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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樂為:人權話語的“說服力”要件初探

2024-05-13 09:50:55來源:《人權研究》2024年3月第1期作者:洪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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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加強我國國際傳播能力建設的時代背景下,“說服力”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的話語實踐意義,其同樣也是人權話語構建的策略導向。在持續(xù)對抗沖突的國際人權話語場域中,“說服”是指獲得受眾接受認同的效果反饋,也意味著在非理性分歧的語境中達到一種“不容否定”的低限程度標準,尤其是針對那些固持反對立場的敵意國家。在人權話語構建中,“人權保障實踐”“人權觀念”以及“人權道路模式”三者內容之間有著遞進的證成關系,其中“人權觀念”部分是對外說服的關鍵,這將通過對觀念表達形式的技術性調整來實現。對抗沖突語境中的說服應當滿足“共識性”與“規(guī)范性”的雙重要件。就共識性而言,說服所需的是人權范疇中既有的、且能觸及爭議問題及分歧觀念的共識,所謂的“跨文化”共識不一定能夠達到理想的說服效果。就規(guī)范性而言,說服所需的是更具權威性的國際人權規(guī)范,這些規(guī)范本身即是穩(wěn)固的共識。由此,今時中國人權話語的構建,應在宏觀體系構型的基礎上,充分關注到具體內容的表達策略,尤其著力在一些重點概念和觀念上的“說服力”構建,以此切實提升中國人權話語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

關鍵詞

人權話語 說服力 論證理論 共識性 規(guī)范性

一、“說服力”概念的實踐導向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必須加強頂層設計和研究布局,構建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戰(zhàn)略傳播體系,著力提高國際傳播影響力、中華文化感召力、中國形象親和力、中國話語說服力、國際輿論引導力。”他在第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又指出:“要依托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生動實踐,提煉原創(chuàng)性概念,發(fā)展我國人權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作為中國國際話語范疇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話語同樣以此為構建目標和方法論指引,憑借官方話語和學術話語雙重向度的協(xié)同互構,力求更好地彰顯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成就。其中,中國話語的“說服力”這一重要提法直接關乎人權話語構建的內容性要求和現實效果導向。那么,應如何提高中國人權話語的說服力?

這一問題的現實觀照正是既往中國人權話語在國際場域說服力的有限性。至今,我們還未能實現同自身人權事業(yè)發(fā)展成就相匹配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此種不匹配性主要歸因于國際人權話語長期以來的對抗沖突態(tài)勢,部分西方國家大肆推行霸權主義的人權話語攻勢,歪曲抹黑中國的人權狀況,誤解攻訐中國的人權觀念,這無疑構成對中國話語權的嚴重阻抗。另一方面,中國憑借舉世矚目的人權成就步入國際人權舞臺中央已屬必然,不斷向全球人權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人權話語業(yè)已呈現出宏大的全球視野與格局。而“說服力”這一概念提法正是在此內外雙重語境下應運而生,這實為提升中國人權話語權及徹底改變“西強中弱”格局的必然依托。在既往國內關于人權話語的研究中,幾乎未得見關于“說服力”的專論。盡管部分論述已然涉及“說服”及一些近似的概念提法,但似乎從未將之置于人權話語構建導向的突出位置而展開進一步討論,只是當作通常意義的語詞使用??梢哉f但凡論及中國人權話語的構建,就往往側重于體系構建和話語權爭奪問題,而少有重視關乎具體內容表達上的說服力問題,但后者才是人權話語有效應對對抗沖突及提升國際話語權的前提所在。本文正是嘗試從人權話語表達的技術性與策略性層面來闡析“說服力”的實現機理。

