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
李璐君
內容提要:殘疾人是中國社會大家庭的平等成員,是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殘疾人是人類大家庭的平等成員,是人類文明發(fā)展的重要力量。在全球范圍內推進可持續(xù)發(fā)展,對殘疾人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中國共產黨對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yè)的定位,決定了保障和發(fā)展殘疾人權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重要論述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理論基石,“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根本制度遵循,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發(fā)展方向。新中國成立以來,經過長期探索和實踐,我國的殘疾人保障模式實現了從單一救濟到全面保障、從消極“授魚”到積極“授漁”、從“解困”到“賦能”、從福利救濟到權利保障的歷史性轉變,形成了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即以殘疾人為本體和主體,涵括尊重、平等、共富、賦能、參與、發(fā)展等要素的殘疾人人權保障價值體系,以集成式政策引領、體系化法律保障、多主體合力推進、國內國際協調統(tǒng)籌為鮮明特色的殘疾人權利保障體系。
關鍵詞:殘疾人權利 核心價值 法律保障 中國模式
在人類社會的不同發(fā)展階段,殘疾人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都是一個廣受關注的社會問題。無論是傳統(tǒng)自給自足的農耕社會,還是現代工業(yè)化和信息化社會,這一問題都顯得尤為重要。正確認識和解決殘疾人及其權利問題,是衡量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在殘疾人口眾多的當代中國,這是我們黨治國理政、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社會高度關注的人權和權利問題。
在長期實踐中,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殘疾人的生存和發(fā)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律賦權和維權,也就是權利的法律保障。在聯合國通過《殘疾人權利公約》之前,國際法中殘疾人往往被邊緣化,他們的問題和需求在國際決議和宣言中很少得到討論和體現。這導致殘疾人在國際人權議題中被忽視,甚至在聯合國的“千年發(fā)展目標”中,也未強調殘疾人權利的保護。2006年《殘疾人權利公約》的通過標志著殘障議題正式進入國際人權法體系的核心范疇。各國政府、國際和地區(qū)組織及廣大殘障者社群紛紛深入研究該公約,并就相關權利進行倡導和維權。
殘疾人權利保障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殘疾人人權發(fā)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始終把殘疾人問題置于民生領域重要位置。但是,在一個時期內,這種關心聚焦于殘疾人的福利和救濟,沒有上升到權利和人權范疇。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不僅明確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中國將進一步發(fā)展殘疾人事業(yè),促進殘疾人全面發(fā)展和共同富裕”,而且把殘疾人權利保障和發(fā)展問題提高到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高度,定位于國家和社會義務,迎來了殘疾人權利保障和發(fā)展的新時代。殘疾人權利愈加明晰,權利內容不斷豐富,保障殘疾人權利的政策法律體系逐步完善。為了提升殘疾人政策法律保障的質量和水平,亟須加強殘疾人權利研究,為殘疾人權利立法、執(zhí)法、司法保障提供堅實的學理支撐,這正是本文的寫作目的和動力所在。本文從闡述殘疾人權利保障及其中國模式的法理基礎入手,依次分析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的核心價值、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的鮮明特征和宏觀樣態(tài),力求構建一個從歷史到現實、從社會到法律、從國內到國際、從現狀到未來的邏輯鏈條,形成殘疾人權利及其保障的中國認知、中國話語、中國理論。
一、殘疾人權利保障的法理基礎
我國殘疾人權利保障及基于我國殘疾人權利保障的實踐而形成的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制度保障和發(fā)展導向,其中,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理論基石;“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根本制度遵循;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發(fā)展方向。
(一)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理論基石
人人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偉大夢想,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不懈追求。百年來,中國共產黨始終把爭取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作為重要使命,不斷推進中國人權事業(yè)蓬勃發(fā)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堅持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和當代實際相結合,走符合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奉行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把生存權、發(fā)展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協調增進全體人民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環(huán)境權利,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尊重和保障人權發(fā)表了一系列重要論述。這些論述立意高遠、內涵豐富、思想深刻,為人權保障和人權發(fā)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習近平總書記繼承和發(fā)展了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特別是其中“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未來社會將是“一個把每一個人都有完全的自由發(fā)展作為根本原則的高級社會形態(tài)”的人權思想,創(chuàng)立了當代中國人權觀。
當代中國人權觀的鮮明特色在于,不僅關心全體人民的普遍人權和人權的全面發(fā)展,而且格外關心、尊重和保障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體現了發(fā)展成果由全體人民共享的公平理念。就殘疾人權利保障來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殘疾人是一個特殊困難的群體,需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讓廣大殘疾人安居樂業(yè)、衣食無憂,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體現,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必然要求。”這一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黨和國家對殘疾人特殊保護的責任,彰顯了將殘疾人幸福生活視為人權事業(yè)應有之義的價值取向。它強調對殘疾人“格外關心、格外關注”,實際上要求通過特殊扶助措施保障殘疾人的基本民生和長遠發(fā)展,以實現殘疾人在生活質量和發(fā)展機會上的實質平等。這不僅是人道主義關懷,更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集中體現。
不僅如此,習近平總書記還高度肯定了殘疾人在社會發(fā)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他進一步指出:“殘疾人是社會大家庭的平等成員,是人類文明發(fā)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支重要力量。”這一論斷充分肯定了殘疾人在社會中的平等地位和價值,凸顯了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發(fā)展成果的重要意義——殘疾人不是旁觀者或被動受助者,而是社會建設的積極參與者和貢獻者。這種對殘疾人主體性和貢獻力量的尊重也體現在習近平總書記對殘疾人的激勵之中。他強調:“健全人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殘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我們每個人都要珍惜生命、追求健康,努力創(chuàng)造無愧于時代的精彩人生。”勉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努力創(chuàng)造精彩人生。這樣的論述彰顯了對每一個社會成員尊嚴和潛能的敬重,與國際人權法所倡導的殘疾人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的理念相契合,體現出包容發(fā)展的現代人權精神。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心重視下,在全社會的大力支持下,我國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取得歷史性成就,殘疾人權利保障實現了跨越式發(fā)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廣大殘疾人的權利保障、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機會、生活狀況得到了根本性改善,殘疾人已成為推進改革發(fā)展水平穩(wěn)定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的目標如期實現。城鄉(xiāng)殘疾人受教育水平和就業(yè)率大幅提高,基本生活有了可靠保障。然而,我國目前仍有8,500多萬殘疾人口,涉及2.6億家庭人口,受多種因素影響,殘疾人在康復、教育、就業(yè)、社會參與等方面依然面臨不少困難,殘疾人權利保障與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差距。保障殘疾人平等權益、促進殘疾人共享發(fā)展成果依然是任重道遠的重大課題。
