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
從人權的實現(xiàn)狀態(tài)來說,可以分為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
應有權利是人按其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人的應有權利在社會現(xiàn)實中是客觀存在的,在一個國家的法律沒有確認和保障的情況下,通常受法律之外的各種社會力量與社會因素的不同形式與程度的承認和保護,如政黨與社會團體的綱領與章程、鄉(xiāng)規(guī)民約、社會的傳統(tǒng)與習俗、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念和政治意識,等等。
法定權利是人們運用法律手段使人的應有權利法律化、制度化,且運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它的有效實現(xiàn)的權利。由于受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在任何國家里,法律的制定、人權的法律化,都會有一個過程。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立法者是否愿意或者能否正確運用法律確認與規(guī)范人的應有權利,也是不確定的。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甚至可以公開明確地剝奪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如1991年前的南非政府制定的種族主義法律即是如此。但是,人的應有權利一旦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與保障,法定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更具體與規(guī)范化的人權,更易得到切實的實現(xiàn)。
實有權利是指人在社會現(xiàn)實生活中真正實現(xiàn)的人權。在某種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所確認的人權,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與制約,并不一定都能真正實現(xiàn)。評價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要看這個國家的法律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所作的規(guī)定,但更重要的是要看這個國家是否根據(jù)本國發(fā)展水平保障人的應有權利能夠實際享有。
2.積極的權利與消極的權利
從人權的保護狀態(tài)來說,人權通常被分為積極的權利和消極的權利。
所謂“消極”的權利,是要求國家與社會通過不作為來保障的權利。各種自由權利被認為是典型的消極權利。所謂“積極”的權利,是要求國家和社會通過具體的作為來保障實現(xiàn)的權利。各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被認為是典型的積極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人們日益意識到這種區(qū)分的局限性。目前國際社會的主流觀點是:幾乎所有的權利都兼具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
3.原生權利與派生權利
原生權利和派生權利也可表達為“母權利”和“子權利”。例如,公民的選舉權可以被視為原生權利,而由它派生的權利有提名權、投票權、委托投票權、選舉監(jiān)督權、選舉罷免權,等等。再如,公民的知情權可以被視為原生權利,它派生出來的權利包括尋求信息權、接受信息權和傳播信息權等。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派生權利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對工作權、教育權所派生出來的各項子權利,就有明確的規(guī)定。而有的派生權利是通過“權利推定”來確認的,例如,由言論自由權可以推定出沉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