公民地位”“公民權利義務同時履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關于民主政治權利實現(xiàn)條件和方式諸方面的規(guī)定開篇。以經(jīng)濟權利的實現(xiàn)為例,有學者指出,中國完備的公共規(guī)制制度體系,促進了公眾的空間權利配置充分、資本的空間分布均衡、公共資源的空間分配合理和空間經(jīng)濟結構的規(guī)范有序,經(jīng)濟自由權、社會保障權、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家戰(zhàn)略以及稅收優(yōu)惠、金融服務、財政分配、空間經(jīng)濟規(guī)劃等制度,保障了公眾經(jīng)濟權利的充分實現(xiàn)。黨的十八大以來,歷史性地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不斷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人民享有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權利,建成了世界上規(guī)模最大的民生保障體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持續(xù)制定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在黨和政府的人權事業(yè)規(guī)劃與實施進路上,我國的人權發(fā)展策略呈現(xiàn)出鮮明的時序先后性。
中國人權實踐中選擇了全體面向人權優(yōu)先于個體面向人權的策略,最淺顯而又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中國認為“社會平等”相對于“個人自由”而言具有更為直接、更易見效的結構功能主義作用。個體自由——至少一部分人的個體自由——通過自由競爭是可以實現(xiàn)的;但人人平等——因為經(jīng)濟、政治資源的稀缺性和個人先天稟賦之差別所致——卻絕無可能通過自由競爭而達成。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奉行“自由優(yōu)先原則”,這一原則的思想基礎是“物競天擇、優(yōu)勝劣汰”,本質是“愿賭服輸”。而中國文化既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一面,又有“悲天憫人、守望相助”的一面。太平天國時期頒布的《天朝田畝制度》提出的“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社會理想,在“私性”面向上有索求他人與自己利益平等之意;而在“公性”面向上,又體現(xiàn)為推進人人平等、實現(xiàn)他人利益的政治抱負。前文分析的“先有平等再有自由,自由乃平等下的自由”這一近代以來中國人的基本訴求,決定了當代中國人權制度與實踐只可能采“全體”優(yōu)先進路,因為“全體”優(yōu)先進路之實質就是平等優(yōu)先進路。而且,這一進路選擇在理論上也與馬克思主義的社會平等自由原則高度契合。
在當下中國,“全體”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的優(yōu)先邏輯并沒有發(fā)生根本改變,依然是當下中國人權制度建設和實踐展開的首要面向。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里的“優(yōu)先”和“首要”,指的是實踐中的策略選擇,并不意味著在抽象層面有一個凌駕于“個體”之上的“全體”性的倫理實體。這與改革開放前的那種極左“全體”觀是根本不同的,與西方的國家主義“全體”觀更是截然對立。黑格爾(G. W. F. Hegel)集國家主義學說之大成,他認為抽象國家先于并高于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是它們存在的前提和決定性的力量,是人類生活的最高形式。黑格爾因此主張,“由于國家是客觀精神,所以個體本身只有當他是國家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時,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和倫理性”。在現(xiàn)實實踐中,看似邏輯自洽的國家主義,往往會導致人之價值的消失和人之身心的被徹底奴役。有著悠久的群體本位意識和近現(xiàn)代“公性”觀念、“全體”思想的中國,在人權的“全體/個體”二象功能之發(fā)揮上,需要對抽象的國家主義人權觀時刻保持警惕。一方面需要以制度化手段應對后現(xiàn)代共有的“公弱私強”問題,另一方面需要以制度化方式回調中國特有的“公強私弱”問題。有學者指出:“在改革狀態(tài)中,法治不再是某種理想類型,而是一種正在進行中的轉型法治。”發(fā)展中的中國人權,也并不是某一種理想類型,而同樣是正在進行中的人權轉型。
隨著當今中國進入從“富起來”走向“強起來”的新階段,縱向歷史軸上呈策略先后關系的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也已經(jīng)演化、發(fā)展、遞進到了橫向實踐面上的并行共進新階段。
(二)橫向實踐面上的并行共進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我國人權事業(yè)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我們能夠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平等共享人權,堅持以系統(tǒng)性思維謀劃人權建設,推進各類人權全面發(fā)展,不斷實現(xiàn)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當代中國人權制度與實踐,既實現(xiàn)了對西方的個人本位教義的超越,又實現(xiàn)了對自身的群體本位傳統(tǒng)的超越,但這并不意味著應當奉行“全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內在統(tǒng)一論”。在人權倫理層面,“全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內在統(tǒng)一論”對人權具有反思與批判的功能,但它并不可以被直接平移成為人權制度設計和實踐展開的操作原則,因為循此種“內在統(tǒng)一論”實踐操作的結果注定會是“公性”扼殺“私性”、“全體”凌駕“個體”、“公域”消滅“私域”。受量子力學和哲學上的波粒二象性關系原理的啟發(fā),筆者認為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屬于人權在不同社會環(huán)境條件下并立的人權制度現(xiàn)象,二者不是同一矛盾的對立面,故而也就不存在功能上的統(tǒng)一問題。帕森斯認為,在構成社會系統(tǒng)的經(jīng)濟系統(tǒng)、政治系統(tǒng)、社會共同體系統(tǒng)和文化模式托管系統(tǒng)之間,由于社會互動而存在“輸入—輸出”交換關系,“正是由于這種交換關系,才使得社會秩序得以結構化”。面向全體的人權與面向個體的人權就是社會系統(tǒng)互動、各個子系統(tǒng)“輸入—輸出”交換的媒介。在制度建設與實踐展開上,人權制度策略選擇的考量基準是制度功能性、技術操作性和帕累托效率性,而非形而上學的抽象原則。當下中國的現(xiàn)行憲法邏輯和人權實踐中,“公”的原理與“私”的原理并沒有本體論意義上的理論互推邏輯關系,有的僅是制度與實踐價值維度上的二元面向關系,這是當代中國人權橫向制度實踐中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并立功能關系的法理所在。
