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聯合國八十年發(fā)展歷程,鐫刻著全球人權規(guī)范逐步完善的歷史軌跡,也映照著當前人權理念在多極世界中的現實張力。10月18日,“聯合國80年與人權國際保護”國際研討會在湖南長沙成功召開。本次研討會由中南大學主辦、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承辦,來自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及中國、英國、德國、愛爾蘭、俄羅斯、土耳其、也門、南非、乍得等國際機構和國家的近50名專家學者參與會議。與會代表聚焦“聯合國八十年人權歷程的回顧與前瞻”、“國際人權機制的發(fā)展與貢獻”、“人權普遍性的全球和地方視角”等重要議題進行了廣泛交流與研討。
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常健在會議上發(fā)表主旨演講,他聚焦《聯合國憲章》人權宗旨,從主體性維度、主客體維度、主體間維度三個視角切入,系統剖析人權宗旨對全球治理的意義、局限及發(fā)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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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確立人權宗旨對全球治理的意義與歷史局限
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常健
(2025年10月18日 中國長沙)
我本次發(fā)言的主題是:人權宗旨對于全球治理究竟能否發(fā)揮實際作用?
全球治理的最大背景就是,近代以來市場經濟和工業(yè)化的全球化競爭。在這一背景之下,一方面,需要給個人更多的自由,更多的發(fā)展空間;另一方面,也需要對個人的行為加以普遍性的約束,使其能夠對人類整體的福祉作出貢獻。故而,在此種情況下,我們需要新的規(guī)范和價值。
但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這種普遍的規(guī)范和價值是缺失的。一方面,一些國家仍然延續(xù)著農耕經濟時代、封建時代的等級化的規(guī)范和價值,這導致個人缺少自由和發(fā)展的空間;另一方面,像英國、法國等國家雖然提出了人權的概念,發(fā)表了人權宣言,但該時期的人權實際上并非普遍的,是非常有限的,限于本國國民、男性、有錢人,很多殖民地國家人民、婦女、黑人、奴隸都被排除在外。此種情況導致全球性的競爭衍生出一系列危機、不安全、戰(zhàn)爭、內戰(zhàn)。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就是這樣一種缺乏必要的價值規(guī)范的惡果。一戰(zhàn)以后,國際聯盟成立,試圖進行全球治理。但是國際聯盟存在重大缺陷,沒有形成一種普遍的適用于全球化時代的人權價值和規(guī)范?!秶H聯盟盟約》只是規(guī)定了在遇到沖突時避免采取武力措施,以此來維系世界和平,但執(zhí)行起來卻十分困難。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就是共識價值缺乏的惡果。《聯合國憲章》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的硝煙中建立起來的。吸取國際聯盟的教訓,《聯合國憲章》提出要把促進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尊重,作為全球治理的基本宗旨之一,開創(chuàng)全球治理的嶄新階段。
但是,人權宗旨是否能對全球治理發(fā)揮作用,學者們秉持不同觀點。有學者指出,類似聯合國人權的規(guī)范、機制,只是操作性較低的聲明性機制,甚至可歸類為缺乏活力空間的機制。表面上各國均遵從、尊重這種機制,但實際上常常違背它,以致其無法發(fā)揮出實際效用。但是,與之相反的,比如《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明確指出,“聯合國系統爭取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努力,能依據《聯合國憲章》促進在國與國間發(fā)展和平友好關系所需的穩(wěn)定和福利,有助于改進和平與安全以及社會和經濟發(fā)展的條件”。聯合國前秘書長科菲·安南認為,“人權是促進和平與安全、經濟繁榮和社會公正所不可或缺的”;“提倡和保護人權是實現《聯合國憲章》關于建設一個正義與和平的世界這一前景的基本條件”?,F任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沃爾克·圖爾克指出,我們應“擁護和信賴人權的全部力量,并將其作為一條通往更加和平、平等和可持續(xù)的理想世界的道路”。