鑒于“說服力”本身極強的現實觀照性及對人權話語實踐的指導意義,故對此概念的定性必須置于國際人權話語場域的對抗沖突語境中進行,而不能只憑借自我觀念和話語立場的單方面考量,即需要一定程度上重視人權話語的受眾角度,尤其是處于對抗沖突中的對立方角度,后者實際上正是國際場域中最重要的說服對象。通識而言,“說服”(抑或“勸服”)意指話語對外獲得支持性反饋的行為過程,可接受認同性近乎是此過程的最終和唯一目標。而“力”則關乎對說服效果的現實衡量,這不僅直接關乎人權話語的有效性和影響力維度,亦決定了話語權力范式下國家的人權形象是基于自塑還是他塑,人權語詞的知識體系是仰賴于內生還是外源。“說服力”并非一項意蘊深奧抽象的學理名詞,而是側重結果考量的實踐性概念,其深刻反映了“話語”內在內容與實踐的二重性。在此,討論亦會秉持一種“實踐的迫切需求”(pragmatic imperative)導向,即對所涉認識論觀念側重于其實用性抑或功能性考量,而非既往所致力的正當性證成。誠如拉茲(Joseph Raz)所言,人權問題的重點往往“不是基于道德的正當性基礎,而是仰賴于國際關系的某種偶然性”。鑒于國家間的利益對抗和政治博弈早已輻射于國際人權話語,后者場域的對抗沖突也近乎恒常,顯然人權話語說服力的提升并非處于理想的溝通商談環(huán)境,而是通常處于非理性分歧的局面中。比如,盡管中國人權觀念的闡釋已然足夠自洽且其價值在人權實踐中得以充分證明,但西方受眾對此仍然會基于跨文化的固有偏見而持反對立場,文化差異實際成為阻抗話語說服的壁壘以及破壞理性商談的托詞。如此在人權話語中再執(zhí)著于對自我正當性的證成,實效就必然有限,以至于無論所給出的觀念具有何等程度的正當性,只要出自自我文化體系就近乎必然遭受反對立場的誤解與攻訐。與之不同的是,實用性導向下的話語構建策略則會弱化對自我正當性的證成,而側重于話語直觀表意上的說服效果,即不是建立更多的論據,而是為更廣泛、更深入的實現創(chuàng)造條件。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人權話語構建要以犧牲正當性來換取實用性。顯然,說服效果的實現必然要以觀念自身充分的正當性為前提基礎,且說服正是為了自身正當性得以充分彰顯并獲得受眾的接受認同,二者之間實為互為因果且相輔相成的關系。這里的反思是針對那些人權話語中非必要的正當性證成,以及那種完全以自我立場來證成的話語模式,此種模式往往無視話語受眾的現實情況而近乎步入單純自我言說的情形。就現實經驗而言,倘若執(zhí)著于對部分固有爭議觀念的正當性證成,則會對人權話語的說服效果構成阻礙。須知人權話語中并非所有觀念的正當性都需得到極致的證成和彰顯,不同觀念在話語表達上的重要性亦并非等同。

比如作為當代中國人權觀的代表,“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等觀念無疑具有重要的話語地位,這些觀念本身正當性的證成和彰顯也必然是人權話語構建的重點。相比而言,一些純粹的文化觀念就未必這般重要,甚至不是人權話語所必須表達的內容。如此區(qū)分的關鍵在于,兩種觀念對人權話語說服力的意義權重不同,即我們對之在國際場域說服力的需求程度不可同日而語。前者觀念表達上的說服效果關聯著中國人權形象的塑造效果,以及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優(yōu)越性的彰顯效果。后者觀念往往是文化差異在人權問題上的投射,而并不直接關乎人權保障。由此,“說服力”概念的實用性導向也必然蘊含著話語表達實踐層面的策略權衡,通俗而言,即關乎特定內容表達的技術性問題。同時“說服力”不僅指涉人權話語整體上的效果外觀,還應被細化至人權話語所表達的具象內容。也唯有如此,提高話語說服力才得以切實踐行。

二、人權話語說服的內容機理

一直以來,中國人權話語表達的主要內容為國家的“人權保障實踐”和“人權觀念”。前者在于展現中國人權保障的現實成就,屬于事實范疇;后者在于宣揚中國特色的人權觀念,屬于觀念范疇。這兩項內容又共同構成了中國對世界人權事業(yè)的經驗和智慧貢獻,以及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優(yōu)越性彰顯。倘若將此目標也視作人權話語的一項表達內容,即“人權道路模式”,那么這三者內容之間即形成了一種證成上的邏輯遞進關系:以中國人權保障實踐的成就來證成中國特色人權觀念的價值合理性,繼而再證成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先進性和優(yōu)越性。在此三者內容中,“人權觀念”作為承前啟后的部分,一方面要對“人權保障實踐”成就予以高度凝練并升華,即證成觀念本身的先進性和優(yōu)越性,另一方面又要作為證成“人權道路模式”的先進性和優(yōu)越性的依據,后者亦為人權話語構建中的核心要旨和最終目標。然而在對抗沖突語境下,此三者內容間的證成鏈條往往會被西方反對立場肆意切斷。在西方人權話語攻勢中,往往先對中國人權保障實踐刻意地無視和歪曲,這便割裂了其同中國特色人權觀念的證成關系,由此再對這些觀念投以固有的文化誤解和偏見,最終達到抹黑與攻訐中國人權道路之話語的目的,這近乎構成了一種固化的敵意前見。誠然,事實層面的“人權保障實踐”是最為充分有力的證成依據;但在非理性的國際對抗沖突語境下,西方反對立場會無端罔顧事實,那么對人權觀念的獨立證成也十分重要。