針對殘疾人權利保障面臨的艱巨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yè),把推進殘疾人事業(yè)當作分內的責任,各項建設事業(yè)都要把殘疾人事業(yè)納入其中,不斷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他指出,“要發(fā)揮群團組織優(yōu)勢,促進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權益更有保障”。這些部署和舉措進一步完善了殘疾人權利保障的體制機制,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了堅實支撐,同時體現了國際人權法中的“合理便利”原則,即通過提供無障礙環(huán)境和必要支持來消除殘疾人參與障礙,確保形式上的平等能夠轉化為實質上的平等。
綜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深刻結合了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普遍規(guī)律和我國實際狀況,為殘疾人權利保障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和法理支撐。習近平總書記所倡導的殘疾人權利保障理念與國際人權法中的“平等參與”“實質平等”“合理便利”等通行概念相互貫通、相得益彰,提升了我國殘疾人權利保障理論的理論深度,成為新時代殘疾人權利保障工作的堅實理論基石和行動指南。
(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根本制度遵循
憲法作為根本法和總章程,其真諦在于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正如馬克思、列寧所主張的,憲法應當是寫著人民權利的“圣經”。我國1982年憲法規(guī)定了內容豐富的公民基本權利條款,體現出國家對人權保障的高度重視。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秉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人為本的發(fā)展理念,高度重視在人權領域與時俱進地完善憲法制度。在全面總結公民基本權利制度建設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04年憲法第四次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憲法,充分體現出黨和國家堅持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中心,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人民權利的追求。這一人權概念入憲使尊重和保障人權上升為憲法基本原則,彰顯出我國憲法以保障人權為旨歸的核心價值理念。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黨執(zhí)政為民、保障民生權益的執(zhí)政理念,標志著我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進入了新階段。人權概念入憲對于推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yè)具有重要意義:第一,它使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中國共產黨的執(zhí)政理念轉化為憲法原則,賦予其最高法律地位與效力,有利于在憲法軌道上全面推進我國人權保障事業(yè)。將人權概念寫入憲法是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里程碑,使人權保障上升為國家根本法層面的義務和責任。第二,人權作為各種權利的一般概括,為公民基本權利提供了理論支撐和制度邏輯。在人權概念入憲后,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范體系更加完備,權利內容更加豐富,各種新型權利,如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的保障在“人權”范疇下得以擴展和深化。這拓寬了基本權利保護的視野,為公民基本權利發(fā)揮其憲法規(guī)范功能提供了新的基礎。“人權條款”作為憲法原則和規(guī)范,一方面成為強化基本權利保障的解釋基準,發(fā)揮對公權力的約束功能,另一方面為普遍的人權觀念融入憲法體系提供了契機。第三,憲法確認“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肩負起了憲法賦予的剛性人權保障義務。這意味著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再只是道德性義務或政治宣示,而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義務。任何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都必須以不侵犯人權為底線,將保障公民的生命權、人格權、財產權等各項基本權利作為履職的重要準則。這一轉變強化了對公權力的制約,使“以權利保障約束權力”成為法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檢察機關等也以憲法人權原則為指引,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護,確保公民權利救濟渠道暢通,當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依法獲得救濟。第四,人權概念入憲為完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加強人權執(zhí)法司法保障、提高人權法治化保障水平提供了根本法和根本制度依據。憲法的人權原則猶如綱領,指引著相關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通過后,立法機關加快了人權保障相關立法的步伐,一系列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相繼出臺或修訂,例如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就業(yè)促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其中都體現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進一步保護。特別是人權原則直接推動了反歧視、社會保障、司法救濟等領域法律制度的完善,使人權保障法律體系日趨健全。這些制度發(fā)展舉措加強了人權的執(zhí)法和司法保障,提高了人權保障的法治化程度。可以說,人權概念入憲以后,我國逐步形成了以憲法為統(tǒng)領的人權法律規(guī)范體系和實施機制,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通過法律制度建設正在得到有效實現。
人權概念入憲對于包括殘疾人在內的特定群體權利保障具有特殊而深遠的意義??傮w而言,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由于生理或社會原因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在經濟生活、社會參與、心理需求和權益保障等方面都需要特別的關注和保障,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并多次指出各級國家機關在履行人權保障職責時要首先想到弱勢群體的人權。根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國家進一步強化了對殘疾人等特定群體權益的特殊保護?,F行憲法除總綱中的人權原則外,在公民基本權利一章專門規(guī)定了保障特定群體權益的條款。例如,《憲法》第4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并要求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一條款直接體現了國家對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生存發(fā)展權的關注與保障?!稇椃ā愤€通過第48條、第49條等條款保障婦女的平等權利、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益,以及規(guī)定成年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等,為特殊群體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梢姡覈鴳椃ú捎靡话闳藱嘣瓌t與特殊群體權利條款相結合的方式,既平等保障全體公民的權利,又照顧到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困難和需求。
在憲法人權原則指引下,國家通過完善立法和政策將這一原則在殘疾人權利保障領域落到實處。國家不斷制定和完善專門法律以保障殘疾人權益,并通過制定專項規(guī)劃和政策,把人權原則轉化為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的具體目標。同時,國家在人權保障的總體部署上也突出對殘疾人等群體的特殊保護。從立法到政策,各種制度安排共同構建起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使憲法確認的人權原則在殘疾人權益保障實踐中得到切實貫徹。
