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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進學:論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制度、歷史與實踐邏輯——以人權條款入憲為切入點

2025-01-20 10:00:24來源: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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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人權條款入憲是對憲法精神的關切與表達,為中國人權發(fā)展奠定了根本法的制度規(guī)范,為人權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最高位階效力的原則與價值規(guī)范,也為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形成發(fā)展奠定了深厚的憲制基礎。人權條款既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人權發(fā)展歷史實踐的總結與肯定,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人權發(fā)展事業(yè)的新起點,它標志著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實施國家脫貧攻堅戰(zhàn)解決絕對貧困問題、通過法治保障人權,最終走出了一條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

關鍵詞:人權條款入憲   基本權利規(guī)范   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   歷史邏輯   實踐邏輯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第24條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這在中國憲法發(fā)展史與中國人權史上都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人權條款入憲是對憲法精神與最終價值的關切與表達,它不僅標志著作為政治術語、學術概念的“人權”從此登上了中國憲法的舞臺并正式成為憲法概念,更重要的是它確立了作為國家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人權條款入憲意味著中國進入了人權保障的新時代,其顯著標志是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形成、發(fā)展與完善。今年正值人權條款入憲20周年。20年來,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走出了一條順應時代潮流、適合本國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回顧20年來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形成與發(fā)展,具有重大的歷史與現實意義,有助于我們理解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從何而來、為誰而來,又向何而往的歷史脈絡與必然邏輯。

一、人權條款入憲與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形成發(fā)展的憲制邏輯

2004年全國人大之所以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是因為修憲者基于兩點考慮: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把它寫入憲法,可以進一步為這一方針的貫徹執(zhí)行提供憲法保障;二是黨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確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示,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有利于推進我國社會主義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有利于我們在國際人權事業(yè)中進行交流和合作。不管修憲者出于怎樣的考量,人權條款入憲確為中國人權發(fā)展奠定了根本法的制度規(guī)范,為人權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具有最高位階效力的原則與價值規(guī)范,建構起了以人權規(guī)范為核心的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與保障體系,這一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的確立為我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憲制邏輯基礎。

首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確立了憲法上的人權規(guī)范。在世界憲法發(fā)展史上,憲法的誕生就是基于對人權的保障。1789年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第16條明確宣稱:“凡人權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1791年法國的第一部憲法將《人權宣言》作為序言,以后歷次憲法都莊嚴重申《人權宣言》。1787年美國通過了僅有7條的憲法文本,卻因為缺乏對人權保障的內容而被迫推遲批準生效,直到1791年《人權法案》寫入憲法之中,美國才真正開啟了憲法成文法時代。自此之后,近代以來各國制定的憲法均載入了人權保障的條款。荷蘭學者在《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中指出,有90.1%的憲法中用了公民權、人權、政治權利、基本權利或個人權利這些詞或類似的詞,即便那些沒有使用這些詞或類似詞的國家,也并不必然意味著不包括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可見,在現代各國的憲法文本中,無論是否載有“人權”的字面語言,均有保障人權內容的相關條款。正如弗里德曼指出:“我們生活在人權時代。這是一個憲法、聲明和宣言規(guī)定男人和女人權的時代。

新中國成立初期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及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憲法和1982年憲法,雖然在文本中都沒有出現“人權”概念,但卻都一直把人權的基本內容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形式規(guī)定于其中。“五四憲法”通過之前,吳家麟就針對憲法草案中規(guī)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特點指出:憲法第一次賦予了勞動人民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個人生活的各方面在內的廣泛權利和自由。特別是1982年憲法全面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物質幫助權,殘廢軍人生活受保障,撫恤烈屬,優(yōu)待軍屬,幫助殘疾人,培養(yǎng)青少年和兒童的全面發(fā)展,科研、文藝等文化活動自由,保護婦女權利,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及老人,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等。上述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是人權的基本內容。1991年中國政府發(fā)表的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承認:“人權”是一個“偉大的名詞”。黨的十五大報告與黨的十六大報告都確認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權利保障理念與方針。因此,2004年修憲者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是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憲法一貫強調人權保障的充分肯定與明確確認。由于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是國家一切法律法規(guī)的總依據、總源頭、是黨長期執(zhí)政和治國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據,所以,人權條款入憲不僅使人權規(guī)范成為根本法的基本規(guī)范,成為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的制度規(guī)范,而且成為黨和國家治國理政的根本依據,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最強音。