就話語的說服力向度而言,此三項內容表達上的說服效果正是附隨于其間的證成關聯而衍生,即“人權保障實踐”的說服效果決定了“人權觀念”的說服效果,繼而又決定了“人權道路模式”的說服效果,三者共同構成了人權話語說服力的總體面相。需要指出的是,此三者內容在說服效果的實現機理上存在較大差異。“人權保障實踐”屬于完全客觀事實的敘述,因而在話語表達上的塑造和調整空間極其有限。“人權道路模式”的說服難以通過獨立表達來實現,而有賴于人權實踐和人權觀念雙重向度的表達效果。由此人權話語說服力提升的關鍵就在于對“人權觀念”部分的表達效果。在話語傳播實踐中,說服效果必然依賴于“支持觀點的論據組織方式”,而有效的組織方式則需充分考慮話語受眾既定的支持觀點,尤其針對那些固持敵意的受眾。

在對抗沖突語境下,為了應對“人權保障實踐”部分遭受刻意無視和歪曲以致證成鏈條被肆意切斷的境況,對“人權觀念”部分的證成就需引入事實以外的論據,這將通過一種對觀念表達形式的技術性調整來實現。參照語言符號學范疇中的“組合軸”(syntagmatic)與“聚合軸”(paradigmatic)框架的闡析思路,對人權觀念的表達不能僅憑組合軸上多個子概念的簡單呈列,還應依托聚合軸上對概念的外延闡釋,并通過闡釋尋求話語受眾在同類型子概念上的共鳴,以此來實現對抗沖突語境中的說服。比如在“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這一特色人權觀念的表達上,“生存權”和“發(fā)展權”兩項子概念得以在組合軸上應用并呈現為直觀的符號文本,其意涵重點是兩者權利在人權問題價值判斷中的基礎性和優(yōu)先性。鑒于“發(fā)展權”的存在性仍然受到西方反對立場的否定,還未能確立在國際話語場域中的普遍效力,組合軸上的概念存在分歧,就需依托于聚合軸上的外延闡釋以探尋共識。對此,有學者在對“生存權”的闡釋中著力凸顯“生命權”這一共識性的子概念,指出“生命是生存權的自然形式”及“發(fā)展是生存權的必然要求”,強調中西方文化和法律傳統(tǒng)中對于生命價值重視的共通性,將人的“發(fā)展”同“生命”緊密關聯,“發(fā)展”本身也是對“生命”的保障和延續(xù),以此證成發(fā)展權的首要性地位。這無疑能夠提升此觀念在國際話語場域中的說服效果。

需要意識到,作為話語策略導向的“說服力”同既往所側重的“對抗力”是對應存在的,人權話語對于受眾認同度的趨向勢必會淡化既有的對抗色彩,但這并不意味著會削弱話語的“對抗力”。須知真正有力的對抗效果正是基于一種壓制性的接受認同而實現的,在非理性的對抗語境下更應當致力于強化共識而非深化既有的誤解偏見。而人權話語的對外共識乃至說服效果正是發(fā)生于聚合軸向度的構建中,具體即憑借對自我觀念的比較性闡釋來實現。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闡釋必須連同對象觀念明示于人權話語中以實現其表意上的擴展,而不能通過暗示或者事后解讀來呈現,由此觀念才能真正超越地方性符號而趨向于普遍性共識。此種引入的闡釋實際構成了人權話語中的“刺點”(punctum),即“文本的組分上聚合操作突然拓寬,使得組分得以濃重投影”,通俗而言即凸顯而刺激受眾式解讀來產生驚奇,并且足以沖擊受眾的主觀前見,使其產生新的認知和解讀。由此作為刺點的闡釋正可用以消弭西方反對立場那些固有的誤解偏見,通過表達上鮮明呈現的不同于其固化認知的刺點來改變自我人權觀念以往的符號形象,并且基于明示的闡釋以澄清乃至壓制反對立場慣用的攻訐之聲,從而意味著對話語對抗沖突語境的重新“構型”(configuration)。誠然,此種闡釋是附隨于自我特色人權觀念而表達,其本身也作為這些觀念意涵延展乃至升華的工具。

倘若承認今時人權話語說服力仍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即已明晰此種觀念闡釋引入的必要性,繼而的問題就是闡釋將基于何種參照而為之。在非理性的對抗沖突語境下,已有的“人權保障實踐”部分時常被西方無視和歪曲。而自我文化傳統(tǒng)(以儒家為主體)又因其中部分價值觀念所招致的文化偏見更加無法作為闡釋依據。職是之故,應當再尋得一種外源性的闡釋依據來賦予“人權觀念”部分表達的說服效果。這不僅契合說服力導向下充分兼顧話語受眾立場的策略思路,也會因其客觀性和公允性令受眾難以否定。

就實踐成本而言,此種闡釋于原先所構建的話語僅僅是一種語辭上的量化添加及表意修飾,而無需進行任何觀念內容上的調整乃至重構,亦不會動搖那些約定俗成的表達慣式,這便具有了以往的話語構建方案所不具有的操作便利性。顯然這里的闡釋依據本身即應具備充分的說服力,甚至單憑其概念指稱在話語中的呈現即可產生相應的說服效果,從而力求避免陷入正當性論證所帶來的分歧。那么此種闡釋依據應當滿足何種條件?這亦關乎人權話語說服力的實現要件。