總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為殘疾人權利保障提供了根本的價值指引和制度遵循。在這一原則的統(tǒng)領下,我國通過憲法規(guī)范的引領和具體法律政策的配套,不斷完善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推動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加強對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人權保障,使他們與全體人民一道共享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成果,這是人權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發(fā)展方向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創(chuàng)造了中國式現代化新道路,統(tǒng)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創(chuàng)造了人類文明新形態(tài)?;谥袊浆F代化這一總體布局,可以引申出中國式經濟現代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等相關概念。在這一現代化發(fā)展道路的引領下,通過中國發(fā)展道路持續(xù)推進殘疾人權利保障體系的現代轉型,成為殘疾人事業(yè)實現跨越式發(fā)展的戰(zhàn)略路徑。這意味著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必須立足中國實際并融入中國式現代化進程,將殘疾人權利保障納入國家現代化戰(zhàn)略,使殘疾人事業(yè)與經濟社會發(fā)展同步推進、相互促進。因此,推動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發(fā)展,實質上就是在中國式現代化框架下不斷提高殘疾人權利保障水平,在新時代有效實現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的現代化目標。
在推進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實踐中,我國走出了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具體呈現出六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二是堅持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三是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fā),四是堅持以生存權、發(fā)展權為首要的基本人權,五是堅持依法保障人權,六是堅持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這六個主要特征都鮮明地體現在殘疾人權利保障事業(yè)上,以第一條和第二條為例闡釋之。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系統(tǒng)性思維謀劃人權事業(yè)發(fā)展,著力解決人權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促進特定群體的人權保護更加切實有效,推進各類人權全面發(fā)展,由此廣大殘疾人才能獲得與其他公民平等共享人權的機會,殘疾人權利保障才有了最根本政治保證;正是我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全面推進以人民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和立足點的人權事業(yè),切實保障民生福祉和基本人權,才形成了“人權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數人享有的特權,而是廣大人民群眾享有的普惠性人權”的景象,廣大殘疾人在這一過程中以權利主體的身份積極參與人權實踐,真正成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平等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
“人權是人作為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此,“呵護人的生命、價值、尊嚴,實現人人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這要求既重視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普遍人權,也重視特定群體的特殊人權,強調各階層各群體各民族的人權相互依賴、不可分割,要求平衡推進、協調發(fā)展,促進和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和自由,增強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系統(tǒng)性、整體性和協同性。這種對普遍人權與特定人權并重的發(fā)展理念,體現出鮮明的“包容性平等”取向——在保障多數人利益的同時不忽視殘疾人等少數群體的權利,實現社會成員權利保障的共同進步。有學者進一步倡導“發(fā)展主義人權理論”,強調將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協調發(fā)展作為人權的終極目的性權利,在發(fā)展中落實和增進人權,從而闡明人權與發(fā)展的辯證統(tǒng)一關系。這與中國注重在人權實踐中統(tǒng)籌發(fā)展權和其他各項權利的理念高度契合。
黨的十八大以來,歷次中央全會把保障殘疾人基本權益、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內容寫入報告。中國的人權發(fā)展道路既重視一般公民的普遍人權,也重視特定群體的特定人權,它強調各階層各群體各民族的人權相互依賴、不可分割,應平衡推進、協調發(fā)展,促進和保護一切人的權利和自由,增強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系統(tǒng)性、整體性、協同性。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是體現中國特色的現代化,是促進殘疾人共同富裕的現代化,是實現殘疾人全面發(fā)展的現代化,體現國家現代化、社會現代化和人的現代化的有機統(tǒng)一。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維度,既是構建全面現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更是彰顯制度優(yōu)越性和衡量發(fā)展水平的關鍵標志。
二、殘疾人權利保障中國模式的核心價值
殘疾人的權利在其屬性上可以歸結于“殘疾人的人權”,對殘疾人權利的保障本質上是對殘疾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殘疾人的權利(人權)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與普通人共享的基本權利(人權),又有其基于殘障事實而享有的“特定權利”?;谶@種人權觀,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的核心價值包括六大要素。
(一)尊重:保護殘疾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
人的尊嚴是所有人類個體固有的權利,是法律保護殘疾人權利的根本依據。“人的尊嚴作為人的一種類似本能的需求和渴望,伴隨著人類的產生而產生。對于任何一個人,不論其生活在怎樣的群體或類別,處于怎樣的社會或時代,也不論其具有怎樣的自然特性和社會屬性,這種人之為人的需求和渴望總是蘊含在其生命中,與生命同在”。對殘疾人的尊重既體現了對其作為獨立個體的認同和尊重,也反映了社會對人類多樣性和個體價值的認可。
尊重人的尊嚴是人權保護的核心原則?!妒澜缛藱嘈浴返?條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富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我國憲法第38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所有人、所有公民,包括殘疾人在內,都應享有同等的尊嚴和權利。殘疾人不僅應該被視為平等的社會成員,還應該獲得必要的支持和幫助,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實現自己的潛力和價值。
在殘疾人權利保障中,維護殘疾人的尊嚴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的確認與保護。法律保護尊嚴最顯著的方式,就是宣告并實施禁止減損或冒犯人之尊嚴的具體規(guī)定。法律應明確規(guī)定殘疾人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權利和尊嚴?!稓埣踩藱嗬s》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的平等保護和平等權益。為加速或實現殘疾人事實上的平等而必須采取的具體措施。”這種法律保護不僅是形式上的平等,還應包括實質上的支持,以確保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二是消除歧視和偏見。維護殘疾人的尊嚴,需要消除一切領域、一切形式的歧視、偏見和設障。教育平等和勞動權益對殘疾人自我實現具有重要作用,是保障殘疾人實現自我價值和社會參與的重要途徑,有助于提升其生活質量和社會地位。通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公眾對殘疾人權利的認識,促進社會對殘疾人的接納和包容。例如,《殘疾人權利公約》第8條指出,要提高社會對殘疾人的認識,消除對殘疾的刻板印象和偏見。2021年國務院印發(fā)的《“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fā)展規(guī)劃》中強調,在涉及殘疾人的立法中充分論證,開展反殘疾歧視評估,廣泛征詢殘疾人、殘疾人組織和社會各方面意見,以確保立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三是提供支持與服務。維護殘疾人的尊嚴還需要提供適當的支持和服務,幫助他們克服生活中的障礙,實現自我價值。在社會保障方面包括醫(yī)療、教育、就業(yè)等方面的支持。四是社會參與和決策。尊重殘疾人的尊嚴還應體現在他們有權參與社會活動和決策過程。殘疾人應有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權利和自由,參與影響他們生活的決策過程。尊重和維護人的尊嚴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通過保障殘疾人的人格尊嚴,社會能夠更好地實現公平正義、更加和諧和共同發(fā)展。