其次,人權條款入憲建構起了以人權規(guī)范為核心的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與保障體系。我國1982年憲法第二章專門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總共設有從第33條到第55條共計24個條款,其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條款自第33條至第50條共計18個條款,而第33條是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概括式規(guī)定,從第34條到第50條是對“基本權利”的列舉式規(guī)定??梢?,憲法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的18個條款規(guī)定初步構成了一個兼具概括式與列舉式的混合型規(guī)范體系。然而,在人權條款入憲之前,這一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并非嚴謹,因為第33條第1款是對“公民”概念的界定,第2款則規(guī)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第3款規(guī)定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第33條雖是對“基本權利”規(guī)范的概括式規(guī)定,但無論“公民”概念、平等原則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規(guī)范都不足以涵攝全部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公民資格僅僅是一個自然人享有基本權利的前提,憲法所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主體都是“公民”;平等原則的核心在于權利享有的普遍性與平等性,強調平等的權利,即“每個人都和其他人一樣重要”,它本身兼具原則與權利雙重屬性,因而無法涵蓋所有的基本權利;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更側重于法律原則,對于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并不適用,公民是否履行憲法上所規(guī)定的義務,并不影響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享有。因此,《憲法》第33條作為一個概括式基本權利條款具有明顯的漏洞,它缺乏一個能夠統(tǒng)攝所有基本權利的總括性的上位概念。人權條款入憲恰好完善了憲法上的基本權利體系的缺失,人權是一個能夠統(tǒng)領全部基本權利的概念。由于“人權是一個人僅僅因為是人就擁有的權利”,而且“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所以,《世界人權宣言》所列舉的人權是一個由政治權利、公民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等各種權利組成的僅僅作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束”,我國憲法所確認的公民的基本權利都屬于人權的“子權利”,人權上升為憲法上的“權利”,成為所有“基本權利”的“母權利”。從人權與基本權利的歷史淵源看,基本權利不過是“人權”的憲法化權利,換言之,公民基本權利來源于人權,公民基本權利也就是規(guī)定在憲法中的人權,是人權中“法定形態(tài)”的一部分。人權條款入憲之后,憲法上的人權規(guī)范不僅涵蓋了憲法文本已列舉出來的各種基本權利,而且對未列舉出來的乃至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基本權利加以包涵與統(tǒng)攝。由此可以推知,人權條款入憲,使得我國憲法上所規(guī)定的概括性權利與列舉式權利有了一個可以統(tǒng)攝的“靈魂”,它就是人權規(guī)范與人權精神,由此而建構起了以人權規(guī)范為核心的憲法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與保障體系。

這一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與保障體系的功能在于:第一,它為公民的人權保障提供了完備的憲法法律規(guī)范邏輯依據。只要是涉及人權有關的基本權利,皆可納入憲法和法律保障的范圍。未來隨著新興科技的進步與發(fā)展,可能會出現一些新興的人權如個人信息權、數據權、被遺忘權、居住權等都可以納入基本權利或人權保護的范疇。第二,它為國家公權力賦予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與法律義務。“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規(guī)范,其實質上要求以“國家”名義、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要履行“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法律義務。“尊重”的漢語意義是尊敬與重視,二者都指向態(tài)度上的恭敬、認真對待。尊重人權的規(guī)范意義應當是敬重人權、敬畏人權,“尊重并不一定就是同情、友誼或同胞之情,尊重實際上意味著傾聽你不愿意聽到的東西,而且傾聽必定包括承認另外一方也許正確的可能性”。只有敬重與敬畏人權,才不會侵犯人權。“保障”的漢語意義是保護(生命、財產、權利等)不受侵犯和破壞,因此,保障人權就是要求國家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不受來自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侵犯與破壞。第三,它理順了憲法上關于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緳嗬?guī)范體系與保障體系闡釋了一個基本道理,即國家及其公權力的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以人權為核心的基本權利,人權與基本權利規(guī)范不僅為國家權力設定了界限,而且明確了國家權力的根本目的之歸屬。因此,人權條款入憲既為中國的人權保障確立起了體系化、制度化的規(guī)范邏輯,更為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形成發(fā)展奠定了深厚的憲制邏輯基礎。