已知人權話語的說服是在對抗沖突語境下獲得普遍性的接受認同效果,尤其是滿足令固持敵意者“不容否定”的低限程度。就論證實質而言,這一說服過程即是針對本國“人權保障實踐”“人權觀念”及“人權道路模式”所衍生的諸多觀念命題的對外說理和論證實踐,現實對抗沖突的雙方則被擬制為論辯和商談活動中的雙方。鑒于論證理論范疇中的佩雷爾曼(Chaim Perelman)的新修辭學(Neue Rhetorik)對于話語實踐影響甚大,故這里將訴諸其相關論述以窺探說服所需要件。需要指出的是,這里對說服要件的提煉當然并非必須訴諸理論探原,而是亦可憑借一種經驗常識的判斷。畢竟在實踐適用上,二者并不會存在多少疏離。

三、人權話語說服中的共識性考量

我們知道,任何一種話語的說服都是以獲得受眾的支持性反饋為結果導向和判斷標準的,這就必然要基于話語的發(fā)出者和受眾雙方就話語內容上的共識達成。而佩雷爾曼的整個論證理論即建構于“聽眾”(auditoire)這一基本概念之上,聽眾即是言說者所欲通過其論證來影響的人的總稱謂。這亦符合前述所強調的對話語受眾的重視態(tài)度。佩雷爾曼指出任何論證活動的目標都在于獲得或強化聽眾的接受認同(adhesion),由此言說者必須力求讓自己的言說適應聽眾。在此基礎上經言說者主觀構造的聽眾聚合即是所謂“普泛聽眾”(auditoire universal),意指“只能通過理性論述加以說服的聽眾”抑或“一切理性的人,和那些能夠有資格討論正在爭論之問題的人”。由此佩雷爾曼將普泛聽眾的接受認同作為衡量一種論證合理性與客觀性的標準,且他對于“說服”(convaincre)這一概念的闡釋正是基于此為之,即論證只有著眼于普泛聽眾的接受認同才構成“說服”,否則便只停留于對個別受眾的“勸說”(Überreden)。如此對于言說者而言,說服實則蘊含一種普遍性的需求導向,其不僅意味著普遍性的接受認同反饋,也意味著論證內容本身也應具有普遍性價值。由此理論聯系至人權話語實踐,今時中國人權話語所強調的“推動完善全球人權治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理念倡議正是一種普遍性的目標愿景,那么其在國際場域說服力和話語權的實現亦需憑借對自身普遍性價值的塑造。為了獲得普泛聽眾的接受認同,言說者顯然“必須依靠聽者(受眾)一開始對他所認可的東西”,此即為說服實現最重要的憑借——共識性。實際上僅就常識而言這也必然作為說服的基礎要件,但這里我們對于“共識性”則需要關注其更深層次的內容。

佩雷爾曼意識到論辯雙方間可能存在的固有對立性,往往“同一個主張,對一些支持言說者主張的聽眾,可能會用作支持的論點,對另一些不支持講話主張的聽眾,也可能會用作反對的論點”。由此即使在理性商談的語境下,倘若言說者的論證只是依據其自身文化傳統(tǒng)的觀念體系,則并不具有為他者所接受認同的必然性。尤其當闡釋依據本身即為固有分歧的觀念時,此種分歧往往也會被引入論證中,不僅徒增共識達成的難度,甚至還可能讓論證偏離原本的論題而陷入進一步爭議。以往的話語經驗表明,這些固有分歧的觀念大都源自雙方文化傳統(tǒng)的差異,而“跨文化”又被作為研究人權問題的通行視閾。

比如在關于“集體人權”抑或“人權的集體主體”存在性問題的論證中,主張存在性的一方本應直接訴諸聯合國人權文件的相應表述來作為其證成依據,這樣不僅直觀明晰且兼具權威性,從而得以有力說服否定存在的一方,但以往我們卻習慣將此類問題的論證延伸至跨文化范疇,將個中的爭議分歧直接歸結于“文化差異”的討論框架,原本作為論題的集體人權和主體的存在性問題就演變?yōu)橹形鞣轿幕?ldquo;個人”同“集體”價值位階的判斷問題,即從論證“集體人權和主體的存在是正當的”到論證“側重集體價值是正當的”。論證隨即被嵌套于“中國文化更重視集體價值,而西方文化更重視個人價值”的固有觀念框架,雙方都會致力證成自身觀念的正當性并批判對方觀念的正當性,在此過程中自我的文化情感及跨文化偏見的引入近乎是必然,致使論證往往陷入一種說服的難局。