(二)平等:抵制、消除歧視,努力達至公平正義
平等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追求之一。保障殘疾人的平等權利,意味著在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確保殘疾人能夠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權利和機會。依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全方位保障殘疾人平等權利的有效方案,包括堅持生命健康至上,完善應急保障;關注現實困境,兜底民生保障;強調司法保護,確保平等救濟。平等價值的實現就殘疾人權利保障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完善《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等法律,明確反歧視條款,禁止基于殘疾的任何形式的歧視。這些法律規(guī)定確保殘疾人在教育、就業(yè)、醫(yī)療等各個領域享有平等的機會。同時實施各種社會保障政策,如殘疾人就業(yè)支持、教育補貼、醫(yī)療保障等,幫助殘疾人克服生活中的障礙,實現實質公平?!?ldquo;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fā)展規(guī)劃》明確提出應提高殘疾人事業(yè)法治化水平:“落實憲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guī)關于保障殘疾人權益的規(guī)定,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guī)體系,推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有效實施。”《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實施為國家設定了消除外部障礙、提供程序支持的積極義務。在中國殘疾人權利保障體系中,通過立法和政策確保殘疾人平等獲得司法保護。通過司法實踐可以深入挖掘殘疾人發(fā)展權保障實踐中的痛點,從而反作用于法律制度本身,細化法律、制度、政策對殘疾人發(fā)展權的保障。二是通過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法律規(guī)定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以保障殘疾人的通行無阻和社會參與。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針對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濟機制,確保殘疾人能夠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當殘疾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救濟和保護。
(三)共富:著力促進殘疾人在物質上、精神上與全民共同富裕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我們堅持把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現代化建設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著力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著力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堅決防止兩極分化。”全面深化改革,為新時代發(fā)展注入了不竭動力;改革攻堅,給包括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在內的全體人民帶來了巨大福祉。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強化殘疾人公共服務,廣大殘疾人生活全面改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增強,如期實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的目標。黨中央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堅決打贏了脫貧攻堅戰(zhàn),使710萬農村殘疾人擺脫了絕對貧困。殘疾人保障和服務已經從覆蓋一部分人群向著人群全覆蓋轉變,從臨時性救助向著制度化保障轉變,從個別化幫扶向著常態(tài)化服務轉變。“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即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在內的共同富裕。物質意義的共同富裕指全體人民都能實現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衣食病皆無憂等。精神意義的共同富裕指全體人民共同信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友善包容、誠實守信等,享有充分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及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愉悅感、尊嚴感、體面感等。
把上述意義的共同富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主要標志,為殘疾人權利保障提出了更加令人鼓舞的價值追求、檢驗標準。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了“以經濟體制改革為牽引,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的指導思想,明確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基本原則、“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的發(fā)展目標和“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等重大舉措,為殘疾人事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強勁的發(fā)展動力。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將進一步發(fā)展殘疾人事業(yè),促進殘疾人全面發(fā)展和共同富裕。”為實現共同富裕這一價值目標,我們必須在一次分配中平等對待殘疾人,保證他們同工同酬;在二次分配中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分配調節(jié)力度,確保有適度的公共財富用于殘疾人事業(yè),克服制約殘疾人走向共同富裕的物質條件障礙;應當在三次分配上鼓勵更多的企業(yè)、企業(yè)家、先富裕起來的個人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責任,通過公益、慈善、捐贈等方式支持和幫助殘疾人改善生活、醫(yī)療、康復等條件,使全體殘疾人能夠體面地生活和平等地分享公共服務。這些傾斜政策和法律將有力地支持殘疾人權利保障和殘疾事業(yè)發(fā)展,營造守望相助的政治和社會環(huán)境。
(四)賦能:著力提高殘疾人在數字時代的生存和生活能力
隨著數字科技的發(fā)展,互聯網、算法軟件、人工智能等廣泛運用于人類社會,給人民帶來了無限福祉,讓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但同時,數字鴻溝日益突出,殘疾人整體處于數字鴻溝的低谷,其生存生活面臨多方面挑戰(zhàn)。“數字鴻溝”表現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個領域,是由于不同人群對數據資源、信息技術擁有程度、應用程度、分享程度的差異所造成的社會分化和社會公正問題。發(fā)展正義不僅需要考量整體的效用,還應兼顧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尤其是數字弱勢群體的數字利益。有必要識別并緩解這些風險,以確保技術能在人類監(jiān)督之下,以推動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充分保障人權的方式得到應用。聯合國大會2024年9月通過的《全球數字契約》以“為所有人擴大數字經濟的包容性和惠益”,“利用數字技術促進所有人權,包括兒童權利、殘疾人權利和發(fā)展權”為目標與原則??s小和消除“數字鴻溝”,努力讓全體人民能夠平等地享用數字科技、數字產品,實現數字生活上的共同富裕和共同發(fā)展,是數字中國建設要解決的突出問題。鑒于殘疾人在數字技術運用方面的弱勢地位,殘疾人權利保障必須對殘疾人賦能,以彌合、填平數字鴻溝。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適應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務普及,降低應用成本,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務,讓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發(fā)展成果上有更多獲得感。”通過技術更新和制度保障,現代信息技術可以成為加強殘疾人事業(yè)科學管理、提高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質量的重要手段,為殘疾人事業(yè)全面發(fā)展提供數據支撐和技術支持。為包括殘疾人在內的數字弱勢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量身定制的能力建設,確保他們有意義地參與設計和實施方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中央網信辦、教育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fā)了提升全民數字素養(yǎng)與技能的工作文件,特別強調:切實解決殘疾人在運用智能技術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難,實現普惠各類人群的“數字無障礙”公共政策與服務。