二、人權條款入憲與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歷史邏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不懈追求”。中國共產黨從誕生的那一天起,就把保障人權寫在自己的旗幟上,把爭取和實現人權作為自己的奮斗目標。黨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陳獨秀最早提出“當以科學與人權并重”的主張。黨成立之后組建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于1922年8月擬定了工人爭取政治和民主權利的斗爭綱領——《勞動立法原則》和《勞動法案大綱》。其中僅僅有19條的《勞動法案大綱》明確提出了要求勞資方承認包括政治上的自由權、生存權、勞動權和受教育權等在內的一系列人權。在共產黨領導的京漢鐵路工人罷工運動中提出了“為爭自由而戰(zhàn),為爭人權而戰(zhàn)”的口號。同時,中國共產黨還積極領導了農民運動,幫助廣大農民認識和爭取自己的各項基本權利。從改善和解決農民的基本生存權開始,廣泛建立了農民協會,并提出“一切權力歸農會”“平均地權”等口號。中國大革命后期,中國共產黨領導成立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廣州工農兵蘇維埃政府以及湘鄂贛邊革命委員會等革命政權制定了一系列施政綱領,其中就有關于人民權利的規(guī)定,如《上海特別市臨時市政府綱領草案》規(guī)定了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罷工等絕對自由、男女平等等內容。革命政權初創(chuàng)時期的施政綱領是中國共產黨創(chuàng)建革命政權、領導人民爭取民主權利的積極嘗試,也是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規(guī)定人民民主權利的有益探索。

在革命根據地時期,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guī)定了人民所享有的民主自由權利,如法律前一律平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出版集會結社權、最低工資報酬權、社會保險與失業(yè)保險、土地分配權、婚姻自由、受教育權、信教自由等,從而初步形成了革命根據地時期的人權保護制度。在抗日根據地,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qū)制定了《保障人權財權條例》,山東省、晉西北制定了《人權保障條例》,冀魯豫制定了《保障人民權利暫行條例》,渤海區(qū)制定了《人權保障條例執(zhí)行規(guī)則》。這些人權保障條例不僅在法律名稱上直接使用了“人權”概念,而且規(guī)定了人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及思想、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和平等的民主權利等。在人權的司法保障方面,條例強調了兩個原則:一是合法原則,如《渤海區(qū)人權保障條例》規(guī)定,人民之身體、財產及其他一切之合法自由權利,非有法令依據,任何部隊、機關、團體及群眾武裝,不得任意侵犯;二是反對株連原則,一人犯法,罪及本人,不準株連。因此,制定專門法律以保障人權,是抗日戰(zhàn)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的重大決策,是各抗日民主根據地法制建設的一條重要歷史經驗。在解放區(qū),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qū)制定了《陜甘寧邊區(qū)憲法原則》《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領》《華北人民政府施政綱領》等文件,這些施政綱領不僅明確宣布將“保障人權”作為民主政府的一貫政策或主要政策,而且規(guī)定了各項“人民權利”。1947年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國土地法大綱》,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解決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實質上是解決了其基本生存權。新中國成立前夕的1949年9月,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獲得人權與實現人權的集中體現,它規(guī)定的人民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權,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以及男女婚姻自由權?!豆餐V領》無疑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大憲章”,它為新中國成立之后制定保障人權的立法積累了寶貴經驗。

人權是美好的、崇高的,為人權奮斗卻是十分艱巨的,為百余年來飽受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凌辱的數億中華兒女的人權而奮斗則更為艱巨。中國共產黨從誕生那天起就承擔了這一歷史任務。正如我國憲法序言指出:“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tǒng)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對于飽受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欺壓的國家而言,實現國家獨立與民族解放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人權,它是一國人民充分享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的前提。人民只有成為國家的主人,才能真正享有當家作主的政治民主權利,才能保障每一個作為人民一分子的個人的人權。

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憲法明確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第85條至第99條共計15條,確認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規(guī)定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身等方面享有的廣泛權利與自由。它以《共同綱領》為基礎,保留了《共同綱領》關于基本權利方面的規(guī)定,同時又是對它的發(fā)展。其中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勞動的權利,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男女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控吿權,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而取得賠償的權利、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等。其權利類型包括平等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權利(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教育文化權利等。僅僅從上述憲法所規(guī)范保障的基本權利看,1954年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既具有廣泛性,亦具有現實性?;緳嗬囊?guī)定涉及公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基本權利、人身自由、思想信仰自由以及特定人的權利等??倓t部分對公民的財產權也作了相應的保障規(guī)定。這些權利差不多涵蓋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規(guī)定的人權內容?;緳嗬默F實性表現在憲法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制度。如確認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的同時,又規(guī)定“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并且規(guī)定國家要逐步擴大現在還不充分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權利。因此,1954年憲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構成了新中國初期人權規(guī)范的基本內容。

1982年憲法是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而修改的,其中公民的基本權利除增加“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guī)范內容外,其他條款大都承繼了1954年憲法的規(guī)定。在1982年憲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基礎上,全國人大又分別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通過憲法修正案,從基本經濟制度、分配制度、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擴大了公民經營自由權、經濟自由權、財產權,確立了人權與社會保障權,以此加強了對人權的保障。而憲法的制定與修改都是直接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的,黨不僅領導人民制定和修改憲法,而且領導人民實施憲法。