這里的考量重點在于就觀念達成共識的可行性。即使不談人權話語固有的政治對抗因素,中西方文化在諸如“個人”與“集體”價值位階判斷上的分歧也著實難以調和。萊默爾(Charles Larmore)認定此類價值觀念會以“雙方所秉持的信念”形式存在而極大阻礙話語商談共識,而庫恩(Thomas Kuhn)更是斷言這些詞匯幾近“不可通約”(incommensurability)。此二者觀念不僅作為兩種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符號式存在,亦早已投射于人權問題而生成一些慣式論調,比如“西方人權學者一般僅強調個人權利而忽視群體和社會權利”。況且此類觀念儼然作為根植于兩種文化傳統(tǒng)中的道德價值觀,亦代表著自我文化特色,故其一經表達往往就成為話語所著力證成正當性的部分。我們知道,對立雙方的共識達成必然要基于至少一方對既有差異的趨同嘗試,而欲達成足以消解對立的共識(有效共識)則還需至少一方的自我調整乃至妥協(xié)。此類代表性觀念在內容上幾乎不具有調整之可能,這不僅出于對抗沖突語境下的自我文化情感,更出于國家利益的考量,可以說此中的跨文化觀念分歧近乎固化。況且即便我們出于共識目的,對中國文化傳統(tǒng)觀念亦賦予重視“個人利益”及“自由主義”等價值觀的內容新解乃至重構,也難以改變固有的觀念認知。以往的話語經驗還表明,就此類觀念的二元對立框架并不會隨著一種兼顧中和的表達方式而被打破,即使我們的人權話語已表明“既重視集體人權,又重視個人人權”,然而但凡集體人權的存在性問題被置于一種跨文化視閾下,論證就近乎必然步入兩種文化傳統(tǒng)難以調和的價值觀分歧,西方反對立場會認定對于集體人權存在性的主張觀點是受到集體主義崇尚的驅動,而這恰是其一直批判攻訐的對象且早已存在于人權話語攻勢中。

此類觀念上的固有分歧無疑是人權話語共識的嚴重阻抗。有別于既往我們一直追求但實效有限的跨文化融通嘗試,在此或可不必執(zhí)著于這些觀念正當性的孰是孰非,而是在一種實用性導向下審視這些觀念在人權話語中的存在對于說服效果的影響,即從一種“正當性”論證轉向“實用性”考量,尤其反思這些觀念在人權話語中被表達和論證的必要性問題。欲達成人權話語之共識,我們需要對“人權觀念”同“文化觀念”予以應有的二分,這兩者在以往論述中總是被混同使用,甚至諸多學者都認定人權問題就是文化問題。但如果以“一種觀念的提出和存續(xù)是否為了更好實現人權保障”作為樸素的區(qū)分標準,顯然諸如中西方文化中就“個人”同“集體”價值何者為重的觀念都非嚴格意義的人權觀念,因為在人權保障中,將“個人”同“集體”進行二分對立并無意義,二者作為人權主體皆被國際人權規(guī)范所確立。此種觀念之爭應屬“文化觀念”而非“人權觀念”之爭。我們知道,人權話語作為對國家“人權保障實踐”和“人權觀念”的表達載體,“文化觀念”并不具有在其中表達的必然性,更何況這些觀念本身即為跨文化的誤解偏見所在。事實上,在以往我們的國家話語層面也鮮有對此類文化觀念的表達,可見學界中近乎范式的跨文化視閾并未在人權話語實踐中得以展開。

對此應當意識到,跨文化視閾下所為的僅僅是對文化間可能存在之共識的探測或探尋過程,而并不能保證共識必然由此達成。首先,此種視閾所得“跨文化共識”成果往往是基于自身文化中一些概念和觀念的單方面給出,而并未獲得作為探測對象文化的充分反饋,其實質為一種單方面發(fā)起的通約,甚至往往停留于呼吁層面。再者,承擔外宣功能的國家話語層面也并非進行跨文化探測的適合場域,因為關于“人權保障實踐”和“人權觀念”的表達近乎占據了其內容全部,如此不可能再展開復雜深入的跨文化比較和融通論證,這必將又占據極大的話語篇幅。既往的人權跨文化嘗試大都存在于學術話語層面,這至少說明此種視閾在話語實踐中轉化的難度。最后,任何跨文化共識的達成必然要基于文化間的交流溝通程序,即便在非理性對抗沖突的語境中能夠實現理性的對話,觀念分歧雙方通過商談所獲知識的遞增可能會加深對彼此的理解,但顯然共識所需的不僅僅是理解,更是接受認同,而后者在理性商談過程中并不能必然實現。一些涉及道德價值判斷的觀念分歧(比如在“個人”同“集體”價值位階的判斷上)反而會因商談程度的加深而愈加被固化。況且即便是跨文化“理解”的實現在國際人權話語場域亦需極高成本。以往經驗也表明,交流溝通程序次數的遞增并非同對抗沖突的消解程度成正相關。