提升全民數字素養(yǎng)與技能,需要關注重點人群,特別是要幫助殘疾人提升運用智能技術的技能,在就醫(yī)、出行、亮碼、掃碼、繳費、購物、文娛、安全等應用場景,讓更多殘疾人從容應用智能技術,跨越“數字鴻溝”。這絕不是生活方便不方便的問題,而是關乎殘疾人的人權保障問題。國家和社會有義務為殘疾人創(chuàng)造良好的數字化生活環(huán)境,特別是通過數字技術培訓賦能,使其和普通人一樣享受數字科技創(chuàng)造的美好生活,促進社交媒體平臺建立安全、可靠和無障礙的報告機制,包括適合殘疾人的特別報告機制。這些技術的應用不僅體現了社會對殘疾人的關懷,也促進了信息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會的整體進步。此外,《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第29條、第30條、第34條和第36條等,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包括采取語音、大字、盲文、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方式。除此之外,要給予殘疾人特殊優(yōu)惠,使其能夠用得起用得上各種智能化輔助設備,如智能輪椅、視覺輔助設備、聽力輔助工具等,這些設備可以極大地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和自理能力。通過法律的支持和科技的應用,輔助技術得以普及,幫助殘疾人更好地融入社會,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五)參與:保障殘疾人參與政治和公共事務的權利
保障殘疾人的參與權,旨在確保他們平等地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提升其自主能力和社會地位,主要包括:一是保障殘疾人政治參與權,通過立法保障殘疾人的參政議政權和選舉權、被選舉權,確保他們能夠在政治決策過程中表達意見,參與公共事務管理。二是社會參與,即通過法律和政策支持,鼓勵殘疾人參與社會活動,如文化體育活動、社區(qū)服務等。這不僅有助于提升殘疾人的社會地位,也將促進社會的包容和和諧發(fā)展。此外,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理念全面融入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進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等與殘疾人事業(yè)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得到廣泛宣傳貫徹,殘疾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明顯增強。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和合作是推動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動力,有助于實現殘疾人權利保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與“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的國家政策相呼應,日益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為殘疾人的參與權實現提供兜底性幫扶。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我國已經建立起完善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將農村貧困殘疾人脫貧納入國家脫貧攻堅戰(zhàn)略布局并作為重點人群予以幫扶。三是經濟參與,即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和就業(yè)機會,通過實施就業(yè)支持政策,提供職業(yè)培訓和就業(yè)服務,幫助殘疾人實現經濟獨立和自我價值。
(六)發(fā)展:促進殘疾人自由而全面發(fā)展
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規(guī)定:“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fā)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聯合國《發(fā)展權利宣言》宣告:“發(fā)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于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并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fā)展,在這種發(fā)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人是發(fā)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fā)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適當的國家發(fā)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積極、自由和有意義地參與發(fā)展及其帶來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礎上,不斷改善全體人民和所有個人的福利。”在既往殘疾人權利研究和保障實踐中,生存權得到充分重視,而對發(fā)展權則重視不夠。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和民族復興的新時代新征程,必須把發(fā)展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發(fā)展的價值追求不僅是對殘疾人基本權利的保障,更是對其全面發(fā)展的促進。保障殘疾人的發(fā)展權,意味著通過各種法律和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資源,幫助殘疾人實現自我發(fā)展和社會價值。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接受高質量教育,為個人發(fā)展奠定厚實的基礎和條件。通過《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和實施,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利,無論他們的身體狀況如何,都應享有接受與其接受能力相適應的平等的高質量教育的機會。高質量的平等教育,不僅為殘疾人提供了改變命運的鑰匙,也為社會培養(yǎng)了多樣化的人才,促進了人力資源的均衡和多元化發(fā)展。二是充分就業(yè)。就業(yè)是實現殘疾人發(fā)展權的主要形式之一。國家應注重改善殘疾人就業(yè)環(huán)境,為殘疾人提供穩(wěn)定的就業(yè)機會,最大限度地保障殘疾人的就業(yè)權利,讓他們在工作中、勞動中體現發(fā)展機會、獲得發(fā)展本領、享受發(fā)展成果。殘疾人事業(yè)快速發(fā)展,為扎實推進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打下了堅實基礎。但是,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還不平衡、不充分,殘疾人的收入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相比還有較大差距。農村和基層為殘疾人服務的能力還比較薄弱,特別是一戶多殘的家庭仍然面臨經濟困難、精神壓力和照護難題。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偏見依然存在,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fā)生。這些問題必須在社會發(fā)展進程中加以重視和推動解決。要促進殘疾人共同富裕和全面發(fā)展,我們全面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推動殘疾人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積極拓展殘疾人家庭就業(yè)增收渠道,加快健全兜底性、基礎性殘疾人民生保障制度。
三、殘疾人權利保障中國模式的鮮明特征
進入新時代以來,人權學界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指引下,與時俱進、守正創(chuàng)新,以新的理念和實踐豐富和發(fā)展了人權保障的中國模式,并將其運用于殘疾人權利保障實踐,形成了以集成式政策引領、體系化法律保障、多主體合力推進、國內國際協調統(tǒng)籌為鮮明特色的殘疾人權利保障模式,亦可稱之為“中國式殘疾人權利保障體系”。
(一)集成式政策引領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殘疾人權利保障,先后出臺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政策,在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中發(fā)揮了至關重要的統(tǒng)領作用,其演變過程也彰顯了鮮明的特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將“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納入國家改革議程,這標志著黨和政府在殘疾人權益保障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強調“發(fā)展殘疾人事業(yè),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為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明確了方向;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殘疾人幫扶制度”,細化了殘疾人權益保障的具體措施;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促進殘疾人事業(yè)全面發(fā)展”,拓展了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深度和廣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議重申并深化了這一政策方向。隨著這些政策逐步實施,我國已逐步構建了全面、系統(tǒng)的殘疾人權益保障政策體系,彰顯了黨和政府對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持續(xù)關注和堅定決心。這些頂層設計和政策舉措為殘疾人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保障,引領殘疾人事業(yè)不斷向前發(fā)展。