自2004年人權條款入憲到2012年黨的十八大之前,人權從理念價值到政黨綱領、法律制度與行動計劃三位一體,邁入全面實施和具體落實新階段。黨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要“依法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的執(zhí)政要求;2007年黨的十七大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寫入大會報告,并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載入《中國共產黨章程》,成為黨章的基本原則。中國政府為推進人權事業(yè)發(fā)展于2009年制定了新中國人權發(fā)展史上第一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民政治權利、弱勢群體權利、人權教育、國際人權合作等五大方面作出了具體承諾并采取了落實舉措。2011年發(fā)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實施評估報告明確指出:中國政府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將貫徹落實《行動計劃》貫穿于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各項工作中,全面完成了《行動計劃》確立的目標任務,推動中國人權事業(yè)取得了重大進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著眼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加注重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制機制,高度重視中國人權保障與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從而開創(chuàng)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保障的新時代。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堅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工作,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取得歷史性成就。”黨的十八大將“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寫入大會報告,并提升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戰(zhàn)略目標之一。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重申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進而提出了“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六項具體舉措。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從“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到“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明確提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和重點領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guī)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2015年,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把“人權得到切實保障”作為整個“十三五”期間法治建設的一個主要目標。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繪就了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美好藍圖:從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礎上,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從2035年到本世紀中葉,在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基礎上,把中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全體人民共同富?;緦崿F,中國人民將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是中國共產黨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本質要求。2020年,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將“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促進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等作為中國發(fā)展的更高目標。黨的十九大更加明確提出了“加強人權法治保障”的要求,“人權法治”構成了中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的標志性概念,而法治則成為中國人權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堅持依法保障人權”成為我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主要特征。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堅持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要求,以此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全面發(fā)展。

進入新時代,國家連續(xù)制定和發(fā)布了2012-2015年、2016-2020年和2021-2025年共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繼續(xù)圍繞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特定群體權利(包括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人權教育以及國際人權條約義務的履行和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等五大方面提出了詳盡措施加快推進和發(fā)展我國人權事業(yè)。其中前兩期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已完成了實施評估。2016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實施評估報告》指出:2012-2015年,中國政府將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相結合,不斷加大各項人權保障力度,努力完成《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規(guī)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中國人權事業(yè)又上了一個新臺階。2021年9月中國人權研究會發(fā)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實施情況評估報告》指出:2016-2020年,中國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采取切實措施,積極推動《行動計劃》各項目標和任務的落實。中國人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水平上了一個新臺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權利保障措施充分落實;人權知識普及和人權教育深入人心;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成績斐然。特別是中國完成消除絕對貧困的任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國的人權保障水平顯著提高,中國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增強。《行動計劃》得到全面實施,168項目標和任務全部完成,其中很多指標和任務提前或超額完成。2012年至2021年十年間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實施,從“中國人權事業(yè)又上了一個新臺階”到“中國的人權保障水平顯著提高,中國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增強”,充分說明新時代中國人權保障與人權事業(yè)獲得了空前的發(fā)展與提升,特別是黨和政府在中國歷史上完成了消除絕對貧困這一前無古人的歷史偉業(yè),不僅為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奠定了更為堅實的物質基礎,而且歷史性地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是對世界人權事業(yè)的巨大貢獻。同時,我國建成了世界上規(guī)模最大的教育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和醫(yī)療衛(wèi)生體系,極大改善了人民生活環(huán)境質量,有力促進了中國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實現。

綜上所述,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于中國共產黨整個歷史進程之中,是中國共產黨永恒的追求目標,人權條款入憲是中國共產黨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與實踐的記載與寫照,它是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歷史必然邏輯的結果。

三、人權條款入憲與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實踐邏輯

人權條款入憲既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人權發(fā)展歷史實踐的總結與肯定,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人權發(fā)展事業(yè)的新起點,它標志著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從此邁入新時代。人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旦為憲法所確定和宣布,國家就要負起保障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的責任和義務。人權條款入憲后,憲法上的人權規(guī)范就成為國家所有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遵守和履行的最高法律規(guī)范,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一切國家機關的法定職責與目標使命。意大利學者諾伯托·博比奧指出:我們這個時代所面臨的最根本的問題,不是去發(fā)現人權的絕對基礎,而是如何保護人權。人權條款入憲后,無論是執(zhí)政黨還是國家機關,都必須以全面貫徹實施人權規(guī)范為核心保護人權的實現。歸結起來,黨和國家通過以下途徑尊重和保障人權,并最終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人權發(fā)展道路。