以上可知,跨文化視閾下并不能必然實現人權話語的共識性,而且還會因一些分歧性文化觀念的引入而阻礙共識達成。故欲消減這些文化觀念對話語說服效果的負擔,最直接方法即是減少其在人權話語中的表達,將人權問題的爭議解決歸于對人權觀念本身而非文化觀念的論證。鑒于國家話語層面并未含有過多文化觀念的內容,那么其所代表的那種文化差異乃至文化分立的敘述思路還需被進一步淡化體現。畢竟捍衛(wèi)和強調“文化差異”本就同共識的效果愿景存在背離,消解對抗沖突理應凸顯“求同”而非“存異”。然而這亦不能必然阻止話語受眾,尤其是西方反對立場于此關聯文化的慣性解讀,故為了進一步規(guī)避跨文化的誤解偏見,特定觀念闡釋的引入就頗為必要。如此,對自我人權觀念的證成即可不再步入跨文化的爭議困境中而極大有利于說服。

另一方面,人權話語說服所依賴的“共識”不能只是一種理論性和將來式的探尋嘗試(比如跨文化融通),而應是一種既成性、可直接援據的共識成果。對此佩雷爾曼認為“價值、層系和論題則只能尋獲特定聽眾的認同”,而“只有涉及現實的前提才要求在普泛聽眾面前尋求有效性”。這不僅是對于共識作為既定現實的強調,亦暗示由一方所提供的價值觀念并不具有說服普泛聽眾的必然性。這變相印證了跨文化探尋和融通進路的共識局限,更通俗而言即“言說者必須依靠聽者一開始對他所認可的東西”,而不能指望預期式的共識探尋。

值得注意的是,主流的論證理論都預設了共識最終可以憑借對抗沖突雙方就分歧對象(命題觀念)的知識進化而達成。這正是理性商談程序的意義所在。對此命題我們權且認定為真,則共識達成的必要條件在于那些“就分歧對象的知識進化”而非所有的知識進化。此中還暗示了只有就分歧對象達成的共識對于論證過程才是有意義的,因為只有觸及爭議問題及分歧觀念的共識才能對消解雙方對抗沖突產生實效。須知在論證過程中,雙方可能會發(fā)生諸多的知識進化情況,其中顯然并非都關乎分歧對象。在以往跨文化共識的嘗試中,雙方對于各自文化傳統(tǒng)中關于“人權”的概念和觀念的探尋和比較固然會形成一種知識進化。以往我們從中國文化傳統(tǒng)中提煉出“民本”“民權”等人權的近似概念及由此而生的觀念表述,盡管能夠同西方文化傳統(tǒng)的人權觀念產生一定融通,但這些觀念所闡發(fā)的都是一些淺顯和共通的價值觀念,從宏觀來看即為人性、仁愛、同情和平等,更具象者則是“行善、敬老、禮貌、公平、撫幼、誠實勿欺、取財有道等”。無可否認,這些價值觀念在任何文化中都具有較高的共識基礎,至少今時無論基于何種文化都不會對之公然否定。如此“薄性”的共識,甚至都不需要經過跨文化的探尋和融通即已存在。顯然這樣的知識進化并未觸及雙方的爭議分歧所在(正如前述“個人”同“集體”價值位階判斷上的分歧),甚至都未能澄清文化間的那些誤解和偏見。或許正因如此,以往學者所得諸多跨文化共識成果從未能有效消解中西人權話語的對抗沖突,亦未實現過對反對立場的真正說服。由此也進一步說明為何一種既成性抑或現實性的共識成果才是人權話語所需要的,誠如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所言,知識進化必須“發(fā)生在任何單個的論證活動之前”。在此所致力引入的闡釋依據本質上即為一種促成雙方知識進化的工具,其本身就應能免去正當性論證而被雙方接受認同,并作為既定的共識成果來直接使用。這也意味著此種依據不能經由任何一方自身的觀念體系來給出,而應是雙方所共同認可的獨立性外源產物,且既然已成共識事實,雙方若沒有足夠正當理由便不能對之否定和避而不談,此即佩雷爾曼所謂的“慣性原理”(Prinzip der Trägheit)。

至此,人權話語說服的共識性要件應當滿足三點:其一,共識應是既成而非預期的;其二,共識依據應嚴格歸屬于人權范疇而非文化范疇;其三,共識應能觸及舊有的爭議問題及分歧觀念。由此,即可為人權話語的說服提供足夠的共識基礎。

即便共識性得以實現,還需考慮對抗沖突語境下受眾對共識的接受態(tài)度,尤其是那些固持敵意者的肆意反對。故而為了保證說服的實現,還需在共識性的基礎上加之一種限縮否定的強制性效應。在國際話語場域中,“說服力”同“對抗力”非但不相排斥,反而相得益彰,更好的說服也意味著更有力的回擊。而欲實現“不容否定”這一低限標準,就還需加諸一種權威性抑或強制性的效果,而這最可靠的憑持當屬共同的規(guī)范。