如何評判聯合國人權宗旨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202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意義、價值,使我深受啟發(fā)。202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了喬爾·莫基爾(Joel Mokyr)、菲利普·阿吉翁(Philippe Aghion)和彼得·豪伊特(Peter Howitt),以表彰他們使用不同的方法解釋了過去200年經濟為何能持續(xù)增長,以及維持這種增長所需的條件。他們找到的基本原因是,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但問題在于,科技的出現并非是近代以來才有的,在此之前不斷會有新的技術、新的科學出現,卻沒有推動世界經濟穩(wěn)定的增長。這幾位獲獎者的貢獻是什么?一方面,他們說明,隨著科學知識的系統化與書面化,技術發(fā)明以“手冊”形式被記錄、學習和傳播,實現可復制的工業(yè)實踐;另一方面,他們探討了“手冊”之所以能產生經濟效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背后有系統的科學研究支撐。由此可得出第一個結論,科學和技術的密切結合是世界能夠穩(wěn)定創(chuàng)新并且導致經濟持續(xù)穩(wěn)定增長的重要原因之一。換言之,唯有把科學和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這種發(fā)明發(fā)現才能發(fā)揮作用。第二個結論是創(chuàng)新是具有破壞性的,創(chuàng)新成果會替代過去的各種技術、各種產業(yè),以致產生社會之間的沖突。為什么在技術具有破壞性的前提之下,經濟仍然能夠實現穩(wěn)定增長?諾獎得主的結論是,它們在主體之間找到了一種平衡,一方面不斷地對新的發(fā)明采取開放的態(tài)度;另一方面要對技術的受損者給予適當的補償,在保守和創(chuàng)新之間達到一種主體間的平衡,方能使經濟在破壞性創(chuàng)新的前提之下仍能實現穩(wěn)定增長。
受此啟發(fā),在研究聯合國的人權宗旨能否對全球治理做出貢獻的時候,需考慮到三個維度。
第一個維度,是主體性維度。我們需要一種全新的價值——適應全球化時代的價值,把人的自由、權利、有尊嚴的生活當作人生活的一個底線條件,高揚人的主體性。但如果僅有這種人權價值,它只是一種理想,無法真正落實到全球和平發(fā)展等現實問題的解決中。故而,引出第二個維度,主客體維度。是否有一個能夠促進人權實現的保障機制,以及該機制能否與各國實際條件相契合。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處處長普拉迪普·瓦格勒先生對該問題做出許多具體闡釋,由此可得,倘若沒有這種機制,我們的人權理想仍是句空話。第三個維度是主體間維度,人權機制和保護方式可能會在不同文化間產生不同的影響。人們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會有沖突,能否達成主體間共識,是這個機制能否實際產生作用的重要條件。綜上,人權是否可以對全球治理作出實際貢獻,不僅取決于主體性的高揚,而且取決于主客體機制的建立和主體間的合作共識,三者缺一不可。
在《聯合國憲章》的制定過程中,這三個維度均作出開創(chuàng)性的貢獻。
在主體性維度,《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將享有人權作為人類有尊嚴生活的底線要求。但它亦存有局限,一方面在于它只是將人權作為促進國際合作、解決國際糾紛所提到的一個事項,而非一個獨立條款;另一方面在于沒有對人權的內容和標準作出具體規(guī)定。
在主客體維度,《聯合國憲章》作出四類貢獻,一是擴大了人權的義務范圍,采用“普遍的”概念,即要求“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二是提出“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力行容恕”,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三是提出人權實現的國家間行為標準,要求“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則,確立立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等;四是規(guī)定聯合國機構在促進人權方面的具體職能,包括安理會、聯合國大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均可就人權問題展開研究、提出方案,建立相應的機構。但它的局限性在于,一方面,聯合國成員國所應承擔的人權義務僅規(guī)定了增進和激勵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而不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直接作為成員國需要承擔的義務;另一方面,在聯合國促進公平公正方面還缺乏具體的實踐措施。