(一)制定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制定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以促進和保障人權是1993年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逐漸被視為衡量一國政府是否重視人權的一項重要指標。我國黨和政府自2009年4月制定并發(fā)布了第一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時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的王晨同志指出:這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guī)劃,是全面推進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階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國政府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積極推動科學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大舉措,是中國政府在人權領域做出的莊嚴承諾。以國家名義制定并發(fā)布實施保護每個公民的人權的行動計劃,不僅是主動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精神的實際行動以及信守人權領域的莊嚴承諾,而且是積極落實現行憲法所確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規(guī)范的具體體現。我國政府制定實施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fā)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位。中國政府早在1991年發(fā)表的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就提出了生存權與發(fā)展權并將其作為首要人權。自此,中國政府一直將人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作為首要人權予以建設與保障。事實上,1945年《聯合國憲章》已經表述了人權與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之間的內在聯系,基于較高的生活水準、經濟和社會進步的環(huán)境以及國家的發(fā)展對于人權的不可或缺的價值,憲章指出,所有各國人民都有自由謀求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fā)展的權利。1969年聯合國通過的《社會進步與發(fā)展宣言》提出了發(fā)展權的理念。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fā)展權利宣言》明確宣布“發(fā)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基于該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并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fā)展,在這種發(fā)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1993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再次確認發(fā)展權為“普遍和不可剝奪的人權以及是基本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梢?,生存權與發(fā)展權對于像中國這樣的發(fā)展中國家而言是其首要人權,只有優(yōu)先保障其生存權與發(fā)展權,才能推進政治的、文化的權利的均衡協調全面發(fā)展與實現。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權的基礎”,“發(fā)展寄托著生存和希望,象征著尊嚴和權利”。中國政府制定實施的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都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生存權與發(fā)展權作為首要人權予以保障,這些權利包括了基本生活水準權利、工作權利、社會保障權利、財產權利、健康權利、受教育權、文化權利和環(huán)境權利等,而這些權利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存發(fā)展。

第二,人權是一個相互依賴與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我們將生存權與發(fā)展權置于首要地位予以保障并不意味著國家減少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力度?!秶胰藱嘈袆佑媱?2009-2010年)》指出:“堅持各類人權相互依賴與不可分割的原則,平衡推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協調發(fā)展,促進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均衡發(fā)展”?!秶胰藱嘈袆佑媱?2012-2015年)》進一步指出:“將各項人權作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協調發(fā)展,促進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協調發(fā)展。”第三期與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均提出了“協調發(fā)展”原則,“使各項權利全面協調發(fā)展”??梢?,中國政府是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視為不可分割的一體性權利,每一類權利都要重視,并加以保障。事實上,人權的相互依賴和不可分割性是聯合國決議的正式規(guī)定,獲得了普遍的承認。1993年由171個國家政府參加的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第一部分第5條重申所有人權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聯系的。既然所有人權是“一體”的,那么每一項權利的保障都是對整體性人權的保障。其“協調發(fā)展”是指使各項權利的發(fā)展適當,優(yōu)先發(fā)展哪一項權利、哪一類權利受一個國家的自然、歷史、文化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首先需解決全體人民的生存權與發(fā)展權,只有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充分保障人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才能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人的全面發(fā)展創(chuàng)造更加有利的經濟社會文化條件。在此基礎上,國家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保障訴訟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促進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充分實現,從而為實現人的全面發(fā)展提供堅實的民主法治基礎。因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目標是:對于公民的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的保障是“充分保障”或“全面保障”,對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保障是“依法保障”或“切實保障”,從而使全體人民的各項人權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不斷增強人民對于人權保障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使每一個社會成員生活得更有尊嚴、更加幸福。

第三,依法保障人權,將人權事業(yè)納入法治軌道。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項極其抽象與概括的憲法原則規(guī)范,以人權規(guī)范為核心的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制定完備的法律規(guī)范予以具體落實,這是我國憲法實施的一個基本經驗與基本規(guī)律。因此,第一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就提出要“完善保障人權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依法推進人權發(fā)展。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進而提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貫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個環(huán)節(jié)之中,從立法、行政和司法各環(huán)節(jié)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guī)實施機制,依法推進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第三期與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進一步提出“將人權事業(yè)納入法治軌道”。就此而言,依法保障人權、依法推進人權是我國人權保障的基本特征。

第四,把人權的普遍原則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務實推進。從《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看,每一個人都應當享有人權,然而,“人權”或“基本權利”只是人們享有并表達的社會事實和理念,這些概念是由歷史和文化決定的,它們不是純粹理性的產物。每一個人都是一國之中的具體的人,從來沒有所謂抽象的“人”,法國哲學家約瑟夫·德·邁斯特曾說:他的一生中遇到過許多人——法國人、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男人和女人,富人和窮人——但從來沒有真正遇到過“人”,首字母大寫的人。因此,任何人權利的享有和保障必須依賴于他所在國家或社會共同體的經濟、政治、文化、歷史等具體的、現實的條件,并依賴于本國對于人權的具體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實施與保障,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客觀事實。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權是歷史的、具體的、現實的,不能脫離國家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空談人權”。因此,我們把人權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從我國國情和人民要求出發(fā)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從而顯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權、發(fā)展權的保障水平,促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全面協調發(fā)展,成功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