四、人權話語說服力的規(guī)范依托

“規(guī)范性”在這里被擬制為一種話語權威效果的憑持要件。從話語說服的機理來看,“規(guī)范性”本身并非話語追求之目標,而是話語說服所憑借之依據。在對抗沖突語境下,說服需要達到足以抑制敵意受眾肆意否定的強制性效果。而話語權則同“規(guī)則和實踐的聚合”密不可分,這就必然有賴于規(guī)范性的加持。但凡我們聲稱某種事物具有規(guī)范性,則主要意指群體成員行為及態(tài)度所依循的應然標準,其效力體現于消極意義的行為規(guī)制(類似“法無禁止即可為”)和積極意義的行為導引。從實證主義角度出發(fā),規(guī)范的存在本就意味著規(guī)范性效力的生成,那么話語對于規(guī)范的援據也必然產生相應的規(guī)范性和權威性效果。盡管規(guī)范性效力并不能等同于強制性,其所強調的是“應當”而非“強迫性命令”,但規(guī)范本身的不容否定性卻衍生出一種類似強制性的義務,即所有成員必須承認規(guī)范及依據規(guī)范所表達的觀點,否則必將嚴重貶損自身立場的正當性及公信力,此種效力伴隨著規(guī)范在話語的引入即可產生。

如果說此前的“共識性”要件側重于話語具象內容的構建,那么“規(guī)范性”則側重于話語權威地位的塑造。規(guī)范本身并非話語的內容,而是對話語內容的外在加持。“規(guī)范性”旨在對話語受眾,尤其是固持敵意者生成一種不容隨意否定的權威性效果,確保其遵循既定共識并將遵循于理性商談的語境中。通常情況下話語的“權威性”與“規(guī)范性”兩者往往是同質且同態(tài)存在的。如果說“規(guī)范性”是設定一種讓所有話語受眾主體不容否定的強制性義務,那么人權話語所憑借之規(guī)范依據也必須得到普遍的接受認同。在佩雷爾曼看來,“如果有誰想說服所有的人,那他只能提出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的規(guī)范”。如此“規(guī)范性”實則同前述的“共識性”發(fā)生了關聯,即一種區(qū)別于“價值、層系和論題”的能夠獲得普泛聽眾接受認同的事實前提。這就要求人權話語所援據之“規(guī)范”本身應當為一種既定共識,而不能只由單方面給出??紤]到我們對說服效果實現的即時性需求,故寄望于對規(guī)范予以一種將來式的構建乃至重塑也就意義甚微。況且在對抗沖突語境下,話語發(fā)出者單方所給出的規(guī)范并不具有為受眾所承認和遵循的必然性,故所引入規(guī)范本身唯有滿足論證中“可普遍化”要求才能保證說服效果。那么何種普遍性的既定規(guī)范才能作為人權話語說服之憑借?

鑒于人權話語的實踐需求,這里的“規(guī)范”顯然應為實定法意義的規(guī)范性文件,其須以實體形式存在而非基于論證推演,以確保具有足夠的現實適用性和強制效力。更重要的是,規(guī)范本身需具備權威性和普遍性地位,足以在國際話語場域中為各國所依循,并作為對抗沖突中的問題處理依據。毫無疑問,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在內的聯合國核心人權文件正是國際人權話語場域中最重要的規(guī)范體系,也是最多為各國人權話語所援引的規(guī)范依據。尤其是《世界人權宣言》,雖不具有嚴格意義的法律約束力,但其憲章性文件的地位足以具有普遍的“軟法”效力和話語權威。聯合國已然建構了較為完備的人權公約和習慣法體系,各國人權話語和實踐對這些規(guī)范的遵循和實現程度直接關乎其國家的人權形象和話語權。同時,這些規(guī)范也是國家的人權觀念在國際場域中表達和證成的有力依據。由于一國代表自身特色的重要人權觀念往往源于自身的觀念和思想體系,其意涵實質乃一種地方性觀念,故在國際場域中并不必然為話語受眾所認同。而作為普遍性規(guī)范的聯合國核心人權文件恰能予以此類觀念證成上的規(guī)范性加持,同時亦可煥發(fā)此種地方性觀念在國際場域中的普遍性價值,這就需要在觀念的證成和表達上盡可能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文件的相關表述。甚至也可說人權話語的規(guī)范性和權威性效果將取決于其內容同這些文件的契合程度。

亦需意識到,聯合國核心人權文件的規(guī)范性效力及所賦予人權話語的權威性效果并非絕對的。其中,《世界人權宣言》本身并無約束力,而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的締結、生效及至義務設定都很大程度依賴于主權國家政府的自由意志,從而為國家預留了一定自主選擇規(guī)范的空間。在對抗沖突的國際語境下,不同國家對于聯合國核心人權文件的援據往往會基于本國的立場和利益出發(fā)。鑒于前述佩雷爾曼對于說服所憑借之規(guī)范的普遍性要求,雙方對于規(guī)范援據的策略性倚重往往會導致陷入互相難以說服的境地。