在主體間維度,《聯合國憲章》一方面擴大了人權的主體和范圍,強調所有人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超過此前法國、英國的人權宣言,以及美國本土化、有限性的人權概念,使人權成為人人的人權,即所有人的人權;另一方面,它強調各國有責任促進和鼓勵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強調對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但它的局限性在于,雖然通過強調所有人權利平等進而擴大人權的主體間性,但從本質上來看,這種擴大主要是在范圍和程度上,還缺乏結構上的主體間的契合。
在《聯合國憲章》之后的發(fā)展中,這三個方面的局限性均得到了相應的彌補、充實與進一步發(fā)展。如魯廣錦教授談到,《世界人權宣言》就是在主體性維度上使人權的內容變成一個權利清單,列明人權究竟包含什么內容。在主客體維度,普拉迪普·瓦格勒先生也談到聯合國制定了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并相應地建立了人權的國際保護實施機制,包括締約國報告制度、普遍定期審議和人權理事會申訴程序等。1993年根據《維也納宣言與行動綱領》設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這一職位,成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2006年成立人權理事會,建立普遍定期審議制度,這些均使聯合國的人權宗旨變成一種可實施的機制。在主體間維度亦呈現出一系列嶄新發(fā)展,聯合國不斷強調在人權方面的平等交流與合作。普遍定期審議中各國平等交流的狀態(tài),促進了主體間人權共識的達成。
綜上所述,聯合國人權宗旨在這三個方面均得到不斷的發(fā)展,推進人權宗旨對全球治理產生積極作用。例如,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明確主張人民自決權,擺脫了殖民主義;南非種族隔離時代也是通過強調全面的種族平等,結束了種族隔離制度。以上,均是聯合國人權宗旨發(fā)揮實際作用的典型表現。
但不可否認的是,聯合國當下的狀態(tài)在主體性維度、主客體維度、主體間維度,仍存有一系列問題。
在主體性維度,聯合國人權理念的范圍和高度仍需隨著時代的要求進一步豐富和發(fā)展。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平權、發(fā)展權、環(huán)境權等權利要求日益高漲?;诖耍摵蠂淹ㄟ^一系列決議,雖然在很多方面仍留有分歧。但是,改革勢在必行,我們必須充分承認所有人權,包括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發(fā)展權利、健康環(huán)境權與和平權。拋棄過去人為割裂各項權利的做法,人權必須成為經濟發(fā)展的核心,使其為所有人和地球服務。
在主客體維度,聯合國正面臨多元復雜的現實情境,須進一步推進聯合國機制與現實情況相匹配。正如沃爾克·圖爾克指出,“鑒于擺在面前的問題日益增多且日益復雜,全球和區(qū)域人權機構及機制必須持續(xù)創(chuàng)新,以實現有效性、可及性、互聯互通、透明度、響應能力和包容性”。
在主體間維度,聯合國主導的國際人權交流合作,須進一步朝著更加平等、包容的方向發(fā)展。國際人權領域常常成為政治地緣利益的角斗場,人權議題經常被政治化和武器化,一些大國通過污名化和單邊強制措施,將本國利益置于人類共同利益之上,對聯合國人權機制采取“為我所用”的態(tài)度,和則入、不和則退。因此,迫切需要加強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不同范式的國家在人權問題上平等交流與合作,提高發(fā)展中國家的占比并為其提供更多的發(fā)聲機會,摒棄人權問題上的霸權和單邊主義。
三個維度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仍需進一步加強,以期形成更加契合的相互支持、相互制約的結構。一方面,要防止缺乏主客體機制和主體間共識的人權概念的泛化使用;另一方面,要根據時代需求,為新的人權概念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通過對聯合國80年歷程的縷析可知,《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人權宗旨開啟了全球治理的新篇章,但國際人權理念、原則、規(guī)范和機制能否有效促進全球治理,不僅在于其對于人的主體性的高揚,還在于是否能夠建立契合現實需求的人權保障機制,以及能否在主體間達成合作共識。如果全球治理中只注重人權的主體性維度,而忽視其主客體維度和主體間維度,便無法很好地在全球治理中發(fā)揮作用。中國在這方面提出許多新的主張,既包括在主體性方面擴大人權的概念范疇,又包括在主客體維度強調人權機制要契合各國的實際情況和人權發(fā)展的現實基礎,還包括在主體間維度主張人權的平等交流、合作互鑒,建立人類命運共同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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