當代中國自1978年至今的改革開放,既包含經(jīng)濟體制機制上的不斷創(chuàng)新,又包含制度構造與治理實踐上的不斷創(chuàng)新,更包含思想觀念與理論體系上的不斷突破。一言以蔽之,就是超越了全體與個體、公性與私性、公有與私有之間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思維定式,從基于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的實踐論而非形而上的一元本體論出發(fā),從功能主義而非一元理念論出發(fā),在兩極張力中構造了當代中國的二象性理論、制度與實踐形態(tài)。
個體的人的尊嚴與價值得以在思想上昌明、在制度上確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全體”與“個體”的獨立與自由、權利與利益二者之間不再存在抽象價值上的先后高低之分,二者在橫向的制度與實踐截面上各具獨立意義與價值,形成一種技術與手段意義上的分工關系。人權思想上的“公性/私性”二元性催生形態(tài)上的“全體/個體”二象性。指向“全體”與“個體”價值的兩類并立并重并行規(guī)范形成的制度張力,有效支撐了中國人權的二象性形態(tài)。正是在功能主義視角上,當代中國人權“全體/個體”二象性呈現(xiàn)橫向制度與實踐截面上的分工關系。
西方自由主義語境中的人權,特別是原教旨人權,主要指的是作為私主體享有的、政府不得干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政府的積極促進行動并不在西方人權界主要關注的范圍內,經(jīng)濟社會文化環(huán)境權利也往往不算是其所關注的人權的焦點?;诠駲嗬驼螜嗬南麡O性,司法救濟論就成為西方人權法學界的理論圭臬。而中國面向“全體”的進路,是對積極人權和消極人權實施同步保障,并且從長時段視角來看,還是把“積極”創(chuàng)造供給人權實現(xiàn)社會條件、夯實人權實現(xiàn)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作為優(yōu)先事項。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體現(xiàn)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fā)人民創(chuàng)造活力。”伴隨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社會條件的改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的不斷進步以及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建立高水平的人權司法保障體制機制已經(jīng)順理成章。而且,當下中國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新風險和新挑戰(zhàn),也引發(fā)了中國治理體系的重大變革。當代中國的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xiàn)代化,其內容之一就是要貫徹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堅持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推動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當代中國人權發(fā)展已經(jīng)進入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并行共進的新階段。
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中國式現(xiàn)代化,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既有各國現(xiàn)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國情的中國特色。”現(xiàn)實是歷史的延續(xù),又是歷史的否定、發(fā)展與超越;歷史是現(xiàn)實的根據(jù),又是現(xiàn)實的意義緣起、傳統(tǒng)背景以及繞不開的限定與牽絆。當代中國人權的思想邏輯、制度邏輯與實踐邏輯,深深扎根于中國的歷史文化、現(xiàn)實物質生活條件與中國式現(xiàn)代化進程之中。基于人權的“中國性”“現(xiàn)實性”“實踐性”而非抽象性、理念性、原教旨性,是當代中國人權成就取得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其保持持久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追求的是人人基于平等的自由。具體的人的自由、權利與利益之實現(xiàn),無疑是一切人類合作與政治行動的目的與歸宿,也是一切政治法律制度最終的目的與歸宿。二象的全體面向人權與個體面向人權之制度形態(tài),也不過是為了實現(xiàn)上述目的與歸宿的手段與工具。在當下橫向人權制度建設與實踐探索的層面上,在持續(xù)全體的平等的自由思維之基礎上,我們更需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下,補齊、補足、補強個體面向人權保障體系的短板,以實現(xiàn)當代中國人權二象功能的衡平輸出。
(來源:《法學家》2022年第6期 “專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欄目。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本網(wǎng)轉自《法學家》公眾號)
【作者:齊延平(法學博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