這里的關鍵似乎仍是對規(guī)范本身的普遍性考量。國家間基于自身的立場和利益必然存在對人權規(guī)范的選擇性適用。尤其在對抗沖突語境下,雙方就同一問題可能援據不同的文件予以證成,這樣說服所需的規(guī)范性效果往往只能局限于單方面而非普遍發(fā)生。加之聯合國核心人權文件的內容往往都是一些基本共識而并未觸及固有的爭議問題,其就無法成為國家間定紛止爭的有力參照。比如在“人權與主權的關系”問題上從未有對二者位階的明確規(guī)范性界定,致使當西方假借人權之名對他國進行主權內政干預時,被干預國往往無法援據相應的人權規(guī)范予以回應,只能訴諸并非人權文件的《聯合國憲章》,后者雖具有普遍性效力,但并非嚴格意義的人權規(guī)范,從而在人權問題的適用性上有所局限。而《發(fā)展權利宣言》等文件似乎也處于同樣境地,一直以來都不乏西方的質疑否定之聲。這些文件對人權話語的權威性也必然受制于此,繼而導致以其所證成之觀念說服效果上的局限??梢娫趯箾_突語境下,人權規(guī)范的存在并不能保證人權話語規(guī)范性的實現。國家間對于人權規(guī)范本身的認可程度似乎更為重要,人權規(guī)范的普遍性同其共識性本就形成關聯互構,故而在“規(guī)范性”要件中同樣需引入“共識性”的考量。

參照之前共識性要件的論述,人權共識的實現應盡可能基于人權范疇而非文化或其他范疇,如此能夠避免后者中那些固有的爭議分歧對說服效果的阻抗。那么人權話語的規(guī)范性同樣應是源于人權文件而非其他領域文件,否則話語的證成對象往往脫離了人權保障的問題范疇而步入更具爭議分歧的范疇,故而話語所援據之規(guī)范首先應被限定于人權文件的范疇。而聯合國的諸多人權文件又著實有著共識性亦即被認可性上的程度之別。其中《世界人權宣言》無疑是最具權威性和共識性的文件。而作為人權憲章式的存在,這份文件在國際人權規(guī)范體系中無疑具有基石綱領的地位。聯合國的諸多人權宣言、公約都會在開篇強調對之的承繼與契合精神。更重要的是,作為人權普遍性原則的肇端,這份文件所彰顯的普遍性和全球化格局正是話語說服的最有力依托。即使在對抗沖突語境下,西方反對立場也無法輕易否定援據這份文件所證成的觀念,否則便會陷入自我否定和“雙重標準”的境地。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非西方國家對這份文件的精神也給予了充分認可。由此可見,當人權話語嚴格依托這份文件來表述其觀念時,這些觀念在相當意義上就是不容否定的。

至此,人權話語的說服在共識性基礎上所加諸的規(guī)范性要件,也應當滿足三點:其一,所援據之規(guī)范應為嚴格意義的國際人權規(guī)范;其二,應力求援據更具權威性的人權規(guī)范;其三,所援據的人權規(guī)范本身即應是對抗沖突中的穩(wěn)固共識。

如此看來,《世界人權宣言》因其公認的普遍性和權威性地位,本身即能滿足人權話語說服所需的共識性和規(guī)范性要件。這份文件似可作為人權話語引入的闡釋依據,尤其用以強化對“人權觀念”部分的證成。在人權話語的構建中,應力求實現人權觀念同這份文件中相應表述的緊密呼應與協(xié)同互構,充分依托國際人權規(guī)范來塑造人權話語的斷言與指令性形態(tài),通過人權話語對外的規(guī)范性拓展,以期達到令固持敵意者“不容否定”的說服程度。

五、結語

關于人權話語的“說服力”這一實踐性概念,其真正意義在于人權話語的體系和內容構建將著眼于一種國際傳播場域的強力效果:在對抗沖突語境下依然能夠獲得應有的接受認同反饋,尤其針對那些固持反對立場的敵意國家??梢哉f,“說服力”從來就是人權話語最重要的實踐觀照,圍繞于此的學理闡析也不過是為了確信和深化實踐上的應用。而說服所需的“共識性”和“規(guī)范性”要件無疑也是通識性的,關鍵在于此二者在具體內容上的轉化。今時中國人權話語的構建,應在宏觀體系構型的基礎上,充分關注到具體內容的表達策略,尤其著力在一些重點概念和觀念上的“說服力”構建。在此話語策略導向下,中國的人權保障實踐和人權觀念將會得到更充分的表達和傳播,中國特色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優(yōu)越性將得以更有力地彰顯,由此切實提升中國人權話語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

(為方便閱讀,本文已隱去注釋)

(作者:洪樂為,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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