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問道
2025年5月22日下午,由復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暨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主辦的人權前沿講座系列之五:預防企業(yè)侵犯人權行為:實證行為學見解(Preventing Corporat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Empirical Behavioral Insights)在復旦大學江灣校區(qū)JA105教室成功舉辦。本次講座由國際知名法人類學家、法社會學家、法行為學家、阿姆斯特丹大學及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教授劉本(Benjamin van Rooij)主講,他圍繞企業(yè)行為和人權關系發(fā)表主題演講,并和與會老師、同學們進行深入交流。
企業(yè)行為為什么會危害人權
劉本教授首先以阿片類藥物濫用和汽車污染物排放作為引入案例,展示了“組織危害行為”(Organizational Harm)和“合規(guī)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的基本概念。基于此,劉本教授剖析了企業(yè)行為危害人權的內在原因:
1.不切實際的目標(Unrealistic goals)
2.壓制異議(Silencing)
3.產生危害的機會(Oppotunity for harm)
4.異常行為的正?;∟ormalization of deviance)
5.拒絕承擔責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
6.領導失效(Tone at the top and Smell at the bottom)
行為視角的改變方案
區(qū)別于法律視角,對于企業(yè)危害行為,劉本教授從行為視角(Behavioral view)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即通過事前監(jiān)管,關注行動動機和根本原因,并制定長期規(guī)劃以形成行為規(guī)制。
啟示——行為視角下的青年思考
本次講座劉本教授從法行為學的視角,解讀了企業(yè)危害人權行為的動因和規(guī)制,給予參會同學頗多啟示。
溫卓翰同學:
感謝劉本教授的精彩講授!聽完劉本教授對企業(yè)行為與人權的探討后,我對企業(yè)為什么會有危害行為有了更深的認識。作為當代世界著名的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家,劉本教授一直從多個視角探索著法律與人際行為之間的互動。講座從行為視角深入探討了企業(yè)危害行為的原因和治理手段,這讓我意識到在很多情況下法律對企業(yè)行為的規(guī)制所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本次講座激勵我從更開闊的視野思考社會問題,一方面汽車企業(yè)污染物排放等負面案例凸顯了人權保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們有必要從法律行為學的視角思考如何構建起一套長期的、預防性的針對企業(yè)危害行為的治本之策。
郭文韜同學:
本次講座為我打開了全新領域的大門。劉本教授通過典型案例向我們展示了企業(yè)危害行為對社會的危害。企業(yè),或者說組織,具有自己的組織目標,不可避免的存在著目標設置有誤、缺乏內部溝通協(xié)調機制等形形色色的問題。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應對這些“法律管不住的行為”。劉本教授提出的行為學視角(Behavioral view),成為不同于法律視角的一個嶄新的答案??傊?,要從企業(yè)危害行為的根本原因入手,關注企業(yè)合規(guī),盡可能消除危害行為,進而保障整個社會的共同權益。
講座結束后,復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陸志安為劉本教授頒發(fā)感謝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