2021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統(tǒng)籌規(guī)劃的形式體現了國家對殘疾人的關愛和權利保障。該綱要專設“保障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基本權益”一章,強調“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堅持兒童優(yōu)先發(fā)展,提升殘疾人關愛服務水平,切實保障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發(fā)展權利和機會”;并在“提升殘疾人保障和發(fā)展能力”部分系統(tǒng)部署了健全殘疾人幫扶制度,幫助殘疾人普遍參加基本醫(yī)療和基本養(yǎng)老保險,動態(tài)調整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完善殘疾人就業(yè)支持體系,加強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障,優(yōu)先為殘疾人提供職業(yè)技能培訓,扶持殘疾人自主創(chuàng)業(yè)。加強殘疾人服務設施和綜合服務能力建設,完善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和維護政策體系,支持困難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將殘疾人權利保障納入“特定群體權益保障”一章,提出:“完善對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各類特定群體權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護,建立常態(tài)和非常態(tài)相結合的特定群體權益保障機制,促進所有人的全面發(fā)展。”其中關于殘疾人權益保障包括“保障殘疾人參與權”,“完善殘疾人福利保障”,“提升殘疾人康復服務質量”,“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機制”,“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全面推進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支持殘疾人智能輔助器具的研發(fā)和生產”等。同時,圍繞參與權、福利保障、康復服務、特殊教育、就業(yè)、無障礙建設、輔助技術等領域提出各種有效舉措。
(二)體系化法律保障
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規(guī)范對殘疾人權利進行的法律保障,是殘疾人權利保障的法治基礎。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統(tǒng)領,以《殘疾人保障法》為基礎性法律,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為支撐的較為系統(tǒng)的殘疾人權利保障法律規(guī)范體系。
1.憲法為殘疾人權利保障提供根本法律依據。我國憲法不僅明確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且具體規(guī)定了包括殘疾人在內的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第45條還要求國家和社會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提供物質幫助,并幫助安排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為全方位保障殘疾人權利奠定了根本法基礎。
2.《殘疾人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殘疾人權利、促進殘疾人全面發(fā)展的專門法律,其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殘疾人事業(yè)開始走上法治化軌道。《殘疾人保障法》把憲法對殘疾人權利的確認和保障具體化、精準化,其核心在于確認殘疾人是法律上平等的權利主體,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既享有公民的一般權利,也享有殘疾人特定權利。既保證了《憲法》的“平等”“參與”“共享”宗旨的落實,又保證了中國眾多的殘障人、老年人得以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并保護其不受侵害。在價值取向上實現從生存照顧到尊嚴保障的跨越,在保障方式上完成從區(qū)別對待向合理便利的轉型,在制度效能上達成從原則宣示到規(guī)則治理的升華,通過法治實踐生動詮釋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1990年頒布的《殘疾人保障法》歷經2008年全面修訂與2018年修正,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殘疾人權益保障體系。兩次修法呈現出三個核心特色:其一,構建了“平權賦能”的階梯式保障框架;其二,形成了“剛柔相濟”的制度創(chuàng)新范式;其三,實現了“國際接軌”與“本土創(chuàng)新”的有機統(tǒng)一。
在保障理念層面,立法體系實現了從消極救濟到積極賦能的范式轉換。2008年修訂首次引入“禁止歧視”原則,2018年修正案新增信息無障礙條款,將保障維度延伸至數字平權領域,推動殘疾人從“被動受助”轉向“主動參與”。這種遞進式法治思維既承繼了國際人權公約的核心理念,又創(chuàng)新性地將“數字人權”納入保障范疇,形成具有前瞻性的權利保護體系。
在制度建構層面,立法體系呈現出規(guī)范剛性與激勵彈性相結合的創(chuàng)新特征。針對殘疾人就業(yè)難題,2008年修訂確立的“按比例就業(yè)”制度,側重義務約束;而2018年修正案則增設超比例獎勵機制,通過“強制+激勵”的雙重規(guī)制激發(fā)市場活力。在教育保障領域,從“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者”到“配備特殊教育資源”的轉變,體現了從準入平等到過程公平的制度深化,有效平衡了權利保障的普遍性要求與實施路徑的差異性需求。
實施機制的創(chuàng)新,凸顯了全鏈條保障的治理智慧。2018年修正案構建的“法律救助制度”突破傳統(tǒng)法律援助的事后救濟模式,建立起涵蓋普法宣傳、侵權預防、糾紛調解、司法救濟的完整保護鏈。與此同時,通過將處罰主體擴大到財政部門,形成行政監(jiān)管與專業(yè)監(jiān)督的協同機制,顯著提升了制度執(zhí)行力。這些創(chuàng)新既吸收國際先進經驗,又植根本土治理實踐,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制度優(yōu)勢。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對殘疾人權利保障也至關重要?!睹穹ǖ洹返?28條確立特別法優(yōu)先原則,賦予《殘疾人保障法》在民事領域以優(yōu)先適用地位,形成“特別法先行、一般法兜底”的規(guī)范結構?!睹穹ǖ洹返?041條將殘疾人列為婚姻家庭權益重點保護對象,與《刑法》第260條、第262條針對殘疾人的特殊保護條款相呼應,構建起從民事權益到刑事保護的全方位保障體系。法律體系通過禁止性規(guī)范與賦權性規(guī)范的雙向發(fā)力,形成權利保障的閉環(huán)。一方面,《刑法》以禁止性規(guī)范劃定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紅線;另一方面,《義務教育法》《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通過賦權性條款,明確殘疾人享有教育平等權、無障礙環(huán)境使用權,并設定政府、社會的積極作為義務。這種“堵疏結合”的立法模式,既遏制侵權行為,又創(chuàng)造權利實現條件。教育的平等不僅為殘疾人群體實現社會流動的關鍵契機,從個體層面為其開辟了改變人生境遇的可行路徑;亦從社會維度為多元人才的培養(yǎng)提供了堅實支撐,促進人力資源在結構上的均衡配置與類型上的多元拓展,無障礙環(huán)境使用權推動了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在為殘疾人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時體現了社會對包容性價值的追求,并自該權利外延擴展到信息獲取、公共服務等方面,確保殘疾人能夠平等地享受社會資源,參與社會生活。《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不僅規(guī)定物理空間的無障礙改造,更創(chuàng)新性確立信息無障礙標準,推動數字包容;《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通過崗位保留、社保補貼等制度設計,消除殘疾人參與經濟生活的制度障礙。這種“硬環(huán)境”與“軟環(huán)境”的協同改善,實質性地拓展了殘疾人的社會參與空間。法律體系在強化個體權利保障的同時,注重構建社會共治機制?!稓埣踩吮U戏ā芬?guī)定社會組織的協同義務,與《慈善法》中助殘慈善的激勵條款形成制度聯動,激發(fā)社會力量參與。這種“個體—社會”雙維度的保障模式,既維護殘疾人個體尊嚴,又推動形成包容性社會生態(tài)。此外,我國立法注重將國際標準與本土實踐進行制度融合;吸收了《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合理便利”“通用設計”等原則,通過《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確立的“普惠適用”標準,實現國際規(guī)則的本土轉化;同時創(chuàng)新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障措施,如《就業(yè)促進法》將殘疾人就業(yè)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形成了行政保障與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的特色路徑。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殘疾人權利法律保障已突破單一部門法局限,形成以憲法為統(tǒng)領、專門法為核心、關聯法為支撐的立體化保障格局。這種立體化保障格局既體現法律體系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特別關注,更彰顯“實質平等”的法治原則在當代中國的實踐創(chuàng)新,為構建包容性社會提供了制度典范。