第五,充分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每一個人的平等是《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理念,它申明“權利屬于每一個人”。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是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因此,保障所有人平等享有各項人權不僅是對我國憲法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對《世界人權宣言》的承諾。我國每一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都將人人平等享有權利、平等參與權利作為根本理念加以貫徹。第一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提出“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要求“使每一個社會成員生活得更有尊嚴、更加幸福”;第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主張“保障每個人都平等享有各項人權”;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再次重申:“充分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是憲法權利和根本權利,由國家最高位階和最具權威的憲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國家在保障人權問題上始終秉持平等理念,在人權保障上一直遵循平等推進原則,每個人都和其他人一樣重要。

第六,將促進人的自由全面共同發(fā)展作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總目標。“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發(fā)展”是馬克思恩格斯對未來社會的一種特征描述,馬恩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提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再次重申了“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fā)展為基本原則”的思想。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發(fā)展,是人的發(fā)展的最高目標,也是人類奮斗的崇高理想。無論未來社會是怎樣的一個社會,它都應該是一個實現充分自由、人人享有平等權利的美好社會。“自由”首先是指人們生活的社會應當是處于人們自己的控制之下的社會,“人終于成為自己的社會結合的主人,從而也就成為自然界的主人,成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作為社會主人的“自由”,隨著新中國的成立而得以實現,正如憲法序言所指出:“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而對于作為基本權利的“自由”,國家通過充分保障人民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為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提供了經濟社會文化條件;國家通過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又為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提供了民主政治基礎。人的全面發(fā)展既是所有人的全面發(fā)展,又是全方位的發(fā)展;既是人的個性、能力和知識的全面發(fā)展,又是人的各項權利的充分發(fā)展??傊?,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是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出發(fā)點與落腳點,人權作為一個整體,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權利的實現,都是保障和推進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fā)展權利,畢竟人的幸福生活才是最大的人權。

(二)通過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實施人權規(guī)范

2004年人權條款入憲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與精神就成為立法機關必須遵循的立法依據和標準。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第6條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納入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2013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條、2015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第7條等也都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規(guī)范內容。通過完備的法律推動憲法實施,保證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得到落實,是我國憲法實施的重要方式。因此,為了保障人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和決定予以實施,人權保障的法律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發(fā)展。這些法律全面落實了憲法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以及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進一步落實憲法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加強和完善人權保障立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構建國家安全法律規(guī)范體系,保障全體人民的安全權。人民的安全權是一切權利的底線基礎,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和平的法治秩序,人民就無法安居樂業(yè)。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了《國家安全法》(2015年)、《反恐怖主義法》(2018年)、《反間諜法》(2023年)、《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6年)、《網絡安全法》(2016年)、《國家情報法》(2017年)、《國防法》(2020年)、《國防交通法》(2016年)、《生物安全法》(2020年)、《核安全法》(2017年)、《數據安全法》(2021年)、《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等,它們共同構建起了國家安全法律規(guī)范體系,從而為人民的安全權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二,以立法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監(jiān)察法》(2018年),修改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2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015年)以及《公務員法》(2018年),完善國家組織機構及運行制度,保障了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jiān)督權更有效行使。修改了《立法法》,完善對規(guī)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不僅保障了我國法治的權威與尊嚴,而且保障了公民權利免遭立法權之侵害。制定了《監(jiān)察官法》(2021年)、《人民陪審員法》(2018年),修改了《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2018年)、《法官法》(2019年)、《檢察官法》(2019年),保障了人民群眾對檢察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的實現。

第三,制定并完善市場經濟立法,保障公民民事權利與經濟權利。制定了《民法典》(2020年),構建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對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進行平等保護。修改了《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以法律形式得以確定,進而賦予了農民有保障的土地權利。制定了《旅游法》(2013年)、《資產評估法》(2016年)、《電子商務法》(2018年)、《外商投資法》(2019年)等,修改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商標法》(2013年)、《標準化法》(2017年)、《廣告法》(2021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等,規(guī)范和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投資者等合法權益。制定了《環(huán)境保護稅法》(2016年、2018年)、《煙葉稅法》(2017年)、《船舶噸稅法》(2017年)、《耕地占用稅法》(2018年)、《車輛購置稅法》(2018年)、《資源稅法》(2019年)等,保障納稅人合法權利。修改了《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確保人民群眾享受到減稅的改革福利。