(三)多主體合力推進
人權事業(y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保障殘疾人權利,全面增進殘疾人福祉、提高殘疾人發(fā)展能力、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社會公平正義和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在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進程中,黨的全面領導、政府主導、司法保障、社會協同,在保障殘疾人權利方面,形成了強大合力,共同保障殘疾人權利,推進殘疾人事業(yè)全面發(fā)展。
第一,黨在促進殘疾人權利保障中發(fā)揮統(tǒng)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首先,政策制定與方向指引。黨通過政策制定、方向指引、資源整合和全社會動員等舉措,為殘疾人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堅強的政治保障和強大的精神動力。一方面,黨通過頂層設計和戰(zhàn)略規(guī)劃,為殘疾人事業(yè)的發(fā)展指明了方向。這些方針政策不僅體現了黨對殘疾人事業(yè)的關心與重視,更為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推動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提供了行動指南。另一方面,黨積極推動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治化進程,領導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與殘疾人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推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進一步細化了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路徑。其次,資源整合與政策支持。通過制定財政投入政策,加大對殘疾人事業(yè)的資金支持力度,確保殘疾人事業(yè)的各項任務和項目得以順利實施。同時,黨還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殘疾人事業(yè),形成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為殘疾人事業(yè)的發(fā)展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通過廣泛的社會動員和資源整合,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yè)的良好氛圍。黨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志愿者等各界力量參與殘疾人事業(yè),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教育、就業(yè)、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服務和支持,共同推動殘疾人事業(yè)的發(fā)展。最后,精神引領與文化建設。在促進殘疾人權利保障中,黨始終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倡導全社會關心、尊重、幫助殘疾人的良好風尚。通過宣傳教育、文化活動等多種形式,提高全社會對殘疾人事業(yè)的認知度和支持度,推動形成關愛殘疾人的社會氛圍。通過扶持殘疾人文化藝術創(chuàng)作、舉辦殘疾人文化藝術活動等方式,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殘疾人的文化素養(yǎng)和自信心。積極推動殘疾人文化產品的開發(fā)和推廣,滿足殘疾人多樣化的文化需求,促進殘疾人全面發(fā)展和融入社會。
第二,國務院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促進殘疾人權利保障中發(fā)揮主導作用。殘疾人權利保障和事業(yè)發(fā)展呈現出鮮明的行政主導色彩。國務院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制定政策法規(guī)、規(guī)劃實施項目、整合社會資源、完善服務體系并加強監(jiān)督管理等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全面的支持和保障。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根據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制定專項政策和規(guī)劃為殘疾人權益保障提供了制度框架。二是通過財政撥款、專項補助、轉移支付等方式,保障殘疾人事業(yè)發(fā)展必要的物質基礎。三是政府積極推動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yè)、托養(yǎng)、文化體育等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四是政府作為人權保護的最主要義務主體,其擁有的執(zhí)法權和政策制定實施權能夠促進人權事業(yè)的高效運轉。中國政府致力于構建一個全面的社會支持體系,以促進殘疾人事業(yè)全面發(fā)展。這包括提供平等的教育機會、保障就業(yè)權利、確保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的全面性和可及性、鼓勵殘疾人參與文化和體育活動,以及推動社會態(tài)度和意識的轉變。政府根據殘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服務。
第三,司法機關為殘疾人權利實現提供司法保障。司法機關通過法律適用與司法解釋、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嚴厲打擊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推進無障礙訴訟服務以及監(jiān)督與執(zhí)法檢查等多種方式,在促進殘疾人權利保障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為殘疾人權利保障提供法律支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根據國家法治宣傳教育規(guī)劃要求,認真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將憲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保障殘疾人的具體內容和《殘疾人保障法》等納入本系統(tǒng)普法的重點內容,以增強全社會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意識。其次,司法機關依法嚴懲侵害殘疾人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殘疾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相關司法解釋強調,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嚴懲侵害殘疾人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嚴重侵害殘疾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案件、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再次,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確保殘疾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切實保障。最后,司法機關積極推進無障礙訴訟服務,確保殘疾人在司法活動中得到平等對待。如《關于為殘疾人提供更加優(yōu)質訴訟服務的十條意見》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無障礙設施建設,加強無障礙信息交流,提供精細化訴訟服務,確保殘疾人能夠無障礙地參與訴訟活動。
第四,社會組織和公眾在促進殘疾人權利保障中發(fā)揮積極參與、支持作用。殘疾人聯合會、慈善基金會等社會團體為殘疾人社會權利的實現提供社會支持。它們各自發(fā)揮專長,相互補充,形成了一個高效協同的工作機制,為殘疾人事業(yè)的發(fā)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過政策倡導、服務提供、權益維護、資金籌集與分配以及社會動員等多種方式,共同構建了支持殘疾人全面發(fā)展的社會網絡。這些努力不僅改善了殘疾人的生活條件和社會地位,還推動了殘疾人事業(yè)的持續(xù)進步和發(fā)展。慈善基金會等社會組織通過籌集善款、物資等資源,為殘疾人事業(yè)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這些資金用于改善殘疾人的生活條件、提供康復服務、支持教育培訓等多個方面,有效緩解了殘疾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壓力。殘疾人事業(yè)需要全社會的認知和參與。各級政府、殘聯、慈善基金會等社會組織通過廣泛的社會動員和倡導活動,提高社會對殘疾人事業(yè)的關注度和支持度,為推動殘疾人事業(yè)進步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激發(fā)了社會各界對殘疾人事業(yè)的關注和支持熱情。