第四,加強民生領域立法,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制定了《精神衛(wèi)生法》(2012年)、《中醫(yī)藥法》(2016年)、《疫苗管理法》(2019年),修改了《藥品管理法》(2019年)、《紅十字會法》(2016年、2017年),以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嚴格的法律責任,構筑對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保障體系。修改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年),保障公民的生育權。修改了《教育法》(2021年)、《高等教育法》(2018年)、《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fā)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權。修改了《就業(yè)促進法》(2015年)、《勞動合同法》(2012年)、《安全生產法》(2021年)、《職業(yè)病防治法》(2018年),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網絡安全法》(2016年),修改《食品安全法》(2021年),健全了公共安全法律體系,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權。制定了《慈善法》(2016年),保護慈善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人人共享發(fā)展成果。

第五,加強文化立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需求。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2016年)、《電影產業(yè)促進法》(2016年)、《公共圖書館法》(2017年)、《英雄烈士保護法》(2018年),修改了《文物保護法》(2017年),加強文化法律制度建設,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眾文化權益。

第六,制定和完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立法,保障公民享有清潔健康良好的環(huán)境權。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改了《環(huán)境保護法》(2014年)、《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2023年)、《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年)等,強化環(huán)境監(jiān)管和責任追究,完善環(huán)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構建最嚴格的生態(tài)保護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環(huán)境權利。

第七,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yǎng)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2013年),廢止了勞動教養(yǎng)制度,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通過《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權;修改《民事訴訟法》(2023年)和《行政訴訟法》(2017年),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更好維護公民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健全特殊人群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明確加害人法律責任及追究程序,切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等合法權益。修改《刑法》,加大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收買方的刑事處罰,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納入刑事責任予以追究;依法對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確立社會養(yǎng)老服務體系的基本框架,推動建立和完善社會養(yǎng)老服務體系。

綜上所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和修改保障人權的法律,以構建完備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規(guī)范體系,依法保障憲法確立的人權原則與基本權利制度得以全面有效貫徹實施。

(三)通過法治保障人權

人權條款入憲意味著“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不僅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也“成為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基本原則”,是成為“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法律義務,一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都不得與之相抵觸,任何與之相違背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因此,從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入手,“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zhí)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以法治保障人權,不僅通過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予以立法保障,而且更重要的是通過合憲性審查、行政執(zhí)法、司法的憲法法律實施機制予以有效保障。

第一,通過合憲性審查保障人權。合憲性審查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規(guī)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針對合憲性、涉憲性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與憲法相抵觸進行的法定審查活動。人權條款入憲為合憲性審查提供了以憲法上的人權原則規(guī)范作為審查的尺度和標準。近五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合憲性審查的重點都是基于維護和保障人權進行的。譬如,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收容教育制度進行了合憲性審查,并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地方性法規(guī)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事故時可以查閱、復制當事人通訊記錄的規(guī)定進行了合憲性審查,認為該規(guī)定不符合保護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則和精神,據此制定機關進行了修改。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民航發(fā)展基金的征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城鎮(zhèn)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合憲性審查,認為,征收民航發(fā)展基金不屬于《憲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的對私有財產的征收或者征用,不存在與憲法相抵觸的問題;至于城鄉(xiāng)居民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差異,建議適時修改完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tǒng)一城鄉(xiāng)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有的地方性法規(guī)有關“行政部門為調查計劃生育違法事實,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對拒不配合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進行了合憲性審查,認為,親子關系涉及公民人格尊嚴、身份、隱私和家庭關系和諧穩(wěn)定,屬于公民基本權益,受憲法法律保護,地方性法規(guī)不宜規(guī)定強制性親子鑒定的內容,也不應對此設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處分、處理措施。據此,制定機關對相關規(guī)定作出修改。202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針對某轄區(qū)關于對涉罪重點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在受教育、就業(yè)、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的通告進行了合憲性審查,認為,株連措施不僅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也不符合《憲法》第二章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的原則和精神,因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有關機關對通告予以廢止。上述合憲性審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財產權、平等權、人格尊嚴、隱私權等。正是通過合憲性審查,才使這種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的現象得以及時糾正。因此,合憲性審查是保障一切規(guī)范性文件不與憲法人權原則與人權精神相抵觸的憲制機制,它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免遭規(guī)范性文件的立法侵害。