(四)統(tǒng)籌國內保障和國際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主和人權是人類共同追求”,“人人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偉大夢想”的重要論述為我們統(tǒng)籌推進殘疾人權利的國內保障和國際保障,構建公正、公平、開放、包容的全球殘疾人人權治理格局提供了根本遵循。
從國內來說,統(tǒng)籌推進國內保障和國際保障的基礎和機制,首先在于我國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根本法導向?!稓埣踩吮U戏ā返确伞⑿姓ㄒ?guī)關于殘疾人權利平等保障、一體保護的規(guī)定和對外交流合作的法律導向。我國政府全方位支持加強殘疾人事務國際交流合作。作為《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積極推動者和認真踐行者,中國在全社會廣泛傳播《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理念,不斷完善履約工作機制,主動參加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對中國執(zhí)行《殘疾人權利公約》履約報告的審議工作,等等。
從國際來說,國際人權法體系奠定了殘疾人權利國際保障的基礎?!妒澜缛藱嘈浴返葒H人權文件確認人類的固有尊嚴和基本權利,為殘疾人平等享有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奠定了國際法依據,為殘疾人平等享有基本權利、自由和福祉奠定了國際法和國際正義基礎?!稓埣踩藱嗬s》作為首個關于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綜合性國際公約,梳理并整合了既有國際人權法中關于殘疾人權利的規(guī)定,確認了殘疾人的權利、規(guī)定了締約國的義務、國際合作、國家監(jiān)督、國際評估等事項,為各國在殘疾人權利保障領域開展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其他諸如《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guī)則》作為《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輔助性文件,也對殘疾人事務國際合作起到了支持作用。同時,我國政府、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積極倡導并參與國際合作,履行《殘疾人權利公約》義務,落實2030年可持續(xù)發(fā)展議程涉殘疾人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參與國際殘疾人事務,務實開展“一帶一路”殘疾人群體交流與合作,深化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殘疾人事務合作等。殘疾人的人權已經是超越國界的全人類人權共識和共同價值。這種特殊的共識和共同價值決定了殘疾人的權利保障必然需要國內保障和國際保障統(tǒng)籌推進、協調發(fā)展,更好構建殘疾人命運共同體。
結 語
“看一個社會的解放程度要通過婦女來觀察;看一個社會的希望程度要通過兒童來觀察;看一個社會的公正程度要通過窮人來觀察;看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要通過身體障礙人來觀察”。對殘疾人權利的法律保障,不應僅將殘疾人視為福利和保護的對象,而應將他們視為權利主體,使其平等且公正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殘疾人權利”“殘疾人人權”的提出徹底改變了將殘疾人問題視為依靠“福利”“慈善”乃至“恩惠”來應對的一般社會問題的傳統(tǒng)觀念,開啟了國家履行尊重和保障殘疾人人權的義務的新時代。
保障和發(fā)展殘疾人權利,需要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中國自主的人權學知識體系,中國人權學系統(tǒng)探討如何通過法律、政策、教育和社會協同途徑和方式實現殘疾人權利保障和保護。中國人權學強調殘疾人作為權利主體,確保他們享有平等權利和參與決策的機會,彰顯殘疾人在社會中的積極角色和重要地位,使他們在共享社會發(fā)展的成果的同時,實現其權利主體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雙重提升。
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與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的建設共同塑造了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形成了以尊重、平等、共富、賦能、參與、發(fā)展為核心的殘疾人人權價值體系,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殘疾人人權事業(yè)領導體制和集成式政策引領、體系化法律保障、多主體合力推進、國內國際協調統(tǒng)籌的保障體系。
中國式現代化是一個多維推進的歷史進程,不僅涵蓋國家層面的發(fā)展和民族復興的宏偉藍圖,也包含個體層面的命運和群體層面的人文關懷。在這一進程中,將殘疾人權利保障納入法治軌道,是中國式現代化與殘疾人事業(yè)現代化的題中之義和顯著標志。殘疾人權利保障的中國模式彰顯了中國式現代化的中國特色、突出優(yōu)勢和強大生命力。
(李璐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智慧司法背景下案件事實的分層論證”(項目批準號:21AFX002)的階段成果。本文受到2021年度“武漢英才”優(yōu)秀青年人才項目資助。】
Abstract: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re equal members of the Chinese social family and an important force in upholding and develop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y are also equal members of the global human family and an important for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In the global effort to advanc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require special care and attention. The positioning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their cause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determines that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discourses o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re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the state shall respect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is the fundamental institutional basi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whil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cause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s the direc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rights.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rough long-term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the Chinese model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has undergone a historic transformation from single relief to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from passive“offering results”to active“teaching methods,”from“relief”to“empowerment,”and from welfare relief to rights protection.This has led to the formation of the“Chinese model”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is model is centered o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includes a value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at encompasses respect,equality,shared prosperity,empowerment,participation,development,among other elements. It also features an integrated policy leadership,a systematic legal protection,a multi-stakeholder collaborative promotion,and a coordinated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pproach as its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ore Values;Legal Protection;Chinese Model
(責任編輯 陳靖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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