第二,通過建設法治政府、限制行政權力保障人權。法治政府的核心在于政府權力的有限性與合法性。行政機關的權力是由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所授權的,因此,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權力是有限的,他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即一切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程序,合乎法律規(guī)定,也就是把行政權力限制在法治框架之中,確立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行政法治原則;一旦違法,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之所以建設法治政府,就因為政府的行政權力與公民的權利息息相關,一個人的吃喝拉撒都與行政權力具有直接的聯系。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它可能通過立法侵害到公民的權利,因而是間接的侵害,這種侵害往往通過合憲性審查予以糾正。司法機關是適用法律的機關,它可能通過審理案件侵害到公民的權利,這種侵害往往通過司法救濟予以糾正。而行政機關作為實施法律法規(guī)的機關則直接面對公民個人,其采取的每一種行為都可能直接導致公民權利的侵害,因而必須通過建設法治的政府,才能確保公民的權利免遭行政權之侵害。

第三,通過公正司法保障人權。司法的本質在于公正,公正的基本含義則是“應得”,即應該得到的部分。在司法過程中,每一方皆應當得到“應得”的結果,即“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這種“應得”的司法就是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一旦這道保障人權的司法防護堤失去了其應有的功能,人權被侵害后就失去了最后的希望。因此,黨和政府對司法體制的改革都是圍繞建立公正的司法權運行的機制進行的。無論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和司法職業(yè)保障制度,還是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以及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等等,都是為了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不管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嚴格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規(guī)則,還是保障辯護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質證和辯論辯護等各項訴訟權利等等,則都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只有實現公正司法,每一個當事人的權利都得到了保障,廣大民眾才能信任司法,否則,“如果人民群眾通過司法程序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那司法就沒有公信力,人民群眾也不能相信司法”。通過公正司法保障人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的本質要求。

(四)實施國家脫貧攻堅戰(zhàn),解決絕對貧困問題

貧困是實現人權的最大障礙。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明確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有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以及免于饑餓的基本權利。1993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重申:絕對貧困是對人的尊嚴的侵犯。因此,該《綱領》要求各國解決極端貧困問題,掃除絕對貧困現象。201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變革我們的世界:2030年可持續(xù)發(fā)展議程》指出: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現的貧困,包括消除極端貧困,是世界最大的挑戰(zhàn)。我們決心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現的貧困與饑餓。貧困問題不僅是人類社會的頑疾,也是中國發(fā)展進程中所面臨的最大問題。由于我國是一個擁有14億人口、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基礎差、底子薄,發(fā)展不平衡,長期飽受貧困問題困擾。中國共產黨從誕生之日起,就把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作為初心使命,團結帶領人民為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進行了長期艱辛奮斗。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舉全國之力持續(xù)開展以農村扶貧開發(fā)為中心的減貧行動,先后制定實施了《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1994-2000年)、《中國農村扶貧開發(fā)綱要(2001-2010年)》、《中國農村扶貧開發(fā)綱要(2011-2020年)》等三期近30年的國家減貧規(guī)劃。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的戰(zhàn)略部署,集全黨全國全社會之力,經過8年持續(xù)奮斗,到2020年年底,中國打贏了人類歷史上規(guī)模最大的脫貧攻堅戰(zhàn),全國832個貧困縣全部摘帽,近一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960多萬人口實現易地搬遷,歷史性地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實現了小康這個中華民族的千年夢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部中國史,就是一部中華民族同貧困作斗爭的歷史”。占世界人口近五分之一的中國全面消除絕對貧困,既是中華民族發(fā)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件,也是人類減貧史乃至人類發(fā)展史上的大事件,它不僅改寫了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史,也創(chuàng)造了世界人權保障史上的新奇跡。

四、結語

人權條款入憲不僅將中國共產黨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貫主張載入國家根本法之中,而且確立了具有最高位階效力的人權規(guī)范以及以人權規(guī)范為核心的基本權利規(guī)范體系,從而為中國人權道路的形成、發(fā)展與完善奠定了憲制基石。人權條款入憲,為中國人權保障提供了人權文化的民主法治基礎,意味著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成為執(zhí)政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憲法義務與神圣職責,從而為執(zhí)政黨和政府樹立人權意識、采取各種尊重和保障人權計劃、規(guī)劃、戰(zhàn)略和措施提供了正當性和合法性,為保障人權免受立法侵害提供了合憲性審查的依據和標準。人權條款入憲標志著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從此邁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新時代,保障人權成為中國現代化發(fā)展進程中永恒的主題。黨和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實施國家脫貧攻堅戰(zhàn)解決絕對貧困問題、通過法治保障人權,最終走出了一條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人權保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國堅持走自己的人權發(fā)展道路,將不斷推動人權事業(yè)在更高水平上全面發(fā)展。

【范進學 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來源:《人權》2024年第3期 為方便閱讀,腳注從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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